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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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198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3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茅临生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在第一轮和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我市进行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374项,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121项(其中拨付物业维修基金核准、征用蔬菜基地审核和商品房向境外销售许可审核三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予以取消)。此外,对应国家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15项。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发布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374项)
  2.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21项)
  3.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15项)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374项)

  市计委
  保留的审批事项7项
  (一)审批(3项)
  1、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市级审批权限内政府参与投资的鼓励或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和商品配额)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资质及设立加、换油(气)站定点许可审批
  (二)审核(4项)
  1、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审核
  2、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审核
  3、特定农产品进口配额审核
  4、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审核
  市劳动保障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5项
  (一)审批(2项)
  1、企业职工退职和提前退休审批
  2、高精尖医用仪器检查、治疗费用审批
  (二)核准(2项)
  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核准
  2、职业资格证书核准
  (三)审核(1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减免税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2项
  1、招工简章审核改备案
  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批改备案
  市财政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22项
  (一)审批(10项)
  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返还、贴息)审批
  2、财政性投资工程预决算审批
  3、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
  4、纳税人申请印制特殊规格发票审批
  5、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含月营业额核定、停业、定额调整)审批
  6、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费(基金)审批
  7、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批
  8、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审批
  9、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摩托车控购审批10、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审批
  (二)核准(10项)
  1、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用汇核准
  2、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核准
  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核准
  4、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核准
  5、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6、办税员资格核准
  7、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核准
  8、纳税人领购发票核准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认定核准
  10、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申领资格核准
  (三)审核(2项)
  1、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配股等管理事项的审核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1项
  纳税采用邮寄申报方式核准改备案
  市国税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一)审批(5项)
  1、税收减免审批
  2、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3、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4、发票准购与企业具名普通发票、出口专用发票印制审批
  5、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审批
  (二)核准(9项)
  1、税务登记和出口退税登记验审、换证及停业复业登记核准
  2、企业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核准
  3、发放办税员证(含临时办税员证)、办税员证变更核准
  4、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核准
  5、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及预缴退税、代开普通发票、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核准
  6、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核准
  7、销毁发票存根联、个体工商户帐簿、凭证、表格核准
  8、进项税额抵扣核准
  9、开具各类涉税证明核准
  市统计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一)审批(1项)
  统计报表及调查项目审批
  (二)核准(1项)
  统计单位登记核准
  市物价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5项
  (一)审批(11项)
  1、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公用事业收费审批
  2、垄断行业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收费标准审批
  3、行政强制性培训收费审批
  4、中介服务收费(国家和省列管项目)审批
  5、房地产价格审批
  6、有线电视服务收费审批
  7、电价审批
  8、水价审批
  9、重要药品和医疗收费价格审批
  10、邮政、电信基本业务收费审批
  11、教育收费审批
  (二)审核(4项)
  1、市区管道煤气售价(到户价)审核
  2、油品价格(国家和省列管理品种)审核
  3、盐价审核
  4、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
  市经委
  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一)审批(4项)
