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2:02   浏览:9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关于印发《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
机械行业特点和技术工人队伍的实际状况,拟定了《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曾以(85)机劳字76号文印发了《评定工人技师职称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机械行业的大、中型国营企业进行了试点。经过三年的实践,效
果较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受到了企业和广大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拥护,调
动了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今后技师聘任制工作,应按照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
暂行规定》和《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进行。现将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的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
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试点。试点企业中已按照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评定工人技
师职称的若干规定》评定了工人技师职称的,可在这次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聘任技师比例限
额内,进行技师聘任工作。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二、对在国家经委部署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以外按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今年部署,
已经进行工人技师职称评定工作的企业,可按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印发的《评定工人技
师职称的若干规定》进行工人技师职称的考评工作。

  三、各地区已成立的技师考评组织,要继续搞好此项工作。原有组织不健全的,可按《实
施意见》进行补充、调整,没有成立的应尽快成立起来。

  四、关于技师合格证书问题,在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发布之前,暂继续
使用原机械工业部印制的技师证书。

  请将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人事劳动司和劳动人
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
  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
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
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
从事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名称

  机械行业技师职务名称统称技师。

  三、工种范围

  技师聘任制要在技术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机械行业首先在技术等级标准为高级
工(或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非技术工种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中级工到顶的工
种,不实行技师聘任制(具体工种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技师是生产中的技术骨干,是技术精湛的能工巧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
管部门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要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工人总数的2%以内。
企、事业单位的比例限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组织情况、技术复杂程度和技术
工人素质等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在上级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各工种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五、任职条件及考核要求

  考评技师要以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生产经验、工作成就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为依据,
具体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职业培训、自学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本专业工种规定的高级工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上有高超的技艺,解决过某些关键操作
技术问题,对产品、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过重要的改进意见,并取得了明显
成果,在省市系统组织的高级工操作比赛中成绩优异。

  (五)刻苦钻研技术,热心培养中、青年技术工人,并能无保留地传授个人技艺、经验
和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考评组织

  (一)根据《暂行规定》和《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的
要求,技师考评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统一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考评工作。为此,各地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办应建立技师
考评组织,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机械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

  企、事业单位也应建立技师考评组织,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生产设备
等实际情况,负责推荐本单位考评技师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技师考评组织进行考核评定,
或负责进行技师的具体考评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考评组织的成员由主管领导和劳资、教育、技术、总师办、工会等
部门的领导和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操作技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员组成。

  七、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平均二十元核定。具体津
贴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根据不同工种的生产岗位、劳动条件、责任
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其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脱离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
工作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八、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
门的实施意见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办,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制
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人事劳动司。

附: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名称表

通用工种: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一、熔炼、铸造部分 || 6 |炼钢工
1 |铸造工 || 7 |电炉配电工
2 |化铁工 || 8 |粉末冶金压制工
3 |有色金属熔炼工 || 9 |粉末冶金烧结工
4 |筑炉工 || | 二、锻造部分
5 |炉料工 ||10 |锻压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三、热处理表面处理部分||31 |无损探伤工
11 |热处理工 || | 九、电工部分
12 |电镀工 ||32 |内外线电工
13 |油漆工 ||33 |维修电工
| 四、机床加工部分 ||34 |有线电维修工
14 |车工 || | 十、动力部分
15 |镗铣工 ||35 |热工仪表检修工
16 |齿轮工 ||36 |管道工
17 |磨工 ||37 |起重工
18 |刨工 ||38 |制氧工
19 |电火花加工工 ||39 |煤气工
| 五、钳工部分 ||40 |锅炉工
20 |钳工 ||41 |空气压缩机工
21 |工具钳工 ||42 |乙炔工
| 六、冷作、铆、焊部分 || | 十一、检验部分
22 |铆工 ||43 |模型检查工
23 |电焊工 ||44 |铸件检查工
24 |气焊工 ||45 |锻件检查工
25 |冷拔工 ||46 |机械检查工
| 七、木工部分 ||47 |热处理检查工
26 |木工 ||48 |电镀、油漆检查工
27 |模型工 ||49 |铆、焊检查工
28 |制材工 ||50 |计量鉴定修理工
| 八、理化实验部分 ||51 |电工仪表修理工
29 |工业化学分析工 || | 十二、机动车部分
30 |物理金相实验工 ||52 |机动车修理工
---------------------------------



