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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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重点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的公园,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管理,不断提高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且在全国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园。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2.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3.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

  5.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第四条 国家重点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直辖市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 申报国家重点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列为国家重点公园的请示;

  (二)公园的评价报告;

  (三)国家重点公园的申报书;

  (四)公园的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

  (五)公园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建设档案材料。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国家重点公园的评审工作。

  对申报的国家重点公园,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七条 对已经列入国家重点公园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有效措施严格保护。

  对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其风貌和格局。

  第八条 对已经列入国家重点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保护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保持园内设施设备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四)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杜绝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国家重点公园应当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绿线管制范围。保护利用规划由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经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出让、变相买卖国家重点公园的资源,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和上市。

  已经占用国家重点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公园的建设和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公园内除必要的保护和重点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项目和设施。

  国家重点公园内的各项设施应当和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公园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国家重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公园应当每年向建设部报告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以及实施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对保护和管理不当,已不具备国家重点公园条件的,由建设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国家重点公园称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国家重点公园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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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还是名誉权?

李仁兵


报道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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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河网-河南商报7月17日报道“昨日下午3时许,网友“坏坏的小色女”发帖《围观啦!校长裸体上课,女生花容失色》。帖子中说,上课时,人体女模特临时没来,男校长便直接宽衣解带,充当人体模特。该帖子一现身天涯论坛,立刻引来网友热议。从发帖时起到下午7时许,短短3个半小时内,已有5355名网友点击。
“经核实,该裸体男子确实为南京中山文理专修学院院长杨林川。他的油画《和平飞天》是上海世博会联合国馆悬挂的第一张油画。
“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杨林川说,他不觉得这么做丢脸,如有需要,他下次还会给学生当人体模特。
……
“网络资料显示,杨林川,1967年出生,是著名音乐家、画家。他担任了(文化部)中国社会音乐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此外,他还是南京中山文理学院院长和南京中山画院常务副院长。民革江苏省委委员、民革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十届、十一届、十二届政协委员。”
……(来源于:http://news.163.com/10/0717/03/6BP03FE9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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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著名音乐家、画家杨林川院长在艺术课堂上毅然充当人体模特的行为,让我想起了当年李叔同在浙江第一师范学校首创的人体写生课第一裸的举动。20世纪初,一些留学欧、美、日的青年学子,把人体艺术连同其教学程式带回中国,开始在美术院校里开设画人体模特的课程。1912年秋,东渡回国的李叔同应时任校长经亨颐邀请,在一师担任音乐和美术课老师。1914年李叔同在浙江第一师范学校首创了人体写生课。由于当时社会观念保守陈腐,极难聘请到模特,尤其是成年男性模特儿。于是,李叔同先生本人在人体写生课上,在同学意想不到的情况下,突然宽衣解带,充当人体模特,让学生面对自己进行写生,这在中国绘画史上堪称创举,估计这是中国人体写生课的第一男裸。但因此举仅限于学校内部,与社会敏感人士井水不犯河水,故在当时并未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后来广为人知刘海粟人体模特风波争斗。至于近来有关模特的风波有:2002年“汤加丽”事件、四川德阳的李氏以亲生女儿为人体模特事件……总之,在作为西洋艺术意义上的裸体艺术创作样式,和与之密不可分的人体模特写生训练手段传入中国已近百年,每一次的风波都显现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裸体艺术。
杨林川院长的这次行为,完全符合一个为艺术献身的艺术家,其回答极为实在、中肯“学生都是花钱来上课的,如果我不当人体模特,那不是浪费学生的学费吗?如果需要下次还会给学生当人体模特。” 杨林川院长摆脱了传统世俗,代表了教育革命的新生事物正在茁壮成长。

  但是,本文中的重点不在于讨论在杨林川院长的这一行为,而重点探讨的是: “坏坏的小色女”在未征得杨院长同意的情况下,私拍杨院长裸照3张,并发帖到天涯论坛,引来网友热议的行为,就是是侵犯了杨院长的名誉权还是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有人认为“网帖侵犯了当事人名誉权”。据前述报道称,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表示,发帖人未经允许,将杨林川的裸照传于网络,且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损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名誉权属人格权一种,当事人可向发帖者提出索赔。除了民事赔偿外,发帖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治安处罚法》,经过公安部门调查属实后,发帖者将面临15日行政拘留。此外,杨林川有权要求网络撤销该帖子。如果网站拒绝,则违反了今年7月1日刚刚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本律师认为:“坏坏的小色女”发贴行为更应当以侵犯隐私权追究侵权法律责任。根本理由在于: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于第2条、第62条等条文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制度,并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并列为民事权益之一。这一法律规定使我国原来虽有保护隐私权的若干规定,但宪法和法律均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明确规定的不完善的制度完善化、独立了,扭转了隐私权保护依附于名誉权制度的被动局面。

