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同一事故的不同诉讼结果浅谈理赔资料管理的重要性/夏晓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06:37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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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一事故的不同诉讼结果浅谈理赔资料管理的重要性

夏晓东


  理赔资料管理是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看似很简单,其实不然,尤其是涉及诉讼的案件,一个工作中的细节,一份重要证据,就可能就会导致案件诉讼结果大不相同。

  李某系某省会一家电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59周岁。2003年1月15日李某为自己在A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一年。2003年9月25日,李某到日本洽谈生意,临行前为自己在B保险公司投保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保险期限30天。二份保险合同中均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的约定。

  2003年9月30日李某之子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称李某于9月27在日本福岛县某旅馆入浴时摔倒,经抢救无救死亡。死亡原因怀疑为心脏缺血。10月23日,李某之妻韩某、李某之子共同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赔付李某死亡保险金。经审核案件索赔资料,A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B保险公司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韩某和李某之子对两家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均表示不能接受。2004年11月韩某向C法院先行起诉A保险公司,称李某系意外死亡,要求A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根据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A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充分,判决A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给付1万元保险金。因A保险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韩某和李某之子胜诉后,立即起诉B保险公司,要求给付15万元保险金。因A、B保险公司位于同一社区,仍为C法院审理。庭审中,B保险公司据理力争,并提供了大量李某家人索赔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来证明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最终法院采信了部分证据,驳回了韩某和李某之子的诉讼请求。韩某和李某之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一审判决。

  同一起事故,同一个被保险人,同样是意外伤害保险,同一个法院审理,为何诉讼结果会截然不同?这里面的奥妙之处就在于A、B两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资料的收取、审核、退回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并最终导致了诉讼结果的大不同。

  下面我们从A、B两家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对索赔资料的管理来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A保险公司在理赔案件受理阶段客户提供的资料有如下几项:1、保险单正本,证明保险合同关系存在、2、法定继承人身份及与被保险人关系的证明、3、李某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李某因死亡户口已注销、4、日本福岛县某旅馆证明,翻译成中文内容为“2009年9月27日早晨7时左右,住在本旅馆504室的李某先生在旅馆的浴池入浴后,在更衣室突然摔倒。本旅馆的服务员发现后,立该叫来急救车,在现场救治后,送往辰星会升记念医院进行抢救。”5、与李某同行的两名员工的证明,证明李某系摔倒后死亡。6、日本某机构出具的《死体火葬许可证》,证明李某尸体已火化。7、日本辰星会升记念医院出具的《李某先生到达医院后的的治疗经过》,翻译成中文的内容为“乘救护车到达医院,到达时的状态:心跳停止、呼吸停止、瞳孔扩大,继续进行在救护车上实施的包括人工呼吸及心脏起搏在内的急救措施。心电图上收缩停止、静脉注射肾上腺素1mg,又静脉注射了阿托品1mg,反复3次使用了肾上腺素共6A。以上治疗未能实现心脏跳动、自发呼吸。头部CT未发现出血及异常。确认死亡。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死亡领事通报》,记载了关于李某身份、死亡时间、地点的确认、尸体状况描述等4项主要内容,翻译为中文的主要内容有“在上述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入浴后,在更衣室刮胡须时,摔倒,由救护车送往上述医院,医师实施苏醒抢救。当日上午8时40分确认死亡后。在该医院实施了验尸,尸体上无任何外伤。另外,实施苏醒抢救时进行的CT检查,未发现脑内异常。”9、死亡医学证明(死体检案证明),该证明中死亡直接原因一栏注明“急性心不全”,经翻译,“急性心不全”系我国所称的急性心功能不全。

  A保险公司收到上述索赔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签收,根据资料证明的事实,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并将全部资料退回客户。但在退回索赔资料时未进行复印存档,也未让客户签名确认。诉讼过程中,韩某和李某之子向法院出具了上述证明资料中的1-8项证明资料,以证明李某是意外死亡。A保险公司由于手中没有相关资料,在庭审过程中,只能以原告提供的索赔材料为拒赔依据,由于缺少第9项关键性证据——死亡医学证明(死体检案证明),加之事故发生在国外,证据保全存在一定困难,导致A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处处被动,最终招致败诉。

  B保险公司在收取索赔资料方面与A保险公司完全相同,考虑到保险事故发生在国外,且保险金额巨大,首先将相关日文资料找专业翻译公司翻译为中文,确定文件的证明内容。根据索赔资料,B保险公司认为索赔资料中关于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明确,资料不能证明李某系“意外伤害”所致死亡,如果直接出具《拒赔通知书》,公司将承担李某死亡原因的证明义务,故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索赔资料时,B保险公司将所有索赔资料均进行了复印,并要求韩某和李某之子在退回资料明细上签名确认。诉讼中,B保险公司不仅出具了所有留存的索赔资料,还提供了李某之子报案时的录音资料,证明李某身体无外伤、无脑出血,死亡原因有可能是心脏缺血。在庭审过程中,在由原告提供的证人做证过程中,让证人确认了索赔资料中第9项资料确实存在。最终法院采取了该项证据,认定李某死亡不符合B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份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的意外伤害定义,不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畴,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被保险人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各家保险公司目前都有较为完善的理赔管理制度,但在理赔资料管理方面,很多公司都没有提到足够的重视程度。在这起理赔案件中,只要A保险公司在理赔资料管理方面再完善一下,是完全可以胜诉的。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理赔资料管理上应在如下几方面加强:

