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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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有关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部门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外经贸部原部属企业脱钩工作已经结束,现对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在京的原部属企业申请进口一般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管理工作,一律转至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上述单位进口国家管理的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和旧机电产品,一律通过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外经贸部机电司办理。
二、原部属企业在外地的下属单位申请进口一般机电产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手续;申请进口国家管理的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和旧机电产品,由企业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外经贸部机电司办理。
三、请各有关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认真做好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的登记和转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主动与有关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联系,理顺新的工作关系,使各单位的进出口业务顺利开展。

附件:原部属企业名单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包装总公司
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国际广告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葆祥国际服装中心
中国华轻实业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公司
中国南光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20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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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市民族宗教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为了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宗教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公民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单位,包括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的处所。
  二、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信教公民过正常宗教生活的实际需要,在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合理布局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安排。
  三、新设立和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审批。
  四、本办法审批的内容:一是重建、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二是临时或保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三是临时和保留的宗教活动场所转为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四是迁建和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
  五、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原有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已经不存在,只留有遗址,现拟在原址或移地重新建造原有的宗教活动场所。
  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历史上没有该场所,现在拟新建造的宗教活动场所。
  临时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场所基本符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但在管理组织、人员、财务、制度、活动管理等方面,其中之一或某些地方有较突出的问题,需要整改和规范,给予依法临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保留宗教活动场所是特指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具有保留价值,有佛教僧尼人员,产权属佛教界所有,但场所尚不具备开放条件,仅供场所内僧尼修持,不允许组织信教公民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寺庵。
  迁建宗教活动场所是指该场所迁移至离原址有一定距离的地方进行建设的宗教活动场所。
  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是指该场所在原址范围上扩大规模进行建设的宗教活动场所。
  六、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报单位是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组织或宗教团体,受理单位为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审批单位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宗教事务部门。
  七、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的6条基本条件;
  (二)符合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规定;
  (三)依法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所有权;
  (五)符合国家交通、消防、环保等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重建、新建和迁建、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建设前必须有足够的自筹建设资金。
  设在收费的公园或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必须得到公园和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有一条便于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不受公园和景区收费影响的出入通道。
  需要占用林地或江河湖泊水域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必须符合国家林业和水利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设立佛教宗教活动场所,该场所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区域内必须无自1996年专项治理以来非法恢复和新建造的的小庵小庙。
  临时和保留宗教活动场所转为开放宗教活动场所、迁建和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自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以来,没有严重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八、先建设后申报的宗教活动场所不予审批。
  九、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建组织或宗教团体的申请报告;
  (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的6条基本条件的详细资料;
  (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规划图;
  (四)县(市)、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许可证;
  (五)县(市)、区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城镇规划同意意见书;
  (六)县(市)、区以上发展和计划部门出具的同意立项批准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临时和保留宗教活动场所,临时和保留宗教活动场所转为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迁建和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还须提供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
  重建、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还须提供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新设立和迁建、扩建的教堂还须提供该堂以堂带点的详细资料。
  十、重建、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复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临时和保留的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场所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初审,经市民族宗教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临时和保留的宗教活动场所转为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迁建建筑面积超出原规模的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建筑面积在500至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场所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族宗教局审批。
  同规模同面积迁建的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大榭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审批,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
  十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中,筹建组织或宗教团体须先征得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到发展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将有关资料提交给审批部门。
  十二、凡需市民族宗教局审核、审批的,按宗教分类由业务处室受理,经审核后,报局务会议讨论。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每季安排一次。
  十三、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市民族宗教局要对其进行实地察看,其中重建、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必要时,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及其规划进行论证。
  十四、已经批准建设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场所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监管,按规定进行建设。未经同意,筹建组织和宗教团体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设计。如确有必要作调整时,必须报经批准单位同意。
  十五、正在建设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未依法登记以前,一般不得举行信教公民集体参加的宗教活动。凡必需开展宗教活动的,由场所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从严审批。
  十六、迁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场所管理组织向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场所如保留的不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
  十七、重建、迁建、扩建后的天主教、基督教教堂,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前,应采取撤销、合并的办法,对原以堂带点的场所作一次整合,凡离教堂较近的点一律予以撤销,人数不多的点予以合并,尽量使信教公民到教堂内过正常的宗教生活。新建的教堂原则上在5年内不设点。
  教堂增设新点要慎重考虑,合理安排,从严把关,并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
  十八、宗教活动场所审批表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印制。
  十九、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文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2001年8月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

一、公文处理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裁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公文种类

市政府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三、公文受理范围

市政府受理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局、兄弟城市政府和本市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发送给市政府的公文。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受理。

四、公文受理渠道

市政府受理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接收。凡未经文电处接收的公文,运转中发生误压、漏办、丢办等情况,责任由送、接公文的人员承担。对收到的公文,凡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文电处可提出意见,予以退回。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办公厅其他处室不直接受理公文。

五、公文传递、办理程序

文电处收到公文,应分别予以登记、分类、加笺,提出分办或者拟办意见。其中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局或兄弟城市政府的公文,送有关领导批示后按照批示办理;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统一由文电处负责办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转有关处室办理后送有关副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审批;如需要呈送其他领导同志阅批、签发及转其他处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统由文电处负责传递;主送“市委并市政府”的公文,文电处只送市政府领导传阅。

有关处室办理的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文电处,并将原件退文电处存档。

市政府领导批示及需催办的批件,由相关业务处室登记后,分别转督查室和有关处室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六、发文形式

(一)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和向社会发布的规章,用《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的形式印发。

(二)凡以市政府名义,对带有全局性或比较重大的问题,如发布涉及全局性或某一方面的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发布命令、通知等,用《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0×〕×号)的形式印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的批复,对先进集体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的表彰,用《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号)的形式印发。

