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23:30   浏览:9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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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黔人发[2005]4号)


各市、州、地人事、卫生局,省直各机关人事(干部)部门:

2005年,人事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贵州省在公务员招考录用体检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现将《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要求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依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应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并由体检医院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县级以上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经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受检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县级以上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受检者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受检者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受检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用人单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我省在2005年开始执行的试行标准,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联系。


附件: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卫生厅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

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OO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殇或十二指肠溃殇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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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93年)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翻译一名,共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赴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回国旅费及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话、电冰箱、炊具和必要的家具)、水电费、交通工具(包括燃料、维修费用)、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安全,吉方应配备一名保安人员,并负担其一切费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永瑞                穆明·巴敦·法拉赫
    (签字)                   (签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以下简称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是应急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加强规划、加大投入、狠抓落实,应急平台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建设成效不断显现,但也存在着应急平台建设发展不够平衡、工作体制不够一致、应用功能不够完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提高整体建设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工作体制统一、系统功能完备、基础设施配套、制度机制健全的原则,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重点,以强化科技支撑为手段,以提高应急管理效率为目的,加强建设统筹、加大投入力度、周密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二)建设目标。到2015年底,国家、省(区、市)、市(地)和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平台建成率达到100%,重点县(市、区)、高危行业地方大中型企业的应急平台建成率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1.国家、地方应急平台建设:2013年,全面推进国家和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平台建设,并在“金安”工程专网框架下展开互联互通工作,组织应急平台业务对接和数据汇总、交换、共享等建设;市(地)和重点县(市、区)完成应急平台建设前期规划、立项、审批等工作。2014年,市(地)和重点县(市、区)全面启动建设项目;深化应急平台业务对接和数据汇总、交换、共享等建设工作。2015年,完成应急平台各项建设任务。

2.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地方大中型企业应急平台建设:2013年,按照有关标准完善应急平台功能,高危行业中央企业总部展开与国家应急平台的网络联通工作;2014年,高危行业中央企业总部实现与国家应急平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高危行业地方大中型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完成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平台的网络联通工作;2015年,企业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3.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平台建设:重点加强21支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20支国家(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国家危险化学品救援技术指导中心的应急平台建设。2013年,展开应急平台终端采购、上线调试、支撑环境建设等工作;2014年,完成应急平台终端与国家应急平台网络联通、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工作;2015年,建成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平台体系。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也要参照上述目标要求抓好应急平台建设,逐步加入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互联互通。

(三)基本要求。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紧紧围绕“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一是坚持整体筹划。注重站在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全局上统筹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平台建设工作,搞好整体设计,科学配置资源,突出建设重点,确保建设方向明确、上下目标一致、技术标准统一、全面协调推进。

二是坚持先进实用。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应急平台建设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成果,有重点地引进先进技术装备,运用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大集成创新力度、优化系统综合功能,增强应急平台的实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是坚持综合配套。既要重视应急平台支撑环境、指挥场所、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更要重视应急平台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制度机制等软件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急平台的信息化优势,实现日常业务需要与应急救援需要的有机统一。

四是坚持互联互通。利用“金安”工程专网和无线通信技术贯通应急平台网络,实现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县、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中央企业、地方大中型企业的应急平台数据、语音、图像、视频等的交互共享。

五是坚持安全可靠。高度重视应急平台信息安全,合理区分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等级,建立安全防护机制,在网络隔离、信息控制、密码网关、容灾备份等方面综合施策,保证应急平台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突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重点

(四)优化综合应用系统。注重在应急平台体系架构下加强各地区、各单位应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兼容工作,优化设计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实现技术体制和标准规范的相对统一。进一步完善综合应用系统的应急值守、预测预警、调度指挥、综合研判、辅助决策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按照应急管理的工作制度、办事程序、业务流程等要求,搞好综合应用系统与实际工作业务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应用效能。改进综合应用系统用户界面,科学定制业务分类,做到简洁明快、美观易用。

(五)完善数据库系统。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据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的顶层设计标准,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应急预案、应急资源与资产、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资质评估、应急统计分析、事故应急救援案例、应急政策法规、应急决策与模型、应急空间信息等数据库。全面规范库表分类和结构设计,形成相互兼容、信息共享、扩展性强的业务数据库。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金安”工程和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数据资源,不断提升本级的数据质量。建立数据采集、交换和汇总机制,指定负责部门,明确职责要求,确保数据动态更新、准确有效。

(六)建设移动平台系统。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移动平台建设,实现对事故灾难现场信息实时采集和监测,为各级领导机关指挥救援提供决策依据。按照应急平台技术体制,研究开发基于移动平台的数据库、应用软件和通信设备,完善情况标绘、数据交换、双向通信、远程视频会商等功能,通过接入应急平台,实现事故灾难现场与各级指挥机构的无缝对接。要增强移动平台在恶劣天候、复杂自然环境下的应急通信能力,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选配大、中、小不同类型的移动平台。

