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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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39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2001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以下简称站场经营者)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工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客车停靠点,确需设置的,由交通、公安、市政等部门协商划定。
第六条 新建、改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第七条 客运站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及《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客运站场内的停车场地、服务设施等应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
客运站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等级评定验收。
第八条 申请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站场进行合并、分立、转让或变更经营项目以及申请停业、歇业,必须到交通、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站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经营。站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备齐全有效,车辆整洁,停放有序。
第十一条 站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严格查处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不得超员、超载、超高。
第十二条 进入汽车客运站的车辆,必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站证,严禁无进站证的车辆进入汽车客运站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客运车辆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客运车辆进站。站场经营者应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安排客运车辆班次。
第十三条 站场经营者必须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全省统一客票和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站场内的厕所、电梯、候车室等应免费向旅客开放。
第十四条 站场经营者应与客运经营者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站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站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报送营运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运站场的,予以取缔,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站场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转让不进行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站场经营者违反工商、公安、消防、市容、物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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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营口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推进勤政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效能投诉,是指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所进行的投诉。

  前款规定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依法行政、快捷高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驻营单位也要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

  (二)组织调查、监督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督促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驻营单位对被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驻营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督办、检查、指导和考评;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行政效能方面的督察任务。

  第七条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在办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投诉。受理属于投诉范围内的事项,并进行调查。

  (二)协调处理。(1)要求被投诉机关或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2)根据实际需要,提请或责成有关部门协助查处。(3)投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协调涉诉部门或指定牵头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检查督促。(1)要求被投诉机关或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和说明。(2)责令被投诉机关或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并要求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3)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上报结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四)处理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确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下达《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或《行政效能严重过失通知单》,并建议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经济赔偿、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等处理建议。 

  第三章 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投诉人可通过行政效能投诉公开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时,要说明投诉事项、理由、被投诉机关名称及被投诉人姓名,本人姓名、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等。投诉人要署名投诉,提倡逐级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虚假信息,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投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以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虽受理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放弃、拒绝履行职责;

  (四)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部内容;

  (五)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

  (六)损毁、丢失或泄密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

  (七)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八)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指定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九)滥用职权、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或者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

  (十)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可采取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受理和登记,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办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或投诉。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中需要保密的内容转给被投诉人,确需转交的投诉材料,应当摘要转交。

第五章 投诉的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六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直办。对较为简单、需要被投诉人主管部门立即处理的,通过“三方通话”的形式,由受诉人员直接办理。

  (二)自办。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或不适宜转办的投诉,需要直查快办的,由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立案办理。

  (三)转办。(1)对构成违反政纪的投诉,转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对处级以下公务员进行行政处理的投诉,转人事部门调查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转市政府法制办调查处理。(2)对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投诉,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所在市(县)区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已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民事纠纷;

  (三)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机构再行提出同一投诉的,该上一级投诉机构不予受理;

  (四)对各级党组织、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机构的非行政行为进行投诉的;

  (五)信访或其他受诉部门已经受理或办结的。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机构对本部门有权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在立案(交办、转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上级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书面答复;需要转办、交办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构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向投诉人或交办、转办的上级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要依法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所取证据要认真鉴别,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对责任明确的一般性投诉事项,通过转办通知单转交有关责任部门限期办结,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投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投诉事项,由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采取召开协调会、现场调查、联合办公、责成有关部门牵头调查或直接调查等形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根据检查、调查,查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有不作为、乱作为等不依法行政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部门下达《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或《行政效能严重过失通知单》,并将此结果作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接待不热情、不文明,与办事人员发生争执,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部门(单位)对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办理不认真、不配合,不按期反馈或反馈结果不真实,敷衍了事;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给当事人造成影响和损失;因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差,在社会上产生很坏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

