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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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

卫生部令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5.6

2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卫生部
1984.12.15

3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8.5

4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1.14

5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2.31

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7.12.2

7
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8.8.25

8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卫生部
1988.12.15

9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9.12.5

10
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颁发使用要求
卫生部
1990.7.7

1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12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3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5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7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8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9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20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
卫生部
1992.1.21

21
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3.26

22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94.10.8

23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6.4.5

24
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
卫生部
1996.7.5

25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卫生部
1996.7.18

26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部
1997.3.15

2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
1997.3.15

28
医院信息系统软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97.7.29

29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
1999.4.13

30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卫生部
1999.7.12

31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0.4.10

32


咖啡因管理规定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1.3.16

3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5
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
卫生部

邮电部
1983.1.19

36
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10.28

37
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3.11.20

38
疟疾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4.7.25

39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5.1.19

40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5.23

41
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人员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5.6.26

42
流动人员疟疾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公安部、城建环保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
1985.7.1

43
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卫生部
1985.10.10

44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7.2.20

45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88.10.12

46
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4.7.26

47
卫生部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9.2.10

48
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
卫生部

教育部
199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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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城市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城市运行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城市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对城市运行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全面履行职责,努力促进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5〕95号)要求,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实施节日期间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三、各地要加强对春节期间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值守在工地。对于春节期间停工的项目,复工前要督促施工企业全面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并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下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并依照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要求严肃处理。

  四、各地要尽快建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制定本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五、节日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实行领导值班制度,对各类事故及隐患要及时处置、及时报告,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

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5日,国家教委等


为加强高等医学教育的临床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我国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尤其是以完成临床医师为培养目标的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和中医学类专业的临床教学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建国以来,各高等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基地,在医科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出现了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培养质量。为此,国家教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1992年卫生部还印发了《卫生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这些工作为制订《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奠定了基础。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高等院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医院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使本《规定》能顺利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附属医院
第四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3.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 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至1∶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 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 教学医院
第九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条 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览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 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 实习医院
第十二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由学校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备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是住院医师以上人员。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 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拨改建、或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常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的主管部、委或学校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平方米~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 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 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学校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及晋升其兼职教学职称。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高等医学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教学医院的教师可享有教学休假。
第二十六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二十七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医院按每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生2.5平方米核算),所需经费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同时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投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