(七)贯通网络通信系统。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应急平台要与“金安”工程专网联通。高危行业中央企业总部要完成与国家应急平台、地方大中型企业要完成与属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平台联通的任务。要建立应急平台体系通信联络调度机制,定期对所属应急平台联通情况进行检测,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备用状态。要按照相关通信标准,统筹规划应急平台接入的无线通信信道和技术指标,确保各类移动通信设备能够随时加入应急平台网络,执行应急救援、演练等相关任务。

(八)加强安全保障系统。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依托“金安”工程专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利用技术和设备等手段,完善应急平台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策略。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应急平台进行定级备案,加固和优化主机、网络、服务器及应用系统的安全性能。加强应急平台关键系统和数据的容灾备份,以及供配电、空调、防火、防雷的安全防护和网络机房等的安全检测,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九)配套应急指挥场所。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立足于提高应急指挥协调能力,加强指挥厅、值班室、会商室、会议室、休息室等应急指挥场所的配套建设。合理规划布局,按照指挥机构组成和处置不同类型事故的要求预置各类人员工作席位。加强指挥场所设备建设,运用综合集成的思想加强指挥场所显示、音响、控制、照明、供电和安全保障等系统建设,搞好综合布线,配好设备器材,满足值守应急、异地会商和指挥调度的需要。

三、健全完善应急平台体系运行管理机制

(十)明确管理责任。要切实发挥应急管理机构在应急平台运行管理中的责任主体作用,进一步强化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建立适应全国和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应急救援需要的应急平台运行管理体制。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本级应急平台业务功能区分,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应用和数据库维护等责任,进一步明确应急平台日常管理机构和运行维护机构,定岗、定责、定人。

(十一)健全工作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适时研究应急平台体系运行管理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建立联调联通制度,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定期组织体系内的应急平台值守点名和调度数据、音视频信号。建立数据交换制度,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上报应急管理、救援等相关数据,及时更新数据。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测设备设施和软件系统,组织维修更新,确保应急平台体系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十二)搞好人员培训。要通过专题讲座、业务学习、技术交流等形式,做好应急平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加强信息化知识学习,提高各级各类应急管理人员的信息化工作能力。强化应急平台应用技能学习,使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机构的全体人员熟练掌握系统功能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岗位熟练操作。特别要加大对应急平台运维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专业保障能力。

四、充分发挥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综合效益

(十三)加强日常业务应用。要采取有效措施,真正让应急平台运转起来,充分发挥其自动化、智能化的作用,将应急平台应用作为处理业务、协调工作、发布信息的常态化工作模式,切实提升工作效率。要注重在应用中改进应急平台系统功能,实现与传统工作方式、文电处理流程、资料归类存档等要求的有机统一。深入开展以应急平台应用为重点的岗位达标活动,并逐步将其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范畴。

(十四)强化预测预警作用。要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的信息集成、辅助决策和监测监控作用,利用专业预测分析模型,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重大危险源和自然灾害等信息,科学预测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持续时间和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息,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和地方大中型企业要以重大危险源防控为重点,加强应急平台数据采集和监测监控工作,认真做好经常性的应急处置准备。

(十五)突出应急指挥功能。要切实利用应急平台虚拟仿真技术和信息集成优势,在真实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场景中组织应急救援行动预案演练,不断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应急救援指挥能力。要注重把应急平台信息优势转化为应急指挥决策优势,综合运用应急平台视频会议、异地会商、现场侦测、资源管理、辅助决策等功能,快速预警研判、科学组织实施、有效跟踪管理,实现指挥协调与信息管理、救援力量与救援行动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加强对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领导

(十六)统筹推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安监总应急〔2011〕18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统筹兼顾,凝聚建设力量,严格时间节点,全面协调推进。要结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611号)精神,进一步细化建设目标、分解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建设进程。要切实加强应急平台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的评审论证工作,搞好与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衔接。省级应急平台规划和建设方案要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十七)整合建设资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调研,全面掌握辖区内应急平台建设资源现状,充分利用已建成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做好与应急平台的综合集成工作,厉行资源节约、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建设效益。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和地方大中型企业要注重整合现有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系统,不断完善应急平台整体功能。

(十八)加大投入力度。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职能部门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将应急平台建设列入政府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和财政预算;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和地方大中型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应急平台建设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予以保障。要解决好应急平台运行经费保障问题,将其纳入单位日常支出预算范围,确保维护、管理和执行任务需要。

(十九)加强人才建设。要着眼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长远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注重选拔政治意识强、信息化知识丰富、专业基础扎实、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志愿从事应急救援专业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队伍。要注意为人才队伍搭建锻炼成长的平台,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完善激励机制,全面提升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

(二十)强化组织协调。各地区、各单位要把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建设责任,抓紧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打破常规、创新方法、强力推进,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要注意用试点工作推动建设,为全面铺开应急平台建设提供示范借鉴。要加强督导检查,做好应急平台的安全测评、系统验收、运行管理等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