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0:48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6〕3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2006-08-03
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浮山绿化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浮山的绿化规划建设、封山育林、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浮山是指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浮山绿线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市南区、市北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崂山区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浮山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浮山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浮山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浮山绿化建设、管理、养护资金。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浮山绿化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浮山绿化规划,并指导实施。

  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绿化建设,逐步恢复毁损的山林和裸露的林地;有计划地更新树种,增强林分的稳定性,改善浮山生态和景观效果。

  第六条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浮山绿化保护管理:

  (一)因地制宜地采取全封、半封或者轮封的方式封山育林;

  (二)制定绿化养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管理方案;

  (三)根据树木生长状况进行抚育;

  (四)加强森林火险、火警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发生。

  第七条三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浮山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浮山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应当加强对责任片区的管护,制止破坏林木、林地(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做好病虫害预防工作,杜绝火种进山、清除火灾隐患,并及时对发生严重的病虫害、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进行报告。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浮山绿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市规划、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组织听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补足,做到占补平衡,恢复绿化。

  第九条浮山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荒、燃放鞭炮、焚烧垃圾等违规用火行为;

  (三)网鸟、打鸟等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倾倒垃圾(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排放污水、堆放污染物;

  (五)毁损界桩、围挡、道路、桥涵、防火监控等绿化保护管理的设备设施;

  (六)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七)擅自折枝、采叶、采花、采果、采种、挖掘树根、剥树皮等损毁树木和野生植物;

  (八)放牧、饲养牲畜。

  第十条禁止浮山绿线内建造坟墓。现存的坟墓,除依法受国家特别保护的外,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平迁。

  第十一条三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好浮山绿线内有土地证、房产证和历史遗留房屋的安置工作,优先从调整绿线后的土地储备用地中置换,做到占补平衡。

  对现存的违章建筑,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政府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三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浮山封山建设的通告》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第三套人民币延期兑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第三套人民币延期兑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第三套人民币于20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兑换回收,从7月1日起停止流通。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2月3日发布公告,要求各金融机构认真做好第三套人民币的兑付工作。近期,金融系统以及一些群众反映,希望能适当延长兑付期。为维护人民
币信誉,保证人民群众财产不受损失,人民银行决定对第三套人民币延期兑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时间:第三套人民币兑付时间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2000年12月31日后,如存在驻外人员等特殊情况,还需要办理第三套人民币兑付的,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到银行办理兑换事宜。
二、有关兑付工作要求和账表管理按照银发〔1999〕410号文件精神执行。
上述延期规定只在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张贴通知,不对外宣传。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迅速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发各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1日

