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1998年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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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1998年工作安排

教育部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1998年工作安排
教育部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文明委1998年工作安排的精神,在部党组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战线,一手抓机关”的方针,继续深入落实十四届六中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全面贯彻十五大精神,与教育战线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为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服
务,为国家的改革、开放、稳定服务。
二、主要工作
1、全面部署和组织教育战线深入学习贯彻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掀起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
199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的第一年,要结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扎扎实实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提高运用邓小平理论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教育战线广大干部和师生,把思想统一到十五大精神上来。要做
好《邓小平教育理论学习纲要》的制定、印发和组织学习工作,进一步把教育战线学习邓小平理论引向深入。发挥“两课”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按照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新的课程设置方案,开设有关课程;依据《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
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要求,循序渐进地指导中小学生学习邓小平理论常识,切实推进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进一步推动落实原国家教委党组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
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对中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的意见》,发挥各类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强青少年学生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学习,努力使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整体上再推进一步。
2、把师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加强并不断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根据中央文明委提出的今年爱国主义教育的主题,在学生中开展“为国分忧,为国奉献,为国争光”的教育活动,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利
用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两史一情”教育,激发学生的爱国之情。坚持爱国主义的礼仪规范教育,各类学校坚持在重要场合升国旗、唱国歌制度,完善成人宣誓制度。印发以迎接澳门回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为内容的学习、宣传小册子,为明年澳门回归、国庆五十周年做
好充分的准备。
二是争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学生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他们牢固树立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念。组织高校师生员工观看《丰碑》、《周恩来》、《周恩来外交风云》等影视片,缅怀领袖的业绩、追思伟人的风采,学习
老一辈革命家对共产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增强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责任感,树立为振兴中华而读书,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事业的崇高理想。
三是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今年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讨论二十周年,要向教育战线广大师生员工宣传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和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要
组织一系列报告会,对广大师生员工加强教育引导,释疑解惑,坚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信心。继续做好《时事报告》中学生版和大学生版作为对学生进行时势政策教育辅助教材的编写、推荐和发放工作。
四是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基础文明教育。继续深入贯彻《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原国家教委组织拍摄了分别针对大、中、小学生的文明礼貌教育片,今年春季开学初集中在大中小学进行文明礼貌教育。在大学校园内倡导“文明修身”、“向不文明行为告别
”的教育活动。把基础文明教育与“讲文明、树新风”的深入开展相结合,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使大、中、小学生的道德修养、文明素质明显提高。
3、强化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献身教育、敬业爱岗的师德风范,提高教师思想政治觉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在广大教师中深入开展邓小平教育思想的学习,积极引导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转变。1997年原国家教委与全国教育工会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并组织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今年要继续做好这项工作,使师德成为教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选先的一项硬指