  1、需要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核)
  2、乡镇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审批
  3、承包采掘(剥)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审批
  4、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审批
  (二)核准(4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资格核准
  2、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及使用核准
  3、厂(矿)长安全资格证核发(核准)
  4、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进场施工及《准用证》核准
  (三)审核(6项)
  1、节能专项资金审核
  2、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领审核
  3、浙江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审核
  4、机电产品进口配额审核
  5、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安全资格认可证》申领审核
  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免税资格核准
  市交通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22项
  (一)审批(16项)
  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2、占用、挖掘公路(含建控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施工审批
  3、跨越、穿越公路设施审批
  4、公路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特种车审批
  5、非公路标志设置审批
  6、增设平交道口、公路接道接坡审批
  7、港口经营许可证审批
  8、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及经营范围审批(进入工商并联审批)
  9、水路客运航线审批
  10、岸线使用审批
  11、旅客运输(含旅游客运、包车)企业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审批
  12、跨县(市)旅客运输线路(含旅游客运、包运、包车)审批
  1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户的开业、分立、变更(含过户)核发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入工商并联审批)
  14、汽车租赁企业的开业和更新过户审批(进入工商并联审批)
  15、道路货物运输、运输服务业经营业户开业、分立、变更、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
  16、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一、二、三类)及特约维修企业开业、分立、变更审批
  (二)核准(4项)
  1、公路行道树砍伐核准
  2、船舶修造单位开业及定级核准
  3、车辆养路费报停(超限报停)、减免审核
  4、旅客道路运输、客运出租汽车、货运出租汽车、营业三轮车服务资格核准
  (三)审核(2项)
  1、跨省际、跨市(地)旅客运输线路(含旅游客运、包车)审核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审批、教练车核准、培训业户准教证审核
  市质监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0项
  (一)审批(3项)
  1、计量检定、测试授权审批
  2、计量标准审批
  3、锅炉设计图样、锅炉压力容器施工安装、重大修理改造、化学清洗方案审批
  (二)核准(7项)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准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及操作证申领核准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管理安全合格证核准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清洗资格许可证申领核准
  5、气瓶充装站登记核准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等八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安全资格认可证》申领核准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等八类特种设备进场施工及《准用证》核准
  市药监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7项
  (一)审批(1项)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审批
  (二)核准(2项)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核准
  2、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核准
  (三)审核(4项)
  1、执业药师注册审核
  2、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及异地改造后生产确认和停产3个月以上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再生产审核
  3、医疗机构制剂室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核
  4、药品经营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审核
  市电力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审批(1项)
  电力进网作业许可审批
  市邮政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一)审批(3项)
  1、编印发行邮政编码簿审批
  2、经营邮政专营业务审批
  (二)审核(1项)
  印制信封、明信片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1项
  经营集邮品备案
  市农业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7项
  (一)审批(1项)
  钱塘江水域(七里垅大坝以下)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二)核准(6项)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准
  2、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驾驶证核发、审验核准
  3、农机车辆及农机具牌证换发、审验核准
  4、农药经营许可核准
  5、市区动物防疫、诊疗许可核准
  6、渔业公务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发证核准
  二、备案事项3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改备案
  2、兽药(制剂)生产许可审核改备案
  3、非农建设征用基本农田审核改备案
  市林水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一)审批(8项)
  1、取水许可(含城市、工业从大中型水库调水)审批
  2、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市区范围内木材(毛竹)及其制品、半成品运输审批
  5、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审批
  6、市区范围内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内运输证审批
  7、中型水库及小(一)型危险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审批
  8、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二)审核(6项)
  1、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核
  2、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举办展览、表演活动审核
  3、跨区、县(市)水利专业规划审核
  4、防御洪水方案审核
  5、征、占林地使用许可审核
  6、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审核
