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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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的决定
(十二届二中全会1989年12月16日原则通过)

(一九九○年一月三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了在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过程中加强团员队伍建设的问题,一致认为: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是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出色完成党赋予共青团的各项任务的基本保证。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是当前共青团建设的重要任务。

  1、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是增强团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的基础。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团的基本职能和性质要求团组织通过自身卓有成效的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把广大团员培养锻炼成为合格的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团结和带动全国青年向着“四有”目标不断迈进。团的战斗力的增强,团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归根结底取决于团员素质的提高。全团同志都要认识到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对于团的各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共青团的这项基础建设。

  2、既要充分肯定团员队伍的主流,又要如实估计团员队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认识加强团员队伍建设的紧迫性。目前,全国已有五千六百万共青团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各级党团组织的带领下,广大团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生力军作用,在今年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经受了严峻的考验。事实证明,团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无愧于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后备军的光荣称号。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这几年思想政治工作被削弱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一些团员确实存在着素质不高的问题。有的团员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团员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有的团员把自己混同于一般青年,模范作用不明显。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团的战斗力,影响了团组织社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政治思想素质,是摆在团的各级组织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必须加强团员教育

  3、加强团员教育是提高团员素质的基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全团结合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团员思想实际,先后开展了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以学习整党文件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和颁发团员证过程中的团员意识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团员素质提高的主要措施是加强教育。鉴于目前团内的思想状况和共青团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所担负的任务,各地团组织明年要从实际出发,集中一段时间,对团员进行一次以团员意识教育为中心的思想整顿,使团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4、在思想整顿中,团员意识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强化团员的先进意识和模范意识,帮助团员全面认识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员意识教育要注意突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开展学雷锋、学先进活动,用雷锋精神规范自己的行动。要使广大团员真正认识到: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反对一切怀疑和否定党的领导的观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原则,反对那些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鼓吹经济私有化的思想和观点;必须坚持走改革开放的强国之路,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反对任何企图把改革开放引向偏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思潮;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反对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团员意识教育还必须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艰苦奋斗教育,国情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结合起来。

  5、团员教育要坚持理论灌输与思想疏导相结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各级团组织要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旗帜鲜明地向广大团员进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在全团开展深入持久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学习活动,帮助团员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理解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防止和克服思想上的片面性、盲目性和摇摆性。学习活动要制订规划,建立制度,循序渐进,持之以恒。要大张旗鼓地树立和宣传各条战线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广大团员牢固地树立团员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团员教育要从实际出发,联系团员的思想状况和实际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要继承和发扬共青团长期形成的团员教育的好传统、好方法,根据当代青年的特点,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创新。

  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要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

  6、对团员既热情爱护又严格要求,是团员队伍建设的基本经验。热情爱护就是要充分地信任和满腔热情地关心团员,表达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激励他们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严格要求就是要严肃团的纪律,严密团员管理,严格坚持团员标准,使团员在严格的团内生活中经受锻炼,得到提高。

  7、严肃团的纪律,以保证团员队伍形成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共青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整体,团的纪律是团内生活的准则,是实现团的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遵守团的纪律应当成为广大团员的自觉行动。因此,团的各级组织要经常对团员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团员的纪律观念。对于违反纪律的团员,要严肃地进行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同时,要按照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执行团的纪律。

  8、严密团员管理,督促团员努力履行义务。团员管理是提高团员素质的一项必要的工作。严密团员管理,可以使团员在团内经受严格的组织生活训练。要建立和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制度,通过民主生活会和团课教育,检查督促团员认真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团费,自觉履行义务。要按照团十二大的决定建立和完善团员证制度,使团员管理逐步进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认真抓好团员的年度团籍注册,保证团员与团组织之间的紧密联系。要建立起规范的团员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先进,在团内形成一种奋发向上、见贤思齐的风气和局面。

