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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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7-10-6

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体改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外经贸委(局)、体改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积极、稳妥、规范地开展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4〕54号)及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关于部分修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188号)精神,现对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问题暂行如下规定:

一、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企业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二、职工持股会依法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工持股会章程环节展活动。

三、国家外经贸部是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投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工持股会设立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四、民政部门是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持股会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

职工持股会实现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各部委所属的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由民政部登记;地方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由地方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

五、外经贸试点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暂以外经贸部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文件代替职工持股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仅供办理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记用字样”。职工持股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不注明上述字样的《企业名犯法预先核准通知》。

六、职工持股会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

4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5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6办公地点使用证明;

7外经贸部关于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

8公司章程;

9社会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年。

七、外经贸试点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公司登记时,以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作为职工持股会法人资格证明。

八、待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后,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试点中设立的职工持股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九、以上规定只限于外经贸行业中按《公司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

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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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改善经济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确认的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 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办事机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或者由其委托地、州、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第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接受管委会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依法办理征用土地(也可采用预征方式征用土地)和安置等工作;
(二)依法办理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工作;
(三)办理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登记发证、资料归档和调解土地权属纠纷等工作;
(四)对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利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地;
(五)经济开发区的有关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经济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凭管委会的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权机关下达的批准文件及银行的资信证明,即可申请用地。
第六条 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地价可根据地块的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给予以下优惠:
(一)国家或省科委确认的高新科技开发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5%至35%;
(二)交通运输、能源、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它的工业建设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0%至30%;
(三)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15%至25%;
(四)产品外销的外资企业的用地,可优惠出让地价的10%至20%;
(五)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地价确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时,应当按照银行利率计息;也可由当地政府以地价款作价入股。
依照其他有关规定,项目用地已享受地价优惠的,不再执行本条前款规定。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土地增值(级差地租)收入,由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取,专户储存;并按期上缴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用于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发展农业。
第八条 适当安排经济开发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用地,妥善安置其生产和生活。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依法计算支付。
第九条 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建设需要,依法一次性或分期审批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农转非”政策的,应及时审批办理;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属省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的,由省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依法在权限范围内一次性或分批审批征地和出让方案要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出让给用地单位,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属国务院批准的,依
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经济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与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签订出让合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三)受让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投资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申请续期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受让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受让方对土地的开发投资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以行政划拨方式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及个人,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与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地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对引导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有序流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深入挖潜,充分利用教育系统资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大学生“村官”的有序流动提供支持和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提供更多机会

  各有关高校要积极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三年之内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是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尽量予以录取,报考单位确定不能录取的,可调剂至其他招生单位录取。同时,要将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学校资助工作范围。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可申请免试入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

  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计划部分用于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项目人员

  经商中央政法委、中组部等部门,从2010年起,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中,安排一定比例(10%左右)的招生计划,专项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要根据当年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确保有关招录大学生“村官”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为大学生“村官”提供持续支持,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服务

  高校要与到村任职的毕业生保持联系,定期走访,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毕业生服务地“结对子”,提供教育、科技、信息等全方位的支持,大力促进服务地新农村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探索建立针对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为大学生“村官”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为服务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四、努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的舆论氛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大力宣传国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各项政策,积极宣传大学生“村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的重要作用,宣传大学生到农村经受锻炼成长成才的先进典型,为做好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有序流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就业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