  具体的理由如下:
  一、就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而言,“坏坏的小色女”偷拍发贴行为直接侵犯的是杨院长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私人活动的自由权,侵入了公民的私有领域。
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社会评价。它可以通过一定范围内大多数人的公开表示直接体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公众的舆论和议论间接体现出来。名誉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具有社会性,它存在于公众的观念形态中,是一定社会生活的反映,具有时代性。名誉权就是公民享有的就其社会价值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是公民进行正常交往、从事商业活动的前提,直接影响到公民其他权利的取得,被称之“人的第二生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3.08.07和1998.07.14颁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谓的隐私,从语义上分析,是指不愿意告人或者不愿公开的事;在社会学意义上是指体现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公众心理,即每个人都希望在愈来愈复杂的社会网络中为自己保留一块相对安宁的,既无损于他人也无害于社会的独处的环境;在法律上,则是指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不愿意他人干涉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其特征在于一“私”,二“隐”。隐私的具体内容有私人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者生活秘密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以及公民有权决定在特定的场合有限制的展露和使用自己的隐私。
  从理论而言,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主要区别有:第一,权利的主体不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有,法人也有,而名誉权只有自然人享有。第二,权利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是对权利主体的能力、信誉、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评价。而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秘密的支配。第三,侵害的方式不一样。侵害名誉权常见方式是侮辱和诽谤,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侵害隐私权的常见方式是披露、传播、窃取、窥探等,这些行为不一定改变人们对受害人的看法。最后,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也可能都是虚构的、捏造的,但是侵害隐私权的内容只能是真实的,不能够是虚假的。
  本例中,“坏坏的小色女”发贴的内容是真实的,但是其发帖行为引起网络热议,褒贬不一,但是支持还是占大多数。因此,这并不必然导致杨院长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杨院长在在艺术课堂上毅然充当人体模特的行为,体现了其对个人隐私的支配,并且其仅在艺术课堂上对特定对象展示。“坏坏的小色女” 偷拍发贴行为直接侵犯的是杨院长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私人活动的自由权,侵入了公民的私有领域。因此,“坏坏的小色女”侵犯了杨院长的隐私权,而不是名誉权。

