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47:44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9 〕 1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部、省驻邵各单位:

《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 O O 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推广普通话进程,提高市民语言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广普通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每个市民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并自觉使用普通话。

  第三条推广普通话必须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各级机关要带头推广普通话,充分发挥公务员的带头作用,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发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的示范作用。要在推广普及的同时,做好提高工作。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全市推广普通话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第五条推广普通话应根据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公务工作的场合,或在与公务工作有关的公众场合,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话。

  (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普及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教师必须以普通话为教育教学用语;师范学院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必须具备使用普通话的能力。

  (三)市和各县市区两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举办具有地方特色和特定对象的节目以及地方戏剧、曲艺节目外,播音用语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各县市区广播站和县市区自办节目的播音,应使用普通话。

  (四)本市制作的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以及话剧院(团)公演的话剧、剧中人物对白除塑造特殊人物或剧情需要外,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

  (五)各类展览馆、纪念馆解说员的解说用语必须使用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六)旅游部门除特殊情况外,陪同或导游期间的服务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

  (七)邮电、通信、银行、商业、交通、酒店、饮食、卫生等服务性行业的第一线职工必须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对使用普通话的客人不得以方言应答。

  第六条对下列人员实行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制度,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由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组织实施。

  (一) 1964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录用和调任工作人员,普通话必须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各级各类学校 1955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的科任教师、教育行政干部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专门从事普通话教学的语音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三)播音员和电视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导游员、解说员、话务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五)大中专学生毕业时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六)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新录用和招聘上述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否则不予录用。

  第七条各部门、各行业在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同时,必须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普通话水平。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招聘、晋级或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考核、评优、奖励,应把使用普通话情况和所达到的标准作为重要条件。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推广使用普通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推广普通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


2011年11月15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郭某偿还其本息共计40余万元。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郭某有两处房屋,后查封了其中一套。2012年1月,王某向法院申请要求解除对郭某房屋的查封,称已与郭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愿意宽限还款期限直至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依申请下达了中止执行裁定书。同年10月,王某称郭某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法院恢复执行。而郭某则称自己正在依约履行协议,该案无需恢复执行。执行人员了解后发现执行和解协议写明,王某愿意放宽还款期限,待郭某将房屋变卖后以该款偿还王某的借款本息。而后,郭某一直将房屋挂牌出售,但要价颇高,半年都未将房屋卖掉。当王某要求郭某还款时,郭某又以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认为协议中并未规定变卖的时间和价格,而自己也一直在与人洽谈变卖房屋的事宜,王某无权无视和解协议要求自己提前还款。


【分歧】


本案涉及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反悔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有其明确的法律效果,当被执行人没有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时,申请人应继续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来履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人可以反悔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明显缺失,无法顺利履行的情况下,应将执行和解协议视为无效,重新恢复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从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实际上执行和解制度就是把民事调解制度延伸到执行阶段,推行执行和解就是为了有效缓解执行难,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执行和解制度能够缩短履行周期,降低执行成本,快速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一些履行能力较差的被执行人,会因申请人一定的让步而愿意设法履行。


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制度在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涉案财物的分配等环节,通过人性化的执行方法,弥合双方当事人、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避免产生新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当执行和解协议无法满足这个要求甚至背道而驰时,就违背了立法初衷。而本案中的执行和解协议显然不能满足立法本意,甚至使申请执行人陷入预期不能实现债权的不安中,该执行和解协议当然不能认定其法律效果。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若是被执行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若是申请执行人反悔,则应由被执行人来申请恢复执行,而不能由申请执行人自己申请重新执行。


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内容通常都是申请执行人做出让步的情况下做出的,被执行人得到了一个债务的优惠,自然不肯轻易让申请执行人反悔。在申请执行人反悔不接受被执行人的履行时,被执行人可通过向法院提存财物来达到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结案。实际上法律无意中在程序上剥夺了债权人反悔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不能直接因对执行和解协议反悔而向法院要求重新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最后,当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明显缺失,导致协议无法顺利履行,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利益时,执行和解协议可视为无效或可撤销。


执行和解就是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自主处分民事权利,是一种在执行程序中订立的特殊民事合同。因此,执行和解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都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诚信原则是其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当事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故意隐瞒了借和解协议拖延还款的真实意图,使王某基于善意相信了郭某而陷入错误认识,并签订了没有具体还款日期的和解协议。然后郭某利用和解协议的条款漏洞,滥用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消极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以畸高的价格变卖房屋使得无人问津,无限期的拖延还款时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实现。郭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合同诚信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害了王某的正当权益,因此该案中的执行和解协议应属无效,申请执行人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关于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三处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31号




关于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三处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环评司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三处(简称环评三处),负责规划、区域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一、环评三处主要职责

  1、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

  2、组织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建立并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与技术规范等研究、培训和国际合作;

  4、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法检查;

  5、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网络,组织开展有关国家重大经济、技术政策以及生产力要素配置、布局等重大发展战略的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和研究。

  二、环评三处所需行政编制暂由环评司内部调剂。

  三、调整后,环评司内设综合处、环评一处、环评二处、环评三处4个处。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