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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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

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五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内,全国的省辖市、自治州、县和公社,都要分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遵照这个指示,各地将陆续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请你们督促所属各级人民法院在基层选举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做好选举陪审的群众代表的工作。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陪审的群众代表如何产生,我们的意见,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可参照1956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前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的指示》和1963年2月11日本院〔63〕法司字第56号《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的精神,选举产生陪审的群众代表,也可在审判案件时,采取临时邀请的办法。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群众代表陪审,是保证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请你们注意总结经验,以便顺利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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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9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1999年11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在四川省联合召开了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下称营业税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四川会议”)。会议总结了1998年营业税调查情况,研究、布置了1999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现
将1999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9年度营业税调查范围:一是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纳入调查;二是在选定其他调查企业时,进一步调整调查样本结构,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并适当增加调查户数。
1999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应按照《关于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企业范围、代码编制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的说明》(以下简称“代码编制说明”)的要求进行编制。即除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和企业名称可以从1998年度转换外,其他部分的代码均应重新进行
编制,并对1999年度内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变更,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的企业,以及原企业代码中不够准确的部分也一并进行修订。
企业代码库的编制,实行省级地方税务局终审负责制度,同时上报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备份。上报方式为通过税务系统的广域网进行,Lotus Notes邮件地址为总局计划统计司宏观分析处。
二、调查内容和填报要求 1999年度具体调查内容和填报要求按照“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表填表说明”(简称“填表说明”)和“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项目代码表”执行。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要合并填报下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企业的企业表(01表),同时,企业集团本部及其所有下属调查企业还应填报企业表(01表)和项目表(02表)。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关于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企业范围、代码编制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的说明》、《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项目代码表》、《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表填表说明》三个文件已在“四川会议”上连同调查参数一并下发各地,不再另发。
三、填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于2000年5月15日以前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的编制、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修改工作,并做好参加全国汇审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8月底以前对1999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尤其要对调查数据的
分析应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各一份。
四、调查补助经费安排
为了保证各地更好地进行营业税调查工作,财政部今年继续安排对各地地方税务局调查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1999年度的营业税调查补助经费财政部已以财税函字〔1999〕127号文通过各地财政厅(局)下拨给了各地地方税务局。
五、表彰先进单位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我们对各地1998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从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数据质量、资料应用和工作总结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考核和评比,有17个省、区、市的地方税务局被评为1998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即:山西、内蒙、辽宁、大连、江苏
、安徽、福建、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特此予以表彰。
营业税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税政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因此,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组织此项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地要深入调查,认真
审核,严格把关,圆满完成1999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



2000年1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进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国药
监市[2002]44号)下发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
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按
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要求建立采购验收制度,购进医疗器械大多未
作验证。少数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甚至重复使用应当一次性使用的无菌注射器、血
液透析器、透析用管路、导管等医疗器械,严重威胁着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血液透析器等产品直接接触人体,临床使用量大,其产品质
量和使用状况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类产品,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
品质量标准,同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
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对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增强法制观念,把确保患者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对医疗器械采
购验收的把关,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严禁采购和使用非法生
产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同时,特别要严格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禁重
复使用,使用过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消毒、毁形,防止其再次回流到社会,造成交叉污染。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使
用医疗器械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
使用及使用后销毁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要严格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