标。抓紧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职业学校教师师德规范》,使师德建设逐渐规范化。
4、组织有影响、有实效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继续在部机关开展创建“三优一满意”活动,要以建设高素质公务员、公职人员队伍为目的,以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为落脚点,并与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和推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要通过拟定并发布“文明司局、文明处室、文明岗位”的标准和达标要求,推动各部门
把创建过程作为不断整改、不断提高的过程,真正在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近几年开展的创建“文明校园”、“文明学校”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今年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文明校园”、“文明学校”的建设。要更好地组织大中学生青年志愿者行动,积极参与手拉手、送温暖、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活动,为社会
、社区服务,为文化设施软件建设做贡献。利用暑期社会实践,组织各类“三下乡”队伍,应用科技、医疗、农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5、总结经验,宣传典型。
要认真总结教育战线长期以来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加以推广,在各地各校已经形成的一些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深化,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要努力挖掘教育资源,促进校园文化健康发展,拟收集、整理学校有特点的校训和有
教育意义的景点加以宣传。今年教育部将表彰一批教育系统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充分利用这些典型材料,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教育战线的新形象、新典型;并注意总结交流各地加强师德建设的经验。
6、加强和改善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要建立和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党政工团各方面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检查评估制度,并纳入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评估体系中。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建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
经费,保证必要的投入。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督促检查,保证中央文明委及教育部提出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19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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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三人行”:弥渡法院的平安建设探索

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素有“文献名邦”、“民歌之乡”的美誉,是东方小夜曲《小河淌水》的发源地,是名传天下的“花灯之乡”,是大理州社会管理创新整体推进县。弥渡县围绕以社会管理创新统揽先进平安创建工作,立足源头防范,健全制度机制,创新方法手段,成效显著。连续四年被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为 “云南省平安县”。
古人云: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弥渡平安建设硕果的背后,弥渡县人民法院以群众为师,以法律为师,以文化为师,结合地域文化、法治文化提出的“法治三人行”平安建设思路格外引人关注。
弥渡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红英这样诠释“法治三人行”思路:“希望弥渡的群众都能成为知法守法的法律明白人,法官都能成为群众亲如一家的和谐平安家里人,在平安和谐社会建设中塑造出一个个法治文化人。法官们也不仅仅是简单审理案件,通过我们的工作,群众对法院的工作理解了,社会对法院的认可度高了,社会也就平安和谐了。”

法律明白人:让群众了解法律,知法守法
近年,弥渡法院一直将法制宣传作为法治弥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深入学校、矿区、农村、社区、街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致力于让每一位民众都能成为知法守法的法律明白人,从思想上为民众注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根源上清淤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要让百姓知法守法,对法律明明白白,法官答疑就发挥了重大作用,通过答疑可以有效减轻或消除民众对案件的疑惑。
2013年2月27日一大早,弥渡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们早早来到单位,精心的准备着当天开庭的案件材料,这一天有三个案件开庭,一个案件调解。这三个案件有两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件买卖合同纠纷,三个案件的被告都是昆明的同一家公司,三个原告也来自不同的县,法官们考虑到当事人往返的诉累,决定在同一天审理这三个案件。还有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路途遥远,往返不易,法官们也决定在当天审理。
上午两个案子审到很晚,法官们饿着肚子坚持了接近5个小时,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成功调解了,当事人满意地离开了。中午,法官们留在办公室里写裁判文书。下午在法庭审判,办公室里还调解着一个离婚案件。最终,离婚案件经过耐心做工作也成功调解。从早上八点多到下午五点左右,接近9个小时的庭审,法官和书记员嗓子都说得嘶哑。
“这样的情况,对我们弥渡法院的法官来讲已经是家常便饭。”法院研究室的许忠建这样说。
