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10:21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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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造发〔201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干旱、洪涝、冻害等自然灾害在我国频繁发生,给未成林地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为及时了解各地未成林地受灾状况,准确掌握年度全国造林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逐步建立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的调查、报告、评估和应急处理机制,积极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造林绿化任务,我局制定了《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2月25日



《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3-1/file/2013-1-7-5c0dc4f74470421ba10ef79f002e91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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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05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1年4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高昌礼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10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