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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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免费培训并实现就业的,不再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 符合享受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四条 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全省现有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分级评估确定,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的培训职业(工种)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第六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主选择全省市州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培训、鉴定合格,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到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申领规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 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实现再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4、职业培训机构核发的《职业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还应持《职业资格证书》;
  5、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八条 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申领补贴的工作程序,并在服务窗口张榜公布。就业服务机构派专人定期在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业务,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两天,并将集中统一报账时间向社会公布。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业务经办人员核报补贴时,应认真审查补贴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经核对无误后,当即付给补贴对象规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的培训鉴定栏目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盖公章。对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齐材料后再核报。
  第十条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于当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分两次预拨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半年审核结算一次。
  审核结算时,经办机构应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并向财政部门提供《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报账人员名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报账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无力支付培训经费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帮扶。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先减免补贴对象规定标准的培训费,然后在每季终了的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报告;
  (二)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和培训方案及培训检查记录;
  (四)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经帮扶机构核对并盖印章的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获得的《职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设有独立的职工培训机构并具备相应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招收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可自行组织培训,培训后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中,独立工矿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组织培训的,其培训补贴标准,根据所培训的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可分别按补贴标准的120%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培训的批复和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报告;
  (二)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招用持证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和培训前10天报送的培训方案及培训检查的记录;
  (四)招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经培训单位核对并盖印章的招用持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获得的《职业培训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培训情况抽查记录。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如下:
  (一)收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报告》、《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等原件,及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在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的培训栏目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并加盖印章;
  (三)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查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完毕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转送时间为2个工作日。
  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职业培训补贴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再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补贴直接划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大规模招收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拒绝为帮扶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定点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向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准确、真实报告工作情况,要建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台帐和统计报表,统计报表按季、半年、年汇总后,报送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具体操作细则,并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补贴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2003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3〕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省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
2、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3、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
5、湖南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
  6、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报账人员名册
  7、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报账人员名册8、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
  9、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0、大规模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1、湖南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统计报表

附件1


湖南省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

职工(工种)

分类
A类
B类
C类

补贴标准

(元/人)
700
500
400




职业(工种)分类表


  一、A类职业(工种)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模型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汽车驾驶员、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制冷设备维护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机械设备安装工、室内装饰设计员、模具设计师
  二、B类职业(工种)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锅炉操作工、管工、钢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木工、油漆工、无线电调试工、架子工、涂装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化学检验工、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装饰装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电子商务师、物流师、美发师、美容师、花卉园艺工、评茶员、茶艺师、物业管理员、草坪建植工、盆景工、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烘焙工、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工、母婴保育师、育婴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动画绘制员、裁剪工、缝纫工、裁缝、服装制作工、肉制品加工工、调酒师、服装设计人员、公共营养师
  三、C类职业(工种)
  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商品营业员、收银员、保安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出版物发行员、话务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猪(牛羊、禽类)屠宰加工工、营养配餐员、插花员、摄影师、洗衣师、冲影师、修脚师、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
  其他职业(工种)参照相近职业(工种)分类标准执行

附件2


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条件公开,公平竞争。
  (二)合理布局,择优选点。
  (三)培训机构自愿申报,专家评估,定期公布。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二)培训规模达到每次可同时满足150人以上、每年600人以上的培训。
  1、办公场地及设备满足工作需要,办公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以上,配有电脑、打印机、通信设备和档案柜。
  2、教室不少于5间,无危房,每间不少于8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30-60套)、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3、实训基地和设施设备、工量具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每个职业(工种)实训设备、工量具与培训学员之比不低于1∶10。
  4、食宿条件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教师结构合理,具备教师上岗资格,理论知识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之比应当1∶2∶3;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30%以上。
  (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有一定的职业介绍能力。
  (五)熟悉职业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职业培训基础和业绩。
  (六)愿意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承诺保证培训质量。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愿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承担再就业培训的报告;
  2、政府部门批准的办学文件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机构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复印件);
  4、内部管理制度;
  5、准备开设再就业培训职业(工种)的教学和实训设施设备情况;
  6、准备开设再就业培训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大纲;
  7、以往培训业绩证明材料;
  8、培训后就业安排的优势。
  (二)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论证。
  (三)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行文批复。
  (四)每年3月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四、管理办法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工作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就业率低的,要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核拨职业培训补贴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二)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招生人数合理编班,每个班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分职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保证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课时和学习内容完成;要认真做好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培训就业效果。
  (五)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再就业培训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及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原始资料保存三年,以备核查、确认。
  (六)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再就业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七)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乱收费,一经发现并查实,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八)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在再就业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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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2002年3月27日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文化工作,城乡基层文化设施状况得到较大改善,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也要看到,目前基层文化建设仍比较薄弱。在部分农村,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生活还很贫乏;一些地方愚昧迷信活动抬头,腐朽思想蔓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滓泛起;少数地方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基层文化建设总体要求是: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十五”期间,以社区和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城市要在搞好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要努力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的目标。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可分设文化馆、图书馆;经济欠发达、人口规模较小的县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农村要因地制宜建设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地广人稀、人口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边远山区和农牧区要积极发展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和流动剧场等。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要落实文化设施建设任务。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

  (四)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五)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完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要坚决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内部文化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要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文化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三、努力建立一支稳定的专兼结合的文化队伍

  (六)建立健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中央文化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尽快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改善队伍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的按时发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文化机构工作。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设置集文化、宣传、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同时,要积极解决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编制问题。

  (八)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注意发挥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鼓励社区有文艺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辅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活动。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同等权利。

  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九)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要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加快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资源共享水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和开发现有图书、音像、信息等文化资源,以发展数字文化网络为突破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经济信息和文化服务。特别要从提高农民的阅读水平和质量入手,发展网络终端,普及网络应用知识,帮助农民脱贫治愚,使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积极繁荣社区文化。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积极发挥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的宣传教育作用。因地制宜地搞好群众性歌咏活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

  (十一)推进农村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继续发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特色艺术。充分利用农闲时间、集市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开展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努力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力争实现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鼓励发展庭院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要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发挥作用,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要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文化小分队的作用,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法和新形式。

  (十二)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市)活动,实施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落实《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2001年至2010年建设规划》。

  (十四)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于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信息网络建设、文化队伍教育培训、老年教育等经费的投入,特别要对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要适当增加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加强对具体项目的论证和实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保证每年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乡镇文化机构集中配送一定数量的图书。

  (十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要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抓紧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四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8年专项国债(1998年第2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8年专项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50亿元,于1998年5月18日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6.8%。从1998年5月18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18日(节、假日顺延),2005年5月18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向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发行,不向社会销售。
特此公告。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