  1、索赔资料受理方面 理赔人员受理案件时,首先要认真审核索赔人的身份,核实其是否具有申请人资格、是否有遗漏权利人的情形;其次要认真核实被保险人投保情况,确认其保障内容;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要审核相关索赔资料与事故之间的关系性,即索赔资料要能证明事故的性质。理赔案件受理人员要对所有索赔资料进行登记,登记时要注明资料名称及份数。登记完成后要出具“理赔资料签收单”一式两份,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一份交申请人留存,另一份随理赔案件流转。“理赔资料签收单”在法律上效力有两个,一是能证明申请人所交资料的具体内容,避免因资料不全、丢失时产生的纠纷;二是能证明保险公司受理案件的时间,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处理案件。

  2、资料流转方面 理赔资料在这一环节中完全在保险公司内部流转,各家公司为保证资料流转的安全性,均制定了内部管理规定。理赔资料在保险公司案件受理岗、初审岗、调查岗、复核岗、档案管理岗之间流转时均要有登记,理赔案件在上下岗位人员之间流转均要签名确认并签署日期,以明确相互之间的责任。

  3、资料退回方面 正常理赔案件中绝大部分索赔资料要留在理赔档案中,少部分案件资料需要退回给申请人。对拒赔案件或不予受理案件,应特别关注资料的留存、注重相关证据保存。具体来说,退回相关资料时,要复印所有索赔资料,并要求申请人签名确认该资料已退回。资料退回后,一旦发生诉讼,保险公司留存的资料尽管是复印件,但由于有申请人的签名,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是很高的。

  通过这起诉讼案件,使我们充分认识到了理赔资料管理的重要性。理赔资料管理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这项工作看似简单,其实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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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前不久,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朱■基总理、温家宝副总理在会上作重要讲话,就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会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
实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决定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关系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
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失时机地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
决定》和朱容基总理、温家宝副总理的重要讲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承担着重要任务,增强工作责任感;要把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
的整体功能,尽职尽责、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登记管理职能,大力支持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实行政企分开是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积极支持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一是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粮食企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二是支持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和粮食进出口。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
务之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粮食收购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粮食收储企业不得从事附营业务,附营业务单位必须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三是支持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三、认真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健全完善粮食市场规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会同当地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批发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要认真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可靠的资信和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
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凡不符合国务院《决定》规定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粮食市场必须经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建立。粮食市场开办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积
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要进一步规范粮食集贸市场,在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的同时,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要坚持全国粮食市场的统一性,打破地区封锁,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
销。
四、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的主渠道作用,农村粮食收购主要由国有粮食企业承担,严禁私商和其他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
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前,粮食市场上粮食商品掺杂使假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上市商品的管理。上市的粮食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上市粮食商品的来源流向、销售渠道、销售价
格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加大力度,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要加强对粮食购销合同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管理,及时制止联合限价或哄抬物价等坑
害农民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认真贯彻五部门《紧急通知》精神,切实保证今年粮食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今年夏粮收购即将开始。近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农业发展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紧急通知》提出,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切实抓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顺价销售、
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个关键环节和国有粮食企业的自身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紧急通知》精神,把握工作重点,会同粮食、物价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粮食收购顺利开展,努力维护粮食购销秩序。
今年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第一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坚定信心,狠抓落实,为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出积极的贡献。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5月28日

关于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4年1月 国家旅游局发布)


自国家旅游局下发旅审字(1991)049号文决定从1991年度开始在旅行社业务年检的同时对旅行社实行审计验证制度两年来,审计验证工作在审计署及各地审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旅游局精心组织和社会审计组织的配合下,已取得良好效果。现根据国家旅游局旅管理
发(1994)043号文《关于1993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的通知》精神,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审计验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有关承办事项,按旅审发(1991)049号《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和国家旅游局、审计署联合下发的旅审字(1992)0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企业审计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对象为1993年1月1日以前经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批准成立,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1993年1月批准升为一类旅行社的参加二类社的审计验证。
对三类旅行社1993年度审计验证工作(即指1993年1月1日以前经批准,也包括1993年1月1日以后经批升为二类的三类旅行社)不做统一要求,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三、审计验证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旅游局下达的1993年度旅行社业务年中的六项考核经济指标;(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全员人均利润额、税利、外联人天数、接待人天数)及补充资料中的有关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旅行社执行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和按规定上缴旅游
费等情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对旅行社的审计验证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并针对本地区的问题研究分析,总结经验。要求在1994年21日至4月21日完成本地区旅行社审计验证和业务年检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审计验证综合报告及附表报国家旅游局审计局。
五、审计验证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审计条例》,按照《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规程(试行)》,坚持依法审计,照章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随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通报审计验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保证审计验证工作顺利进行,并按规定时间提
交审计验证报告。
审计验证报告是审计验证结果的书面文件,是旅行社借以参加国家旅游局经济指标考核、排名的公正性文字依据,应全面如实反映旅行社验证期内的经营情况,客观公正的评价旅行社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审计验证报告为文字叙述加附表(见附件1)形式。文字部分反映旅行社基本情况
、指标验证结果、分析指标不符的原因、旅行社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旅游行业政策情况及对旅行社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对审计验证报告的真实、可靠、合规、合法性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六、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第十条,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将会同有关审计机关对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审计验证结果严重失实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9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