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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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不因改制增加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税赋”的指示精神,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缴纳的
契税。



200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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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工作规则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教党〔2008〕32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对2004年制定的《教育部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教育部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教育部工作,切实履行教育部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教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教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把教育部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

  三、教育部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部领导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实行部长负责制。部党组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六、部长全面负责教育部的工作。副部长、部长助理协助部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教育部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长报告。

  党组书记全面负责部党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七、部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委托一名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副部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部长或经部长同意委托其他部领导负责所分管工作。

  八、各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司局(单位)的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各司局(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认真履行行政职能

  九、加快行政职能转变,深化机构改革,推进管理和服务创新。

  十、加强教育行业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十一、加强教育工作管理,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教育事业。完善加强教育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教育系统各项相关事务,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发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维护教育系统秩序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二、强化教育公共服务。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健全教育服务体系,健全教育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机制,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三、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四、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国务院委托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和修改部门规章,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由部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十五、拟以教育部名义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行为,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当征求部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六、实行重大决策督查制度。各司局(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十八、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制定部门规章,向国务院建议并通过国务院提出法律议案,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或决定。

  十九、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从维护国家全局利益和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部门规章,规范规章的起草、审核、审议程序。部门规章草案由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部门规章的解释和报请国务院备案工作由部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三、教育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四、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教育部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七、加强教育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消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建议。

  二十八、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部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办公厅和各司局(单位)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厅要建立信访督办责任制度,对各司局(单位)的信访工作情况予以督促检查。

  三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一、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学校的送礼和宴请。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三、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实行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学习中心组会、党组务虚会、部长办公会、部长专题办公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司局级干部会、处级以上干部会、全体党员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教育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部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十五、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除党组成员外,办公厅主任、人事司司长、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纪检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组长一般列席,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研究制定有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人事问题;讨论、研究加强党组自身建设问题等。

  党组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审定。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党组会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六、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每个季度一次,议题由直属机关党委商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审定。

  党组务虚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三十七、部长办公会由部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除部领导和办公厅主任外,监察局负责人一般列席,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重大教育工作事项,讨论国务院委托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和教育部门规章等。

  部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部领导提出,报部长审定。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部长办公会纪要,由部长签发。

  三十八、部长专题办公会由部领导召集和主持,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参加。部长专题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部长专题办公会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

  三十九、部领导因故不能出席部党组会、部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应向党组书记或部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厅汇总后向部长报告。

  四十、教育部及各司局(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厉行节约,严格审批。各司局(单位)召开的计划内会议,应当于上一年度11月底之前将会议计划报送办公厅,由办公厅协调汇总,提请部党组会审定后实施;计划外会议一般不再安排,因特殊原因确需安排的从严审批。全国性会议应当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网络视频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教育部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四十二、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如与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经主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三、以教育部党组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的部党组成员审核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以教育部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的副部长审核后,由部长签发。

  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上行文,须经有关部领导审核同意。

  四十四、以教育部党组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党组成员签发。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经党组书记审阅后送印;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党组书记签发。

  以教育部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部领导签发。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经部长审阅后送印;涉及重大问题的,由部长签发。

  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副主任签发后须经主任审阅后送印;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分管部领导审核同意。

  四十五、需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工作的签报, 由办公厅负责统一报送。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签报,由部领导审签;报送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办公室的签报,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四十六、各司局(单位)报送部领导的公文,除有特殊要求需直接报送外,均须经办公厅统一登记运转。报请部领导审批的请示类文件一律不得分送。部领导及其秘书一般不直接接受司局(单位)的报文。

  四十七、部领导及办公厅领导对呈请批示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对报请审批的公文,一般应批示明确意见。

  四十八、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主办司局(单位)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司局(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司局(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送办公厅审核。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司局(单位)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连同文稿一并送办公厅报部领导协调或审定。主办司局(单位)起草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规定审批、核准、资格、处罚等内容的,须经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会签。

  四十九、除办公厅外,各司局(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

  五十一、坚决执行部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内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部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教育部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部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部党组同意。

  五十二、发布涉及教育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照有关程序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部党组报告。

  五十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做学习的表率,努力把部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机关。

  五十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六、部领导和司局(单位)负责人在安排工作时,应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优先保证出席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党政军群等有关部门举行的会议和活动。除部党组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部领导一般不出席礼仪庆典活动,不为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部领导和司局(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部长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其他部领导离京外出应事先报告部长,由办公厅通报其他部领导。

  司局(单位)负责人的出差计划,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报办公厅,由办公厅报分管部领导或部长审批;如因特殊情况临时出差,需事先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各司局(单位)必须保证至少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在机关内处理日常工作。

  五十八、教育部机关要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把教育部建设成政治强、作风正、工作出色的机关。



尘封了30年的权利能否回归?