专业工种(一)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机械工业专业工种部分 ||10 |调速器装配工
| 一、电机制造 ||11 |辅机电气装配工
1 |绕线工 ||12 |电机装配检查工
2 |浸渍工 ||13 |电机试验工
3 |路圈绝缘工 ||14 |电气检查工
4 |铁芯装配工 || | 二、汽轮机制造
5 |换向器装配工 ||15 |汽轮机装配工
6 |嵌线工 ||16 |试车工
7 |压铸铝工 ||17 |装配试车工
8 |电机装配工 ||18 |叶片铣工
9 |水轮机装配工 ||19 |叶片轧钢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三、锅炉制造 || | 八、变压器制造
20 |弯管工 ||56 |硅钢片冲剪工
21 |弯卷工 ||57 |铁芯装配工
22 |批磨工 ||58 |变压器绕线工
23 |压力焊工 ||59 |线圈压装工
24 |装配工 ||60 |真空浸溃工
| 四、电机车制造 ||61 |变压器装配工
25 |机械装配工 ||62 |绝缘部件制造工
26 |电器装配工 ||63 |互感器绕线工
27 |机械装配检验工 ||64 |互感器装配工
28 |电器装配检验工 ||65 |水泥电抗器制造工
| 五、电焊机制造 ||66 |产品试验工
29 |电器设备制造工 || | 九、开关电器
30 |电气检查工 ||67 |高压开关装配工
31 |电焊机装配工 ||68 |低压开关装配工
32 |产品试验工 ||69 |高压电器试验工
33 |控制设备装接工 ||70 |低压电器试验工
| 六、电炉制造 ||71 |自控装置装配工
34 |装配钳工 ||72 |配线工
35 |液压装配工 ||73 |弹簧制造工
36 |感应器制造工 ||74 |绝缘铣工
37 |电气试验工 ||75 |绝缘车工
38 |电气装配工 || | 十、真空开关电器
| 七、电工仪器仪表、继电器制造 ||76 |玻璃封接工
39 |塑料成型工 ||77 |真空氢保护焊接工
40 |压铸工 ||78 |排气工
41 |电气计量检定工 ||79 |陶瓷金属封接工
42 |实验室仪表装校工 ||80 |蒸铝涂复工
43 |开关板仪表装校工 ||81 |老练测试工
44 |电度表装校工 || | 十一、电力电容器
45 |直流仪器装校工 ||82 |电容器装配工
46 |电子仪器装接工 ||83 |真空浸溃工
47 |电子仪器调试工 ||84 |电容器产品试验工
48 |实验室仪表检查工 || | 十二、电力整流器
49 |开关板仪表检查工 ||85 |扩散工
50 |电度表检查工 ||86 |制版工
51 |直流仪器检查工 ||87 |欧姆接触工
52 |电子仪器检查工 ||88 |表面造型工
53 |继电器装置装配工 ||89 |陶瓷金属焊接工
54 |续电器装置校验工 ||90 |金属玻璃珐琅焊接工
55 |继电器装置检查工 ||91 |封装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92 |硅元件检验工 ||130|铝杆连铸连轧工
93 |变流装置、装配、配线工 ||131|拉线工
94 |变流装置调整试验工 ||132|制模工
| 十三、电碳制造 ||133|软化工
95 |备料工 ||134|绞线工
96 |金属粉末制造工 ||135|连续硫化工
97 |混料工 ||136|切纸工
98 |压制工 ||137|绞线纸包工
99 |焙烧工 ||138|成缆工
100|石墨化工 ||139|真空浸油工
101|加装工 ||140|压铅工
102|产品试验工 ||141|装铠工
103|检查工 ||142|高压附件工
| 十四、电瓷制造 ||143|电缆修理工
104|制料工 ||144|同轴屏蔽工
105|真空挤料工 ||145|挤塑工
106|石膏模型工 ||146|交联绝缘工
107|成型工 ||147|绞缆工
108|修坯工 ||148|压铝工
109|上釉工 ||149|通讯纸包工
110|装出窑工 ||150|漆包工
111|烧窑工 ||151|绕包工
112|瓷件研磨工 ||152|浮体冲压装配工
113|电瓷装配工 ||153|产品试验工
114|熔断器装配工 ||154|电解酸洗工
115|质量检查控制工 ||155|镀锡工
116|大套管装配工 ||156|编织工
117|产品机电试验工 ||157|硫化纵包工
118|避雷器电阻体制造工 ||158|混橡工
119|避雷器装配工 ||159|涂胶工
120|电火塞焙烧工 ||160|混塑工
121|电火塞装配工 ||161|纸浆绝缘工
122|电火塞成品检验工 || | 十六、绝缘材料
123|电火塞制坯工 ||162|硅有机合成工
124|玻璃绝缘子配料工 ||163|绝缘漆树脂工
125|玻璃绝缘子熔化工 ||164|压塑料制造工
126|玻璃绝缘子成型工 ||165|纤维上胶漆布工
127|玻璃绝缘子钢化工 ||166|卷、压制品工
| 十五、电线电缆制造 ||167|云母制品工
128|熔铸工 ||168|绝缘检查工