第六章 三类医院的审定认可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全国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名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名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工作组。有关部委参加其所辖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工作组。工作组的职责是:
1.负责所辖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管理的协调工作,指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
2.审定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负责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将审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按医院类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教学医院应与协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先签署正式协议,待履行审定、备案手续后执行。解除协议亦要履行同样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他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精神,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列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要目的的临床观察与初步操作实践,包括现有的课间见习及集中见习等教学形式;毕业实习指以培养临床医师为目的的各专业,在毕业前集中进行的具有岗前培训性质的专业实习;临床实习指专业实习以外的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集中的临床实践教学,适用于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专业及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医学营养学、麻醉学、护理学、妇幼卫生等专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1993年度经国家教委批准设置或同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一、增设专业
钢铁冶金:太原工业大学
无机非金属材料: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
高分子材料:武汉工业大学、太原工业大学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厦门水产学院、河海大学、延边大学、济南联合大学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哈尔滨科学技术大学
机械设计及制造:北京农业工程大学、郑州大学、四川轻化工学院
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北京农业工程大学、江苏工学院
化工设备与机械: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汽车与拖拉机:贵州工学院
内燃机:重庆大学
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广东机械学院
精密仪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大学(五年)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电厂热能动力工程:河海大学、中国矿业大学
工业电气自动化:武汉食品工业学院、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宁波大学
生产过程自动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电气技术:甘肃工业大学、河海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重庆大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山东矿业学院、上海城市建设学院、广东机械学院
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长沙铁道学院
应用电子技术:东北重型机械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北方工业大学、贵州工学院
电子工程:广东民族学院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南开大学、河北工学院
自动控制:天津商学院、河北大学
通信工程:北京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成都科学技术大学、上海科学技术大学
多路通信:五邑大学
建筑学:上海交通大学(五年)、浙江工学院、贵州工学院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大连水产学院、湖北工学院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西北纺织工学院、内蒙古工学院、扬州大学
给水排水工程:陕西机械学院、唐山工程技术学院
建筑材料与制品: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浙江大学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工程测量: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
环境工程:长春地质学院、重庆大学、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武汉工业大学、南昌大学、沈阳大学
化学工程:北京石油化工学院、郑州大学、渝州大学
无机化工:重庆大学
有机化工:西北工业大学
高分子化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石油加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精细化工:郑州粮食学院、南京化工学院、吉林大学、华中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武汉工业大学
生物化工:天津大学
工业分析:武汉工业大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制浆造纸工程:东北林业大学
食品工程:大连水产学院、内蒙古农牧学院、四川工业学院
发酵工程:郑州轻工业学院
印刷技术:陕西机械学院
船舶通信导航:上海海运学院
汽车运用工程:新疆八一农学院
工业管理工程:南京农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武汉纺织工学院、南昌大学
复合材料:中南工业大学
工业造型设计: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艺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
检测技术及仪器:湖北工学院
工业自动化:沈阳大学
信息工程:河海大学、北京信息工程学院、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大学
岩土工程:成都理工学院、桂林冶金地质学院
城镇建设:河北农业大学
海洋工程:河海大学
包装工程:黑龙江商学院、南昌大学
服装:山东纺织工学院
管理信息系统:暨南大学、昆明工学院
工业外贸:江苏工学院、浙江丝绸工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五年)、中南工业大学、辽宁工学院、南通纺织工学院、山东纺织工学院
基本建设管理工程: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
设备工程与管理:中南工业大学、西南石油学院
机械电子工程:南京农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华东理工大学、重庆大学、武汉工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北工学院、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广东工学院
电子技术: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工业工程:清华大学(五年)、天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五年)、重庆大学
空间飞行器总体工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上海科学技术大学
核技术:成都理工学院
国际工程管理:天津大学(五年)
管理工程:沈阳大学
观赏园艺:华南热带作物学院
植物保护: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四川农业大学
土壤与植物营养:新疆八一农学院
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西南民族学院、西南农业大学
蚕学:山东农业大学
淡水渔业:四川畜牧兽医学院
农牧业经济管理:仲恺农业技术学院
土地规划与利用:南京农业大学、西南农业大学、新疆八一农学院
农业贸易:河北农业大学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西南农业大学、新疆八一农学院
农业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甘肃农业大学
农(畜、水)产品贮藏与加工:上海农学院、新疆八一农学院
野生植物资源:东北林业大学
农业推广:北京农业大学
园艺:华南农业大学
经济林:华中农业大学
园林:新疆八一农学院
家具设计与制造:东北林业大学
林业经济管理:内蒙古林学院
木材贸易:北京林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四川农业大学
卫生检验:衡阳医学院(五年)
营养与食品卫生:白求恩医科大学(五年)
儿科医学:苏州医学院(五年)、内蒙古医学院(五年)
妇产科学:扬州大学(五年)
眼耳鼻喉科学:温州医学院(五年)
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湖南医科大学(五年)、南京医学院(五年)
医学影像学:南京医学院(五年)、广州医学院(五年)
麻醉学:潍坊医学院(五年)
护理学:华西医科大学(五年)
中医学:北京针灸骨伤学院(五年)
中医骨伤科学:湖南中医学院(五年)
药学:河南医科大学
药物制剂:华东理工大学、广东医药学院
卫生事业管理:大连医学院(五年)
