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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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4]2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涵盖了市政府及组成人员的职责和应履行的职能,体现了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和加强行政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工作安排布局和会议、公文审批制度,强调了政府工作的作风纪律,对建设“开拓、透明、高效、诚信”的政府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在近期要以一定的形式组织学习,各级领导尤其要带头学习,确保规则的精神要求落到实处。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和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行、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 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确保文件的质量;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 召开。
  三十七、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党组成员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需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定后召集 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前协调,并形成书面协调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协调时充分陈述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须出具书面意见。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 模,严格审批。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 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 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按领导分工和权限逐级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由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下行文由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事关全局和有关机构、编制、财税、经费、人事、规划、土地的,按权限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内 的一般事项,由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需要与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 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事关全局和有关机构、编制、财税、经费、人事、规划、土地以及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分管领导审核,按权限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行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厅名义行文分别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核稿。
  四十七、上级机关来文、来电,由秘书长签呈市长、常务副市长阅批,其他领导依次阅办;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按照公文所请事项报分管领导阅批,重大紧急问题由秘书长签呈常务副市长、市长阅批。
  四十八、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分别作起草和审查说明。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 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 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长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各部 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牵头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收礼,不吃请。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 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 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 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 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 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严格执行公文保密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不得随意查询。因工作确需查询的,须征得签批人认可,并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同意。
  六十、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浔;
  (八)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六十一、副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浔,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因事离浔,应事前向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告,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事离浔,应事前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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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临沂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公务人员。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该年度部门公务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考评、个人年终考核,作为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在岗纪律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管理权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搞不正之风的;(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蛮横,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做表面文章,贻误工作的;
  (九)该承诺服务的事项不承诺,或承诺后不践诺的;
  (十)对群众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对投诉案件调查处理不力的;
  (十一)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越权行事,执行公务行为不当、不文明,影响对外开放形象的;
  (十二)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导致政令不畅通,影响工作的;
  (十三)该解决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十四)对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的;(十五)不按规定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办事不公道,群众意见大的;
  (十六)对干扰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打击不力的;
  (十七)行政决定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十八)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十九)存有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的;
  (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干扰、阻碍对其行政过错进行调查的;
  (四)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对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况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行政告诫或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给予免职或辞退。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行政过错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三种,并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对一般过错,视情况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行政告诫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对严重过错,视情况给予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对特别严重过错,视情况给予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行政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公务员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被通报批评或行政告诫一次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年内被通报或行政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责任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人事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各部门是行政过错责任监督追究机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调查追究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正副职领导成员及下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行政过错责任,政府各部门负责调查追究本部门其他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也可以将有关投诉事项交由下级行政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处理投诉事项的负责人和承办部门。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结果应当答复投诉人,同时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同级政府办公室、人事、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长官与公诉律师

何家弘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日公布的《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中号召人们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并且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和设想。笔者在美国留学期间曾经专门考察了美国的检察官制度并有所心得。现对美国检察官的职能及相关制度作一介绍。外国的东西,或为它山之石,或为前车之鉴,学之避之,均有裨益。

  一、美国检察官职能的基本定位

  美国是个“由许多政府组成的国家”,因此其检察系统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分散制的特点。简言之,美国的检察系统是由联邦检察机构和各州的地方检察机构组成的。二者平行,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

  联邦检察机构包括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设在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的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其基本职能是对违反各种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起公诉。联邦检察长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检察官,同时也是联邦司法部长,即最高司法行政长官。每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领导,下设助理联邦检察官若干。他们是联邦检察工作的主要力量。

  美国各州的地方检察系统主要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组成。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个州的首席检察官,但是他们多不承担具体的公诉职能,也很少干涉各个州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诚然,各州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在特拉华、阿拉斯加、罗得岛等州,检察长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各个地区的检察官员都是他的助手。但是在俄亥俄、田纳西、怀俄明等州,检察长根本无权过问各地的检察工作。在大多数州,检察长与地区检察官之间往往保持一种咨询顾问性质的关系。

  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但是在人口稀少的地区,其辖区也可能由几个县组成。州检察官是各州刑事案件的主要公诉人,通常也被视为所在县区的司法行政长官。一般来说,各地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乃至指挥。在很多美国人的心目中,检察官就是本地区的司法长官,也可能称为执法长官更为合适,因为检察官当然不能凌驾于法官之上。美国各州检察官的称呼极不统一,有州检察官、地区检察官、县检察官、公诉律师、县公诉人、法务官、地区检察长等。这是美国各地的传统不同所导致的。

