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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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开行软贷款)的管理,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行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其注册资本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及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以长期优惠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开行软贷款分为“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两类。
股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按项目配股的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这些公司、企业集团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的贷款。
特别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而又需要扶持的项目直接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双方以贷款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发放开行软贷款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从严掌握,有偿使用,按期归还,还贷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开行软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够偿还贷款本息,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实体。股本贷款的对象是具备以上条件的国家控股公司和中
央企业集团。
第七条 股本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控股公司或中央企业集团代表国家对国家批准建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参股、控股所需入股资金的不足部分。
特别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批准建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第八条 使用股本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国家开发银行确认的初步设计等文件;
2.借款单位参股、控股的行为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得到国家开发银行确认,参股、控股的投资已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3.借款单位对参股、控股项目的入股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原则上不能低于借款单位在该项目中实投股本金的40%;
4.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国家开发银行向各借款单位提供的股本贷款总额一般应控制在该项目所有发起人实缴股本金总额的20%以内。
第九条 使用特别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国家开发银行确认的初步设计等文件;
2.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3.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议资金来源必须落实,自筹资金一般不少于总投资的30%(大型项目不少于10%);
4.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按有关规定列入所需要的生产流动资金;
5.贷款项目经过评估,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较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6.借款单位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7.借款单位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提供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或落实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借款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申请股本贷款的,借款单位在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批参股、控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安排贷款的文件送交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据此进行贷
前调查。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参与对贷款项目的评估,并独立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方案。
第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确认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并将贷款项目列入信贷计划后,借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借款申请书》(附件一)及有关文件、贷款项目建设准备情况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贷款资金支出计划等。申请股本贷
款的借款单位除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上列文件外,还应提交参股、控股的有关文件。借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使用开行软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的分类分别签订。
第十四条 股本贷款不论贷款额度大小一次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股本贷款)借款合同》(附件二)。
特别贷款不论贷款额度大小、建设周期长短,都应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总借款合同》(附件三),总合同项下可分年度分项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年度借款合同》(附件四),各年度借款合同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总借款合同的贷款总额;由于特
殊原因,不具备签订总借款合同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批准也可以先分年度或分项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借款合同》(附件五),待条件具备后再签订总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借款依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条款和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股本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前,借款单位一般应办理担保手续;特别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前,借款单位必须办理担保手续,必要时办理公证。
实行资产抵押担保的,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签订《抵押协议》(附件六),作为借款合同附件。
实行第三方保证人担保的,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由保证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附件七)作为借款合同附件。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是指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单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的时间。开行软贷款的贷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的经济效益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股本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20年;特别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
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八条 开行软贷款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在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时,国家开发银行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九条 股本贷款的资金拨付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办理;特别贷款的资金拨付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办理或委托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办理。有关委托业务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
第二十条 由代理行代理资金拨付的,国家开发银行将借款合同副本和年度贷款计划送交代理行,并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向代理经办行拨付贷款资金。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办理贷款开户、转存、用款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有多种资金来源的贷款项目,开行软贷款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编制当年贷款回收计划,并组织实施。由代理行代理拨付资金的,将回收计划下达至借款单位和代理行执行,代理行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做好回收贷款本息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在借款单位偿还到期贷款前3个月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本息通知单》(附件八)送交借款单位,有代理经办行的,并送交代理经办行。借款单位落实还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借款单位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对逾期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开行软贷款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计收,不得挂帐。
新建项目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应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改、扩建项目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应列入借款单位年度自筹资金计划。如借款单位不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有权直接或委托代理行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单位不能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3个月前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的有关规定提出借款展期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借款展期手续。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单位使用开行软贷款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如借款单位挪用贷款,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挪用部分加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单位使用开行软贷款,必须按国家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对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实行招标。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必须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开发银行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单位应定期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贷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
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条 借款单位在代理行支用贷款的,应向代理经办行提交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贷款资金支出计划。代理经办行要认真审查贷款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发现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
他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采取停止用款等措施,并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借款单位应在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有关文件送交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在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借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借款单位不得将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作价入股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三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产权或改变经营方式,必须报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______贷款借款申请书
国家开发银行:
我单位根据__________号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参股文件)批准建设(参股)__________项目,因资金不足,谨向你行申请________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
