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共同招商企业和共同投资企业税收结算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1:02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通市共同招商企业和共同投资企业税收结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办发〔2003〕7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共同招商企业和共同投资企业税收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共同招商企业和共同投资企业税收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南通市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
税收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市对外招商引资和对内横向联合的合力,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地区之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全市资源优势互补、财政利益互动和经济共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规定,收入预算级次为市及市以下的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税收的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招商企业,是指市以及县(市)、区政府共同牵头组织实施的、吸引市外资本来通投资兴办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共同投资企业,是指市以及县(市)、区政府共同牵头组织,企业之间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联营、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 列入市级税收跨地区结算的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按照"谁招商,谁收益"、"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在各地财政间分配。


  第六条 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分配方案由市、县(市)、区政府之间相互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交市重大项目和企业改革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将双方协商确定的财力分配方案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并按时提供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的税收资料及经中介机构确认的企业财务报告。年终,由市财政局按财力分配方案在地区间办理结算。


  第八条 实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共用。对各县(市)政府为主牵头引进市外资本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自项目投产形成税收之年起5年内,按其税收所形成地方财力的70%补助引进方政府财政。


  第九条 鼓励多方投入,共同做大市区经济总量。对部、省、市属企业工业技改项目税收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部、省属企业在通新增投资,需要项目所在区提供征地、拆迁等配套投入的,市按项目新增税收所形成地方财力的3%-5%的比例补助项目所在区。


  (二)市属企业"退城进郊",需项目所在区提供较大配套投入的,自项目投产后5年内,市按项目新增税收所形成地方财力的50%-70%的比例补助项目所在区。部分存续期较长、税收相对稳定的企业,在其搬迁后,可将财政收入带基数下放给项目所在区。


  (三)市属各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区新办工业项目的,税收划归项目所在区财政。


  第十条 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税收按属地原则征管,就地入库。相关国民经济指标按属地原则统计,市对各县(市)、区考核的相关经济指标,按调整后数据考核。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必须从全市整体经济利益出发,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以留住投资者为目标,给投资者充分选择的余地,提高全市招商引资成功率。鼓励本地企业跨地区资产重组,优化全市生产力资源配置。


  各地不得从局部利益出发,以违规出台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或竞相压低土地出让价格等不公平竞争手段,与周边地区争拉、互挖税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各乡(镇)之间共同招商企业和共同投资企业税收结算办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3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





为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照规范有序的要求,对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的户口迁入加强管理,在增加城市人口、扩大城市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条 在市中心城区拥有一套通过房产部门合法交易的商品房、且有合法稳定的生活来源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 在市区投资兴业拥有5万元以上的经营固定资产、且有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两年以上的纳税记录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各类聘用或劳动用工2年以上、办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缴纳“三金”等相关手续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投靠子女的“三投靠”人员,凭合法有效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在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中途退学等人员回原籍落户,凭原迁出地派出所证明等合法有效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公务员录用、人事调动、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方面的入户人员,按岳政发〔2000〕16号文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第二、三、四条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原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迁出介绍函,接受居住地居(村)委会初审并出具接收入户函,经区政府或管委会户籍管理机构审核后,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设在市政府公开办证厅的服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第五、六、七条规定条件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证明,按户籍管理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 对城乡结合部区域(包括岳阳楼区所辖的梅溪乡、郭镇乡、新路口办事处、北港办事处、洛王办事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通海路管理处、康王乡、三荷乡、西塘镇,南湖风景区管理的湖滨园艺场)户口迁入从严控制。

第十条 户口迁入城区的人员不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宅基地或购地建私人住宅,有购房需求的必须到住宅小区购买商品房。

第十一条 严格户口迁入资质审验,不符合进入市区落户条件而接纳落户的,一经查实,注销所办户籍关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