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20:50:28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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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 年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分工和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一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 年工作要点

  2007 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加快知识产权强局建设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对于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意义十分重大。2007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31 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抓紧完成制定和启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着力配合立法部门做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保质保量完成全年专利审批任务,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的业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根据上述工作总体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 年要认真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并同时启动实施

  上半年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后期收尾工作。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各个专题的结题验收、审议工作,各专题研究成果提交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完成战略纲要的制定工作,形成报国务院的上报稿。在完成组织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战略的总体思路。广泛深入地开展战略纲要宣传工作。适时启动与战略实施相关的配套政策研究与制定工作,出台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近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在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措施的前提下,突出重点,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督查、协调战略计划的执行,向领导小组提交战略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根据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上报领导小组审批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调整方案报告。(此项工作由战略办牵头)

  二、配合做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配合立法部门做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在专利法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专利法的修改工作,争取使专利法修订草案尽早通过国务院审议。启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就完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方式、合理调整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计算方式、专利收费制度改革、遗传资源来源地公开要求的操作程序等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修改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条款的修改建议方案。

  二是积极推动《专利代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工作。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专利代理条例》尽早颁布实施。在新的《专利代理条例》颁布后,认真清理和修改完善与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根据需要研究制定新的规章。(上述两项工作由条法司牵头)

  三、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水平

  一是做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发布与实施工作。在提请国务院审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规划的发布与实施准备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国家专项规划的统一要求,积极组织规划的实施工作,适时评估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和完善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此项工作由规划司牵头)

  二是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专利保护。加强对地方专利行政执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落实专利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协助做好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配合国家财政部门做好专利执法专项的绩效评估工作。(此项工作由协调司牵头)

  三是继续加强政策研究工作。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计划及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工作。精心研究专利战略的实施工作。加强软课题管理,提高调查研究和软课题研究水平和质量,力争出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领导决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及时做好专利政务信息上报工作,争取被中办和国办采用信息的数量有较大增长。进一步完善专利统计指标体系,引导全社会在重视专利数量的同时,更加重视专利质量;加强专利统计分析,为宏观管理决策和资源合理配置提供科学依据。(此项工作分别由办公室、规划司牵头)

  四是加大对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力度。结合即将出台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及时总结和推广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探索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举措。加大分类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力度,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并不断深化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加快发展和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与协作,实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此项工作由协调司牵头)

  五是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结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近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项研究,对国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大专项进行专利技术分析研究,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供高水平专利分析研究报告,并向社会适时发布专利信息预警。充分利用现有的专利信息资源,努力提供高质量的专利信息产品。进一步推进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建设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做好专利受理窗口和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中介服务体系。(此项工作分别由审业部、协调司牵头)

  六是深化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改革。继续充实和完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题库,优化审题和试卷命题工作程序;编撰、出版《2007 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加强对考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与考试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研究改革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阅卷方式,确保阅卷工作简便、高效和节约。(此项工作由条法司牵头)

  四、完成专利审查任务,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

  一是完成《2007 年度专利审查工作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保持合理审查周期,继续提高审查质量,全面完成2007 年度专利审查计划任务。专利审查质量控制工作的重点放在专利检索和审查等实体方面,大力加强审查过程的实体检查力度和对审查结果的实体质量控制。初步建立覆盖全流程、各审级的审查质量评价体系,尤其注重加强专利审查质量外部反馈系统的建设。以流程优化为契机,建成无纸化的案源分配管理系统,形成覆盖审查全流程的专利业务管理指标体系,不断理顺审查工作机制,建立精确化、体系化、规范化的审查业务调控体系。建立学术研究、标准解释与修订、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多个环节之间的专利审查联动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是深入开展审查业务基础问题研究。加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学术研究水平和能力向更高层次迈进。分析和把握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合理借鉴国外主要专利局的管理经验,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对专利审查工作的要求和呼声,深入研究、分析影响审查综合能力建设的宏观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问题。配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扎实开展审查标准研究工作,提前做好审查指南的配套研究准备。着手专利审查方式和加快审查程序改革研究,不断提高审查效率。(上述两项工作由审业部牵头)

