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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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以下简称?双方?),

  考虑到加强两国业己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

  认识到渔业合作符合双方渔业和经济发展的共同利益,

  根据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双方对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共同关注,

  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双方在渔业方面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共同希望按照以下目标开展工作:

  1.在渔业领域进行开发活动;

  2.联合培训项目,联合考察活动;

  3.在生产方面共同促进建立合资企业,以及水产加工品销售。

              第二条 合作领域

  1.双方认为如下渔业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关注和利益。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促进在这些领域合作的发展。

  2.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为:

  a)捕捞业;

  b)水产品行业;

  c)渔业教育;

  d)渔港发展及完善;

  e)船舶修造;

  f)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合作机制

  1.为保证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双方同意成立相当级别的渔业合作委员会。

  2.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上述领域内的具体合作计划和实施方式。

  3.根据需要,可在该委员会下设立工作组。

              第四条 启动

  各方应在本谅解备忘录生效后3个月内指定一名代表,并在确定该代表后三个月内,提出合作的具体意向和建议。

              第五条 谅解备忘录的修订

  对本谅解备忘录的任何修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争端解决

  双方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时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第七条 生效、期限和终止

  1.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修改或延长有效期。

  2.一方可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随时终止本谅解备忘录。

  3.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应影响在本备忘录下制订的任何计划的有效性或执行期。

  本谅解备忘录由下列经各自政府机构授权的人员签署,以昭信守。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1年4月23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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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2005〕14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合理使用教育资金,充分发挥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率。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99〕97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市政〔2003〕33号)精神,特制定市辖区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办法。

  一、使用原则

  教育费附加使用要合理有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项用于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二、分配办法

  (一)教育费附加按辖区在校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1. 确定可分配数。由市财政局根据教育费附加上年度实际征收入库数,确定本年度教育费附加年初预算(上年度实际收入数乘上一定增长比例),减去有关扣减经费既为本年度可分配数。具体扣减项目为:返还企业办学校的返还数;按规定20%用于职业教育部分(按全年征收入库数减去返还数后的20%)。

  2. 参加分配的学生人数以上年秋季入学统计的市区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为基准(不含民办学校及职业中学)。

(二)计算方法:

1. 将教育费附加可分配数除以参加分配的学生总数,计算出每生可分配教育费附加数,即生均数;

  2. 用生均数乘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五个城区参加分配的学生人数,分别计算出市本级及五个城区各自分配的数额;

  3. 分配给五个城区教育费附加总额中,70%直接拨付城区使用,30%集中市里统筹安排城区学校使用。

  三、使用方式

  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及30%统筹部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本年度预算指标,提出使用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合理使用教育资金,充分发挥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效率,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99〕97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2004〕90号)精神,特制定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办法。

  一、使用原则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要合理有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主要用于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全市教育科研专项经费。

  二、分配办法

  (一)确定分配基数

  1. 确定可分配数。由市财政局根据地方教育附加上年度实际征收入库数确定本年度地方教育附加年初预算(上年度实际收入数乘上一定增长比例),用预算数减去返还企业办学校的返还数、代征手续费及全市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等部分(三项合计不超过10%)后,余下部分作为市本级与五城区之间的分配数,用于教育技术装备。

  2. 参加分配的学生人数以上年秋季入学统计的市区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为基准(不含民办学校及职业中学)。

  (二)计算方法

  1. 地方教育附加可分配数按6:4的比例在市本级与五城区之间进行分配,即按照市本级60%、五城区40%的比例分别计算出市本级和五城区分配所得数;

  2. 按五城区分配所得数除以五城区参加分配的学生总数计算出每生可分配数,即生均数;

  3. 用生均数分别乘以各城区的学生人数,核定各城区可分配的地方教育附加总额。

  三、使用方式

  五城区各分配得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数额由各城区拟定采购计划报市教育局,统一由市政府采购办采购后由市教育局下拨至各学校。

  由市教育局根据本级学校和各城区教育局上报使用计划,提出使用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所属单位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维护管理和改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广电基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工程建设的实际反映,是维护使用和改扩建的技术依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按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从项目提出、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所形成的工程文件、图纸图表、设计更改、隐蔽工程记录、设备设施调测记录、各阶段验收记录以及声像资料等各种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电总局所属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条 对于在收集、整理、保管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或完善档案的管理制度、改进保管技术措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广电总局所属各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确立与工程项目任务相适应的档案资料管理机构或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制定切实有效的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2、具备工程建设和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
3、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存留工程原始档案资料,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借用或复制。
第十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进行。从项目申请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中所形成的文件、图纸、资料,随时进行积累、整理、立档和保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档案资料的损毁和遗失。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各参建方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的职责,监督其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整个工程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在交工后),须及时检查施工、监理等参建方对档案资料的管理情况。对于各参建单位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的具体要求,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页面整洁、字迹清晰。
3、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符合归档要求,便于保管检索。
第十四条 竣工图是建设项目的实际反映,是维护使用和改扩建的技术依据。竣工图应按以下三种情况绘制:
1、利用施工兰图改绘的竣工图。凡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完全按图施工的,可以在施工图(新兰图,由建设单位提供)上加盖红色竣工图印章后,即作为竣工图;
2、设计变更不大的,可在新兰图上清楚、准确地修正,并在修改位置引出索引线注明修改依据,注明洽商编号、修改日期、内容、修改人,修改好的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3、重新绘制竣工图。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结构形式、平面布置、工艺流程有重大变更的;或图纸改动部分超过40%的;或虽改动不大但改动后图面不清的都必须按工程实际重新绘制竣工图。绘制时,必须参照原施工图和专业的统一图示,并在底图的右下角绘制竣工图图签。
第十五条 应归档的工程文件资料、保管单位及保管期限,详见附表。其中保管期限的要求是:
短期:不得短于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十年;
长期:不得短于基建项目的设计寿命;
永久:不得短于基建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十六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建项目档案资料,要进行清理鉴定,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经过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七条 涉密的工程档案资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要求将有关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并按照地方政府和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好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竣工图纸和其他工程档案资料的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如不能按时提交档案资料,或提交的档案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依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电总局计财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