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设市预测与规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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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设市预测与规划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设市预测与规划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民政厅: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批转的《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设市预测与规划工作的报告》(国办发[1990]65号)下发以后,绝大部分省、自治区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及时成立了专门机构,落实了专项经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很多省、自治区资料收集工作已经完成;部分省
、自治区已完成初稿。但是,也有个别省、自治区重视不够,至今未动。
设市预测与规划工作是我国城市社会发展的百年大计。希望各地认真自觉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文件精神,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并请将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司。对今年完不成此项工作的省、自治区,我部从一九九三年起不再受理其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199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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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76号)已悉。按照国家卫生部门有关规定,你局请示文所述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的纳税人系指单采血浆站,其经审批设立后可以采集非临床用的原料血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一、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十条“直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内容。
二、将第四十一条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内容,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