  9、严格坚持团员标准,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团员发展方针。团员队伍是“一池活水”,这是共青团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显著特点。团的战斗力不仅取决于团员的数量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团员的质量。因此,团员发展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同时,保持团员队伍数量的相对稳定和适度增长,要为提高团的战斗力打下良好的基础。近年来团员发展工作是健康的,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也确实存在着忽视积极分子培养,在青年升学、参军时搞突击发展等现象,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团员队伍的质量,必须加以纠正。团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要按照团的十二大确定的团员发展方针,严格坚持团员标准,发展团员时要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要建立青年积极分子队伍,未列入发展计划,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中学团的工作不仅是全团工作的基础,而且是团员发展的源头。要在中学推广建立“中学生团校”、“少年团校”等经验,搞好团队衔接,按有关规定发展团员。目前,团员在各条战线的分布比例很不平衡,一些战线,特别是高等院校团青比例很高。这些单位的团组织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团员素质、壮大骨干队伍上来。广大农村团青比例偏低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农村团员发展工作需要继续抓紧抓好。

  1○、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员的模范作用是共青团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在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团员发挥模范作用,就是要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一切腐朽思想的侵蚀,牢固树立与党和人民同心同德、共渡难关的自觉意识;就是要立足本职岗位,艰苦奋斗,增产节约,无私奉献,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是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与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使广大团员不断增强做一名共青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成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勤奋工作的模范,刻苦学习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树一代新风的模范。

  11、积极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共青团组织是党的后备军,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提高团员素质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基层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每年有数十万优秀团员入党。在当前加强团员队伍建设中,要继续协助党组织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广大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启发和引导团员靠近党组织,把入党作为政治上的更高追求。对于政治上坚定,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当及时负责向党组织推荐,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为提高团员素质创造良好环境。

  12、推进和完善团的基层工作改革。近年来,团的基层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同时,也存在着薄弱环节:一些团的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有的处于松散瘫痪状态,难以担负起培养教育团员、提高团员素质的任务。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必须研究基层存在的问题,继续下苦功夫抓基层,治理整顿松散瘫痪,使团的基层建设逐步得到加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团十二大提出的《关于团的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从实际出发改革和加强基层工作。要进一步确立以党的助手为核心内容的团的三项社会职能,发挥基层团组织既教育青年又服务青年,既代表青年又引导青年新的劳动组合方式,不断调整团的基层组织设置,特别要注意把治理整顿中出现的待业青年中的团员和返乡团员组织起来,加强教育和管理;要加强基层团的民主建设,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组织团员积极参与团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使团员经受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和锻炼;要继续抓支部,打基础,同时要注重加强基层团委的建设,发挥基层团委在团的基层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使基层团的建设和改革形成整体效益,迈上新的台阶。

  13、改进团的活动方式。团的基层组织要围绕提高团员素质,广泛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思想教育、生产建设、文化娱乐及其他各类活动,努力做到育导结合、情理相济。要让团员参与团的活动的设计、组织,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活动中增强能力、丰富知识,陶冶情操,坚定信念。团的活动要打破封闭状态,在区域性范围内适度扩大团的活动规模,逐步实现基层团的工作与活动的社会化。要充分利用社会的有利条件,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聚精会神地抓好团员队伍建设

  14、团的领导机关切实做到“团要管团”,把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搞好团的自身建设,是团组织充分发挥社会作用的基本前提,是团的工作全面发展的需要。团的领导机关要克服那种忽视团的自身建设的做法,把抓好团员队伍建设作为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统一协调,形成合力,扎实工作,使加强团员队伍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团的领导机关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倾听和体察团员呼声,发现和解决团员队伍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基层团员队伍建设创造条件,给予指导。

  15、团的各级干部要提高自身素质,为团员作出表率。团的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马列著作、毛泽东同志著作和邓小平同志著作。首先要学好马克思主义哲学,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深入基层,参加劳动,做青年的知心朋友。在服务青年的同时提高自己,用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影响、带动广大团员,努力成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心青年工作,熟悉本职业务,为广大团员青年信赖的共青团干部。团的上级组织要加强团干部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全会认为,最近一个时期,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对团员队伍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为团员锻炼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只要团的各级组织和全团同志共同努力,扎实工作,坚持数年,团员队伍建设一定能够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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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富余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余职工,是指自治区境内企业按照定员定额精简的和生产工作不需要的,应该或者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多渠道就业,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积极探索各种途径,发展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兴办第三产业,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组织劳务输出,增加就业岗位。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
第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鼓励和支持企业的部分生产、技术骨干,带领富余职工创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企业应当在资金、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六条 企业为了安置富余职工,可以将闲置多余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通过租赁、出售、转让或者投资等方式调剂给新办的经济实体;新办经济实体可以面向市场开发新的生产项目,承担本企业内的劳动项目和企业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