  无论是联邦还是地方,每个检察官办事处只有一名检察官。联邦检察官是由总统任命的;地方检察官则多为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少数为州长或州最高法院任命的。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称为助理检察官,包括各个部门的首长。他们有职务和工资上的差别,但是没有“职称”上的差别。无论你是局长还是处长,都是“助检”。即使你升到了一个大型检察官办事处的二把手,你的官称也不过是“第一助检”。“助检”们是检察工作的主力军。此外,那些较大的检察官办事处还有两种辅助人员,一种是实习生,另一种叫“准法律工作者”。前者一般是法学院毕业班的学生,为了找工作而提前到办事处来当“助检”的“助检”。后者不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没有律师资格,但是受过一定时间的法律职业培训(一般为两年,类似中国的大专毕业生),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为“助检”收集判例资料或起草法律文件等。他们不具有检察官的职权。

  美国的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都必须是其所在州的律师协会的成员。换言之,在当地取得律师资格是从事检察工作的前提条件。在此有必要说明一句,美国的律师协会实际上是广义“律师”的行业组织,也许把它翻译成“法律工作者协会”更符合我们中国人的语言使用习惯,因为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是其成员。

  毫无疑问,美国检察官最主要的职能是代表当地人民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虽然检察官经常被称为一方土地的执法首脑,虽然他们可以指导甚至直接指挥执法人员的犯罪侦查活动,但那都是为提起公诉服务的,他们并没有中国检察官所具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上,检察官无权监督审判活动,他们只是与辩护律师地位平等的公诉律师。由此可见,虽然美国的检察官可以称为执法首长,但是对其职能的更准确定位还应该是公诉律师。

  二、美国检察官职能的主要特点

  美国检察官行使职能的基本模式是个人负责制。这有两层含义。第一,就每个检察官办事处(相当于中国的检察院)来说,无论是联邦的还是地方的,检察官都是绝对的“老板”,他有权决定办事处的一切问题。办事处负责的所有案件都以他的名义起诉。办事处的全部工作人员都是他的助手和“雇员”。当然在较大的办事处里,检察官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全部过问,但是他掌握着最终决定权。第二,就具体案件的工作而言,个人负责也是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承办案件的“助检”是“老将”还是“新兵”,他们都有权就案件的调查和起诉作出决定。当然,这些决定在必要时应得到检察官的同意。如果两名以上的“助检”同办一个案件,一般都有一人为“主办”,其他人为“协办”。总之,美国的检察工作是由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的,不是由集体决定和集体负责的。

  个人负责制的优点是职责明确、效率较高,但是也容易为检察官职能行使过程中的独断性打开方便之门。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检察官的职权要受到法官和辩护律师的约束,当然无法独断专行,因此其独有权力主要表现在审判之前,包括罪行豁免权、起诉决定权和辩诉交易权。这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检察官有权向那些有罪的证人签发罪行豁免书,保证他们不会因为作证所涉及的犯罪问题而被起诉,但是伪证罪和妨碍司法罪等除外。一般来说,这些人都是罪行较轻的罪犯,而且多为重要案件中的重要证人。

  起诉决定权是美国检察官最重要的权力,
而且几乎是不受任何审查的。20世纪以来,美国的一系列判例都确认了检察官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问题时那种不得复议的独有权力。诚然,如果检察官决定起诉,那么审判就是对其决定的审查,因此其权力更集中地表现在不起诉的决定上。美国学者博顿·阿特金斯曾经指出:“然而,我想知道为什么一名检察官——比如说一名县检察官——有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不起诉,即使有明确的有罪证据。也许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受政治的影响。而且,他不必向任何人说明其已经查明的案情和已经收集的证据,也不必向任何人说明他为何对法律作出如此解释,更不必向任何人说明为何在此困难的政策问题上采取这种立场。
”①

