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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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
(2005年12月29日发布)

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以下称《通知》)及《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称会员制业务)自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称会员制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和《暂行规定》,建立完善会员制业务规则、工作流程、客户服务管理、合规性控制、投诉处理及业务人员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保证《通知》和《暂行规定》要求得到具体落实。

  二、会员制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资格。未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应尽快履行申请手续,取得会员资格。

  三、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在按照《通知》和《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的同时,须向协会报备开展会员制业务的相关材料。协会根据相关自律规则以及注册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决定是否接受其报备。协会在网站公示会员制机构报备情况,以供投资者查阅。

  2006年6月30日之前,协会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的报备。

  四、协会将组织会员制机构签署《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称《公约》),并按《公约》的要求加强会员制业务的自我管理。

  五、会员制机构应与会员签订权利义务明晰、风险揭示充分并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文本可参照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合同(范本)》(附件1)制订。

  六、会员制机构应加强会员制业务风险揭示,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会员制业务。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时,将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事项问答》(附件2)送达客户阅知,加强对客户的投资者教育。

  七、会员制机构应将已开展或拟开展的媒体节目向协会备案。协会将组织实施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听证制度,对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听证,并提出听证意见。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会员制机构应妥善处理会员投诉,做好投诉事项及处理情况记录。协会将建立会员制业务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会员制机构与其会员未能协商解决的纠纷事项。会员制机构应接受调解并执行调解决定。

  九、严格会员制机构高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会员制机构应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将相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向协会备案,并接受协会的执业资格检查。

  十、对会员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自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相关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理决定将在协会诚信数据库中进行过失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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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环保局、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13号

转发自治区环保局、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保局、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严肃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自治区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导致当地环境质量恶化的;
  (二)不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造成当地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减产、停产、停业、关闭治理决定的;
  (四)干预、妨碍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袒护、纵容的;
  (六)其他不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一定影响的,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拒不执行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环境保护各项决定的;
  (三)为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注册、规划、用地等手续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监测统计数据,或者在接受检查、排污申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制定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文件、措施,经指出后拒不纠正的;
  (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处理污染事故,造成损失加重的;
  (三)违反市场经济原则,假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名义强行指定环保产品的;
  (四)违法行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职能的;
  (五)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者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
  (二)拒不改正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为,或者屡纠屡犯的;
  (三)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四)打击报复检举人员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及时纠正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二)检举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应当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属于行政监察对象范围的,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1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债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资金,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完全控股的公司为融资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债券资金的使用安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务于信阳市经济发展大局,具体使用方向应根据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决定,财政部门负责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债券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债券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设立专户,专人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按照募集资金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要求,债券资金账户应开立在中国银行信阳分行相关机构,便于集中管理。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债券项目的初选和具体实施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资金相关资料与手续,提交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资金。
第六条 债券项目应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及项目公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七条 债券资金的拨付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项目工程预算应由市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市财政局将根据评审结果及项目管理部门意见按建设进度拨付工程资金。
第八条 债券资金建设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建立工程管理专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人、专账,独立核算。
第十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市财政局将建立质量保障金制度,预留5%-10%工程款做为质量保障金,待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一年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再行拨付。
第三章 资金偿还管理
第十一条 债券资金投入经营类或有直接收益项目的,到期偿还本息,按照“谁使用、谁偿还”原则,由项目建设收益主体承担。项目收益主体未能按约定及时偿付本息,由市财政局先行偿还,而后向项目收益主体追缴。
第十二条 债券资金投入公益事业项目的,到期偿还本息,由项目受益区(县区、管理区)财政利用项目周边土地升值收益或者财政资金进行偿还。项目受益区(县区、管理区)未能按时偿还本息,由市财政局先行偿还,而后在办理市与县区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十三条 债券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税费收入,由市地税直属局征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第十四条 债券受益县区及单位偿还资金的时间与比例由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审计、发改、国资、中行、华信公司、项目管理单位联动机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跟踪,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的内容、数量和效能及时了解和监控,并对违规使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真实反映情况,并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采取停止支付、追回资金等措施,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