第七条 企业自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凡当年安置富余职工达到原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的,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富余职工占企业原职工人数30%以上,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核
批准后,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第八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创办初期缺乏资金的,银行应当根据政策规定予以支持,劳动部门给予借款或者贴息扶持;财政部门可以运用当年安排的扶持生产资金和促产周转金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鼓励和帮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临时借调的,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企业双方在协议中商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招聘职工时,当地劳动就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企业富余职工;录用单位与职工签订两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应当付给用人单位不低于1500元的安置费。
用人单位招用富余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并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试用合格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在能够安排富余职工的岗位上使用本企业外的劳动力,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清退,空出岗位安排富余职工。
第十二条 鼓励有优势的企业兼并濒临破产和停产企业,并接受安置职工。企业主管部门、银行、财政、劳动等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或者改组,在事先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和合理确定资产负债额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将其有独立生存能力的部分单位(包括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分厂、车间和部门)分离出来,重新组建新的企业,优先安排原企业的职工。
第十四条 实行产权全部转让或者被拍卖的企业,其职工安置,由取得原企业产权的企业或者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转让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中确定。企业产权转让和拍卖所得,应当首先用于职工的安置和解决好职工的基本生活,并可以从变卖的收益中,一次性划出部分资金作为
职工保险基金、基本生活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金。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积极组织富余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劳动就业部门可以给予企业适当的补贴。富余职工在培训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发放,其标准应高于企业内停工待岗的其他职工。
第十六条 企业对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退岗休养期计算工龄,并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养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
休手续。
第十七条 对停产、半停产或者不能为职工提供全时工作岗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连续计算工龄,允许职工从事其他有报酬的社会劳动,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因生产工
作需要,企业可以通知职工回单位上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单位报到的,企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并发给基本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发给工资。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对富余职工中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25年的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连续工龄20年的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二十条 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按规定安置的残疾人员,企业不得将其列为富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富余职工辞职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外出务工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挂靠人事手续,将本人档案交由劳动部门保管,并按规定由本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此连续计算工龄和养老投保年限。
第二十二条 富余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富余职工,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对在原企业有住房的,企业应当准许其参加和在职职工一样的住房改革。
经企业批准辞职的富余职工,在失业期间可参照其他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原工龄和投保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富余职工可以凭单位出具的待工证明,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遇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持有单位证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富余职工,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通过提供职业信息、转岗培训、组织洽谈等形式,优先推荐就业。富余职工就业不受所有制身份限制,可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也可以临时借调。
第二十五条 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富余职工的单位与需要用人的单位直接洽谈,以劳务输出形式进行合作。富余职工劳务期间的医疗、福利、保险等待遇,由劳务输出单位和输入单位协商确定;也可以采取有偿安置的办法,由富余职工输出企业向输入企
业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用,数额由企业双方商定。劳动部门应当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富余职工因执行本办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1月19日

关于印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府办〔2006〕33号


关于印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促进我市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由财政、劳动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荐就业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培训补贴、职业教育、小额贷款、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宣传教育、扶持农业发展等项目支出,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三)其他资金。

第五条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支出。主要用于: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创业奖励。

  (二)就业技能培训支出。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包括新成长劳动力)的定向项目培训、就业见习训练和本市户籍劳动力自主参训。

  (三)推荐就业及劳务组织安置就业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村(社   区)劳务组织安置属地大龄、闲散劳动力补贴。

  (四)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出。主要用于:工资差额补助、灵活就业补助。

  (五)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实现就业支出。主要用于:技能培训和企业岗位培训、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大中专在校生技能或职称证书奖励。

  (六)实施技能人才培训计划支出。主要用于:岗位成才奖励、优秀技能人才奖励。

  (七)鼓励企业吸纳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补贴支出。主要用于:企业岗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促进就业先进企业奖励。