  二、从隐私权制度的起源来看,“坏坏的小色女”偷拍发贴行为乃借助网络这一大众媒体,刊载了艺术课堂这一特定场合之外被公众视为庸俗不雅的有关杨院长个人裸照,侵扰了杨院长个人内心的安宁,这恰恰是隐私权制度产生的所针对的。
  人类的隐私意识缘起于人类羞耻心的萌发。远古时代以兽皮和树叶遮体,体现了最原始的人类隐私意识。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社会关系简单,人类的隐私意识仅限于人体之私处。及至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社会关系复杂化。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资产阶级确立了体现人本思想和人权观念的近代意义上的隐私观念,其基本内涵是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首先由美国学者提出,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也首先在美国确立。1890年,美国的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Samuel•D•Waren)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si•D•Bru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上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当时提出隐私权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大众传播媒介刊载桃色新闻庸俗的流言(slander and libel),在人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逾越了礼仪规范。为了满足色情体验,迎合低级趣味,报纸网站连篇累牍刊性关系的细节,不厌其烦地制造流言。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指出的:“人们在精神方面受到的痛苦和忧伤远远大于人们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受到的身体损害的痛苦。”为此,法律需要拓展,对隐私权提供救济。(“the law must afford some remedy for the unauthorized circulation of portraits of private persons; and the evil of invasion of privacy by the newspapers”) 此后的半个世纪里,隐私权法律问题引起美国法学家普遍兴趣,发表了大量的论文。与此同时,法官开始通过判例确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其中最早的判例为纽约州低等法院1890年审理的Manola诉Stenvens私拍演出图片案。1865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大量隐私权案件的基础上,确定了隐私权为美国宪法权利之一,其更根据是从联邦宪法第4条修正案 引申出来的司法解释。联邦最高法院从该条文中演绎出隐私权不受侵犯这一阁原则,即家庭生活和私人领域,国家权力不能干预,非经法定程序,政府不得对他人实施跟踪、窃听、偷拍照片及调查家史。美国隐私权法理论发展的第二次运动则是由威廉.普洛塞尔教授发出和推动的。普洛塞尔教授系统地研究了美国法院审理的有关侵害隐私权的判例,认为隐私权法实际上包含四种侵权:1、侵入隐私;2、窃用姓名或肖像;3、公开私生活;4、公开他人之不实形象。在美国,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侵权行为法领域。美国正是通过大量侵权行为判例确立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制度。美国保护公民隐私权较为重要的法律有:1967年《信息自由法》、1974年《隐私法》以及《公平信用报告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法》、《财务隐私法》等等。1974年美国联帮制定的《隐私法》是一部全面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专项立法,普洛塞尔教授的上述理论后来被美国的《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所采纳。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是美国法律学会对现存于各级法院的判例中的各种侵权行为法原则、规则进行的系统化整编和条文化方式表述。具体内容如下:1、一般原则。包括:(1)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就受害人因此而受到之利益损害应承担责任;(2)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不合理地侵入他人之隐私,窃用他人之姓名或肖像,不合理地公开他人之私生活,使他人有不实形象之公开。2、四种侵害隐私的行为。具体规定了四种侵害隐私权行为的特点、情形和构成要件。3、免责的特殊权利。4、赔偿。明确规定了侵犯隐私权所造成的损失的范围。赔偿包括三个方面,即对隐私利益的损害赔偿、对精神痛苦之赔偿及其他由法律所认可的损害的特别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对隐私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美国总统批准并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架构报告》,以回应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美国国会又于1998年通过《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这些都反映了美国隐私权制度在信息时代的新发展。
  此后,隐私权作为一种国际人权,已经得到《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主要国际人权文件的确认与保护,也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今天,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透过网络而进行的隐私获取与扩散越来越容易。《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55%的人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隐私正变得越来越难。调查中,29.3%的人表示,自己的“个人信息曾被随意公开泄露”;12.3%的人认为,在互联网上注册(如电子邮箱)时,“当然不能填”自己的真实信息;15.1%的人在工作场所的行为被监视。
  本例中的“坏坏的小色女”偷拍发贴行为,正发生在互联网时代。其借助网络这一大众媒体,刊载了其偷拍的艺术课堂这一特定场合之外被公众视为庸俗不雅的有关杨院长个人裸照,侵扰了杨院长个人内心的安宁,这恰恰是隐私权制度产生的所针对的。

  三、从我国对隐私权保护制度来看,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脱离名誉权的保护制度,形成了完善的、独立的保护制度。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由于当时的法律没有明确人格权是否包括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因此,隐私权的保护不完善,只有在其侵犯隐私,又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才可以借助名誉权制度获得救济;在仅侵犯隐私而未对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形,法律处于空白。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原来法律的空白。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而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此,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脱离名誉权的保护制度,形成了完善的、独立的保护制度。
  综上所述,本次风波中,“坏坏的小色女”偷拍发贴行为直接侵犯的是杨院长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私人活动的自由权,侵入了公民的私有领域,并借助网络这一大众媒体,刊载了艺术课堂这一特定场合之外被公众视为庸俗不雅的有关杨院长个人裸照,侵扰了杨院长个人内心的安宁。其行为侵犯的是隐私权,而不是名誉权。在隐私权保护在民事领域已经形成自己独立、完善保护制度的今天,我们不应当单纯的借助传统的名誉权保护法律制度,诸如“汤加丽”事件的名誉权诉讼,而可以直接利用隐私权保护法律保护制度。

  附: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文:
  (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规定为后来其他部门法和特别法规定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以及为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2)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该规定是宪法对隐私权中的私生活安宁的直接确认与保护。)
  (3)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该宪法条文已间接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为可减克的权利,即执法部门可依法定程序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加以限制,这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二、刑法的有关规定。
  (1)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 [2005] 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使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二、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

(三)职业教育要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制订地方和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

(四)职业教育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

(五)职业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继续强化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大范围培养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面积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大力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职业教育要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在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为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通过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七)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八)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的,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

(九)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20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十一)积极开展城市对农村、东部对西部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实行更加灵活的学制,有条件地方的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分阶段、分地区的办学模式,学生前1至2年在西部地区和农村学习,其余时间在东部地区和城市学习。鼓励东部和城市对西部和农村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

(十二)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确定一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选聘一批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十三)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每个市(地)都要重点建设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区)都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乡镇要依托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社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十四)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继续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国家重点扶持建设l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各地区要安排资金改善县级职教中心办学条件。

(十五)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在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建设高水平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大力提升这些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进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十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地方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七)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要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

(十八)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十九)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二十)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二十一)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三)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省级政府应当制订本地区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二十六)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三十)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