在弥渡法院的一次巡回审判座谈中,打出了“做法律明白人”的横幅。弥渡法院的法官对“法律明白人”有着自己的做法,法官赵红波这样说:“我们的工作就是用公正和善良打动当事人的心,更是法官用专业和耐心解开了当事人心中的结,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真正做一个法律明白人”。
在审判工作之外,弥渡法院更主动、积极参与到法制宣传工作中来,坚持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提升司法公信力,先后通过“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五四”青年法官法制宣传活动,“12.4”法制宣传周活动等活动宣传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发放宣传资料。法院院长、法院法官更主动到干部培训会上讲解针对不同群体的法律知识。
为了做好300多名县村(社区)干部的一次讲座,院长杨红英放弃了周末休息,挑灯夜战,赶出了上万字的讲稿。讲授了题为“保护耕地 按规划建设 共建美好家园”的课,并将法院加班汇编印制的1000册《土地管理法规宣传手册》发到两期培训的学员手中。
“杨院长将专业的法律术语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来讲解,我们听得很明白,这些法律知识在我们村社干部日常工作中很实用,听完今天的课收获很大。”下课后,听课的村社干部拿着弥渡县人民法院精心汇编的《土地管理法规宣传手册》纷纷谈论着。
“想不到短短时间,法院能把工作做得如此细致扎实,切实解决了问题,为社会和谐和平安建设作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担任过大理州政法委副书记的弥渡县委书记沙伟风这样高度肯定了法院的工作。
弥渡法院还举办了针对不同群体的“法院公众开放日”,邀请州、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主任、党务工作者、治保调解员、新任人民陪审员、部份中学生代表等走进法院,为外界特别是基层群众开辟一个了解司法运作和法院日常办公的新渠道。
不仅仅如此,弥渡法院在扎实开展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平安建设:将2013年定为“阳光司法活动年”,让公众近距离接触司法;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每月综治联席会议;积极开展“小额速裁”工作,体现司法的高效快捷;建立衔接制度,有效预防行政争议;开展“百日执行会战”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切实维护申请人权益;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宣传工作实现“质”变;开展记者随访活动,让群众零距离体验司法……。

百姓家里人:法官阿妹,来家里喝茶
“法官阿妹,来家里喝茶!”“法官阿弟,到我家吃饭!”在跟随法官们进白族村开庭的路上,村子里面的群众热情地招呼着。
“由于经常走村串寨,大家和我们都很熟悉了”。苴力法庭的庭长甘志这样说。
“妈妈,你们哪天到家,法院的阿姨给我送来了一个红色的新书包,还有笔和笔记本,过年真好呀!”婷婷用弥渡法院干警的手机开心的和远在他乡的妈妈讲电话。
德苴乡多依村是弥渡县法院的“四群”教育活动联系点,每年春节前,无论工作怎么繁忙,法官们都要抽出时间去看看“远亲戚”,给他们带去关怀和新春的祝福。 一个书包、一桶香油,代表的是法官们对多依村村民和留守儿童的关心和牵挂。
弥渡法院办公室主任罗奎原来在民庭工作,2004年,弥城镇有一位双目失明的孟婆婆,孟婆婆年过古稀,将不赡养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后来,法院判决孟婆婆的五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50元的赡养费给老人。孟婆婆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出:“我不相信子女,我只相信法官。我要子女把赡养费交到法院,由法官送给我。”
从那时起,弥渡法院民庭的法官们每个季度都要专门跑一趟孟婆婆的家,把五个子女的赡养费亲自送到孟婆婆手中,直到老人去世。老人去世前,一提到法官,老人总是一句话:“法官好,我相信法官!”。
2013年初春的一天中午,在德苴乡多依树村老郭家的厨房里,简单的餐桌上摆放着一盘土豆、一盆青菜、一碗花生、一碟辣椒,法院院长杨红英与老郭一家围坐在一起贴心交谈,欢笑声回荡院落。
“今天来到你们家,要吃吃农家饭、喝喝农家水、谈谈农家事,但是不能给你们添麻烦,由我这个亲戚来为你们烧一个菜吧。”话音刚落,杨红英就搂起袖子,转到灶台前,熟练的煮起青菜来。一边煮菜一边和老郭聊天,老郭也打开了话匣子,从家里的人员状况、生产生活的变化到村组的整体概况、引水修路、群众就医、社会安定;从老郭家和多依的过去、现在到未来;从国家政策到多依村民公约,无所不谈。在谈到法院的司法为民方面时候,老郭竖起了大拇指。
德苴乡多依村是弥渡县人民法院多年的挂钩联系点,持续的干旱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在得知情况后非常的担忧群众的生产生活,法官们心里非常着急,多方呼吁。
云南白药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枝荣深为法官们救助受灾村民的精神所感动,与法院联系向多依村委会捐赠10万元用于提水工程,并捐赠100只抗旱储水桶给村民,解决了多依村民的燃眉之急。
带案下访、巡回办案,这些工作在弥渡法院干警来说都是家常便饭,他们始终坚持“法官辛苦点,百姓轻松点”,对双方都在农村,当事人行动不便,家庭经济困难,矛盾容易激化,农忙时节当事人因农忙不能及时到庭等类型案件,都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办理。
“由于山区比较多,所以那么多年,我们的法官都习惯了巡回审判”。弥渡法院政治部主任黄国兴说。黄国兴在法院工作了近30年,他说以前法院下乡巡回办案,因为没有汽车,干警个人省吃俭用买来自行车,下乡就骑自行车,因为下乡次数太多,“蹬车时费鞋,我们一年要穿坏三双皮鞋”。
弥渡法官们变“等案上门”为“巡回立案”,变“坐堂问案”为“办案到村”,深入到乡村街道、田间地头、校区农家巡回审理。将巡回法庭开到最基层、开到群众身边,做群众可信赖、可托付的家里人。
“在弥渡,法院工作并不神秘,法官就是我们的家里人,法院和老百姓零距离。”担任大理州、弥渡县两级人大代表的刘秀文说。刘秀文当过多年的苴力村党总支书记,也是弥渡县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外号“秀才”,是村里的致富带头人,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他2012年,他第一次看到刚上任的院长杨红英,当时心里很担心:“那么柔弱的一个女子,怎么当得了三十多万人的县法院院长”。不过,他的顾虑很快被打消,“法官和群众就是以心换心,法院的工作有声有色地开展,让人刮目相看,不服不行!” 刘秀文说。
每逢街天是弥渡法院苴力法庭、红岩法庭最热闹的时候,赶集的群众三三两两,背着背箩,扛着农具,来到法庭的小院子里,乘乘凉,聊聊天,喝喝茶,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想起就问,法官现场就解答,大家就像拉家常一样。” 苴力法庭庭长甘志这样说。
因为来的群众多,所以每天一大早,红岩法庭庭长赵红波和法庭干警一起把法庭打扫的干干净净才开始上班,法庭的院子里瓜果飘香,四季花开。除了深受当地群众喜爱,红岩法庭在镇上也小有名气,当地很多单位来了客人,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走,到我们红岩法庭去看看!”

