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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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城水库水源地生态保护,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要求,结合东城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的开发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立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卫生、建设、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和开发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东城水库所处地理位置、水文条件、供水量、取水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提出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东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东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最高水位线200米范围内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范围内区域,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边界确定应结合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地形、地标、地物特点,选取具有明显标志的分水岭、公路、输电线、水工建筑物等作为固定界线。
  第七条 依据东城水库的实际情况,以西侧G010国道、南侧净园路、北侧及东侧堤坝外500米线围合的范围为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范围覆盖了一级保护区和部分二级保护区。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防护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九条 在东城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项目要依法拆除或关闭);
  (二)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和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进入保护区;
  (五)禁止毒鱼、炸鱼、电鱼。
第十条 在东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第九条规定,且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依法拆除或关闭);
  (二)设置排污口,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或搬迁);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及病原体的废水;
  (四)在滩地和岸坡及引水渠沿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五)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及停靠无关船舶;
  (六)在水体内清洗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七)从事种植、放养禽畜及养殖活动;
  (八)游泳、水上训练、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体育和娱乐活动;
  (九)设置油库;
  (十)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一)其它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生态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生态自然、绿色安全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建设,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 在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内,除按照保护区功能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水质安全的生态建设项目外,对于其它影响水质安全和堤坝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选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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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对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确保“312工程”(三项计划、12个项目)的实施,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全面加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性质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由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整合部门力量,研究解决农村教育工作重大问题,全面加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的机构。
二、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设组长、副组长、成员。
组 长:吴 恒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宋晓天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余益中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张明沛 自治区农业厅厅长
成 员:郑作广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章远新 自治区计委副主任
关 礼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郑恒受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蒋和生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潘志金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沈德海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曹国生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段显仁 自治区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三、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审议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的重大政策、重大议题、总体规划及工作进程;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全面加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研究实施“312工程”的具体方案,解决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工作,为农村教育多办实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我区农村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经组长同意,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的研究内容及开会时间,经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同意,提前印发给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时,各成员务必参加,成员因公外出的,由成员单位派其他负责人出席,或由联络员把成员单位意见带到会上交流。联席会议印发的会议纪要,由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过召开会议,研究问题,指导工作的开展。
五、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主 任:郑作广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兼)
敝魅危何夤?nbsp; 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张建虹 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陈跃波 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基建处处长
胡治高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主任
黄文毅 自治区教育厅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调研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执行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联席会议提出的农村教育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组织撰写广西农村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年度总结;准备会议材料;撰写、印发会议纪要;沟通信息;联系各成员单位及联络员;承办联席会议委托的有关工作。
六、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自治区教育厅:切实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起草广西农村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及有关的政策、规定,提供联席会议审核;牵头实施“312工程”中“学校减负项目”、“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城市帮扶农村中小学项目”、“进城农民子女就学服务项目”、“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扩招项目”、“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和“扶贫关爱项目”等9个项目;采取措施,加快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园教育;总结推广农村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落实“普九”的攻坚和“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确保“两基”目标如期实现;切实加强农村初中和少数民族地区、山区、边境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总结推广农村中小学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的经验,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深化农村学校教育手段和方法的改革,促进全区农村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整合教育资源,积极推进“三教统筹”;主动与农业、科技部门联系,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教育,开展“绿色证书”教育。
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将广西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农村教育的各项发展任务,指导编制农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将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努力增加投入。对口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债和中央、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农村教育项目。严格收费标准,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整治中小学乱收费,促进农村教育健康发展。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人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教育“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机制。督促各地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要求。督促各地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确保农村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安全运转。推动各地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制度,争取到2007年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配合有关部门治理教育乱收费、认真查处违反规定平调、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
自治区农业厅:牵头实施“312工程”中“教育兴农金色项目”,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充分发挥现有农业示范场所,农业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的培训作用,每年培训农民超过150万人次。每年选派一批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中小学担任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中小学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为农村学校培训农业技术教育师资,免费或优惠向农村学校提供农业技术教育基地。与教育、科技等部门一起,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教育;积极参与和指导农村中小学开展农业科技活动、开展“绿色证书”教育,促进农村学校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实施“312工程”中“农业先进技术传播项目”,组织开展有利于农村教育的科研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与教育、农业等部门一起,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教育。组织科技人员指导和帮助农村学校加强科技教育,面向农村中小学生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开展科技小发明活动,提高农村学生科技素质和创新意识。大力开展农村学校课内外科技活动,举办农村青少年科普巡回展览、报告,组织农村学生参观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参加各类科技竞赛。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实施“312工程”中“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负责组织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入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引导和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负责组织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就业市场的需要实施联合办学,以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建立实现就业目标为导向的高质量培训体系。做好农民工培训信息服务工作,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学校的有关信息。在农村学校宣传和落实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对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指导。积极推行就业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 6周岁的童工。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确保各级各类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确保农村学校能够完成国家赋予的教育教学任务,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级各类农村学校编制管理法规、政策,充分考虑广西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多等特点,保证农村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要求,加快协调落实广西农村学校编制标准,并指导全区各地编制部门审批农村中小学编制的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解决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必须的土地。
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实施“312工程”中的“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全区中小学校的危房鉴定工作。



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7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净化我市城市容貌,有力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等非法行为,现将《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晋城市清理打击乱贴乱涂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管理,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有效遏制乱贴乱涂写、制贩假证非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清理、整治乱贴乱涂写制贩假证的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乱贴乱涂写、制贩假证非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以及各类制售买卖证件、招租招聘等行为。
第四条 清理和管理户外小广告的责任划分: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主要街道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整饰工作;负责群众举报资金兑现工作;负责对市区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并负责全市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树木上小广告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及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群众举报或群众将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出具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有效证明手续。
(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户外广告张贴栏的设置规划工作。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对非法广告进行查处。
(五)通讯电信部门应当配合城管执法机关对乱贴乱涂写、制贩假证的户外小广告的电话、手机采取停机等终止措施。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制售假证、非法招聘等户外小广告进行打击。
(六)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覆盖和整饰工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按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公共广告张贴栏的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商业门店等,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含“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出现的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及时清理、覆盖和整饰,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户外小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户外小广告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清理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六条 对举报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人员,经城管、公安部门认可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奖励;对敢于同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作斗争的人给予重奖。
第七条 对在本市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人及制假窝点,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按责任范围清理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督促落实。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市属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