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13:35   浏览:9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 33 号

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铁岭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使用期满后,可以续签。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土地评估部门评估最低底价收取。一次交纳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首次付款不得低于25%,其余部分按会计年度平均分摊缴纳。
(三)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文化、卫生事业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如改变使用用途,须重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五)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费可适当减免。
(六)利用经土地部门确认的废弃地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 (七)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域外的土地,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视项目可无偿向外商提供土地使用权,企业中止或终止时,土地使用权归地方政府所有。
(八)在铁岭经济开发区、清河旅游度假区、各县(市)区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内,凡属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规划区外的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土地费用可以一事一议。
(九)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土地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一)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具体数额为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兑现。
(二)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从运营之日起,2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具体数额为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兑现。
第四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二)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属市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
(三)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
(四)减半交纳工商注册费。
第五条 外商投资额在 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按市重点项目对待,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特殊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 奖励引进外资有功人员。
(一)对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的引资者,外商实际缴资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按缴资额的O.5%给予奖励;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按缴资额的0.6%给予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副县(处)级以上的按 50%兑现;副县(处)级以下(不含副县处级)的全额兑现。
(二)以上奖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在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的30日之内兑现。合资合作项目奖金由受益单位兑现,外商独资项目奖金由承接项目的地方同级财政支付。
第七条 对铁岭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外商;由市政府按程序授予“荣誉市民” 等荣誉称号。外商在我市投资,其境内的亲属。外商投资企业所聘用的人才(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八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使《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好地适应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办法》做以下修
改:
一、《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各类中学、小学(含盲、聋哑、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下同)。”修改为三款: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各类中学、小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校(园)舍、场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修改为“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
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或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修改为“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人民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按照管理权限,由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四、《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修改为“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学校应与其它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使用。”
五、《办法》第六条:“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修改为“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
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学校建设的有关资料同时报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六、《办法》第十一条:“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不得出租、出借。”修改为两款:
“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办法》第十五条:“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5年4月8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12月13日上午9时,震惊全国的吉林导游丽江杀人案再次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出示了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徐敏超作出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书》,在这份鉴定书中认定:“徐敏超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在此之前,云南省公安厅的司法鉴定为:“徐敏超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不同的鉴定结构作出了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控辩双方各执一份精神病鉴定书,争辩激烈。(2007年11月14日《都市时报》)
一个人,一个案情,却鉴定出两种不同的结果,这司法鉴定可真有点悬。对于司法鉴定,咱们是外行。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可能把这东西闹明白的可也不多了。君不见同样是精神病鉴定的专家,给出的结论却是天上地下,您说这鉴定的事,您给谁解释去?
不过话说回来了,鉴定结论虽然不同,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有没有精神病是直接影响法院定罪量刑的关键。虽说采用哪一份鉴定是法官的事,可咱还忍不住要问一声:这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还有没有点谱?
近年来,这种精神病司法鉴定“打架”的事情在全国屡屡出现。这些“打架”的司法鉴定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审理,还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客观公正与严肃性产生怀疑。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笔者看到一些学者慷慨痛陈一些“打架”原因,比如可异地受理导致混乱、比如机构管理不健全、比如学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理解不一,等等等等。似乎都有些道理。不过,需要明确的是:精神病鉴定既然是严肃的司法鉴定,就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科学标准,至少也应当有一个行业内通行的共识。否则,丧失了科学依托的鉴定,就算鉴定者是金口玉言,一锤定音,不容更改,但是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姑且不 敢说有人可能“指鹿为马”,又如何让一头雾水的公众口服心服?
精神病鉴定很复杂,这是事实。但是,我们还要补充的是:精神病鉴定,靠的是客观事实,更需要科学、理性、公正与责任。那种“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不审慎态度,无论是在我们的司法鉴定还是其他活动中都是极为有害的。把原本严肃的司法鉴定,弄到非要靠鉴定者或鉴定机构的“名头”来“肉搏”的地步,这样的现象,更多地让旁观者齿冷。
真理越“鉴”越明,在近年来轰动全国的邱兴华杀人案中,多名法学专家要求给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以求给公众与被告本人一个交代。此次事件使精神病鉴定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从再次凸显了司法鉴定对查明事实真相的重要性。而在这起吉林导游丽江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徐敏超的最终判决是什么,其实并不重要。有罪受罚,无罪释放。这是普通老百姓都明白的浅显道理。重要的是,对徐敏超的行为有一个科学、客观的司法鉴定,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为,一个公正科学的司法鉴定制度,让被告人罚当其罪,比单纯惩罚或者释放一个人,其积极意义又何止千倍万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