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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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给饮用水《卫生合格证》: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有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供(蓄)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四)供水设施周围卫生状况好,无工业及生活污染源。
《卫生合格证》每两年审核一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其设计、使用材料、涂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有关卫生标准,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其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市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条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严密,防止倒虹吸;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低位水池方圆10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工业及生活污染源,所有水池、水箱必须加盖上锁。
第七条 市供水企业负责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卫生管理制度;
(三)有完善的清洗消毒检修设备和药品;
(四)有卫生专业人员或经过卫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应当记录备案,并由市供水企业、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
市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清洗消毒效果的监测工作。对监测水质不合格者,限期重新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人员必须每年到市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的疾病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及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检查工作。
第十条 当二次供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从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人员及专业人员中聘任,并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市卫生防疫机构要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采水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作为审核发放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的依据。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测和清洗、消毒费用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支付。
卫生监督测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清洗和消毒的收费标准和方法由市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致人伤残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府〔1992〕80号文同时废止。



19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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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第57号)大中小



第五十七号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电子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方便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须另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四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需要保密的,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递交各种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技术方案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

  第六条 提交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申请人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为专利电子申请。


  特殊情形下需要将专利电子申请转为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转为纸件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各种手续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电子申请时请求减缴或者缓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证明文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十条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专利电子申请。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的《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同时废止。





10-08-27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2012年组织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自2009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并于2011年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渔港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托,县(市、区)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开展“两个创建”活动,目的就是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是加强渔港管理工作、提高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抓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明确将“两个创建”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要求,将“文明渔港”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作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港经营单位的积极性,推动各地加大渔港建设和维护力度,加强渔港监督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渔港在防灾减灾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制度健全、运行安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良”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一)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加强对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把“文明渔港”创建活动作为全面提升渔港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明确创建活动领导和工作机构,认真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工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切实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全面动员、广泛参与、深入创建、务求实效,进一步扩大参与度和影响面。凡农业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渔港均要开展创建活动。按照创建活动总体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找差距查不足,补短板改落后,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管理、改善服务,切实落实创建活动各项要求,务求取得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实际成效。各地要通过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省级文明渔港”,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参加“全国文明渔港”考评。

  (三)切实抓出基层基础工作成效。在基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创建活动实际成效。进一步创新活动内容和方式,将“文明渔港”创建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今后“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将把“文明渔港”创建情况作为重要因素,保持创建活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进一步争取渔港建设维护和管理投入,加强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高我国渔港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组织做好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推荐和考评工作

  2012年下半年,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联合组织“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评定工作,公布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各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渔港所在地基层政府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组织做好“全国文明渔港”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一)推荐和考评程序

  1.申报。2012年6月1日至8月30日为申报阶段。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渔港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完成所需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逐级上报至各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

  2.初评。2012年9月1—30日为初评阶段。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渔港进行审核和初评,对初评总分达到130分以上的,按照本省(区、市)渔港数量比例推荐(渔港数量在100座以上的,推荐不超过5个;100座以下的,推荐不超过3个),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推荐申报材料报农业部。

  3.复核。2012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复核阶段。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各地申报的文明渔港情况,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开展审查和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将以申报材料为基本依据,采取书面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公示公布。农业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考核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后,联合公布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名单。

  5.关于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获得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不重新申报,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在初评阶段按照最新标准进行复评,并提出复评意见,与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结合复核工作安排进行抽查。对工作严重滑坡、群众意见大,或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符合考评标准的,将撤销其“全国文明渔港”称号。

  (二)有关要求

  1.纳入本次考评范围的为经农业部公布、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文明渔港创建工作、符合文明渔港条件的沿海渔港,暂不包括内陆渔港。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渔港基本条件、体制机制建设、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保障等方面。

  2. “全国文明渔港”申报材料包括:“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综合材料(渔港基本情况,包括渔港建设、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经营服务、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以及“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附渔港图和渔港港章);有关渔港概况的摄像、摄影资料及图片资料等;“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附件2)。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动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认真做好“全国文明渔港”考评工作。通过文明渔港创建和考评,切实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促进现代渔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5/t20120515_2625969.htm
  2.“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5/t20120515_2625969.htm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农办渔〔2012〕51号.ceb
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201204.xls
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201204附件2标准.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5/t20120515_26259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