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0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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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0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0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200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南宁市200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及南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及职业教育招生制度的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构建“开放式、多模式”的办学格局,使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贯通,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升学机会,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自治区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今年我市初中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继续实行“两考”分离。毕业考试由各校自行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和质量分析;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命题,市、县教育局分别组织市区和七县中考的考试、评卷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中考招生不设加分项目。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和初中阶段曾获市级以上奖励的应届毕业考生,以及父母有特殊贡献(如烈士、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的考生。



  第三条市区(不含七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对市区的城乡学生要一视同仁。城区管辖的乡(镇)的初中毕业生与市区的城市初中毕业生一样,可以到市区的各类高中阶段学校报名就读;能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在同等的条件下应尽可能接收各城区乡镇的初中毕业生就读。市三十三中定向招收一定比例的城区各乡(镇)初中毕业生。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依法鼓励企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并保护企业事业办学校的生源,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铁路系统工作的考生须回铁路系统举办的普通高中就读,其他企事业办高中学校可招收一定数量的市属考生,而办有高中学校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弟也可选择到市属普通高中或职业学校就读。



  第五条父母常住户口均不在我市而本人户口单独迁入我市市区投亲靠友的考生,如属于《南宁市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商品房、受聘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行办法》(南府发〔1999〕56号)规定之列的,该生待遇与我市考生一样,但考生需向招生学校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如不属于《南宁市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商品房、受聘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行办法》规定之列的,考生应回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需要在我市借考、借读的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招办)同意后,可在我市借考、借读,所需费用按市物价局审核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市区以及七县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原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以下同),由市、县教育局根据南宁市教育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和南宁市2004年招生计划,结合各招生学校的教师、教室、教学设施和设备等办学条件制定和下达指令性招生计划和指导性招生计划;其他招生学校,如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由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各自所管辖的学校的办学条件等情况制定和下达招生计划。



  第七条市区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市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由县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以及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区、市劳动部门的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区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参加中考的考生中录取新生,全市不统一划定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或录取等级,由各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报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一年多次招生,各招生学校可以从应(历)届初中毕业生中,凭初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证明录取新生,其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可以跨省招生,其他各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后也可以跨地、市招生。



  第九条高中阶段学校继续实行“双向选择”的招生办法,即考生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择优录取学生。各招生学校分别在市中招办指定的地点和本校内设立招生报名点,参加中考的考生凭中考准考证和中考成绩单直接到招生学校的报名点报名,未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可凭初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证明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市中招办不直接受理考生报名的有关事宜,也不统一分配落选的考生入学。



  第十条允许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立项建设学校在完成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招收一定数量的逐步按教育成本收费的指导性计划生。



  第十一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报名、录取时间段内,同时接受学生报名和录取新生。各校必须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指导性招生计划的招生。在考生报名期间,考生可以多次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择优录取学生。任何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考生自由选择权,即不能阻止考生报名或退出,对未被录取的考生,学校应及时返还相关证件和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考生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计划招生必须严格实行“三限”,即限人数、限分数和限钱数。限人数,即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收新生,严格维持正常班额标准,不允许突破计划招生;限分数,县级中学指导性计划招生分数线不得低于该校指令性计划招生最低成绩50分。限钱数,即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向各类学生收取赞助费。



  第十三条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普通高中不能自行扩大指导性招生计划,如需扩招,须以书面形式报市中招办(一式二份),经市中招办同意后方可扩招;中等职业学校如需招收综合高中班,须以书面形式报市中招办(一式二份),经市中招办同意后方可招生,并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有违反,将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为了遏制初中择校借读的现象,鼓励小学毕业生就近升入初中就读,使更多的初中学校都有学生能升入重点高中就读,使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将二中、三中指令性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定向分配到市区各承担地段招生任务的初中学校。市二中和市三中先招收非定向的招生数,各初中学校再根据定向分配的招生数,在本地段生源参加中考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选送。定向分配的具体比例名额分配和新生录取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第十五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公示制度,招生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必须向考生公示以下内容:学校简介(含师资、设施,包括学生住宿等办学条件)、指令性招生计划、指导性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条件、报名的起止时间、录取时间、录取批次及每个批次的比例、新生录取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招生学校持考生准考证、分数条和录取名册到市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提取考生档案;中等职业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名册到市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提取学生档案。各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发放的新生录取通知书须经市中招办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随父母工作调动,户籍新迁入我市城区的外地考生,需要到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必须持中考档案材料(即原就读地中招办证明、考生登记表、中考成绩单)、户口簿及家长单位证明到市中招办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选择招生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要求,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普通高中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应在5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市教育局向自治区教育厅报批后方可举办,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学校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后可逐步做到面向市外进行指导性计划招生。



  第二十条各招生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发展规划和教学实际,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在计划内招收一定数量的特长生。但应在5月31日前向市中招办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公布招收特长生的条件,经过相关考核再公示预录取名单,最后报市中招办批准后正式录取。



  第二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实行弹性学习制和学分制的专业,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开班时间,收费按物价部门审核的项目和标准在开班时收取。



  第二十二条有能力的高中阶段学校要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



  第二十三条我市城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必须遵守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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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全市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宏观性原则。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原则。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尽量客观。
  (三)引导性原则。用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体现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行业与市场主体的发展。
  (四)可操作性原则。选取各行业的共性指标,指标概念清晰明确,计量方式统一,既能反映实际情况,又便于比较优劣。
  二、指标体系构成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由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和行业发展指标体系构成,分别对县(市)区、高新区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8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4项。
  行业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效益与贡献、结构与质量、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6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2项。
  三、考核范围、时限及方法
  (一)考核范围及时限。自2007年起,按年度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和40个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二)计分方法。
  1.区域发展考核。将指标体系中18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全市各县(市)区、高新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县(市)区、高新区总分及排序。
  2.行业发展考核。将指标体系中16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每一指标以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行业总分及排序。
  (三)考核奖励。每年3月份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地税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经技术处理后,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表彰奖励的县(市)区、高新区(综合排序前3名)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排序前6名)名单。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四、职责分工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市地税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工作。
  附件:1.济南市服务业区域发展指标体系
     2.济南市服务业行业发展指标体系
     3.40个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维护交通秩序,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的环境,并为绿化首都、美化市容创造条件,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定方案》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地区的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以下简称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按以下规定保持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即规划道路红线,下同)之间的距离:
1、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视城市道路宽度而定:城市道路宽度在150米以上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15米;城市道路宽度在150米以下(含150米)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30米。
立体交叉引桥高出地面的,建筑工程距离引桥路面外边线的宽度不小于30米。
特殊形式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由市规划管理局视具体情况确定。
2、平交路口周围30米范围内,根据规划的需要,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宽度不小于10至20米。
3、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由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规定。
4、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设临时性建筑工程,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但建筑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至15米。
现有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禁止新建临时性建筑工程。
二、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按规定宽度保留的空地,由市规划管理局安排用途。在用途确定前,可暂由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绿化。
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包括饭店、旅馆、写字楼、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大型商场等),除按本规定进行建设外,还须按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留足停车场和绿化用地。
四、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建设但尚未施工的建筑工程,由市规划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重新审定。
市人民政府1984年2月10日批准施行的《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中,有关城市干道通过城镇地区路段的隔离带宽度的规定,一律按本规定修订。



198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