  五、加快推进专利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一是着力抓好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通用调试系统建设,尽快实施实用新型用例,加快建设外观设计用例和发明用例。切实搞好通用调试系统建设项目与审查流程优化工作,建设基于代码化数据的电子专利审批系统。建立专利业务系统容灾中心光纤项目、EPOQUE 大机系统容灾项目,完成容灾中心项目建设。

  二是加快推进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建设。做好中国专利数据深加工工作,完善数据检测环节,构建和强化专利数据深加工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管工作。大力推进中国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建设,开发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完善国家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功能,今年“4·26”期间推出向社会公众免费服务的试验系统。建设基于图形要素的外观设计检索系统。完成专利检索系统硬件平台、应用开发实验系统的建设。

  三是继续做好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照网络架构的需求,提高网络带宽,扩大网络规模,完成内外网改造及建设。根据存储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完成存储扩容项目。健全信息安全体系,继续推进容灾中心建设;优化机房的运行维护,加强内外网域控、邮件系统、电话系统的运行维护。(上述三项工作由信息办牵头)

  四是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加强电子政务工作,拓展网站的服务功能,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完成办公自动化升级改造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局文件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全国专利管理信息平台(二期),增强我局与地方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信息交流。(此项工作分别由办公室、信息办牵头)

  六、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2007 年是“知识产权文化年”,知识产权宣传要以此为契机,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针对不同对象,通过多方位多层次宣传等方式,深入广泛地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不断创新宣传的形式、内容、手段,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宣传效果。精心组织今年“4·26”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外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国际社会客观、公正地看待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做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进展。通过建章立制,整合宣传资源,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

  七、进一步加强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部门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建设和谐社会的本领。贯彻落实好近年来中央制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法规性文件,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制度化,加强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激励保障机制建设。深入实施公务员法,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实施好人才规划的相关工作,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进一步提高各类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为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此项工作由人事司、人教部牵头)

  八、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一是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大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涉外工作的指导。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及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特点,确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内容和方式。积极配合我国总体外交,开展与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逐步加强对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援助。密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系,以负责任、建设性的态度参与其各项活动。积极开展与国外专利局在审查业务方面的交流。通过国际合作加强我局国际合作人才队伍的培养,提高我局的整体外交水平。

  二是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交流。继续研究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以共同召开研讨会、开展互访等形式,加强交流,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共同发展。在中央对台工作基本方针的指导下,继续开展与台湾地区的民间交流活动,促进两岸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上述两项工作由国际司牵头)

  三是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谈判和磋商。着重就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开展深入研究,以更加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努力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进程。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有关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谈判和磋商。在专利合作条约改革、实体专利法条约制定以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制定中,提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形势需要的应对措施和方案,进一步实现由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向主动参与者的转变。(此项工作由条法司、国际司牵头)

  九、继续加强条件保障能力建设

  一是不断提高计划与预算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计划与预算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各单位的计划与财务预算的申报程序,提高计划与预算编制水平。积极推进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计划与预算的执行监督,强化计划与预算的执行能力。今年7 月和10 月,分别对上半年和前三季度的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职能部门要对检查情况向党组提交书面分析报告。(此项工作由规划司牵头)

  二是突出抓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修订《关于加强对局下属单位财务监督的若干意见》。继续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尽快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制度,理顺程序。认真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议管理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差旅费管理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成中央国家机关资产清查工作,妥善处理好废旧固定资产。

  三是继续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进一步推进我局征地建设专利业务用房项目;必要时,应当做好多种选择方案,解决业务用房紧张的问题。继续提高后勤服务水平和质量;后勤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及时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改善办公条件,建立相对稳定的办公环境。力争按时发放住房补贴,积极为职工提供房源信息,进一步推动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改善青年职工的居住环境。(上述两项工作由办公室、规划司牵头)