  二、备案事项1项
  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核准改备案
  市气象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一)核准(2项)
  1、建设(建筑)工程防雷设施核准
  2、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和所需气象资料)核准
  (二)审核(1项)
  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核
  市贸易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审核(3项)
  1、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
  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审核
  3、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及旧机动车经营权审核
  市工商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5项
  (一)审批(2项)
  1、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2、户外广告发布审批(由市工商局牵头实行并联审批)
  (二)核准(3项)
  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核准
  2、印刷品广告发布核准
  3、经纪人资格核准
  市烟草专卖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一)审批(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
  (二)审核(1项)
  烟草专卖批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审核
  市盐务管理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一)核准(1项)
  食盐零售经营许可核准
  (二)审核(1项)
  食盐批发(转批)经营许可审核
  市建委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8项
  (一)审批(3项)
  1、除水利、交通和社会事业以外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审批
  3、“两江一湖”风景区内小区、风景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含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二)核准(3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2、建设项目规费征收(含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配套费、小区绿化配套费)核准
  3、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核准
  (三)审核(2项)
  1、抗震设防(含水建、房屋加层、超高超限等)审核
  2、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3项
  1、建设机械、建筑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含临时生产许可证)备案
  2、市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含工程决算)备案
  3、境外施工企业和外地三级以下(含三级)施工企业进杭施工备案
  市规划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8项
  (一)审批(5项)
  1、城市专项专业规划审批
  2、详细规划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审批
  4、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意见书审批
  5、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二)核准(3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
  2、建设工程(含杂项工程)规划许可核准
  3、测绘单位开工许可核准
  二、备案事项1项
  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一)审批(8项)
  1、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
  2、权限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3、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4、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审批
  5、权限范围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审批
  6、县(市)所辖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7、采矿许可证发放(含企业年检年审)审批
  8、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与竣工验收审批
  (二)核准(2项)
  1、征地拆迁机构资质确认核准
  2、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核准
  (三)审核(4项)
  1、市区土地代理机构及市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资格确认审核
  2、县(市)建制镇、区所辖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3、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核
  4、分批次、单独选址及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具体建设用地项目报批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2项
  1、临时用地审批改备案
  2、滨江区存量土地用于区属以下属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萧山、余杭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之江度假区行使土地审批事项备案。
  市房管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5项
  (一)审批(4项)
  1、落实政策房屋审批
  2、出售公有住房及房改房退购审批
  3、单位提高、降低或缓交住房公积金审批
  4、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核准(10项)
  1、货币安置经租房产接收核准
  2、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
  3、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核准
  4、省、市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5、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核准
  6、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核准
  7、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核准
  8、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核准
  9、房屋拆迁许可核准
  10、房改房被拆个人维修基金退款核准
  (三)审核1项
  单位住房资金使用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4项
  1、拆迁协议备案
  2、预售商品房总房源登记备案
  3、拆迁安置用房登记备案
  4、单位住宅房屋产权移交审批改备案
  市环保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7项
  (一)审批(2项)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审批
  2、市区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二)核准(5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核准
  2、危险废物转移核准
  3、排污许可核准
  4、建筑工地夜间作业许可核准