我单位无条件遵守你行关于________贷款的管理办法,保证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并聘请________作为我单位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单位(或以我单位的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抵押清单附后)。我单位基本情况和借款申请如表(附后)。请予审批。
附件:1.借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担保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担保单位基本情况和担保意向;
4.抵押财产清单和抵押财产办理保险的有关材料;
5.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6.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
7.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等文件;
8.批准工程建设开工的文件;
9.上年期末和最近月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落实自筹资金的证明文件;
11.参股的有关文件和参股项目的有关文件;
12.其他文件。
借款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九九__年__月__日
借 款 申 请 表
单位:万元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 借款单位 | |
|-----------|-------------------------------------|
| 组织方式 | | 注册资本 | |
|-----------|------|------|-----------------------|
| 法定代表人 | | 邮政编码 | |
|-----------|------|------|-----------------------|
| 住 所 | | | |
|-----------|------|------|-----------------------|
| 经营范围 | | | |
|-----------|------|------|-----------------------|
| 项目负责人 | | 电 话 | |
|-----------|------|------|-----------------------|
| 财务负责人 | | 电 话 | |
|-----------|------|------|-----------------------|
| 借款金额 | | 借款期限 | |
|-----------|------|------|-----------------------|
| 借款用途 | | | |
|-----------|------|------|-----------------------|
| 借款依据 | | | |
|-----------|------|------|-----------------------|
| | |其| 资金来源 | | | | | | |
| 项目总投资 | | |------|---|---|---|---|---|---|
| | |中| 数 额 | | | | | | |
|-----------|-------------------------------------|
| 还款计划 | |
|-----------|-------------------------------------|
| 经办行 | | 邮政编码 | |
|-----------|------------------|------|-----------|
| 地 址 | | 电 话 | |
|-----------|-------------------------------------|
|开户人民银行名称及帐号| |
---------------------------------------------------

附件二: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股本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立合同单位:
借 款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贷 款 方: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姚振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裕龙大酒店
邮政编码 :100046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参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_____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借款方参股、控股文件,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国家开
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共同遵守,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用于参股____________项目。
第二条 贷款期限为____年__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利息从贷款转存之日起计算,利息按年计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条 贷款方按下列计划分年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_万元。
第五条 借款方保证在贷款期限内按下列分年还款计划偿还上述贷款本金: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第六条 本合同贷款本息的偿还,由贷款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保证人向贷款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或(和)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抵押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贷款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借款方保证其入股的自有资金与贷款方提供的贷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八条 贷款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方的贷款使用、参股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贷款方的贷款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借款方按贷款方要求及时向贷款方提供真实反映贷款使用、参股项目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条 在贷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交参股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变更经营方式时,借款方必须通知贷款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的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借款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股权转让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如借款方挪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同时对挪用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并按中国
人民银行的规定对挪用部分加收利息。
第十四条 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同时对逾期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方不能按本合同分年还款计划规定的还款期限和数额还清贷款,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和)由贷款方处分抵押财产,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和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
1.借款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2.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败诉后无力向贷款方偿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中规定条件;
4.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
5.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足以危及贷款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及其合并、分立、改组、变更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变化或借贷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借款方已占用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还给贷款方。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20日内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和有关证明文件。借款双方按影响合同执行的程度,协商弥补措施,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人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借款方、贷款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贷款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分送有关单位。
借款方 (签章): 贷款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件三: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总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立合同单位:
借 款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贷 款 方: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姚振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裕龙大酒店
邮政编码 :100046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贷款方确认的贷款项目初步设计,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经贷款方审查
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共同遵守,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工期。
1.建设总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总投资为________万元,其资金来源为:
__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_资金_____万元;
__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_资金_____万元;
__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_资金_____万元;
__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_资金_____万元;
3.建设内容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4.建设工期为____年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__年__月__日竣工。
第二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年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利息从贷款转存之日起计算,利息按年计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条 贷款方按下列计划分年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在贷款期限内按下列分年还款计划偿还上述贷款本金: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第七条 借贷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年度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分年向借款方提供的贷款资金和借款方分年偿还贷款本金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年度借款合同为准。各年度借款合同贷款额之总和不得超过本合同贷款总额。
第八条 贷款方委托__________行及其经办行__________作为代理行,办理贷款资金拨付,监督借款方履行本合同和贷款的使用,协助贷款方回收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贷款本息的偿还,由贷款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保证人向贷款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或(和)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抵押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 贷款方应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借款方保证贷款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与贷款方提供的贷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十一条 贷款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方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贷款方的贷款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向贷款方提供真实反映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 借款方必须按国家及贷款方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实行招标。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必须经贷款方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在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变更经营方式时,借款方必须通知贷款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的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借款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作价入股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如借款方挪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同时对已挪用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如借款方逾期未偿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同时对逾期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九条 借款方不能按本合同分年还款计划规定的还款期限和数额还清贷款,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和)由贷款方处分抵押财产,收回贷款。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和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
