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7:24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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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工作。江泽民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贯彻“三个代表”最根本的是要不断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落实好两办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组织学习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国际社会局势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和发展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做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以稳定为主线、以解决困难群众工作和生活问题为重点,安排好全年的工作。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努力为困难职工办实事,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二、全力以赴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特别注意防止和克服麻痹松懈情绪和疲劳厌战思想,坚决把春节和“两会”期间的两个确保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200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全部下拨,各地要加强资金调度,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立即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消除工作死角。对可能产生拖欠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通过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对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抓紧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这是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目前,企业离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基本到位,少数没有落实的地区要在春节前兑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各地要尽快拟定方案,筹集调度资金,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核后,认真组织实施,保证2月底前落实到位。

  四、做好社会保障资金预测预算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今年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早做测算,制定收支计划。资金存在缺口地区,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目前,各地正在制定2002年财政预算,要按中央关于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20%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足额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将继续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但要同各地的工作实绩和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挂钩。

  五、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落实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各项政策措施,使每一个困难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债务,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并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能推出去不管。对暂时出不了中心且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继续按“三三制”办法发放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费。对接近退休年龄和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的职工,可采取内部退养、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措施予以适当照顾。

  六、妥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为加强这项工作,部里成立了专门机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要积极参与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的制定,对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严格把关,凡是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不完善、资金没有落实的企业,不能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要跟踪了解关闭破产方案的实施工作,抓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七、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要依法扩大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使困难群众能及时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要落实好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障和部分职工医疗费负担较重的问题。要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保证基金的稳定增长,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有缴费能力而拒绝缴费或瞒报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强制缴费。

  八、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行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组织实施以“保生活、促就业、接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对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充分挖掘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

  九、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当前,要把防止两个确保产生新的拖欠,把纠正和处理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要加大对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欺诈行为。认真清理各种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政策,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就业,防止民工盲目流动徒劳往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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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2005〕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精神,为了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有序监管、突出重点的有效模式,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分析、合理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与分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标准:
  (一)安全条件:1.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的设置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2.车间、员工宿舍按规范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器材设施按规定配备;3.按规定安装通风、通气、排毒设施;4.电气设备符合行业标准;5.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使用证;6.危险性作业场所及设施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7.重大危险源采取重点监控;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三同时”审查;9.企业有安全评价。
  (二)现场管理:1.员工遵章守规;2.车间、仓库整洁,物资堆放有序,危险物品管理规范,劳动环境优良;3.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基础管理:1.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4.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5.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9.注重安全生产投入。
  第五条生产性企业分A、B、C、D四类进行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总分为100分,总得分在80分以上为A类,60—79分为B类,40—59分为C类,40分以下为D类。凡当年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一律确定为D类。

第三章评定职责

  第六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主要实施者,负责做好本地企业的普查、分类和评定确认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直属企业的普查、分类和评定确认工作。
  第七条普查人员通过开展安全检查,制作《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普查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普查单位,一份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留存,一份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第八条各行业协(商)会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的优势,协助政府做好企业的分类和评定确认工作;并帮助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行每半年评定一次。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实行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A类企业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B类企业在企业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加以指导管理;C类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实行重点监督管理;D类企业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并监督其停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施动态管理。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当年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的企业,一律予以降低级别;对通过整改,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企业,可以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申请提高级别。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村(居)为单位,制作《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状况一览表》,并及时予以公示。有关部门对直属企业的普查、分类和评定确认情况,应当制作《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状况一览表》,并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接受普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将每次评定确认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企业,并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落实专人负责。档案整理要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完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市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等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普查登记表

  

  注:1.总计100分,A类:总得分80分以上;B类:总得分60—79分;C类:总得分40—59分;D:总得分40分以下。2.以下三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一律确定为D类:当年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

  注:1.总计100分,A类:总得分80分以上;B类:总得分60—79分;C类:总得分40—59分;D:总得分40分以下。

  2.以下三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一律确定为D类:当年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

  


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新闻出版总署等


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将《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由工商部门牵头召开一次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增强整体合力,扎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旅游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2月28日



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深入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广告发布环节和源头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加高效加强广告市场监管,服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一、聚焦重点,深入治理突出问题

  (一)加强重点类别广告整治。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收藏品、招商加盟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分类别、分阶段进行治理。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严厉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栏)目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二)加强重点地区广告治理。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地区的治理力度,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加强联合督导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坚决遏制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重复发布的现象。

  (三)加强重点广告媒介监管。继续加大都市类报纸、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以及地(市)以下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检查力度,加强大型门户网站、视频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搜索类网站及医药类网站的广告监管监控,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二、强化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等形式,及时通报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 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媒体公信力;大力支持和积极会同广告监管机关、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商部门要强化对广告发布媒体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推动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体系,提高广告监测效能,注重监测结果的深入运用,完善广告监测、监管与案件查处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虚假广告案件的查办力度,对虚假广告要有案必查、查处到位,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加强网络广告监测监管,及时查处网上虚假违法广告;积极推进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执法体系,建立跨地区的广告案件移送、协查、通报、督办机制,及时查办在多个地区、多个媒体发布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三)新闻办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将网站发布广告情况列入全国文明网站选评的考核内容,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非法涉性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四)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及时打击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

  (五)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继续将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七)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监督播出机构切实履行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强化对广播、电视播出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及时开展专项清理,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对发布违规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规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日常审读与专项审读、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检相结合,监督和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审读和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完善报刊违规记录数据库,建立报刊违规预警机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报刊出版单位的检查,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报刊出版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下达警示通知书、报刊年检缓验等处理,有关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优评奖范围。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审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网络,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查处,严厉整治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和产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曝光和产品暂停销售力度,列入失信企业重点监管;加大互联网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网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行为以及未经审批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境内网站,对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转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以虚假旅游服务广告招徕旅游者的行为加强监管,严厉制止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借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擅自或者变相经营旅游服务业务,依法查处旅行社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旅游服务广告的管理。

  三、增强合力,狠抓落实

  (一)加强监管执法联动。进一步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实现监管资源、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大“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联合督查”的力度,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增强监管的合力和实效。

  (二)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重点广告案件的督办和指导力度,定期通报案件查办落实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年中和年底,对各地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着力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创新广告监管和规范的方式方法,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和后延,深化行业治理,加强广告发布环节和源头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的监测监控力度,总结推广网络广告监管执法成熟经验做法,探索建立网络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广告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广告法》修订进程,研究制定保健食品、互联网广告等管理规定,及时出台涉及广告活动的规范要求,完善广告监测、停止广告发布、广告审查、案件查办落实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法制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