  5、进口废物许可核准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5项
  (一)审批(8项)
  1、占用、借用绿地审批
  2、迁移、砍伐树木审批
  3、西湖水面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审批
  4、西湖船舶行驶牌照审批
  5、文物拍摄、拓印审批
  6、西湖风景名胜区征(占)用林地审批
  7、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审批
  8、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审批
  (二)核准(3项)
  1、文物拍卖核准
  2、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3、经营性船舶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机动船驾驶员驾驶资格证核准
  (三)审核(4项)
  1、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核
  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核
  3、地下重点文物保护区和丰富区域建设项目审核
  4、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改建、迁移、拆除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5项
  1、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变更核准改备案
  2、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核准改备案
  3、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核准改备案
  4、文物复制和文物复制品生产销售核准改备案
  5、文物收藏单位、文物经营单位征集、收购文物审批改备案
  市城管办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2项
  (一)审批(7项)
  1、桥涵设施保护审批
  2、基建工程排水、排水接管许可审批
  3、液化气加气站经营资质和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加装企业资质审批
  4、开设道路出入口审批(与交警并联审批)
  5、市区临时占道(含占用、挖掘市河道、挖掘道路)审批(与交警并联审批)
  6、(市区)深井开采审批
  7、犬类养殖许可审批
  (二)核准(3项)
  1、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申领核准
  2、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
  3、环卫设施拆迁核准
  (三)审核(2项)
  1、液化气经营站、液化气加气站的合并、分立、终止审核
  2、供热企业资质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1项
  市政项目经理资质备案
  市人防办
  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一)审批(2项)
  1、结合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审批
  2、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审批
  (二)核准(1项)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迁改造、报废核准
  (三)审核(1项)
  防空地下室建设及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审核
  市教育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8项
  (一)审批(3项)
  1、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高中及以上学校(含民办)招生计划审批
  2、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高中段学校的新建、撤销、合并、更名审批
  3、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审批
  (二)核准(3项)
  1、中等职校专业设置调整核准
  2、各类学校招生广告核准
  3、市甲级幼儿园资格核准
  (三)审核(2项)
  1、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和规划定点审核
  2、中外合作办学审核
  市文化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5项
  (一)审批(2项)
  1、市管营业性演出单位设立、许可审批
  2、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二)核准(1项)
  市管综合性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节目电路核准
  (三)审核(2项)
  1、对外、对港澳文化交流项目审核
  2、市管歌舞厅及其他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1项
  圮营业性演出广告及演出节目宣传资料核准改备案
  市体育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一)核准(2项)
  1、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等级核准
  2、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许可核准
  (二)审核(1项)
  杭州市体育社团设立审核
  市卫生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1项
  (一)审批(2项)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核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核准)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许可审批
  (二)核准(6项)
  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核准
  2、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核准
  3、生活饮水卫生许可核准
  4、射线装置许可核准
  5、医生、护士执业注册核准
  6、职业卫生登记核准
  (三)审核(3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检、遗传病和产前诊断)执业许可审核
  2、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审核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审核
  市广电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一)审批(1项)
  安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审批
  (二)审核(3项)
  1、影视制作机构设立审核
  2、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许可审核
  3、视频点播系统VOD设置审核
  市新闻出版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6项
  (一)审批(1项)
  印刷业许可审批
  (二)核准(3项)
  1、出版物印刷许可核准
  2、书报刊二级批发许可核准
  3、电子出版物批发许可核准
  (三)审核(2项)
  1、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核
  2、出版社拟年度选题计划、增改计划申报审核
  二、备案的事项2项
  1、市、县(市)党报改版、增版申报备案
  2、机关办内部资料申报备案
  市公安局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27项
  (一)审批(14项)
  1、临时性大型活动安全方案审批
  2、集会、游行、示威治安许可审批
  3、台胞停留延期、暂住、多次往返签注审批
  4、特定岗位人员出国护照申领审批和其他人员出国护照申领核准
  5、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旅游、商务、培训、就业等)和前往港澳通行证(定居)申领审批
  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领审批
  7、外国人签证、居留证(含临时居留证)、出入境证审批
  8、临时占道、开设车辆进出口审批(涉及市政的,实行并联审批)