1.借款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2.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败诉后无力向贷款方偿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中规定的条件。
4.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
5.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足以危及贷款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及其合并、分立、改组、变更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变化或借贷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借款方已占用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还给贷款方。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20日内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和证明文件。借贷双方按影响合同执行的程度,协商弥补措施,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签订的年度借款合同,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人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借款方、贷款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失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贷款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分送有关单位。
借款方 (签章): 贷款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件四: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年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号总借款合同附件)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立合同单位:
借 款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贷 款 方: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姚振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裕龙大酒店
邮 政编码:100046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和借贷双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号《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总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总借款合同)及编号为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年度借款合同,贷款方向借款方发放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
款),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共同遵守,特签订本合同,作为总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一条 _____年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
第二条 经贷款方对借款方的贷款项目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贷款资金支出计划的审查,贷款方同意在本年度内按下列计划分期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
____月_____万元;____月_____万元;
____月_____万元;____月_____万元;
____月_____万元;____月_____万元。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在贷款期限内按照下列分年还款计划偿还上述贷款本金: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万元。
第四条 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是总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总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其他未及事项均按总借款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合同自借款方、贷款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方还清总借款合同中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失效。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贷款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分送有关单位。
借款方 (签章): 贷款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件五: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特别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立合同单位:
借 款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贷 款 方: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姚振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裕龙大酒店
邮 政编码:100046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暂行办法》和___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贷款方确认的贷款项目初步设计,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共同遵守,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工期。
1.建设总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总投资为_____万元,其资金来源为:
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资金_____万元;
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资金_____万元;
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资金_____万元;
____资金_____万元;____资金_____万元。
3.建设内容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设工期为____年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__年__月__日竣工。
第二条 ____年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年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利息从贷款转存之日起计算,利息按年计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条 贷款方在本年度内按下列计划分期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
____月_____万元,____月_____万元;
____月_____万元,____月_____万元;
____月_____万元,____月_____万元。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在贷款期限内按下列分年还款计划偿还上述贷款本金: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前_____万元。
第七条 贷款方委托____行及其经办行____作为代理行,办理贷款资金拨付,监督借款方履行本合同和贷款的使用,协助贷款方回收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贷款本息的偿还,由贷款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保证人向贷款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或(和)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抵押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
第九条 贷款方应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资金。贷款方保证贷款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与贷款方提供的贷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十条 贷款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方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贷款方的贷款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向贷款方提供真实反映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二条 借款方必须按国家及贷款方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实行招标。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必须经贷款方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在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变更经营方式时,借款方必须通知贷款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的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借款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作价入股或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如借款方挪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同时对已挪用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七条 借款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如借款方逾期未偿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同时对逾期贷款部分取消优惠利率,改按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方不能按本合同分年还款计划规定的还款期限和数额还清贷款,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和)由贷款方处分抵押财产,收回贷款。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和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帐户中扣收。
1.借款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2.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败诉后无力向贷款方偿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中规定的条件。
4.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
5.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足以危及贷款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及其合并、分立、改组、变更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变化或借贷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借款方已占用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还给贷款方。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20日内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和证明文件。借贷双方按影响合同执行的程度,协商弥补措施,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人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抵押人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借款方、贷款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贷款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分送有关单位。
借款方 (签章): 贷款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件六:抵 押 协 议

( 号借款合同的附件)
立协议单位:
抵 押 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抵押权人 :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姚振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裕龙大酒店
邮政编码 :100046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挂:
传 真:
为确保编号为______借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经抵押权人审查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人用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担保借款人__________履行其与抵押权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贷款期限为_____年_____个月,