129|压延工 ||169|复合制品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170|薄膜制造工 || | 二十二、自动化仪器、仪表、材料、
| || | 元件制造
171|合成纤维纸制品工 ||206|自动化电气仪器仪表装校工
172|绝缘用料合成精馏工 ||207|自动化机械仪器仪表装校工
173|绝缘污水处理工 ||208|玻璃仪表工
| 十七、电焊条制造 ||209|特种合金熔炼工
174|电焊条制造工 ||210|特种合金热轧工
| 十八、铅蓄电池制造 ||211|特种合金冷轧工
175|铸型工 ||212|特种合金热处理退火工
176|制铅粉工 ||213|特种合金制(修)模工
177|生极板制造工 ||214|贵金属制品工
178|化成工 ||215|湿法冶金工
179|装配工 ||216|永磁造型工
180|混橡工 ||217|永磁热处理工
181|橡胶制品成型硫化工 ||218|永磁磨削工
182|微孔橡胶隔板工 ||219|永磁检验工
183|蓄电池试验工 ||220|永磁制粉工
184|蓄电池检验工 ||221|波纹管成型、整形工
185|橡胶制品检验工 ||222|膜片膜盒工
| 十九、光学仪器制造 ||223|平面宝石轴承制造工
186|粗磨工 ||224|槽型宝石轴承制造工
187|平面工 ||225|通孔宝石轴承制造工
188|球面工 ||226|人造宝石制造工
189|磨边工 ||227|专用磨料磨具制造工
190|胶合工 ||228|宝石轴承检验工
191|真空镀膜工 ||229|掩膜原版制造工
192|刻度工 ||230|外延工
193|照相工 ||231|氧化扩散工
194|仪器装校工 ||232|光刻工
195|仪器检验工 ||233|测试工
196|零件检验工 ||234|典型试验工
| 二十、实验室仪器制造 || | 二十三、分析仪器制造
197|天平装校工 ||235|元件制造工
198|传感器装校工 ||236|炉焊工
199|应变仪类调试工 ||237|机械装校工
200|试验箱电气装调工 ||238|电器装校工
201|试验箱体制作工 ||239|总机校验工
| 二十一、光学玻璃制造 || | 二十四、汽车制造
202|耐火材料制品工 ||240|装配工
203|焙炼工 ||241|装配调整工
204|光性测试工 ||242|散热器制造工
205|热性、化稳性测试工 ||243|轴瓦双金属带浇铸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244|机械加工生产线调整工 ||280|树脂磨具成型工
| 二十五、轴承制造 ||281|橡胶磨具硬(硫)化工
245|锻 工 ||282|涂附磨具工
246|车 工 ||283|涂附磨具检查工
247|磨 工 ||284|有机磨具成型工
248|热处理工 ||285|有机磨具素烧工
249|装配工 ||286|有机磨具烧成工
250|钢球磨、研工 ||287|橡胶磨具混成工
251|锻件检查工 ||288|有机磨具检查工
252|热处理检查工 ||289|有机磨具制块工
253|零件、成品检查工 ||290|有机磨具合成工
254|仪器检查调整工 ||291|有机磨具提纯工
255|轴承试验工 ||292|有机磨具分选工
256|砂轮主轴修理工 ||293|有机磨具磨粒检查工
| 二十六、汽车电器制造 ||294|有机磨具配混料工
257|汽车电器装配工 ||295|硅炭棒成型工
258|汽车电机装配工 ||296|硅炭棒烧成工
259|汽车电器试验工 ||297|硅炭棒镀粒工
260|汽车电器检查工 ||298|硅炭棒精加工工
261|钨触头(白金)制造工 ||299|硅炭棒制品检查工
| 二十七、标准件制造 || | 三十、拖拉机制造
262|冷镦工 ||300|拖拉机机械加工生产线工
| 二十八、空分设备制造 ||301|拖拉机装配工
263|钣装钳工 ||302|拖拉机检查工
264|氩弧焊工 ||303|拖拉机试验工
265|盐浴炉钎焊工 || | 三十一、内燃机制造
266|试车钳工 ||304|内燃机机械加工生产线工
| 二十九、磨料、磨具制造 ||305|内燃机装试工
267|焙烧配料工 ||306|内燃机装试检查工
268|修炉分级工 || | 三十二、排灌、喷灌机械制造
269|刚玉冶炼工 ||307|水泵装配工
270|碳化硅冶炼工 ||308|水泵装配检查工
271|磨料制粒工 ||309|水泵装配试验工
272|微粉工 ||310|喷灌机试验工
273|普通磨料、原材料检查工 || | 三十三、畜牧机械制造
274|付料工 ||311|颗粒饲料机装配工
275|无机磨具成型工 ||312|牧草收获机械装试工
276|无机磨具浇注(热蜡铸)成型工 ||313|牧草收获机械装试检查工
277|无机磨具烧成工 ||314|农牧车辆装试工
278|无机磨具加工工 ||315|养鸡成套机械设备装配工
279|无机磨具检查工 ||316|养鸡成套机械设备装配检查工
----------------------------------------------



