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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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多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切实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时有发生,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经济、行政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义务协助人、案外人等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妨碍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执行工作放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清正廉洁严格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违法执行案件的,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抵制和克服在执行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法院之间的配合协作,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监督、协调的裁定、决定或通知,必须执行。
    五、公正司法是依法执行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应当依法审核。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或纠正,并依法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干扰。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人民法院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
    七、依法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办理协助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拖延并不得泄露;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封、解冻和转移。
    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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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4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网民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政府领导留言(以下简称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收集、统一整理、属地管理和统一答复的原则,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留言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中国·甘肃”网站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站管理中心”)负责网民留言的搜集、整理、汇总、转办、督办、答复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省政府领导对网民留言批示件的督办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网民留言的承办、核查及回复工作。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按照收集—整理—转办(督办)—办理—答复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收集和整理。网站管理中心按照“按时收集、整理有序、文字清晰、体现原貌”的工作要求,收集整理网民留言,并建立网民留言转送、办理情况工作台账。

  第九条 转办和呈报。网站管理中心将整理、汇总的网民留言及时转送相关市州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对重要网民留言及时呈报省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同时抄送省政府督查室。

  第十条 办理。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收到网站管理中心《人民网网络留言转办通知单》后,对反映事由相对简单的一般网民留言,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反映问题牵扯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的网民留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网民留言反映的问题由于情况特殊、一时难以解决而不能按期办结的,由承办单位说明原因,并向留言者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督办。网站管理中心按照网民留言办理时限要求,督促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时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答复。网民留言在办结之后,承办单位要将办理意见和结果及时报网站管理中心,由网站管理中心统一以承办单位的名义通过人民网公开答复。

  第十三条 对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不认真负责,对所反映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本部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主要目标。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重点任务
  (二)加强流通规划指导,促进市场合理布局。制定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指导文件,明确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网点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鲜活农产品市场网络。
  (三)加快培育流通主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推动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其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
  (四)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强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加快农产品流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
  (五)大力推进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鼓励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流通企业,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降低对接门槛和流通成本,扩大对接规模。多措并举,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推动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及早、晚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
  (六)强化信息体系建设,引导生产和消费。加强部门协作,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联通主要城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时交易系统,加强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七)完善储备调运制度,提高应急调控能力。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完善农产品跨区调运、调剂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耐贮蔬菜的动态库存数量,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八)加强质量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加快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现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财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集散地和主销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为农产品经销商等集中提供初级农产品收购资金,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发挥地方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问题。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十一)保障合理用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降低收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可以按法定程序将有关收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工作。
  (十三)提供运输便利。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
  (十四)健全相关制度。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布局、规划、监管和政策促进等问题,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提高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自给率。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协调和服务作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要会同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