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重庆师范学院
英语教育: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
计算机科学教育:首都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
地理教育:南京师范大学、湘潭师范学院
美术教育:赣南师范学院
文秘教育:陕西师范大学、上海技术师范学院、宁波师范学院
机械制造工艺教育:河北师范大学、上海技术师范学院、湖南师范大学
水产养殖教育:河北农业技术师范学院
应用电子技术教育:陕西师范大学、吉林职业师范学院、上海技术师范学院
机械维修与检测技术教育:吉林职业师范学院
食品工艺教育:吉林职业师范学院
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吉林职业师范学院
农艺教育:吉林农业大学、江西农业大学
园艺教育:吉林农业大学、江西农业大学
畜禽生产教育:吉林农业大学、江西农业大学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宁波师范学院、山东师范大学
财务会计教育:宁波师范学院、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山东工程学院
化工工艺教育: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食品与营养教育:山东师范大学
电气技术教育:河南大学
机电技术教育: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职业技术教育管理: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汉语言文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长春师范学院
博物馆学:河南大学
社会学:华中农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社会工作与管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广告学:北京商学院、北京大学
英语:南京农业大学、同济大学、渝州大学
俄语:陕西师范大学
日语:同济大学
日本语言文化:中国人民大学
朝鲜语:吉林大学
专门用途法语(科技):武汉工学院
专门用途英语(科技):太原工业大学、安徽大学
专门用途英语(旅游):苏州大学
专门用途英语(国际贸易):杭州商学院、兰州商学院
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南京师范大学
应用化学:内蒙古大学、南京师范大学
材料化学:中山大学
微生物学:内蒙古大学
计算机及应用: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华东理工大学、厦门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广东机械学院
自然资源管理:中国地质大学、长春地质学院、北京师范大学
生物技术:北京大学
税收:天津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扬州大学
金融学:苏州大学
国际金融: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
会计学:北京商学院、西南农业大学、陕西机械学院、甘肃工业大学、西安工业学院、上海铁道学院、南开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重庆大学、武汉工业大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石油大学、武汉工学院、上海大学、宁波大学、广东工学院、广东机械学院、广东民族学院、西北大学、大连大学
审计学:安徽财贸学院、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国际经济: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大学
国际经济合作:安徽财贸学院
贸易经济:中央民族学院
国际贸易:北京商学院、杭州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兰州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内蒙古财经学院、杭州大学、青岛大学、烟台大学、海南大学
旅游经济:北京大学、青岛大学
企业管理: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内蒙古财经学院、四川轻化工学院
投资经济管理:华东理工大学
工商行政管理:杭州大学、安徽大学、广东民族学院
经济信息管理:安徽财贸学院、兰州商学院、河北大学、扬州大学、山东经济学院、贵州财经学院
农村金融:上海农学院
国际税收:扬州大学
国际会计:杭州商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中山大学
市场营销:杭州商学院、安徽财贸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重庆工业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
国际企业管理:北京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复旦大学
房地产经营管理:天津商学院、黑龙江商学院、华中农业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北京财贸学院、上海城市建设学院
理财学:清华大学(五年)
行政管理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汕头大学、深圳大学
马克思主义基础:杭州大学
思想政治教育:西南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均只办大专起点本科班,学制二年)
法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经济法:天津商学院、北京农业大学、江苏工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安徽大学、海南大学
国际经济法:苏州大学
键盘乐器演奏:西北民族学院
环境艺术设计: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四川美术学院
服装设计:中国纺织大学
装璜设计:重庆商学院、苏州丝绸工学院、西南师范大学、山西大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装饰艺术设计:北京服装学院
文化艺术事业管理:上海交通大学
二、筹建专业
材料化学:河北大学
电子设备结构: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工业经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华中师范大学
机械设计及制造: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电化学生产工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三、撤销专业
植物生理学:南开大学
价格学:南开大学
流体机械:华东理工大学
工业化工:华东理工大学
感光材料:华东理工大学
果树:上海农学院
口腔修复学:华西医科大学
口腔颌面外科学:华西医科大学
四、调整专业
原英语教育专业改为英语专业:北京师范大学
原俄语教育专业改为俄语专业:北京师范大学
原日语教育专业改为日语专业:北京师范大学
原热加工工艺及设备专业改为铸造专业:佳木斯工学院
原热加工工艺及设备专业改为焊接工艺及设备专业:佳木斯工学院
原农业机械专业改为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佳木斯工学院
原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专业改为热能工程专业:佳木斯工学院
原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专业改为热力原动机专业:佳木斯工学院
原英语教育专业改为英语语言文学专业:华东师范大学
原日语教育专业改为日语语言文学专业:华东师范大学
原无机化工专业改为化工工艺专业:华东理工大学
原专门用途英语(科技)、专门用途英语(国际贸易)专业合并改为英语专业:华东理工大学
原应用化学专业改为精细化工专业:中国纺织大学
原企业管理专业改为劳动经济专业:苏州大学
原光电子技术专业并入物理电子技术专业:浙江大学
原物理学专业改为应用物理学专业:宁波大学
原控制科学专业改为自动控制专业:厦门大学
原应用化学专业改为材料化学专业:华侨大学
原精密仪器专业改为检测技术及仪器专业:华侨大学
原自然地理学专业改为环境学专业:中山大学
原有机化工、无机化工专业合并改为化工工艺专业:华南理工大学
原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专业并入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华南理工大学
原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改为微电子技术专业:华南理工大学
原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改为电子工程专业:暨南大学
原农(畜、水)产品贮藏与加工专业改为食品科学专业:华南农业大学
原植物生理与生物化学专业改为生物技术专业:华南农业大学
原农业贸易专业改为贸易经济专业:华南农业大学
原农业机械专业改为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华南农业大学
原铸造专业改为热加工工艺及设备专业:成都科学技术大学
原旅游教育专业改为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专业:西南师范大学
原矿业机械专业改为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专业:重庆大学
原金属材料及热处理专业改为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重庆大学
原锻压工艺及设备专业改为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专业:重庆大学
原电机及其控制专业改为电机、电器及其控制专业:重庆大学
原无线电技术专业改为电子工程专业:重庆大学
原矿山工程物理专业改为建筑工程专业:重庆大学
原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专业改为贸易经济专业:重庆大学
原工程热物理专业改为制冷与低温技术专业:重庆大学
原电厂热能工程专业改为热能工程专业:云南工学院
原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专业改为马克思主义基础专业:云南民族学院
原旅游教育专业改为旅游经济专业:陕西师范大学
注:以上专业除已注明者外,学制均为四年。
(本资料由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综合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