续表5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三十四、收获机械制造 || | 四十、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
317|谷物联合收割机装试工 ||329|茶叶机械装试工
318|谷物联合收割机装试检查工 || | 四十一、拖拉机、内燃机配件制造
| 三十五、场上作业机械制造 ||330|冷挤压工
319|脱粒机装试检查工 ||331|冷镦工
| 三十六、耕作机械制造 ||332|花健工
320|机耕船装试工 ||333|齿轮箱试验检查工
321|机动插(拔)秧机装试工 ||334|液压元件装试工
| 三十七、运输机械制造 ||335|弹簧制造工
322|拖车装试工 ||336|偶件检查工
| 三十八、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制造 ||337|油泵油咀装试工
323|装载机装试工 ||338|组合机工
324|花键工 || | 四十二、测试设备及其他行业
325|线切割工 ||339|工具铲齿工
326|装载机检查工 ||340|齿轮工具磨齿工
| 三十九、植物保护机械制造 ||341|增压器装试工
327|机动植物保护机械装试工 ||342|线切割工
328|机动植物保护机械检查工 ||343|平衡工
| ||344|测试设备试装工
----------------------------------------------
专业工种(二)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兵器工业专业工种部分 ||16 |发动机调整试验工
| 一、坦克车辆 ||17 |发动机鉴定工
1 |坦克车辆总装配钳工 ||18 |发动机修理钳工
2 |坦克车辆部件装配钳工 ||19 |发动机曲轴车工
3 |坦克车辆电器装配工 ||20 |发动机总装配检验工
4 |坦克车辆武器光学仪器装配工 ||21 |发动机附件检验工
5 |坦克车辆武器试射工 || | 三、火 炮
6 |坦克车辆冷作钳工 ||22 |深孔钻镗工
7 |坦克车辆车身体炮塔组合钳工 ||23 |拉线工
8 |坦克车辆总装配检验工 ||24 |电解工
9 |坦克车辆部件装配检验工 ||25 |火炮装配钳工
10 |坦克车辆电器装配检验工 ||26 |火炮随动系统装配钳工
11 |坦克武器、光学仪器装配检验工 ||27 |火炮随动系统调试工
12 |装甲试验弹道测速工 || | 四、枪
13 |坦克火工装配检验工 ||28 |枪管打眼工
| 二、发动机 ||29 |枪支装配工
14 |发动机装配钳工 || | 五、弹 雷
15 |发动机附件装配试验工 ||30 |液压机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六、枪 弹 ||68 |单基发射药胶化工
31 |多工位自动机工 ||69 |单基发射药压伸工
| 七、引 信 ||70 |单基发射药第一联动机工
32 |联合机工(联合钻工) ||71 |硝化甘油硝化工
33 |压电陶瓷烧结工 ||72 |硝化甘油接料工
34 |压电陶瓷研磨工 ||73 |双基发射药吸收工
35 |压电陶瓷极化工 ||74 |双基发射药压延工
36 |压电陶瓷测量工 ||75 |双基发射药压伸工
| 八、光 学 ||76 |梯恩梯硝化工
37 |陶瓷熔烧工 ||77 |奥克托金硝化工
38 |陶瓷制品工 ||78 |黑索金硝化结晶工
39 |炉料准备工 ||79 |泰铵硝化粗制工
40 |光学玻璃熔炼工 ||80 |二硝基萘硝化工
41 |浇注压延徐冷工 ||81 |火炸药理化分析工
42 |玻管、玻壳、玻璃熔炼工 ||82 |火炸药标准溶液配制与标定工
43 |石英光学玻璃熔炼工 ||83 |火炸药计量仪器鉴定工
44 |真空熔炼工 || | 十、火 工
45 |等离子焰熔炼工 ||84 |氮化纳制造工
46 |石英玻璃灯工 ||85 |三硝基间苯二酚(二硝基重氮酚)制造工
47 |不透光石英器皿制造工 ||86 |氮化铅制造工
48 |粗磨工 ||87 |黑火药制造工
49 |平面精磨抛光工 || | 十一、防毒器材
50 |球石精磨抛光工 ||88 |混合压伸工
51 |定中心磨边工 ||89 |活化工
52 |真空镀膜工 ||90 |烟雾试验工
53 |精密照像工 ||91 |防毒性能试验工
54 |精密刻度工 ||92 |药板制造工
55 |光学仪器装校工 || | 十二、塑 料
56 |光学零件检验工 ||93 |树脂合成工
57 |光学仪器检验工 ||94 |塑料压型(卷管工)
58 |光学测试工 ||95 |B—201合成工
59 |精密测量检定工 || | 十三、其 他
60 |精密量具、仪器调修工 ||96 |火炮验射工
61 |玻璃灯工(光电器件) ||97 |靶场测试工
62 |荧光屏制造工 ||98 |雷汞制造工
63 |像管装架工 ||99 |火工品试验工
64 |光电阴极制造工 ||100|化学分析试验工
65 |像管测试工 ||101|金相分析试验工
66 |夜视器件检验工 ||102|机械性能试验分析工
| 九、化 工 || |
67 |硝化棉硝化工 || |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1年12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1年12月16日)

