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国家保密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2000年1月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三条
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
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订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
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第三章 保密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第十五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
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延州政办发〔2008〕19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九日
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延州政办发〔2008〕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范围
州政府工作部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评估标准的确定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州政府各部门(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坚持绩效评估内容和标准贴近实际的原则,将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四级指标。
(一)重点工作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重点工作,二级指标内容为《2008年州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延州政办发〔2008〕10号)确定的91项工作目标,三级指标内容由承担重点工作的部门(单位)自行细化。
(二)履职尽责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职尽责情况;二、三级指标内容由被评估的部门(单位)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本部门(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以及与州政府分管领导签定的目标责任状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纳和细化。
(三)机关自身建设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四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情况;二、三级指标内容由州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四级指标内容由被评估部门(单位)根据三级指标内容自行细化。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级指标内容由州财政局确定;三级指标内容由州审计局确定。
以上绩效评估内容细化标准,均需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对被评估部门(单位)进行评估的依据。
绩效评估内容权重确定为四种类型,其权重分值如下:
评估内容指标权重分值分配表
序
号
评估内容类别 一级指标评估内容权重分值
重点
工作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行职责 服务型政府
机关建设 专项
资金
1 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部门) 60 20 10 10
2 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不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 60 30 10 0
3 未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 0 60 30 30
4 未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不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 0 60 40 0
注:由于部分专项资金下拨较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时间顺延。
三、工作分工
绩效评估工作在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监察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政府法制办、州信访局、州安全生产监管局参与绩效评估工作。其中,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任务、投资和重点项目情况;州商务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情况;州监察局负责提供年度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情况、行政投诉情况、拒不接受监督或受到批评没有及时整改的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供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情况;州审计局负责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州统计局负责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州信访局负责提供矛盾纠纷排查等相关情况;州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方面情况。
四、评估方法
(一)领导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10%)
州长、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分别对分管的工作部门(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并在评估表上提出相应等次的评价意见。其中,州长评估占领导评估的50%。
(二)社会评价(占绩效评估总分20%)
社会评价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按比例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二,由各县市政府对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三,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以外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四,由州纠风办结合政行风建设对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占25%。社会评价以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
(三)半年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10%)
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四)年度绩效评估计划完成情况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60%)
由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按照被评估部门(单位)提交的年度绩效评估计划,对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逐项评估。
(五)年终评估
全年工作结束后,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将领导评估、社会评价、半年评估和年度评估得分累加,再加上或减去加减分值,即为年终评估总分。
(六)结果反馈
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被评估部门(单位)反馈年终评估结果,指出不足,提出建议。
五、评估分值的确定
(一)基础分值
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承担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增加基础分分值。不承担或只承担一项重点工作任务的部门,基础分总分值不变。承担两项或两项以上重点工作任务的部门,以其中一项牵头的重点工作为基础,每增加一项牵头的重点工作基础分增加2分。每增加一项配合的重点工作基础分增加1分。
(二)加减分
对工作有创新、超额完成指标任务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在年终评估总分中加分。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5倍以上,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表彰奖励的加5分。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3倍以上,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加3分。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2倍以上,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加2分。在以上加分项目中,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取最高分值,不重复加分。
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年终评估总分中减分。每项工作每拖延10至15天的在总分中减1分,拖延时间15天以上的减2分。
六、评估时间及等次确定
绩效评估工作从7月下旬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半年评估与年度评估。半年评估一般在7月份进行,年度评估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第二阶段: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价。次年1月份进行。
第三阶段:年终评估。从次年2月初开始到3月中旬结束。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评估等次:本年度部门发生行政投诉经查属实的,没有按规定时限完成绩效计划的,拒不接受监督或受到批评没有及时整改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本年度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的,部门领导失职、渎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评估工作结束后,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估情况提交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审议和州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七、评估结果的兑现
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对被评估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和行政问责。
(一)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依据。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20%;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良好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8%;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7%;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5%。
(二)作为行政奖励的依据。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对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三)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对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部门主要领导在一定范围内报告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整改的措施和时限。对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008年州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延州政办发〔2008〕10号)(略)
2.2008年州级预算专项资金表(另发)
3.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评估标准
4.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标准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