  十、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

  一是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党员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加强党组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按照中央部署,深入宣传、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大党员干部理论培训工作力度,继续做好党员干部党校培训工作。

  二是不断探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及时掌握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充分利用局域网以及相关的宣传载体,努力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发挥党的宣传舆论阵地的主渠道作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化解矛盾、促进发展,增强全局职工的凝聚力。

  三是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两优一先”的示范引导作用,把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的积极性,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员经常性目标量化管理上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新形势下的统战工作。积极推进直属单位党组织设置的改革工作。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青年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致我局青年的一封信的精神,好好做人、扎实做事、努力学习。结合我局实际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对青年职工的教育引导,为青年职工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五是加强和谐机关文化建设。继续建设好“知识产权陈列馆”和“知识产权文化广场”,把我局建设成为知识产权文化的教育基地和宣传窗口。认真举办“和谐华彩五月花”首届合唱节和秋季“迎奥运、促和谐”首届职工运动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凝聚力。(上述五项工作由机关党委牵头)

  六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突出重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抓好源头治理、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此项工作由监察办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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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250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5297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保密协议》中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并不以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为对价;而竞业禁止则是一项约定的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又未给予负有竞业禁止的员工以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

三、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王某、于某、杨某分别与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三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后均附有一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保密协议》,其中约定: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员工从业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华融达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员工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等。
2006年4月28日,在与华融达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王某与已经办完离职手续的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海泰永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后该公司与原是王某在华融达公司时所联系的客户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均存在事实上的清洗合同服务关系。
2006年4月29日,王某、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海泰永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2006年4月26日,海泰永成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签订了一份清洗服务合同,为沸腾鱼香公司五家分店提供清洗服务,合同总价款为80000余元。另外,还与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均存在事实上的清洗合同服务关系。
华融达公司认为,王某、于某、杨某利用所掌握的公司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及服务价格等信息,以海泰永成公司的名气抢走其原有的三家客户,违反了所签《保密协议》,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商誉损失。而海泰永成公司、王某、于某及杨某则称所签《保密协议》无效;华融达公司所主张的三个客户名单中,海泰永成公司与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都是一次的服务,不是延续性的,与沸腾鱼乡的清洗合同则是在华融达公司与沸腾鱼乡的合同终止后签订的;该三家客户的联系方式及地址都是公开的,均是由海泰永成公司的业务员具体联系的。因而,认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于某及杨某没有侵犯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的客户名单、定价策略以及客户联系方式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特点。本案中,华融达公司对其经营中的上述信息采取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措施进行保密,因此这些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王某曾是华融达公司的员工,但其在尚未正式从华融达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就与于某、杨某共同设立了与华融达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海泰永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华融达公司曾经的客户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建立清洗服务合同关系。且从海泰永成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签订的清洗合同中可以看出,该合同在服务对象、合同签字人和定价策略上与华融达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的清洗合同都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而这些信息,均属于华融达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保密协议里所约定的内容。综上,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海泰永成公司明知王某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王某与海泰永成公司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华融达公司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于某、杨某有获取、使用或披露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故于某、杨某在本案中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海泰永成公司和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华融达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未向王某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故该协议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无效合同;沸腾鱼乡公司是北京知名的餐饮企业,不属于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华融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在职期间了解华融达公司的定价策略,海泰永成公司的服务价格体系是其根据市场自主定价的结果。
华融达公司、于某、杨某服从原审判决。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了清洁服务的客户名单及确定客户清洁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定价策略,上述信息并非仅指客户的名称、地址和前台联系电话,且华融达公司对上述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故上述信息系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受保护。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关于沸腾鱼乡公司不属于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鉴于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主张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以及原审被告于某、杨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并未主张竞业禁止,故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关于华融达公司未向上诉人王某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故该保密协议无效的主张,缺乏依据,因而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最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们要探讨的是被告在二审中所提出的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未向员工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用,也即是说保密费并非法定。但是,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会有利于员工更好的遵守保密义务,提高其保密的积极性,同时也更有利于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竞业禁止则是一项约定的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所谓的竞业禁止即指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和补偿金一般都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如江苏、上海、深圳都规定竞业禁止期不得超过三年,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均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并都规定了地方上该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另外,在合同中还可对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所应承担的违约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当然,该约定的违约金应较为合理,不能过高于企业对劳动者的补偿。
据此可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却又未给予负有竞业禁止的人员以经济补偿金,则该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本案中,华融达公司并未主张竞业禁止,而是主张四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于某及杨某与华融达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因此在其在职期间,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而在其离职后,由于华融达公司未支付其相应的补偿金,因而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可以自由择业。而王某在与华融达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就与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海泰永成公司,并利用在华融达公司了解到的相关信息,抢占华融达公司的客户及市场,因而,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关于印发《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四年四月五日
 
