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产重估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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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产重估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产重估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发[1996]45号

1996-06-11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在1995年度所得税审计中贯彻执行。
  1.中油公司参与重估的固定资产净值额应以1995年3月31日的账面净值为起始点,对其已在1994年度摊销和折旧完的自营勘探和开发投资进行重估而加大净值增值额的部分,在税务审计时应予剔除。
  2.中油公司的自营勘探和开发投资可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全部视为购建的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并就其净值增加额计提折旧。
  3.中油公司资产重估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按照财政部对清产核资的统一规定,从财清办(1995)140号文件批复之日,即1995年10月份起计提折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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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抓紧做好秋季复种确保秋粮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抓紧做好秋季复种确保秋粮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上半年,甘肃省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旱灾,造成近200万亩冬小麦基本绝收。为了克服干旱对粮食生产的影响,甘肃省对做好秋季复种,确保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去年提前做出部署。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从省长预备费中拨出专门经费支持,省农业部门及时制定方案、调剂种子、强化服务。各地积极行动,层层落实,帮助农民开展复种短季粮食作物。到目前为止,甘肃省今年秋季复种面积877万亩,比上年增加200多万亩。甘肃省的做法,值得各地推广。各级农业部门要抓住当前降雨较多、旱情缓解的有利时机,根据客观条件允许,抓紧抢墒播种短季秋粮作物,提高复种指数,增加秋粮面积,加强秋粮田管,确保秋粮获得好收成。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增强工作的紧迫感

  今年6月份以来,我国大部地区气候异常,极端气候事件明显增多,淮河发生流域性大洪水,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发生特大夏旱和伏旱,江西、湖南遭受严重旱灾。频繁发生的严重干旱、洪涝等多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据我部农情调度,今年1-7月份,全国粮食作物受灾面积4.98亿亩,其中成灾2.57亿亩,绝收4348万亩,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7653万亩、3958万亩和1795万亩,秋粮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保持全年粮食面积稳定任务十分艰巨。现在距离大秋作物收获还有1个多月时间,北方大部地区距离早霜来临还有3个月左右时间,各级农业部门要抓住有限农时季节和近期墒情有利的条件,把抢种、抢管短季秋粮作物作为减灾增产的重要措施来抓,千方百计弥补灾害造成的面积损失。

  二、因地制宜抢墒复种

  各地要围绕以秋(粮)补夏(粮)、以小(作物)补大(作物)、以复种补全年的工作思路,积极做好受灾田块的抢墒复种,明确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对因旱未种、缺苗断垄严重、收获无望的田块,要及时抢墒改种、补种、套种荞麦、杂豆、马铃薯等生育期较短的粮食作物。对于南方洪涝地区,要及时组织群众挖沟排涝,受淹缺苗断垄田块要进行移稠补稀;灾毁面积较大或绝收田块要采取间混套种技术补种或改种;对于受淹后仍存活的农作物,要根据其长势特点,及时中耕松土、追施肥料、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促进苗情转化。

  三、搞好农用物资调剂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受灾地区作物类型,认真组织做好救灾种子的余缺调剂,利用一切种源条件,增设供种点,帮助群众选好用好种子,满足复种工作需要。要努力当好政府参谋,积极筹措抗旱救灾资金,搞好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农用物资的调运,支持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各级农机部门要全力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机耕机播,加快抢墒播种进度。

  四、加强生产技术指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干部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重点推广短季作物种植和抗旱节水技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好抢墒复种和田间管理工作方案。专家建议,目前水稻田间管理要以减少秕粒、增加粒重为中心,坚持浅水湿润灌溉,后期切忌断水过早,对受热害田块,应在破口期补追粒肥;玉米要以防倒伏、促早熟为重点,加强灌浆和成熟期的肥水管理;大豆、花生要以延长叶片功能期、防止早衰为重点,加强肥水管理,主攻粒重,提高单产。

  五、强化病虫害防治

  当前正值农作物病虫害盛发期,加上受灾地区农作物抗逆抗病能力下降,更易加重病虫害发生。各级农业部门要密切关注病虫害发生动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发布指导信息,引导农民做好病虫害防治。南方涝灾地区要重点防治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等迁飞性害虫;黄淮海地区重点防治玉米螟、花生蛴螬、大豆食心虫;东北地区重点防治玉米螟、大豆食心虫和大豆灰斑病等。各地都要十分重视马铃薯晚疫病的防治工作。要大力开展专业防治和统防统治,广泛开展用药知识培训,提高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病虫害损失。

   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转发自治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自治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0]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水利局拟定的《自治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昌吉州水利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管理,明确小型水库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等,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经注册登记的小(Ⅰ)、小(Ⅱ)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兴利服从防洪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章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水库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各县市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均要确定相应的地方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本办法所指相应的地方政府为州、县市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州水利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所属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年度调度运用计划或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兴利调度运行计划、《水库抗洪抢险应急预案》、《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审批,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县市小型水库年度调度运用计划或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兴利调度运行计划、《水库抗洪抢险应急预案》、《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报州水利局进行备案。
  第七条 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每年对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等进行检查,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水毁工程修复等工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监测、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第三章水库管理及运用

  第九条 小型水库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每座小型水库要明确1名技术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 各县市要严格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筹措水库管护经费。
  第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要组织水库管理单位逐库编制小型水库年度调度运用计划或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兴利调度运行计划、《水库抗洪抢险应急预案》和《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各县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防洪演练。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在水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工程实际制订或修订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等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水库管理人员应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与工程特性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情况,掌握水库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基本知识,随时掌握工程运行状态,掌握应急消除工程缺陷的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应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划界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水管字﹝1993﹞18号)有关规定进行确权划界,明确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通过地方政府批准,并设立标志。凡尚未划定管理范围的,管理单位应予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每年汛前,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水库防洪预案,并严格按管理权限报批和监督实施。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责任和措施,并严格执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和度汛方案。
  在建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施工期度汛安全。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未经蓄水阶段验收的,不得蓄水运行。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按正常水库投入蓄水运行。
  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并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对玩忽职守致使水库失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重大险情的水库,必须空库迎汛,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六条 对在技术、经济上不值得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以及灌溉等用水量已减小或已被替代的水库,要结合实际,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按程序申请降等或报废。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库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对水库运行管理等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水库检查和养护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水库主管部门每年汛前与高水位期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并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备案。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州水利局,州水利局每年应组织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照《水库工程管理通则》(﹝1980﹞水管字第95号)和水库大坝养护修理、监测等规程规定对工程设施等做好现场巡查和观测。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检查工作,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经常检查人员应为熟悉水库的管护责任人,人员应相对稳定。定期检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3次。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水库建成后,在运用前3至5年内,必须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鉴定;以后每隔6至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按管理体制,由水库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库工程管理通则》要求,对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及非工程设施,包括大坝、放水涵洞、溢洪道、库区及管理设施等进行检查,对水库大坝、放水涵洞(管)、溢洪道、管理设施等加强养护修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落实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调度运用计划、方案、指令,擅自提高水位超限蓄水,未留足防洪库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给上下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水库运行管理操作指导意见和相应的考核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