  辩诉交易权是检察官另一项重要权力。所谓辩诉交易,就是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承认有罪来换取较轻的罪名指控或刑罚。虽然被告人可以拒绝检察官的辩诉交易建议,但是被告人无权要求得到辩诉交易。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种辩诉双方的平等权利,但它实质上是检察官的专有权力,因为是否进行辩诉交易,和哪个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这只能由检察官来决定。在有多名被告人的共犯案件中,检察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同其中的某个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而且,检察官的辩诉交易权是不受审查的,法官也不得干涉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诉交易。只要被告人的认罪是自愿的,而且已经言明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那么法官就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审判,直接按照检察官起诉的罪名判刑。这实际上等于由检察官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了。

  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负担过重,所以“选择性起诉”的原则已经被美国人所接受了。既然社会中的犯罪行为已经大大超过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承受能力,那么把某些犯罪截留在系统之外就是不可避免的了。至于哪些种类的犯罪、哪些犯罪人、以及哪些犯罪行为应该截留,这个问题只能由检察官决定。由于检察官具有极大的政治倾向性或者极易受政党势力的影响,所以当这种独断权力成为服务于一定政治目的的工具时人们也就不会感到惊奇了。

  三、美国检察官职能的行使程序

  美国数千个检察官办事处的规模相差非常悬殊。例如,笔者曾经访问过的位于芝家哥市的伊利诺斯州库克县检察官办事处有工作人员900多人;而美国有很多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数量都不足10人,最少的只有1人。这种状况严重地阻碍了美国整个检察系统的协调发展。

  如前所述,美国检察官的基本职能是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当地人民提起公诉。那么人员多少不同,检察官办事处行使职能的程序和作法显然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小的检察官办事处没有工作人员的职能分工,大中型检察官办事处则有一定的职能分工。分工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纵向分工或程序分工;其二是横向分工或案件分工。前者属于“流水线”式的分工。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根据案件起诉工作的程序进行分工,不同的人负责不同阶段的工作,如受理案件、预审听证、大陪审团调查、审判、上诉等。后者是根据案件的种类进行的分工。这种分工可以有不同的层次,有的分工粗一些,有的分工细一些。例如,有的检察官办事处只把刑事案件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分别由不同的助理检察官负责;还有的检察官办事处则进一步把重罪分为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甚至细分为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分别由不同的助理检察官负责起诉。就多数检察官办事处来说,他们采用的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前面提到的库克县检察官办事处的主要职能部门是刑事起诉局,下设三个处,分别负责轻罪起诉工作、重罪起诉工作和性犯罪起诉监督工作。轻罪起诉处下设预审听证科、未成年人犯罪科、交通违法科和轻罪复议科;重罪起诉处下设预审听证科、重罪复议科、大陪审团调查科、上诉科和特别救济科,并在其辖区内的4个法院各派驻一个起诉组,分别负责该法院的重罪起诉工作。此外,该检察官办事处还设有一个麻醉品局和一个特别起诉局。前者下设缉没处、预审听证处、审判处、夜晚麻醉品案件处、妨害排除处和一个跨司法管辖区的专项打击队;后者下设纵火案件起诉处、金融和政府诈欺案件起诉处、集团犯罪案件起诉处、团伙犯罪案件起诉处、公务廉正案件起诉处和选举案件起诉处。该检察官办事处的调查局则在各种疑难案件中协助起诉人员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他们可以自己调查,也可以领导当地警员调查。这就是一种较有代表性的纵横结合的职能分工模式。

  美国各州的刑事案件起诉程序也不完全相同,概括起来有两种基本模式,即大陪审团审查起诉模式和司法官预审听证模式。前者是传统的起诉程序。按照这种程序规定,检察官在掌握了犯罪的基本证据之后,要把案件提交由当地居民组成的大陪审团进行审查,并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后者是一种简化的起诉程序。按照这种程序规定,检察官在掌握了犯罪的基本证据之后,要把案件提交法院中专门负责预审的法官或司法官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应该提起公诉。大陪审团审查和预审听证的主要“设计”功能都是为了制约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权,以便减少检察官起诉决定中的独断性和不公正性。但是二者在实践中所真正发挥的作用并不大,特别是大陪审团。因为审查程序是由检察官启动的,而且起诉的对象、罪名、证据等都是由检察官一手决定的。在实践中,大陪审团反对检察官起诉意见的情况极为罕见。由于法律赋予大陪审团强制传唤证人等特殊权力,所以它们往往成了检察官手中获取证据的“特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