即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_____万元,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万元。抵押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___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封存后,由抵押人承担保管义务,不得使用。
2.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___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并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况,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对抵押权人在检查中提出的以保证抵押财产完好和完整的建议,抵押人须接受并立即采取更正或补救措施,因此发
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3.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___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 抵押期内,抵押财产清单所列全部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或有效证明必须交由抵押权人占管。
第五条 抵押人应对抵押财产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投保期应长于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延期,抵押人须办理与贷款延期期限相应的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性灭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
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六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抵押物。
第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合并、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连带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 本抵押协议所担保的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或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解散,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拍卖、转让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
,抵押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的,抵押权人仍有权追索债务;偿还贷款本息有余的价款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九条 抵押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权自动撤销,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财产及其有效证明、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作成,未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前,本协议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损毁或灭失,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等价的财产充当抵押,或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抵押人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3.抵押人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押等情况,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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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气象局,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乱档ノ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济南地区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三)负责利用、保护气候资源的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估。对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制定全市气象现代化建设规划;负责全市气象科学研究、科研项目、气象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气象系统职工技术培训和气象科技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的影视制作;负责全市兴农网建设和气象技术装备现代化的发展。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组织管理济南地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雷击多发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气象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会务、督查、信息、信访、保密、安全保卫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气象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气象执法管理的综合协调,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查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负责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的宏观调控与政策指导;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三)业务管理处

 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大型重点工程的气候论证、环境评价、气象保障与服务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炮点规划布局及火炮设施的维修、更新;负责火炮、炮弹、通讯器材的供应与维修;负责人工防雹增雨工作。

 (五)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气象系统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各县(市)、区气象工作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气象局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5人,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领导职数配局长1人,副局长2人;处长5人,副处长5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1995年2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责任,必须严肃认真,并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规章制度,培训承办工作人员,并在承办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 承办工作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厅(室),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厅(室),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 协提案的工作。
省和省辖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厅(室)应当设置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承办质量,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
(五)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
(六)向本级人大报告人大代表建议的承办情况。
第三章 承办工作程序
第一节 交办
第十一条 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全国政协向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向具体承办的市、地和省直部门交办。
第十二条 本省各级人大向本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向本级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
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按照政协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接到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最近不得起过十日。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参与办理的,交办部门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有误或者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六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部门或者按交办部门的意见增减会办单位。
第二节 承办
第十六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核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清点、核实和登记,并根据具体内容拟订办理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专人办理。
第十八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六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对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
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依照政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交办任务的通知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门、本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适合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在预期内落实。
(三)答复的格式符合人大、政协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省辖市和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四十日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交办单位。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送会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时书写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时,应当先请示后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不得借请示向受理请示的部门转移解决问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者《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专用信封。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第二十八条 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重新作出答复。
23.第五节 走访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适时走访。
第三十条 走访的重点,是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办理结果为说明解释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提出者。
第三十一条 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一般采用登门拜访或者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采用以上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电话联系或者委托走访的方式进行。
~ 第六节 复查、总结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十三条 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四条 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总结,并于当年十一月底前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四章 承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目标责任、领导全员办理、解决重点问题和“老案”、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复查落实和考核评比等项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按时办结率、解决问题的比例、答复函规范化率、走访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
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的各项目标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限目标责任制度规定的目标值,定期对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的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对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承办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上级和同级政协交办的建议案以及各级人大的代表、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非规定程序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级和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