叶晓春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怨起残墙边

2004年冬的一天,太阳暖暖地照着。一座古碉堡下的西侧,叶雨洋 正与其女婿忙着砌一堵砖墙——他要在这里围一个小棚子养鸡鸭。路边几个邻居悠闲地谈论着。现在,他们正沿着这座古碉堡的墙边叠砖块,砖墙慢慢成形了。突然间,一个70多岁的老人家,叶再国,匆匆来到他们跟前,不容分说,一脚踢开了沿碉堡墙边堆砌的那堵墙,并且凶狠地说:“这是我的碉堡,必须退到滴水位以外。” 叶雨洋懵了,“这是你的碉堡。我爸不是说是借你用的吗?”“我已经用了超过30年了,根据法律,已经是我的了。”路边围了很多人。考虑到对方已经上了年纪,并且性子很急,叶雨洋决定不直接与其理论,而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同时他退到滴水位外砌好了这个养鸡鸭的小棚子。
明明是自己父亲的东西,怎么一借就借没了?叶雨洋不服。但他父亲说家里的房产证早年就遗失了。怎么办?拿不出房产证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后来叶雨洋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房产产权登记的档案最具有权威。于是,他通过犀溪村委会委托犀溪国土资源所到县财政局摘录了他父亲1951年土改时土地房产所有权档案。没过几天,犀溪国土资源所给犀溪村委会发回的函送到了叶雨洋手上。这份函的第二项白纸黑字地写着:地目:碉堡;坐落土名:犀溪。四至:东至墙;西至田;南至田;北至路。对于对方的无理,甚至可以说是有些无赖的想法,能够接受吗?这碉堡能变成是他的吗?叶雨洋一家想不通,决定通过正常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不该被遗忘的历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之后,全国各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1951年,土地革命在被称为福建的西伯利亚的寿宁县也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这次革命运动中,叶再域被评为地主,作为对他的处罚,他的房屋被没收了一间。政府并没有把地主一棍子打死,在处理叶再域的同时,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即把除了被没收的一间房屋外的其他财产重新确权给了他,使他能够正常地进行生产和生活,能够更好地接受改造。
时间飞快,日月如梭,不知不觉日历翻到了1975年冬。基于当时叶再国的母亲无处居住,加上两家当时同住一个屋檐下,于是就答应将碉堡借她暂时居住。9年之后,其母去世。之后,叶再国又将松木料堆放在碉堡内,直到2004年冬双方发生纠纷。这么多年来,鉴于是堂兄弟关系,加上自己也不急着使用,叶再域一直都没有让他返还,双方也没有因该碉堡发生过纠纷。
叶雨洋想:也许是他父亲太善良了,才会把自己的东西出借这么长时间;也许是对方太懂法律了,他认为已经超过了叶再域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了。所以他“忘”了是他借了他人的东西。但是,从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伦理道德上来讲,借了东西好像不能不还吧。中国不是有俗语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吗?“借的”这段历史怎么能忘了呢?也许是贪欲作怪吧。

