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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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办发〔1996〕37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信息工作,提高审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交流审计工作经验和方法,宣传审计工作成果和作用,为领导科学决策,审计机关指导工作,以及扩大审计的社会影响服务。
  第三条 审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各级审计机关以为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审计机关服务。
第五条 审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工作中心和财经活动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反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和审计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布置任务,组织协调,支持和指导审计信息机构发挥整体功能,做好审计信息工作。
第七条 审计署负责对审计系统审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各级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审计信息工作的机构,加强审计信息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负责审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审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情况,组织专题调研,挖掘深层次的信息;
(四)为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供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审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审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级和下级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组织审计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
 第九条 审计信息网络是审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直报点是审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审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审计信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信息工作人员。专职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信息。审计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信息。下级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报送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负责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向下级审计机关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信息报送参考要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下级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审计机关主要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采用下级审计机关报送的揭露问题的信息,应当征求下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信息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审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单位名称规范;
(三)重要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迅速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喜忧兼报,防止弄虚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六)反映工作中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等,应当有新意;
(七)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八)适应领导需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快审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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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监察部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察部


中国证监会、监察部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监察厅(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了及时有效地查处证券期货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现就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证券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搞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
管和执法工作。
二、对下列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一般应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一)涉及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负责人、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以及由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中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二)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经协商认为需要共同立案的其他案
件。
三、证券监管部门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需要监察机关给予配合的,监察机关应予以配合和支持。监察机关查处的证券期货违纪案件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给予配合的,证券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四、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在案件查清后,应当依照各自职权范围,分别作出处理。如需要,也可在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共同作出处理。
五、由证券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的,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证券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地(市)、县级监察机关发现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应当报请省级(含省级)以上监察机关移送同级证券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1998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信财字〔200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96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管理费(万元) 公司所得地
1 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655
   
2 中信金属开发公司 58 北京市朝阳区
3 中信汽车公司 400 北京市朝阳区
4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4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信旅游总公司 14 北京市朝阳区
6 新力能源开发公司 50 北京市朝阳区
7 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 50 北京市海淀区
8 中国中海直总公司 50 深圳市
9 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0 上海市浦东区
10 上海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360 上海市浦东区
11 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 40 上海市
12 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1,000 浙江省宁波市
13 中信技术公司 24 北京市朝阳区
14 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 47 北京市朝阳区
15 邮电国际旅行社 25 北京市朝阳区
16 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17 北京国安城市物业管理中心 15 北京市朝阳区
18 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 15 北京市朝阳区
19 中信房地产公司 300 北京市朝阳区
20 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148 广东省广州市
21 中信华南(集团)东莞公司 150 广东省东莞市
22 中信华南(集团)深圳公司 50 深圳市
23 中信汕头公司 90 广东省汕头市
24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52 北京市朝阳区
25 中信深圳(集团)公司 100 深圳市
26 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600 山西省
27 中信出版社 120 北京市朝阳区
28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75 北京市朝阳区
29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25 湖北省武汉市
30 武汉建筑设计研究院 25 湖北省武汉市
合计 7,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