批准任命:
刘光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曾化东、刘浩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贺文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批准免去:
马赋广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白玉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陈庭槐、侯季五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颁发《韶关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韶关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应机构改革带来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体的变化,进一步强化我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乡镇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乡镇煤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乡、镇、村、个人或合股开办的“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的煤矿(以下简称乡镇煤矿)。

二、政府和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并对本地区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布置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情况,并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三)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和报告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井进行调解,并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 各级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实行行业管理,并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在地区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乡镇煤矿职工(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者除外)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三)帮助乡镇煤矿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四)督促乡镇煤矿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法定开采范围内开采,发现违法的超层越界行为,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制止违法的超层越界行为;
(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六)对违法违章开采的乡镇煤矿进行处理或处罚;
(七)组织乡镇煤矿开展对开采范围的地质、水文、老窿等情况的调查;
(八)协助政府对影响邻矿安全生产的问题进行调解和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对作出封闭决定的乡镇煤矿实行强制封闭;
(九)设立矿山救护队,负责抢险救灾工作;
(十)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乡镇煤矿法人代表安全职责
第六条 乡镇煤矿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动场所,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
(四)根据生产岗位的特点,确定每个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员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月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煤矿企业安全管理
第七条 乡镇煤矿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与开采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第八条 乡镇煤矿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有规范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没有规范设计文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镇煤矿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施工。
乡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之后,应当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九条 乡镇煤矿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十条 乡镇煤矿实行承包经营的,双方应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者应持有《矿长安全资格证书》。承包合同必须订明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的,发包者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煤矿应建立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乡镇煤矿必须为下井工人配备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标准的水鞋、工作服、安全帽、矿灯及其他必需的防护用具。不配备上述用具的,工人可不下井作业,矿长不得因此解雇工人。
第十三条 乡镇煤矿须按省有关政策规定匹配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从事本职工作;生产工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四条 乡镇煤矿不得雇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女工从事井下作业。
第十五条 乡镇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五、煤矿安全监察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并负责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二)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对违法违章开采的乡镇煤矿作出处理;
(四)参加新建、扩建、改建乡镇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不定期的监察和监测,指导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开展工作;
(六)组织、指导安全评价机构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价;
(七)负责乡镇煤矿的矿长、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
(八)负责乡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对作出封闭决定的乡镇煤矿进行强制性封闭;
(十)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煤矿安全监察队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设置煤矿安全专项监察队,对辖区乡镇煤矿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队隶属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经贸局)领导,必要时也可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队的人员数量按各县(市、区)煤矿数量和产量综合考虑。煤矿数量在10对以下的县(市、区),每对矿井配备不少于1人;煤矿数量在10对以上的县(市、区),按照年产量5万吨/1人的数量配置。煤矿分布范围广、煤矿数量多的曲江、仁化应在煤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队。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队伍是为适应我市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而组建的队伍,必须保持该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对稳定,机构性质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确定。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队的职责是:
对辖区内的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对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督促各矿山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辖区煤矿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成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队必须配置必要的一氧化碳监测仪、瓦斯监测仪等安全工作必备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以保证安全监察队有效地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队的经费筹集
根据和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煤矿安全监察队的经费从原煤炭公司收取的煤矿安全措施费中的返回煤矿部分提取。

