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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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是机关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机关主要领导应按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各市级机关,由市公安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施行。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五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实行主任(部长)、局长责任制,其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有关治安管理的法规,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重大保卫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安全保卫教育。
(三)组织各处室建立健全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组织检查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漏洞和隐患及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六条 机关办公室主任、处长(科长)负责本处室的治安保卫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具体贯彻本细则,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经常对本处室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督促检查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查出来的隐患逐条登记,订出措施,限期整改;处室确定无力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三)发生在本处室的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侦破、查处。

第三章 制度
第七条 门卫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人员进入大门,均应主动出示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方可进入。
(二)外来人员联系工作一律凭介绍信和工作证,办理进入手续。上访人员一律到来访接待室。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内逗留或寻衅闹事。
(三)机动车辆凭机关汽车通知证进入机关大院。
(四)凡在机关大院礼党、会议室举行集体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取得联系,并派人协助门卫工作。
(五)携带大型或贵重物品出入机关大门,须持有单位开具的证明,否则门卫有权查问扣留。
(六)警卫人员当班时间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迟到或擅离工作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换班时要做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 单位值班制度。
(一)坚持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各单位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外,都应配有一名同志值班,值班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值班人员要对单位所有的门窗进行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遇有事故和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
(三)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
第九条 安全保卫制度。
(一)要害部位工作人员按机要人员条件进行管理,必须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不适宜在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
(二)非机要人员不得进入要害部位,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第十条 防火安全及危险、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等法规,消防器材应放在关键部位和容易提取的地方,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使用后及时进行更换。
(二)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油库、易燃易爆物品、木工间、车库、配电房、电焊房、喷漆间、总机房、充电间、档案室、精密仪器室、机要室及文物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防火标记,严禁吸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三)各单位对化学危险物品及放射性剧毒性物品,应专门存放和保管,并指派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严格登记、领用、清退手续。
(四)有条件的单位应分类安装报警装置,根据物品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气设备。发生火警时应及时报警,采取措施,事后要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
第十一条 文件、图纸、资料、档案、印章管理制度。
(一)严守国家机密,确保文件、机密图纸、资料、档案的安全,发现失窃和泄密事件,要及时追查处理。
(二)档案应建立管理制度,有专人保管,专橱存放,严格借用手续。
(三)不得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外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四)机关保密废纸包括废图纸资料、文件的销毁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到集中处理。
(五)机关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随身携带,用印须经领导批准,不允许携带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外出。
(六)文件、图纸、资料、档案、印章要存放保险柜内,要安装铁栏杆和保险锁,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安装报警装置。
(七)严禁将火种带进机要房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管理人员离开房间时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二条 外事工作保卫制度
(一)不得擅自将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带入机关办公室或其它涉密场所。
(二)属礼节性拜访或接待经济贸易往来的外籍人员,不得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应经本单位和上级领导批准,按照外事部门有关规定,严加保管。
(三)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既方便工作又确保机密的原则,积极防范各种失密泄密现象。
第十三条 现金、票证管理制度。
(一)现金和票证要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管理。现金库存应每天核对,过夜现金不得超过银行限额,取送大宗现金,须两人以上。
(二)对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三)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由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交通秩序和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的机动车、自行车要有专人管理。机动车辆应配备防火设施和防盗设备,不得转借驾驶。
(二)凡驶入机关大院内的车辆,必须按照宁政发[1987]70号《南京市市级机关大院交通管理暂行规定》认真执行,不得妨碍大内正常办公秩序和交通管理人员正常执勤。
第十五条 临时工作人员、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工程人员管理制度。
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工程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治安安全合同,并要经常进行安全保卫教育。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工程人员的内部安全,由带队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检查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对下属单位报告的治安保卫工作中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指导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单位应限期解决。保卫部门应协助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干部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人员,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记功、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显著成效的。
(二)开展法制教育,进行帮教、疏导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三)坚守岗位,及时制止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协助破案有功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单位和人员,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内部治安秩序混乱,不断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三)因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或其它重大事故的。
(四)危险物品、贵重财物、机密文件等管理混乱,造成危害或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玩忽职守,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六)包庇违法犯罪行为,任其作案或对发生的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以上各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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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苏建金管[2005]138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我厅制订了文件备案、工作通报、检查考核、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定期交流、专家咨询、会商协调等八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立八项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市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根据岗位职责对有关制度进一步细化,逐步加大各项制度的落实力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在八项制度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直接向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反映。