走上维权路

既然没办法“私了”,叶再域父子决定通过正常途径为自己的合法权利讨个说法。基于叶再域已经80多岁了,叶雨洋受其父亲的委托全权处理这件事情。
(一) 村委会的无奈
叶雨洋首先想到了村委会。他真心希望能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得以解决。犀溪村委会于2005年3月10日晚召集双方相关人等进行了调解。当时村委会的观点是:碉堡权属归叶再域,但是由于对方管理了这么多年,应该给予适当补偿。叶雨洋考虑到尽早解决问题,表示同意。整个调解过程中,叶再国一言不发。当问及他是否同意时,他对着叶雨洋说:“想要回碉堡?你起诉我好了!”调解就此为止。
(二) 别无的选择
村委会调解不成后,叶雨洋又好几次找上叶再国,但他避而不见。他的儿子提出了这样的条件:碉堡有我爸的一半,你就给他一半所有权的补偿得了。“先前说整个碉堡是他的,现在怎么只剩一半所有权了?明明是自己父亲出借的东西,为什么归还却要以补偿为条件?既然你让我告,我也不再求你了,”叶雨洋想着。他实在是不想走诉讼这条路,毕竟诉讼是费时费神又费力的事,但他别无选择啊。于是叶雨洋准备了诉状和相关证据,并于2005年4月12日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状的基本内容如下:寿宁县犀溪乡犀溪村锦山片后楼仓有一碉堡建于解放前。1951年土改时原告被认定为地主,政府将该碉堡分配给原告叶再域使用。1975年冬,被告叶再国之母王某某无处居住,原告之妻答应将碉堡借她暂住。1984年王某某过世后,被告叶再国又将松木料堆放在碉堡内。2004年冬,原告叶再域之子叶雨洋在碉堡西侧围墙养鸡鸭,被告叶再国凶狠地踢开围墙,称该碉堡是被告所有。该碉堡由政府确权给原告叶再域使用,至今其合法权利未发生转移,权属应属于原告。该碉堡是借给被告叶再国使用的,原告有权随时收回。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及时返还碉堡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 一审法院对“借而不还”说不
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于同年5月10日上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转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对方的证据都提出异议。最后,经过认真的法庭调查和质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核认定如下:原告叶再域提供的寿宁县国土资源局介绍信复印件 ,犀溪村委会权属证明的复印件 ,叶兴辉及叶家明等四人的证明 ,原告自行记录的叶家尧、叶承炮的口述证明 ,被告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犀溪村委会的声明与犀溪村委会出具给原告的权属证明相互矛盾,不予认定。叶诚实等9人的证明,原告提出异议且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定 。本院向寿宁县财政局调查的土地清册中关于碉堡的权属证据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且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特点,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犀溪乡土地所给犀溪村委的函与本院调取的证据内容一致,予以认定。两份证据一致证实讼争碉堡已于1951年确权登记给原告叶再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讼争碉堡于1951年土地清册中登记为原告叶再域所有,权属清楚。虽然被告使用碉堡多年,但被告不能因此而取得所有权。被告使用该碉堡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且双方以往从没有发生过纠纷,因此被告使用该碉堡应认定为借用,原告有权随时收回。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现原告主张收回碉堡,被告应予返还。于是,寿宁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座落于寿宁县犀溪乡犀溪村锦山的碉堡属原告所有。
二、被告叶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讼争碉堡返还原告叶某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费用300元由被告叶再国承担。

“艰难”的判决

(一) 一审被告的上诉
一审被告叶再国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7月16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二审开庭时提交了所谓的新的证据。这份证据是上诉人叶再国委托律师摘录的。该证据摘自二审被上诉人叶再域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的档案(1952年造的册),但这份档案没有对本案诉争的碉堡进行记载。上诉人的意思是,现在我不想主张碉堡的所有权了,既然这份档案里面没有碉堡的记载,你被上诉人也别想得到该碉堡的所有权。
(二) “艰难”的判决
自二审上诉人2005年7月16日提交上诉状到现在已经近4个月了,超过了正常审限。民诉法第15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事实如此清楚明白,证据的审核认定也应该没有什么困难。二审法院为什么要超过正常审限而至今未能下判决?是真的有“特殊情况”还是法院有什么难言之隐?

尘封了30年的权利能否回归?

二审的焦点是:二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与一审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被上诉人51年土地清册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的证明力的认定问题。
真正从法律上来看该如何认定?那二审法院又将会如何认定?下面是笔者关于两份土地房产原始档案及该案的两份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问题的分析 。
(一) 关于两份原始档案法律性质的分析
1.二审被上诉人叶再域1951年土地清册的认定问题。
二审被上诉人叶再域1951年土地清册是51年土改时人民政府对被上诉人财产的重新确权。1)土改时被上诉人被认定为地主.作为处罚,他的房屋被没收一间(土地清册有明确记载);2)人民政府在处罚了之后,为了让已经被改造了的被上诉人能够正常的进行生产和生活又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即把属于被上诉人的财产即本案涉及的碉堡及其它财产以合法的形式即土地清册登记的形式确定下来。所以说,碉堡的权属是51年土改的直接成果。到目前为止,国家立法机关与最高院并没有废止土改时政府对公民财产确权的效力,也就是说,51年的土地清册还具有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2.二审被上诉人叶再域1952土地房产档案的认定问题。
1).二审被上诉人叶再域1952年土地房产档案只是对土改时重新确权后的财产进行登记造册的记录。51年土地清册才是二审被上诉人合法财产的原始记载。二者是本源与派生的关系,没有51年土地清册,就没有52年的重新造册。
2)。至于,二审被上诉人叶再域1952土地房产档案为什么没有碉堡的记载,我们可以这样看:该档案是1952年造册的。在1951年土改时已经重新确权的前提下,如果该碉堡的所有权有变更的话,应该在这两份证据中都有明确的记载。但是,这两份证据都没有该碉堡变更的相关记载。我国的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必须到有权机关进行登记,否则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所以,在碉堡所有权没有合法转移的前提下,1952年对二审被上诉人财产重新登记造册时遗漏对碉堡的登记才是合理的推论。而遗漏登记并不能发生碉堡所有权丧失的效力。 综合1)和2)可以推出:51年土地清册是认定本案诉争碉堡所有权归属的依据。
(二)关于两份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