  行政效能严重过失通知单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生“吃、拿、卡、要、报”现象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未按项目否决请示制度规定办理,致使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异地投资;过失单位或工作人员对投诉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同一部门在一年内被投诉并查实累计5次(含5次)以上、被下达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2次(含2次)以上或行政效能严重过失通知单1次以上的,该部门本年度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单位。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年度内被投诉并查实5次(含5次)以上、被下达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2次(含2次)以上或行政效能严重过失通知单1次以上的,该单位在本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能评为达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投诉人有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服务态度恶劣、行为粗暴受到投诉并查实1次的,对其下达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由所在部门提出批评,并责令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因办事推诿、扯皮违反工作时限要求、贻误工作被投诉并查实1次的,对其下达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本人本年度考核时评定为基本称职,扣发年终奖金;

  (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故意设置障碍,有“吃、拿、卡、要、报”现象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和违规审批行为,被投诉并查实1次的,对其下达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本人本年度考核时评定为基本称职,扣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的,对其下达行政效能严重过失通知单,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四)1年内被投诉并查实2次(含2次)以上的,对其下达行政效能严重过失通知单,本年度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后又受到投诉并查实2次(含2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五)构成严重过失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办机关及相关责任人下达《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行政效能严重过失通知单》或者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9日印发的《营口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暂行办法》(营政发〔2004〕23号)同时废止。  



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
——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为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
(* 本课题是广西教育厅《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立项项目(2005253)》。课题组负责人欧锦雄,课题组成员:覃祖文、刘元华、黄朝成、梁仁伟、唐德才、关崇涛、陆镇养、孙玉仁、周萍、吴大县、黄慧慧、王静。)


前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了达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高等政法院校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并积极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全面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但是,我国现行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仍沿用传统法学教学的模式,只重视法律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训教学。目前,高等政法院校也开展了一些法律实训教学,但是,其法律实训教学一般仅是某门法律理论课中的一个教学环节,很多高校并未独立设置有法律实训课程。
目前,国外开展的法律实训教学主要是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它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兴起于美国法学院,它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案。现在,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也采用了这种法律实践教学方式。自1992年以来,我国的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也开设了这一课程,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法律诊所实训教学。
从这些高等政法院校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看,他们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法律诊所课程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法律诊所实训无法普及,大多数学生不是该课程的受益者。在政法院校里,学生数量大而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相对较少,因此,仅有部分学生可以参加法律诊所实训。(二)学生无法锻炼庭上的法律技能。从实训内容看,由于学生无办案资格,因此,学生无法锻炼各诉讼角色在法庭上的各种法律技能。既然法律诊所课程不能锻炼庭上的法律技能,也不能让大多数学生成为受益者,因此,这一课程不是理想的实训课程。为此,高等政法院校应深入开展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和实践活动,创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
法律实训的常见方式有: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等。高等政法院校可以根据这些常见的实训方式创建《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课程》等,从而形成高等政法院校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由于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具有可控性、仿真性、重复性、自主性和易普及性,能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并能使所有学生受益。因此,我们在创建这些综合实训课程时,应以“模拟法庭实训为主,法律诊所实训为辅”为指导思想来确定实训课程内容,并构建法律实训课程。
《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是这一实训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2004年10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教研室成立了《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课题组,并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为切入点开展了法律实训课程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后来,这一研究课题成为了广西教育厅《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立项项目》。该教学改革项目的近期目标是通过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建立起完善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系统地培养学生在刑事方面的法律职业能力。从远期目标看,让“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和实践”成为范例,创建《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课程》等,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使高等政法院校能系统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通过一年半的教学研究和实践,目前,本教学改革项目已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
(1)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教学实施方案;
(2)制定了《刑事综合实训课程》的教学大纲;
(3)公开出版《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
(4)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成绩评定标准;
(5)建立了刑事案件卷宗库(实训项目)。[建立了4个案件2800多册刑事案卷(原始的刑事卷宗的复印本)的刑事卷宗库,同时,编写并公开出版了一本《刑事案件卷宗汇编》]
(6)建立了法律实训用的音像库;
(7)完善课堂教学内容和探索了法律实训教学方法;
(8)制定了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9)购置了相当数量的法官袍、律师袍、检察官服、摄像机、DVD机等实训用的物品和设备,加强了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10)加强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从前述已取得的教学改革成果看,《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已具备了一门完整实训课程的构成要素:(1)教学大纲,(2)教学实施方案,(3)教材,(4)成绩评定体系,(5)实训项目。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实践,这一实训课程形成了一定的教学特色,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经过实训后,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因而,这一实训课程得到了学生的好评。目前,我们建立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具有以下特点:(一)以刑事模拟法庭为轴心开展实训教学。法律诊所实训教学仅为辅助性的实训教学活动。从实训教学实践看,由于条件限制,大多数教师仅开展了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但是同样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二)以4至8个性质不同、案情各异的刑事案件卷宗为基础构建实训项目体系和确定实训内容,(三)以具体的刑事案件卷宗为载体由指导老师传授各诉讼角色在各诉讼阶段的办案知识和技巧,以及撰写法律文书和办案材料的知识。(四)通过模拟法庭庭审实训活动锻炼各种法律技能。(五)实训内容由指导老师自主安排,(六)实训可以普及到法律专业的所有学生,使法律专业的所有学生均成为受益者。从这些特点可知,这一实训课程克服了法律诊所课程所存在的缺陷,它是一门能较好地培养学生法律技能的实训课程。
我们所创建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刑事模拟法庭为轴心所构建的实训教学体系,与法律诊所课程相比,我们认为,这一实训教学体系应更适合我国国情。为了便于争论,我们将这一实训教学模式定名为“广西长岗法律实训模式”(注:我院所在地为广西南宁市长岗片区)。下面我们将“广西长岗法律实训模式”的教学研究和实践的情况予以总结,并期望与法学教育界同仁一道讨论法律实训的问题。

