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民政局《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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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民政局《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

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的意见》(镇发〔2008〕1号)要求,在全面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同时,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是针对规定的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缓解其基本生活问题的专项社会救助措施,具有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下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第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标准有别、分类施救,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生活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患重、大病或遭遇突发性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子女入学费用过高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区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参照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当年度发生的临时生活困难原因、种类及实际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施救。

(一)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病,经各种医疗保险经费报销后,因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且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二)救助对象家庭中的子女当年考入公办高中(不含自费择校生)和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含民办学院),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三)对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四)对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的临时生活救助,一般不超过500元。

一个家庭享受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确因不同事由一年内先后出现符合救助条件情形、而申请不同类别救助的,全年累计救助an>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镇江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及医药费支付凭证、入学证明、遭遇突发灾害证明等);

(五)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居(村)委会接到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民主评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群众没有异议的,在《镇江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申请及证明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在接到送审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审批机关对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应建立档案,将相关救助申请、审批材料装订成册,以便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由各区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安排市级资金,对京口、润州和镇江新区临时生活救助实际使用经费按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予以补助,市财政于年初预拨部分款额,其余资金在年终与区财政在标准内按实结算。丹徒区临时生活救助所需资金自行筹措。

第十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和社会公示制度,设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除追回冒领款额外,取消其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区政府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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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分配金额”系指,就每个参项省而言,借款人分配给该参项省的一部分信贷金额,并由参项省为执行各自的教育方案之目的而使用的部分资金。
  (b)“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段附表中所列的科目类别。
  (c)“教育方案”系指,就每个参项省而言,本项目A、B和/或C部分中所指的一项(或多项)方案,方案必须满足本协定附件四中B.2部分所规定或所指的要求,并且该方案应由上述参项省利用各自“分配金额”中的资金予以执行。
  (d)“教育方案执行安排”系指,就参项省每个教育方案而言,借款人与提出执行上述教育方案的参项省就本协定附件四中B.3部分所指执行安排达成协议,以执行上述教育方案,这一执行安排可随时进行修改。
  (e)“IAG”系指本协定附件四A.1(b)段中所指的改革课题评审组。
  (f)“改革课题计划”系指,就各省而言,本项目C部分中的研究计划,计划应满足本协定附件四C.1段所列或所指的要求,该研究计划将由各参项省根据各自的教育方案,负责执行。
  (g)“参项县”系指,就每个参项省而言,参项省的各县,该参项省提出实施教育方案的申请,以及“参项县”系指所有的参项县。
  (h)“参项省”系指借款人的一个省或自治区,这个省符合本协定附件四B.1段中规定的要求,借款人对这个省准备或已经分配了资金分配额。
  (i)“SEDC”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
  (j)“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账户。
  (k)“元”系指借款人的货币单位。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六千九百二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92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附件二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协会所满意的商业银行,开设并保持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二月一日和八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五年二月一日始至二0一九年八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二月一日和八月一日。在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须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用的经济、财务、行政管理、技术和教育惯例,实施本项目的D部分,并使参项省实施本项目的A、B和C部分,并及时提供,或如需要,促使各参项省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i)按本协议附件四中规定的执行方案,实施项目或促使项目实施,并且(ii)进一步采取上述执行计划中所提及的这类行动,或按照规定,使之进一步采取这类行动。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参项省保存会计记录和账目,使其足以反映负责实施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项目业务、资源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或促使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的其范围和详细程度为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ii)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如果任何一参项省没有按照教育方案实施安排履行其义务。
  (b)在本信贷协定签字之日后,发生的情况而造成了一种非常形势,使参项省不能按照教育方案实施安排履行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按本协定附件四B.3部分的规定,借款人应至少与五个参项省达成教育方案实施安排;
  (b)按本协定附件四A.1(b)部分的规定,完成创新评价小组的组建并使之开始工作;以及
  (c)本协定附件四A.1部分(c)段所指的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中心,并按此部分规定,完成组建并开始工作。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提交给协会本协定6.01节(a)段所提及的,经借款人和参项省按时授权或批准的每一个教育方案实施安排,其条款对借款人和上述参项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CN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总裁
     杨洁篪              高特姆·S·卡奇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办字(20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和高检院的部署,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依法查办了一批充当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推动了“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但目前这项工作的开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在办案中,深挖“保护伞”的敏感性、自觉性不够强,“严打”整治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结合得不够紧密。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法律职责
从前段时间“打黑除恶”的实际情况看,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长期存在,坐大成势,往往是因为有大大小小的后台和“保护伞”的庇护。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纵容袒护,有的徇私舞弊,有的贪赃枉法,内外勾结,为害一方。因此,中央要求这次“严打”整治斗争,要把打击黑恶势力同深挖其后台和“保护伞”结合起来,既要坚决依法打击社会上的犯罪,又要坚决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做到除恶务尽。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坚决的态度,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到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不管是什么人,也不管在什么岗位上,都要排除干扰,依法一查到底,确保实现“严打”整治斗争的目标。
二、突出重点,落实严格的责任制
随着“严打”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一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将暴露出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等办案工作中,不能就事论事,要增强深挖“保护伞”的敏感性和自觉性,对那些为非作歹、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和严重经济犯罪团伙,要注意分析其坐大成势的原因,注意深挖有没有内外勾结,有没有“保护伞”。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提高深挖、查办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水平。对于已经发现的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揭露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案件线索,各地要逐件进行梳理,抓住典型案件,组织精干力量,抓紧办理。对于群众检举的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处理。对于有影响的此类重大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实行挂牌督办,派员进行指导,必要时可把案件提上来直接办理。对于高检院批转的群众检举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关省级检察院要列为重点案件,加强督办,一抓到底。
三、加强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的由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有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关于此类案件的管辖、移送问题,要按照“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高检院正会同公安部抓紧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将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及时互相通报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由公安机关一并侦查的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及早掌握办案进展情况。对于已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要及时向法院通报。
四、加强领导,注重信息工作
查办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是一项严肃、艰巨、复杂的工作。各级检察院领导对这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对于有影响的案件、查办阻力大的案件,检察长要直接办理。要加强对这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对策。上级检察院要积极帮助下级院排除办案中遇到的干扰,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对于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论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还是公安机关一并侦查,省级检察院都应全面掌握。要做好信息上报工作。近期,各省级检察院要对“严打”整治开展以来查办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上报高检院。今后对于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要逐件及时向高检院报告。对于高检院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200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