(四)市政府任免干部的公文,用《郑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郑政任〔200×〕×号)的形式印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向全市或一定区域的人民群众公布某项政策、规定和重大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周知或遵守的事项,一般以《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通〔200×〕×号)的形式印发。

(六)报省政府审批的临时出国、赴港澳事宜,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用《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出〔200×〕×号)的形式印发。

(七)建设用地、改耕地为非耕地和国有荒地开发利用的审批意见以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郑政土〔200×〕×号)的形式印发。

(八)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行政处理决定,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郑政行政处〔200×〕×号)的形式印发。

(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其以上领导职务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用《郑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郑政会纪〔200×〕×号)的形式印发。

(十)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有关全市性的问题,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政策的意见,以及对全市性工作发出的通知、通报及转发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郑政办〔200×〕×号)的形式印发。

(十一)经市政府同意,承办处理全国、省、市人大和政协方面的建议、提案,成立各类领导小组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代市政府对下级机关的批复、通知,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郑政办文〔200×〕×号)的形式印发。

(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函〔200×〕×号)或《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政办函〔200×〕×号)的形式印发。

(十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部署紧急工作、通知紧急会议等事项,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内部明传电报》(郑政明电〔20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明传电报》(郑政办明电〔200×〕×号)的形式印发。

(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以及需要印发给有关单位学习参照执行的文件、资料等,一般用白头文件(郑政阅〔200×〕×号)的形式印发。

(十五)需要在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内部执行的规章制度,以及需要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周知的其他事项,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厅内文〔200×〕×号)的形式印发。

七、发文规则

(一)凡是可以用电话、电子邮件、面谈、传真电报、密码电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

(二)凡是可以用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行文解决问题的,不印发市政府文件;可以用白头文件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正式文件;能合并发文的,不单独印发文件。

(三)凡属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行文或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或批转。各部门确有必要联合行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向外正式行文。

(四)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包括遵照市政府领导指示召开的会议)的纪要,以部门名义印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予批转和转发。重要的会议纪要,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字样,仍由部门印发。

(五)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问题的,各部门可向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不必经市政府转办。

(六)贯彻上级文件,不发简单的表态性或照搬照套文件;确需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八、拟稿和审核

(一)草拟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并统一使用“郑州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电报使用“密码电报”或者“内部明传电报”稿纸),用钢笔或者毛笔认真誉写清楚,以便审批、印制、查阅和存档。

(二)拟稿应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书写工整。其中所用的材料、数据、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时间和引文等,要认真核对,做到规范划一、准确无误。公文中的数字,除必须使用汉字的外,一般应使用阿拉伯数码。拟稿人要注明单位、姓名、电话,经本单位负责核稿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拟发的公文,凡涉及有关部门的,须会审提出意见,各会审部门的负责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不属于国家秘密,应在拟文稿纸上标明“非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上秘密等级(秘密、机密、绝密)、保密期限初步意见,并标明定密依据,尔后按程序批准确定。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序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五)实行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办公厅业务处室收到经过协商、协调的拟稿及有关部门的会审意见等材料后,即进行初审,并由处长签署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再由文电处文字把关审修后,按公文签发的规定送有关领导签发。未按有关规定审核的公文,不予受理。

公文印制中的校对工作由起草处室负责,编号、印刷、装订、发送、存档等工作由文电处负责。

根据党政分工的原则,以市委、市政府或两个办公厅名义联合制发的公文,原则上以市委办公厅为主撰制印发;确需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时,由负责拟搞的处室呈市政府或办公厅领导审签后,转请市委办公厅主办。

(六)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文电处每年初应根据办公厅领导指示,归口编制出当年各类公文控制指标,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分送各位领导及办公厅有关处室掌握。文电处每季度应将发文情况通报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公文的文件形式和各口发文数量可作适当调整。

(七)审核公文应遵循“坚持政策、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原则,把关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注意政策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一致性;是否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会签;密级确定、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审批和签发

审批、签发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郑政文〔1999〕11号)中文件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

呈送公文,要按照领导同志分工确定主批人批示、阅示,其他领导同志阅知,对口审批,以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领导审核、审批公文时应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或者其他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和其他不符合记录、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

十、运转和催办

公文的运转应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不得压误、丢失和疏漏。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的运转程序为:拟稿业务处、主管副秘书长、法制局、文电处、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市长。严禁来文单位的同志持件运转。凡送请领导阅示、审批和有关处室办理的公文,有关人员均应严格登记,各个环节都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办理,做到一般文件一日一清,急件随到随办,特急件专人限时办理。送批公文,如有关领导外出,一般可隔过下传或者送代管领导审批;不能隔过下传或者代批的,视时间要求分别采取等待或者专程送批的办法。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的催办工作,由文电处和有关处室负责。凡市政府交办的需报反馈结果的公文,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按时限要求或在两周内回复,并将办理连同交办的原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交办处室。对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十一、印发和存档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其登记、印制、分发、存档工作由文电处负责;印发市长、副市长讲话的讨论稿和其他送领导审批、参阅的材料,由有关处室负责校对、留存。

十二、答复和查询

市政府受理的请示、报告,应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凡已办结的公文,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者转发外,由有关处室根据领导意见或者办文情况分别通过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通知报文单位及时取回或转交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各部门均不得直接从市政府领导或办公厅其他处室将公文取走。答复内容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任何人不得在公文上随便批注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不得随便向外透露领导同志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对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外传。

查询公文办理情况,应由报文单位凭介绍信联系查询,一律由文电处接待。任何来文单位不得直接找市政府领导同志催办公文,查询办理情况。个人查询,一律不予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