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对烟酒生产、批发企业放调部分烟酒价格的定期审计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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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对烟酒生产、批发企业放调部分烟酒价格的定期审计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对烟酒生产、批发企业放调部分烟酒价格的定期审计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审计署



对烟酒生产、批发企业的定期审计已历时五个月,通过审计加强了监督,维护了财经纪律,促进了国务院有关放调部分烟酒价格规定的贯彻执行。各地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并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统一处理尺度,经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及中国烟草总公司等单位研究,
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答复如下:
一、一些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等主客观原因,对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迟迟不缴的问题
生产企业提价收入中,应缴中央财政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尚未缴库的要立即解缴,错缴入地方金库的,要立即办理退库手续,解缴中央金库。
二、七月二十八日以后仍按原价销售烟酒的问题
生产企业凡于七月二十八日以后按原价开票销售的卷烟、酒均应纠正。企业少收的销货款自行负担;并要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的规定》计算、补缴应缴中央财政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及其他各项税收,对情节严重的要加以处
罚。
三、生产企业未经批准销售新牌号卷烟并擅自提价问题
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定价试销新牌号卷烟。根据新创牌号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销售的规定应立即停止销售,迅速补办审批手续,否则,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对这次放调价格中,违背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价的行为,其非法所得的新老价差部分,全部没收,上缴中央财政。
四、七月二十八日以后出现的烟酒新牌号是否也要确定提价前价格的问题
生产企业七月二十八日调价以后出现的甲级烟及酒类新牌号,应按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现的烟酒新牌号,按同级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提价前的价格”执行,新老差价作为提价收入,按规定征收专项收入和各种税收。
五、少计烟酒库存问题
批发企业七月二十七日盘点时少计烟、酒库存,漏增国家流动基金的,无论是(1)在途(2)漏盘(3)联营单位未销出的库存烟、酒,均按规定补增国家流动资金。不得将国家流动资金转为企业利润。
六、批发企业计算库存升值时,提价金额的计算问题
批发企业计算库存各种牌号烟、酒提价金额的依据是: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2号通知和(88)财工字第470号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
七、计算提价金额时的“老价”问题
生产企业计算产品提价金额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执行,一律以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价格为提价前的价格。不能以其他任何日期的价格为提前的价格,即“老价”。损失部分企业自行负担。
八、滞销或销路不好的商品是否按规定提价问题
生产、批发企业因顾虑销路没有按规定对烟、酒产品调价的作法,违背了国家放调烟、酒价格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应予纠正。已经按原价销售的部分,生产企业按上述第二条意见处理;批发企业按提价的前一天库存,计算出提价金额,补增国家流动资金。至于某些确实滞销无法按规定
提价的烟、酒,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报批过程中,审计机关可暂不处理。
九、超前销售的问题
生产、批发企业在没有库存的情况下,仍按原价开出销售发票,结转销售成本,买方待以后再提货,导致提价以后长时间内产品不能按调高价格出售,减少了提价收入。生产企业影响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批发企业也因调价后购进商品价格高、超前开出的销售发票价
格低出现了亏损。这种行为违反了物价管理政策,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企业本身的利益,必须纠正。对生产企业调价前超前销售的烟、酒,要按调价规定计算出提价收入,补缴应缴中央财政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及其他各项税收,损失部分企业自行负担;批发企业超前销售烟、酒造成
的损失不能冲减国家流动资金,更不能将库存红字算出负增值额,冲减应调增的国家流动资金。若发现此种情况,要按照《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十、调价中的违法乱纪问题
对接到调价通知后转移、隐瞒库存及一些单位和个人,不顾国家利益,内外勾结,利用职权大肆抢购、套购烟、酒,非法牟取暴利的行为,要认真查处。对那些影响大的事项及主要责任人可提交同级监察或纪检部门处理。
十一、制定当地特殊政策问题
云南省、上海市政府对本省、市名烟浮动价格作出的一些特殊规定,在国务院明确政策之前,当地审计机关要查清事实,暂不处理。
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一字第305号文件作出的“对提价部分征收的产品税,在特区内销售的按地产地销减半征收规定执行”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已下文要求当地纠正。请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十二、“红金龙”卷烟按哪一级别征税问题
武汉卷烟厂85m/m“红金龙”卷烟是按甲级还是按乙级征收产品税和专项收入问题,应按国家税务局(88)国税产字第140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请武汉特派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十三、税务部门要求对批发企业库存升值额仍征收10%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局(88)国税营字第053号文与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2号文有关规定不一致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审计机关暂不处理。
十四、劳动服务公司库存提价升值如何处理问题
烟酒生产、批发企业附属劳动服务公司提价前库存烟、酒因提价而增值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未明确规定之前,审计机关暂不处理。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监督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以保证烟酒调价政策的贯彻执行。



198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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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支持横向经济联合,搞好资金融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
为了支持横向经济联合,搞好资金融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横向经济联合的资金筹措
(一)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原有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这部分投资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指标。
(二)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
(三)在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专业银行可以跨专业、跨地区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以跨专业、跨地区组织银团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所辖的投资公司可以跨地区对联合组织发放委托贷款和投资。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向经济联合组织投资。
(四)经济联合组织可根据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可在择优扶植的前提下,优先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贷款。企业进行横向联合,要按规定安排30%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并不得用自有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二、经济联合组织在银行的开户
(一)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可按规定在有关专业银行开立结算存款户。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其主体企业原在哪家银行开户,还在哪家银行开户;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只有一家专业银行的,其开户可不受专业银行现行分工的限制;其他情况可由有关人民银行协调确定开户行。经济联合组织,不得在多家银行同时开户。
(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其成员原在哪家银行开户,还在哪家银行开户。
三、逐步建立资金市场,支持横向经济联合
(一)进一步开展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拆借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同业拆借可以在同城之间,也可以在异地之间进行。
(二)大力推广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联合组织签发的商业票据,经付款企业或有关银行承兑后,可以跨地区、跨专业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人民银行要对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办再贴现业务。
(三)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多种信用方式,如卖方信贷、金融租赁、委托放款、代收代付等,支持企业单位的横向经济联合。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相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
(四)人民银行要积极协助专业银行进行横向资金调剂。对专业银行在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中发生的合理的临时资金需要,可在择优扶植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和调剂临时贷款。
(五)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可由信托投资公司、专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信托、投资部门代理发行或承购包销。保险公司可以开办有关债券方面的责任保险。债券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转让,也可以向专业银行抵押借款。
四、应保证金融机构在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应以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为名,强令银行贷款,强行规定贷款条件,或阻碍专业银行资金的跨地区合理调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广东高速公路公司B股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广东高速公路公司 B股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 国际业务部[1996]2号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有股数和持有人问题的请示》(粤高股[1996]041号) 文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查实,由于你公司在B股发行申报材料中关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数据有误, 致

使证券委[1996]24号文中有关数据与广东省国资局和体改委的文件不一致。公司上

述国有股、法人股的数据应以广东省国资局和广东省体改委关于股本结构的批复为

准。B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国家股:190,962,500股

  法人股:69,685,000股

  内部职工股:27,190,000股

  外资股:20,000,000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135,000,000股

  特此通知。接此通知后,公司应尽快完成B股的上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