  附件:《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

江苏省建设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

  一、文件备案制度。备案制度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加强行政监督的重要形式。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各市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通知、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规程、细则等,在发布实施同时,必须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以下简称监管办)审查备案。监管办为每一个市建立完整的监管档案,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管档案的收、发及管理,做到分类装订归档、资料完整、方便实用。

  二、工作通报制度。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每年3月15日将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让主管部门知情,让缴存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各市要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和《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苏建金管[2005]54号),每年在2月底前,将上年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年度报告上报。所报送的资料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严禁虚报、瞒报、迟报。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要对全省和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通报,发挥激励和警示作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编印《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简报》,不定期刊(摘)登全国、省有关文件以及各市有关信息,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供各地借鉴参考。

  三、检查考核制度。各市要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中心(管理部)进行全面考核,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定期进行检查。监管办要每年组织对3个以上的市管理中心进行现场全面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要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由各市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相应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四、人员培训制度。各市要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职工进行金融、法律、财会、计算机等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加强对职工的法规及业务培训,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及时获得充分的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和行为规范的最新文件和资料。监管办要建立“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网站”,汇集所有涉及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贷、国债业务的文件,按业务设立多个频道,开辟论坛专区,为监管和被监管机构的人员自学提供一个网络平台,为培训提供电子化手段。监管办要组织各市开展定期业务学习与培训。

  五、工作例会制度。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依照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召开归集、个贷、提取、资产保全、信息网络、会计与统计及综合业务例会,通报上期工作完成情况,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经验,布置工作。每次业务例会一般要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备忘录。监管办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上期全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和业务指导。

  六、定期交流制度。各市要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分中心(管理部)进行横向交流,在对比中借鉴经验,弥补不足,共同提升业务管理水平。监管办要根据厅工作安排,每半年,召开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情况分析会,分析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工作成果和面临形势,总结交流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和工作打算。通过横向交流,上下交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七、专家咨询制度。省设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财政、金融、财会、审计、经济、房地产、信息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为全省公积金监督管理提供业务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咨询服务,对重大监管决策事项和理论问题展开专项调查研究,对重大监管决策出台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决策可以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

  八、会商协调制度。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或处室共同研究解决的工作,要明确由一个处室牵头为主、相关处室配合的协调制度。各牵头责任处室对协调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在协调中应严格按要求,按时、优质、高效地完成协调事项。对协调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争取主动,创造条件,力争使协调事项得到圆满地解决。监管办根据省建设厅要求,要继续推动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十个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文件的协商会办,履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防范和处置风险,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安全形成合力。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快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市奖励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制订我市科学技术奖励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奖励委下设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奖励主管机构,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专利奖;

(六)标准奖。

第七条 市长奖授予对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和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一)在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显著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发明专利,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自然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以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授予已获专利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重要专利的专利权人。申报评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市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深圳市技术标准创新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二)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

(三)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只设一个等级。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各奖励类别采取自行申报和推荐申报两种方式接受评奖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机关单位、公务员不得申请奖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按集中受理、分类评审的原则,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奖励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奖励办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三)市奖励办审核评审结果,向市奖励委提出拟奖建议;

(四)市奖励委审定拟奖名单;

(五)市奖励办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六)市奖励办根据公示结果将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申请单位、评奖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八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或组织,由市奖励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推荐人、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取消其推荐资格或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市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市奖励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市奖励办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7年3月17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52号)、2008年12月25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