七、乡镇煤矿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提高我市乡镇煤矿的抗灾害能力,为矿井的关留提供决策依据,市政府决定对乡镇煤矿实施定期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评价周期为每两年一次。
第二十五条 评价对象为2001年后经省市验收合格(“三证一照”齐全)、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的矿井和通过了联合改造方案(初步)设计的矿井。对达不到年生产能力3万吨又不能提出改造方案设计的矿井,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关闭(待《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时)。
第二十六条 乡镇煤矿安全评价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条款以及矿井污水和矿渣排放的有关环保要求逐一进行,评价机构对井下各采区、工作面作全面评价。评定为不合格的矿井,必须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顿后再作复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矿井须经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安全评价机构作出安全复核评价,经复评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重新复评仍然不合格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安全评价工作过程中,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严格按标准进行评价,煤矿企业必须对安全评价工作作出如实配合。

八、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煤矿与县国营煤矿发生有关安全生产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县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乡镇煤矿之间发生有关安全生产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县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涉及封闭煤矿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报有关部门作出关闭处理。
涉及相邻行政区的乡镇煤矿发生有关安全生产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两地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九、安全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从维简费(8.5元/吨煤)中提取不少于25%作为安全措施费(即不少于2.1元/吨煤),其中:30%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掌握调剂使用(0.63元/吨煤);70%由县行业管理部门代收上交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用于煤矿安全卫生治理、事故调查处理及作为煤矿安全监察队的经费来源(1.47元/吨煤)。
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取的安措费应单立账册,用于乡镇煤矿的通风、瓦斯防治、防尘、防火、防水和矿山救护、安全培训等设施建设;重点产煤区的县行业管理部门可用安措费建立安全技术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测仪器、矿灯、充电器等小型设备,为乡镇煤矿服务。
从煤矿安全措施费中提取的煤矿安全监察队经费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监察队人员的工资、办公及购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费用支出。此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十、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三条规定造成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特大经济损失者,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四条规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后予以行政处分;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者,由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限期补发必备用具,逾期不发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者,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把有关人员撤离岗位或停止独立操作,补办培训、考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规定安全卫生标准、在接到期限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将安措费挪作他用者,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限期将专款调回,并对挪用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乡镇煤矿因非不可抗力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九)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超层越界开采和危及其它矿安全开采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年产量3万吨以上(含3万吨)的乡镇煤矿,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其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安全设施工程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查同意而施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安全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主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5万元。对其他责任人,作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乡镇煤矿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执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2个月内予以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处理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批复仍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在申诉的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执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