  9、公共及专用停车场(库)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业务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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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市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市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
《吉林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市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制定,现予发布,望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对城市和工业噪声、震动的管理”的规定,为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使人民群众有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环境噪声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生活噪声等。
第三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各项活动中必须防止噪声污染环境。各种噪声、震动大的机械、通风设备、机动车辆、机动船只、航空器等,都要有消声、防震设施,所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所有单位和公民对造成噪声污染,妨碍群众生活、工作和健康的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交通噪声的管理
第五条 一切机动车辆不准安装高音喇叭。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不准长时间连续鸣喇叭,不准在市区街道上试验喇叭,不准使用喇叭呼人叫门,有禁鸣号的道路和地区不准鸣喇叭。
消防、警备、抢险、救护等车辆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第六条 从一九八五年起启用新牌照。外地迁入和现在行驶的机动车辆,均按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和喇叭噪声105分贝(A)验核,不合格的不发给行车执照。噪声检验作为车辆年、季检的一项标准,不合格车辆不得行驶。
各种卡车、拖拉机、简易机动车辆,均需安装消音、消烟装置。没有消音、消烟装置的,不准在城区内行驶。
第七条 火车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凡进入市区的机车,除遇有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
第八条 机动车辆在吉林大街二十四小时都不准鸣喇叭。其它街路二十时至翌日六时不准鸣喇叭,可用变换远近灯光代替。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道路内需鸣喇叭时,一次时间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鸣喇叭不准超过三次。
第九条 各种宣传车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工业噪声的管理
第十条 所有单位噪声、震动大的设备必须有消音和防震设施。所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位于城镇居民区的还要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标设备要在限期内消除噪声。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生活区不准新建、扩建噪声大、震动大的工厂和车间。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防治噪声与震动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第十三条 城镇内设置临时施工设备(如打桩机、空压机、搅拌机、铆打机、凿岩机等),其作业时间限制在早七时至晚九时。
第十四条 从一九八四年十月起,对生产、销售、购置噪声大的设备和产品必须经环保部门检验,符合规定标准方可出厂、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四章 其他噪声的管理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况外不准在室外使用扬声器。
1、市、县(区)政府举行的集会、游行、庆祝活动;
2、农村有线广播;
3、火车站、码头、公共汽车站必要的作业;
4、体育场举行比赛活动和学校操场做广播体操。
1、3、4款所列情况必须使用低音扬声器,并要控制音量,不得对邻舍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和危害。
第十六条 因特殊需要在室外安装和使用扬声器,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飞机进行正常飞行训练时,不得在城市上空飞行。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八条 对控制和消除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至第九条之一者的驾驶员,按违章处理,视情节处以5—10元罚款直至吊销驾驶执照。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之一者,由环保部门令其限期治理,并加收一至五倍排污费;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50元罚款;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产治理或搬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经警告仍不停用的,视噪声大小处以10—100元罚款,直至没收扬声器材。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由市环保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监督执行。

吉林市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消除锅炉、工业窑炉、茶炉等燃烧装置排放烟尘的污染,保护环境,提高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市生产、销售、购置和使用各种锅炉、工业窑炉、茶炉等(以下简称各种炉窑)燃烧装置的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1984年10月1日起,全市各种锅炉必须严格按国家《GB3841—83标准》进行管理,电站锅炉必须符合国家《GBT4—73标准》第十条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四条 凡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各种炉窑,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各种炉窑要不断改革燃烧技术,改进锅炉结构,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凡额定每小时蒸发量一吨以上(含一吨)的锅炉,必须采取机械燃烧方法或消烟除尘效果高于机械燃烧的其它方法。额定每小时蒸发量不足
一吨的,也要采取消烟除尘措施。
第五条 一切生产、加工炉窑及消烟除尘装置的单位,必须将产品的设计及测试资料报市环保部门审批。
第六条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及恢复使用的各种炉窑,都必须履行“三同时”手续,否则不准建设使用。
在城镇上风向和居民稠密区,不许建设烟尘严重的炉窑。位于居民区的锅炉房距居民住宅必须在八米以上。新、扩、改建的锅炉房由规划部门审定后,要与邻近单位锅炉实行联片供热,邻近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修建联片锅炉房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种炉窑,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污染轻重对排污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1、违反“三同时”规定,擅自生产、加工各种炉窑和消烟除尘装置,造成环境污染的;
2、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没治理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放烟尘造成环境污染的;
4、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恶臭或有害气体的。