惠州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惠州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业经十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
为加强惠州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景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区。
一、城市道路管理标准
(一)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达到完好率标准,出现破损、坑凹、沉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沙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
(三)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达到有关设计规范和等级标准。所采用的铺装材质要与周边环境协调,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五)城区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六)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七)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洗车场、修车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八)不得在道路上、桥梁下和地下通道内建设建(构)筑物、设置临时经营排档、堆放物品、从事商务活动以及设置其他与道路功能不符合的项目。
二、建(构)筑物管理标准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山水园林城市的特色风貌。
(二)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饰,经常维护、清洗,保持整洁。建(构)筑物的幢号、门牌号应完好整洁,无破损、无掉字、无掉漆。
(三)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新建房屋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旧房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即日起不得新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的,对以前安装的外置式防护栏(网)应当逐步改造。
(四)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设置遮雨(阳)蓬。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的,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
(五)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应高于地面2.5米。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垃圾和废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及时清洗和粉刷,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机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应接入下水道排放。
(六)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所有名胜古迹建筑物应设置醒目标志。
(七)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八)临街屋顶、梯道、巷道和建筑物之间无乱搭乱建和乱堆乱放物品。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堵门窗、破墙开店。
(九)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无商业广告、无吊挂、晾晒物品,无乱张贴、乱喷涂现象。
(十)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电话亭、画廊、张贴栏、宣传栏、书报亭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
(十一)沿街无破残的建(构)筑物、危险房屋。
三、园林绿地管理标准
(一)街道树木要栽植整齐,无缺株、死树,无病虫害,树叶清洁,树窝内无杂物,树池完好。行道树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影响交通指示标志、路灯照明和电力、通信管线及周边建筑物的使用。
(二)临街绿地、街道游园、花坛、公园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理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及时防治病虫害。
(三)公园、街心花园、主要街道景点、文化和购物广场的绿化,应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并保持完好、整洁。
(四)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五)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六)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有保护措施,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七)各类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上无吊挂、拴挂、晾晒物品,无乱贴、乱画、乱刻、乱涂写。
(八)无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损毁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四、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
(二)市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
2.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3.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4.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5.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6.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7.跨门经营、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建亭(棚);
8.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道路、广场、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四)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各市场进出口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洗车场所应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五)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和抛撒各类废弃物。
(六)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封闭运输。
(七)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公路、水域沿线不得新设置垃圾存放点,对已有的垃圾存放点要逐步予以取缔。
(八)垃圾收集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采用密闭箱体的车辆运输,无散落飞扬物。
(九)公共厕所的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沿街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富有美感。
(十)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严控)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开挖、维修街道或修剪花草,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街道,产生的渣土、树枝、杂草等废弃物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清除完毕。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不得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物料或废弃物。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十四)城区中心区内禁止养鸡、鸭、鹅、兔、猪、信鸽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准饲养的畜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和他人工作、生活。
(十五)犬只不得敞放,不得进入公共绿地及明示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不得搭乘公共汽车。犬只外出产生的粪便,犬主应及时清除。
五、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标准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
(二)不得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不得沿街散发广告宣传品。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五)户外广告牌、招牌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招牌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实行一店一牌,无重复设置。
六、夜景灯饰管理标准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景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堤、广场、游乐场、游园、园林绿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应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及管理夜景灯饰。
(二)夜景灯饰应根据季节变化及区分“平时、普通节日,重大节假日”三种不同照明需求,科学安排亮熄灯时间。
(三)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七、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硬质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1.8m,外墙应写明工程概况及美化装饰,实行封闭式施工(无法封闭的市政工程除外),围墙出入口应设置板式铁门,门头应设置施工企业标志,门口处挂五牌一图,工地管理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
(二)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停工场地应进行内外整理,保持整洁美观,封闭大门。
(三)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四)施工工地进出口应进行硬底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渣土运输车辆应装载适量,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五)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施工(隔离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六)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施工、拆迁和装饰等工程产生的渣土、废弃物应及时清除,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八)施工工地内的积水要及时填平,不能封填的积水和建筑物内积水要定期(40天一次)投药灭杀蚊虫,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要定期投药灭鼠、灭蝇,使工地“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爱卫会规定的标准之内。
八、城市水域环境管理标准
(一)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建设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二)禁止向水域及滩涂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便。
(三)禁止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禁止损毁堤防和河道附属设施(水闸、截污栏栅、护栏、渠箱、泵站等)。
九、商场(店)、餐馆管理标准
(一)在住宅(含商住楼)楼内新开设餐馆,必须事先征得住宅楼内住户和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同意。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
(二)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烟道不得接入地下。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临街商场(店)、餐馆应自觉履行门前秩序管理责任制度规定的职责,无跨门占道经营,无将污水排入路面集水井,无乱摆、乱放、乱倒、乱挂、乱吐、乱张贴行为。
(四)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内容健康,造型美观。
(五)餐馆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经常性除“四害”措施,完善防鼠、防蝇设施,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要控制在国家爱卫会规定的标准以内。
(六)中心街区不得开设钢筋水泥销售点、占道大排档,主要街道不得开设摩托车修理、废品收购等影响市容和扰民的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