一、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
自2004年10月起,本课题组就开始法律实训课程的研究、策划和准备工作,2005年2月正式开设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并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本课题组的成员包括欧锦雄、覃祖文、刘元华、黄朝成、梁仁伟、唐德才、关崇涛、陆镇养、孙玉仁、周萍、吴大县、黄慧慧、王静等13人,全部为本院刑法教研室教师,课题组成员稳定,协作精神很好。在课题组成员里,有1名教授,4名副教授,6名讲师,2名助教。其中,8名教师为兼职律师。课题组的大多数成员长期从事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在创建法律实训课程的过程中,我们围绕着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实训方式、实施方案、教学大纲、教材、实训项目、模拟法庭实验室、实训规章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训课程成绩评定等方面问题开展研究和建设工作。
(一)法律实训课程教学目标的确立
任何一门课程均有其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课程开发的指针,因此,在创设法律实训课程时必须明确其教学目标,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成绩评定标准、编写出实用性强的教材以及找到科学的教学方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培养具有综合的法律职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应以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而确立。我们认为,高等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除了应重视理论知识的教育以外,还应重视其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两者并重,不可偏废,据此,我们在创设法律实训课程时,明确其教学目标为:通过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具体而言,法律专业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各种技能和知识,例如,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审讯能力、各种案件的调查能力、笔录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对案件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法律方法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应掌握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的能力。例如,如何拟制审判提纲、如何认定证据、如何学习新颁布的法律等。社会能力主要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
在创设法律实训课程时,我们始终围绕上述的教学目标开展法律实训课程的研究和实训教学活动。
(二)法律实训课程的实训方式
法律实训课程具有其独具特点的实训方式,常见的实训方式有: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模拟谈判、合同拟制、法律诊所、法律实际部门的实习实训等。由于本课题组是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和实践为例开展研究和教学活动的,因此,我们认为,以政法院校校内的教学资源为主的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两种:刑事模拟法庭和刑事法律诊所实训。
刑事模拟法庭是指以一个真实的刑事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各个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模仿已观摩过的各种真实法庭审判情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刑事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具有可控性、仿真性和重复性等特征,因此,每一名学生均能有机会扮演各种角色,锻炼各种法律技能。这是一种可以让所有学生均能受益的实训方式。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以刑事卷宗为载体,将各种抽象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理论活生生地运用到办案活动中去,从而激活以前所学过的法律知识,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可见,刑事模拟法庭是一种较好的综合实训方式。
刑事法律诊所实训是指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训方式。这也是一种能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实训方式,但是,这种实训方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由于学生没有律师资格,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席法庭,因此,有关律师在法庭上的各种能力不能锻炼,有关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庭上应具备的各种能力同样也不能锻炼,学生只能观摩其跟随的教师的办案活动,并做一些辅助工作。此外,由于各高校扩招,法学院校学生数量相当多,而且有律师执照的教师较少,因此,只能让少部分学生选修法律诊所实训课,大多数学生不能成为法律诊所教学的受益者。此外,因为教师无法控制法律诊所实训时间,因此,课程安排冲突难以避免。可见,刑事法律诊所实训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综观上述两种刑事法综合实训方式,我们认为,刑事法综合实训方式应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主,刑事法律诊所实训仅宜适度开展。