第八条 炉窑排放烟尘造成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者,除由排放烟尘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肇事者和领导者追究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有权对辖区内各种炉窑排放的烟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测,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各单位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和数量,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条 各种炉窑的消烟除尘装置每年由环保部门组织检查检收,并发给验收合格准产证书。对不合格的炉窑提出限期治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为治理烟尘污染进行技术革新或科学研究成绩显著;
2、消烟除尘装置运行效率达到设计指标,装置管理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各级环保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84年7月10日

电力贯通线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


电力贯通线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行车安全措施,加速电力贯通线建设,加强电力贯通线的管理和使用,适应铁路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的基本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电力贯通线是将可靠电源经铁路变、配电所连成供电贯通网络,向铁路沿线车站及区间重要负荷供电。
第3条 铁路干线、运输较为繁忙的支线均应有电力贯通线;根据运输需要,自动闭塞区段除电力贯通线外还应有自动闭塞专用线(简称自闭专用线,下同)。
第4条 部补助的电力贯通线建设费用必须用于加强铁路干线电力设施或提高电力贯通线检修、抢修能力。
第5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补助投资及各局行车安全措施费安排的电力贯通线建设和运行管理。修建电力贯通线的技术标准将另行公布。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6条 铁道部由机务局、计划司、安监司共同负责制定全路电力贯通线建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掌握完成情况;组织抽样检查并定期向全路通报。
第7条 铁路局应成立电力贯通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电力贯通线建设具体工作由机务处负责。
第8条 铁路局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提报本局电力贯通线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年度建设计划;审批设计文件和施工预算;从优选择设计、施工单位;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组织验收交接。
第9条 为确保当年任务当年完成,各局应抓好电力贯通线建设的前期工作,提前一年完成设计任务。部优先安排已完成设计的贯通线建设项目。
第10条 各局应按附表-1填写下年度电力贯通线建设建议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报部;部计划下达后,按附表-2详细制定本年度电力贯通线建设进度安排报部核备;按附表-3每季统计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报部;按附表-4填写电力贯通线建设竣工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与《竣
工报告》一并报部,电力贯通线建设完成工作量及决算资料于次年第二季度前报部。
第11条 电力贯通线建设计划需变更时,必须在上半年按附表-5报部审批。
第12条 部根据各局提报的竣工资料对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给予补助。当年末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待项目竣工后再行补助,但根据工期拖延情况减少补助费用。
第13条 各级物资供应部门应优先保证电力贯通线建设的物资供应。

第三章 供电范围及建设范围
第14条 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围:
1.自动闭塞区段信号的备用电源;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电台、通讯机械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的小容量设备;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无电站的生产、部分生活用电设备;车站信号室、通讯机械室等处的重要照明设备;道口自动信号设备。
2.供电能力允许时,可对隧道照明等其它重要的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
第15条 电力贯通线建设范围:
1.架设电力贯通线路及相应变、配电所的新建或改造。
2.中间站、区间信号既有行车用电设备的供电及其配套设施。
3.第2项以外的其它负荷和新增用电设备需电力贯通线供电者,应经铁路局机务处批准,其配套设施应另列款源。条件允许时,铁路局可统筹安排与电力贯通线同期建设。
4.鉴于电力贯通线的增设,运行检修工作量的增加,可适当考虑水电部门的设施加强,以确保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章 电力贯通线的运行管理
第16条 电力贯通线的运行管理必须执行(83)铁机字1000号部令《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17条 根据电力贯通线运行管理的需要,除执行第16条外,特作如下补充:
1.电力贯通线建成后,铁路局应及时配齐因增设电力贯通线而必须增加的编制和定员,所需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
2.电力贯通线投入运行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各局应制定电力贯通线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供电臂主、备电源运行方式。对跨段、分局、路局的供电臂,两相邻同级单位应签定运行维护协议,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2)各局应制定电力贯通线的事故抢修处理办法。
(3)水电段应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各项原始记录,保证电力贯通线投产后就能正常运行。
(4)水电段应抓好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对新增人员应通过《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工作。
(5)水电段应与所有用户签定供用电协议。
(6)水电段应编制电力贯通线倒闸操作程序。制定倒闸操作中段调度、变配电所、电力工区相互通讯联络的办法。
3.电力贯通线应建立线路巡检卡片制度。
4.电力贯通线应实行分区段检修;倒闸作业宜采用并相倒闸方式;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干扰。
5.自闭、贯通双回路供电区间,当其中一路拟停电检修时,应先行确认另一路电源能够保证可靠供电后,方可进行停电检修作业。
6.电力贯通线的隔离开关、跌落开关、避雷器、高、低压熔丝等关键部件应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制定相应的检修周期,但不得超过(83)铁机字1000号部令规定的检修周期。
7.水电段调度负责本段管内电力贯通线倒闸操作、事故处理、检修作业的调度指挥及有关信息的搜集、传递和处理。
8.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各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电力贯通线调度管理办法》。
9.各级电力调度应有电力贯通线模拟示意图。

第五章 附 则
第18条 全国铁路干线里程以部计划司计营〔1991〕35号文公布数据为准。
第19条 全国铁路电力贯通线数量以每年全路水电工作会议纪要公布数据为准。
第20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21条 电力贯通线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未尽事宜尚应遵照部颁有关规定办理。
(附表略)



199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