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1:18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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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铸造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享受政策的铸件是指用铸造工艺生产的金属件。铸造是指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一定形状和性能铸件的成形方法。

三、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铸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陕西省


258
西安陕鼓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镇

259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22号

260
陕西金鼎铸造有限公司
陕西省岐山县曹家镇

261
西安顺达车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未央区三桥镇西安车辆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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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30号




关于实施《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各有关单位 (在《中国环境报》《国家环保总局公报》及《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上公开发布不另行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月联合发布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将于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实施该标准第一阶段噪声限值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所有拟新定型的汽车必须符合《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495-2002)标准中第一阶段噪声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进行噪声达标车型申报。凡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车型不得核准定型。

二、自2002年10月1日起,所有已定型的新生产汽车必须按要求向我局进行噪声排放达标车型申报,申报期限一年。

三、受理汽车噪声达标车型申报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负责。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同类标准的重复申报,同时应加强实施该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地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车为噪声排放达标车型。

四、凡拟新定型的汽车应由我局认可的检测单位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噪声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对所测新定型汽车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同时按要求通过网络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检测报告备案

五、我局将组织对制造、销售的汽车的噪声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车型,由生产厂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车型,从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布。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乡电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基础电信设施包括:各类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路、桥梁、隧道预埋电信管线;设置电信局(站)及交接箱等房屋用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道路、桥梁、隧道等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涉及基础电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中,应将电信、电视管线建设纳人总体规则和基本建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前,应当与电信、电视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商定电信和电视管线的预留或预埋等事宜。
  各级电信、电视主管部门应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给予有关建设单位支持与配合,保证电信管线建设与城乡其他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本区域电信网络建设的总体布局、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电信局站(址),其建筑面积按覆盖面一般不应少于60平方米。局站建设费用由电信经营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划以及电信、电视部门的规划与要求,严格执行管网设计施工图纸,未经规划和电信、电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设计要求。

  第八条 应当设置预设电信管线的各类建筑物内设管线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纳入该建设项目预算。

  第九条 不按规划要求或设计标准设置电信、电视管线施工并造成后果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仕承担经济责任。属于管理失职或偷二减料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电信管线施工质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并吸收电信、电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责任段落划分:
  (一)建筑物内必须预留电信、电视管线;
  (二)独立建设的小区内至电信经营单仕的公共交接箱(局、站)应预埋电信管线;
  (三)独立建筑物外3米处应设置管道入孔井。
  公共交接箱局、站为责任交接点。交接点至建筑物的电信管线建设由建设单仕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共交接点至电信单位交换机部分由有经营权的电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电信管线工程、建筑物内设电信管线、小区内地下电信管线及管道内的电缆可交付使用,其产权全部移交电信部门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基础电信设施建设,应遵守城镇总体规划,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电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