法治文化人:都是惩恶扬善,都期盼国泰民安
“十个弥渡人,九个会唱灯”,这是弥渡当地的一句俗话。这反映了花灯文化在弥渡当地的影响。
弥渡法院音乐情景剧《阳光司法进彝乡》参加县里的广场文化,获得了好评。该情景剧以极为普通的离婚案件为模本,形象逼真的再现了弥渡法院在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中贴近群众,跋山涉水,深入边远彝族乡村,服务群众的情景。弥渡法院举行“喜迎十八大,同心向党”红色歌曲演唱比赛,13首红色歌曲深受欢迎。现在,弥渡法院充满了哲理美感的法治台历也设计完成,这个台历精美大方,一句法制名言,配上几张当地法院的工作图片,考虑赠送给代表、委员和民众,让大家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的力量。
弥渡法院执行局李佳燕法官的父亲李寿昌老人是弥渡花灯团的退休职工,母亲尹宜慧是《小河淌水》搜集填词者尹宜公的堂妹,同时也是大理州命名的“大理州民间艺术大师”。谈及法院的工作,两位老人翘起了大拇指:“不错,法院利用各种形式传播法治思想,我们还帮法院做过独角兽的花灯,大家都来看,效果很好!”
李寿昌老人对弥渡花灯的历史如数家珍,广西电视台还以《花灯情缘》为题录制了一期李寿昌家人的节目。谈到自己老家密祉乡的花灯,老人很是感慨:“在弥渡,一共有三百多支花灯队,花灯调一响,大家自然随调子起舞,花灯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是在文革中,禁止唱灯,大家私下也是悄悄唱,就是压不垮,打不散。”, “其实,你们法院的工作和花灯戏一样,都是惩恶扬善,都期盼国泰民安!”。
地方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给了杨红英很大的启示,她这样和干警们交流:“花灯文化的发展,就是贴近群众生活,就是让群众喜爱而成为他们生活中的重要元素,作为人民法院,我们要有自己的思考,要把我们的法治文化,像花灯文化一样,渗入民众的血液之中,形成一个系统的工程。”
在弥渡法院立案大厅、审判庭、走廊等醒目位置悬挂廉洁等法律格言,当事人来到法院,在对外开放的查询平台上,输入当事人信息,就能知晓自己案件的办理进度。在这个专门开发的平台上,法院的重点工作介绍、法官的基本简历等一目了然。 除了这些法律的元素,法院还将本地的花灯表演、文化古迹等摄影作品,分系列在法院大厅、楼道展示。
“很多当事人来到法院,觉得很亲近,感受到法院除了公平公正外,花灯等元素的出现,一下子拉近了法官和群众的距离,一些群众说,这古时候害怕进的地方,现在就像我们自家的院堂”。弥渡法院的欧俊萍法官说。
邹福寿是弥渡县的一名私营业主,法官们的工作深深感染了他,他主动申请并经过遴选成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大理电视台还专门为他做了一期《人民陪审员“邹老板”》的专题节目。只要接到法院的电话,邹福寿马上开着自己的私车赶过来,和法官们一起调解,一起参与办案。
邹福寿说:“我当过村委会的调解主任,熟悉当地的情况,所以,调解起来有着自己的优势。”如今的邹福寿,已经成为弥渡县“陪审率最高的人民陪审员”,并被表彰为“大理州十佳人民陪审员”。
“月亮出来亮汪汪亮汪汪”,在这首脍炙人口的《小河淌水》之乡弥渡,在这个花灯狂舞、歌声飞扬之地,当平安和谐成为一种共识,一种氛围,相信在包括法官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民主与法治将像小河淌水,绵长悠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6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一句删除。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删除。
四、将第十五条第(三)项删除,并将第(二)项中“邀请两个以上”修改为“邀请三个以上”。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
六、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资料。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八、将第二十条第一款删除。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施工招标可以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审核。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删除。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删除,并将第(三)项中“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删除。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五)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资料。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以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审核。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
(三)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五)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代理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单位。
第三十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