  (八)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及运行费用支出。主要用于: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建设、村(社区)就业服务人员聘用。

  (九)宣传教育支出。

  (十)扶持农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园区建设等方面。

  (十一)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的专项设备购置支出。

  (十二)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创业东莞”工程的其他支出。

以上各项补贴支出,原则上由市、镇(街道)按8:2的比例分担,具体实施按照《“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支付标准、分担比例及申领办法》执行(详见附表)。


第三章 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市、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在每年年终前由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在每年人大审核通过的财政预算后,把关于“创业东莞”工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和人员经费的安排情况以及资金负担比例下达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应(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年本镇(街道)安排的项目情况及时落实配套资金。

  (二)“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支出按年度预算执行,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由各资金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 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认真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四)各资金使用单位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决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决算和说明。“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镇(街道)财政分局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资金划拨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设立“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使用资金时,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划拨给镇(街道)财政专户或直接拨给有关使用单位。市财政专户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实行专户专账核算。

第八条 镇(街道)财政相应设立“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每年镇(街道)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和收到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统一划拨到镇(街道)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时再按要求拨给村(居)委会或直接拨给有关使用单位。镇(街道)财政专户资金由镇(街道)财政分局直接管理,实行专户专账核算。

第九条 各镇(街道)应承担由市统一组织和支付的项目费用支出,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由市财政将市、镇(街道)应承担的事项及其资金以书面通知至各镇(街道)财政分局(抄送给镇(街道)劳动分局),双方核实后,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必须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末前将款项汇入市财政专户。若有村级应承担的款项,由各镇(街道)财政分局负责收缴。镇(街道)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上缴镇(街道)、村(社区)应承担的款项,由市财政按季度在应下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中扣减。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缴费用的镇(街道),由市就业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

第十条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荐就业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促进就业扶持政策补贴及其他一般性专项支出。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原则,市财政应拨付的各类资金具体拨付流程如下:

  (一)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各项补贴性支出。各镇(街道)应承担的各项补贴资金,由镇(街道)财政按季从镇(街道)“‘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划拨至市财政“‘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再由市财政从“‘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统一拨付。

1.培训补贴、推荐就业补贴及劳务组织安置就业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企业培训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技能人才奖励补贴的资金拨付程序。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劳务组织以及符合个人补贴申请条件的个人,应根据相关补贴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并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每月15日前,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全市就业补贴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核定后,从“‘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划入申请单位及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2.个人小额贷款资金、创业奖励经费、奖励充分就业社区、企业促进就业奖励经费根据具体操作办法从“‘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拨资金。

3.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助学津贴资金支付程序。我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申请助学金,经就读学校确认,由所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汇总报送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直接通过集中支付拨到“低保”家庭帐号。

  (二)由市、镇共同负担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以及人员经费支出。

1.建设镇(街道)就业服务平台、职业指导室费用支付程序。镇(街道)一级的就业服务平台、职业指导室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统一开展实施。由市财政将市、镇应承担的资金统一拨付,并以书面通知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应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将镇(街道)负担的款项汇入市财政专户。

2.建设村(社区)一级就业服务平台、落实村一级工作人员聘用费用支付程序。镇(街道)劳动服务就业服务中心、财政分局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由市财政把市级应负担的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镇(街道)财政筹集本级财政应负担资金后,统一从镇(街道)“‘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拨付。

  (三)其他一般性项目支出,由市财政按一般专项资金拨款程序拨付。包括:

1.东莞市劳动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资金;

2.扶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3.建立东莞再就业培训基地,规划新建东莞高级职业技术学院资金;

4.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创业东莞”工程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将本镇(街道)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应将本镇(街道)“创业东莞”工程资金的收支情况,在每半年终了20日内上报给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确保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创业东莞”工程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监督、审计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及培训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各项相关补贴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其补贴资金,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创业东莞工程的贯彻落实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对镇(街道)领导班子工作实绩量化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五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创业东莞工程资金的跟踪问效,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把绩效考评结果和资金预算安排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用款单位的用款责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支付标准、分担比例及申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