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开展水库防洪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48:57   浏览:8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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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水库防洪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


关于立即开展水库防洪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

  我国水库量大面广,大多数工程质量差,病险隐患多,极易发生水库安全事故。水库安全事故突发性强,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甚至造成毁灭性灾害。刚刚发生的"5.7"空难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级防汛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克服麻痹侥幸心理,迅速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在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上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高度重视和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坚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指示精神,按照全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会议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汛前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水库安全事故发生。现对水库防洪安全大检查提出如下要求:

  1、重点检查行政首长责任制等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挡、泄水建筑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报汛通讯设施是否完善,防汛抢险道路、队伍、物资是否到位,调度方案、度汛措施是否制定、可行以及超标准洪水预案是否制订。

  2、水库管理单位首先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应急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时间完成。重大安全隐患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会诊,制定处理措施和抢险应急预案。地震多发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抢险应急预案。检查情况应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部门。

  3、水库主管部门必须于6月15日前对所管辖的水库开展一次认真细致的核查工作,并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抓紧完成汛前应急工作,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施。

  4、水库防汛责任人要到所负责的水库现场办公,针对安全度汛中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部组织检查组对水库安全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重点是病险水库、位置重要水库和跨行政区划水库以及地震多发地区的水库。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水库管理单位和水库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限期解决,确保安全度汛。

  请于6月底前将水库防洪安全大检查情况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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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和体育领域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双方就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孟。
  2.孟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包括魔术师)小组访华。
  3.孟方将派4—6人文艺界人士代表团访华。
  4.孟方将派2—3人文物和博物馆专家小组访华。
  5.双方将互派2—3名画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两周的工作访问。
  6.双方将鼓励用本国语言出版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学作品。
  7.双方将相互推荐并交换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换图书及资料。
  8.双方将互派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二、体育
  9.中方将向孟方派出乒乓球、体操、篮球以及水上运动的教练,时间为1—2年。经费条件由双方体育组织另商。
  10.双方将互派年龄组的运动员和体育官员参加对方的足球比赛,具体事宜由双方的足球协会商定。

 三、教育
  11.孟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华。
  12.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孟。
  13.中方将每年向孟方提供16名奖学金名额,并提供他们来华学习和毕业回国的往返国际机票。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4.孟方将每年向中方提供3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四、广播、电影、电视
  15.双方将互派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16.双方将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7.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界进行交流与合作。

 五、费用及其他
  18.实施本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以及突然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出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9.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20.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如有一方提出新增加而又未列入本计划的交流项目双方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另行商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马立克
      (签字)                 (签字)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9个地区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9个地区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国中医药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部署,我局继续组织开展了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所在省(区、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我局委托行业组织现场复核、专家评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将北京市海淀区等19个地区命名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被命名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示范区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附件: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大兴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市长宁区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