(三)法律实训课程实施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
课程实施方案是课程建设的宏观框架,它涉及了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因此,本课题组经过多次讨论后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实施方案,在该实施方案得到学院批准后,本课题组即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了课程创建活动。这一课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1)该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2)实训方式,(3)开设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专业、具体班级以及课程安排顺序,(4)实训指导教师的职责、安排及指导方法,(5)该课程教学时数的安排及教师工作量的计算,(6)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资料和教材的准备,(7)实训成绩的评定,(8)时间安排,等等。
教学大纲是明确该门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范围、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时数、考核等方面内容的教学性纲要文件。针对法律实训课的特点,本课题组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教学大纲,这一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大纲说明”,它包括(1)制定该教学大纲的依据,(2)该教学大纲的适用范围,(3)教学目的和要求,(4)实训方式,(5)教学组织。第二部分学时安排及考核办法,第三部分“实训内容”,共计四个实训单元,第四部分“教材和参考资料”。
在这一教学大纲中,第四部分“实训内容”是这一大纲的核心部分,其实训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每一实训单元包括以下内容:(1)实训项目,(2)实训教学时数,(3)实训目的,(4)实训内容,(5)场地要求,(6)实训设备和物品基本要求。
(四)法律实训课程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的编写
教材是一门课程的重要组成要素。由于我们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建设,因此,本课题组编写了《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在编写这一教材过程中,我们查找了大量的资料,但是,尚未发现我国曾出版过专门的刑事法综合实训教材,为此,本课题组成员在经过研究、讨论后确定了本教材的框架和内容安排。为了使这一实训教程更具实用性,本课题组深入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搜集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和资料。
由于我们所确立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实践方式主要是刑事模拟法庭,刑事法律诊所仅适度开展,因此,《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刑事模拟法庭方面的内容。该教材共包括三编:第一编总论,第二编刑事模拟法庭,第三编法律诊所。
第一编总论的主要内容有:1、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概念及其特征,2、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活动的目的和意义,3、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基本方式,4、《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成绩评定,5、实训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编刑事模拟法庭的主要内容:1、刑事模拟法庭概说,主要包括:刑事模拟法庭的概念及其特征、刑事模拟法庭的分组[一个模拟法庭可分四组:审判组、公诉(检察)组、辩护组和综合组]。2、刑事审判组的职责及工作程序。(附刑事审判常用的法律文书范例),3、公诉(检察)组的职责及其工作程序[附公诉(检察)方常用的法律文书范例],4、辩护组的职责及其工作程序(附辩护方常用的法律文书范例),5、综合组的职责及其具体工作,综合组的成员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角色的扮演者。
第三编法律诊所的主要内容:1、法律诊所实训教学概述,2、法律诊所实训教学的基本内容。
该教材以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等为依据,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撰写,并附了大量的法律文书范例和法律工作提纲范例,呈现了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特点,经过教学实践证明,这本教材符合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