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完善国家和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要求,市政府决定设立“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第二条 设立救助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家境贫困而品学兼优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力争全市范围内不出现一名大学生因贫困不能就学或辍学。

第三条 基金的种类。救助基金包括动本基金、留本基金和专项基金。
动本基金是指在“救助资金”中,由政府财政拨款方式设立的本金全部用于助学项目的基金;
留本基金是指在“救助基金”中,按捐款方意愿设立的以本金增值部分用于助学项目的基金;
专项基金是指在“救助基金”中,按捐款人意愿设立的专门用于指定的特殊助学项目的基金。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1、政府财政拨款(每年不少于50万元);
2、广泛接受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3、基金的合法增值部分。

第五条 募捐的原则
募捐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捐款多少不限,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捐赠人可依据捐赠收据享受国家税收政策;
涉外捐赠按涉外捐赠办法实施,并给予司法公证;
凡以“救助基金”名义开展各类筹款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须经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会授权同意。

第六条 基金的增值
基金的增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途径有:存入银行收取利息,其他合法增值途径。

第七条 资助对象。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池州籍当年新入学的家庭贫困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池州籍在校大学生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也可申请救助。

第八条 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贫困情况,本科生每生一次性救助人民币4000元。

第九条 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是指城乡特困家庭(户),因灾害和疾病致使家庭主要劳动力完全丧失劳动生产能力,家庭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无法支付正常的学习生活费用。

第十条 资助对象的申报程序:
1、救助基金由资助对象本人提出申请,并逐级申报。
2、池州籍新生由本人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政府审核后申报,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团委核实后,报市救助基金会确定。
3、非新入学的池州籍在校大学生,填写《安徽省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高校团委或学生会签署审核意见后(盖章),由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审核盖章,报池州市救助基金会确定。
4、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收到申报后,组织市教育局、团市委(青联会)进行核实,研究确定受助名单,并通知县(区)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及学生所在地政府,同时在媒体和生源所在地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的发放
1、资助款原则上于每年9月中旬前,由市救助基金会一次性发放。发放助学金时,须填写《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取名册》,记录领款人签名、联系电话、款额、领款时间、发放人签名及时间等项目,并报市救助基金会存档。
2、受助对象填写的《池州市大学生助学基金受助申请表》一式肆份,由其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团市委、所在高校团委(或学生会)及市救助基金会各一份。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池州市家庭困难大学生救济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另发),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团市委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拨付的款项应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但不得超出“救助基金”的实施范围和特定内容。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为助学金的发放提供条件,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对申报资助者要严把审核关,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受助学生的真实性和助学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同时接受市救助基金会、捐方、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由申报单位追回资助款。

第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受助大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努力培养自强不息的精神,奉献爱心,回报社会。

第十八条 池州市贫困大学生救济助学基金会依据本办法设立,并制定章程和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