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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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现发布《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发挥交通安全委员会在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在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综合治理本辖区交通安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协调、指导本辖区内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定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及考核、奖罚办法;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追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或其他交通安全组织。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本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章和肇事案件。
第五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可按单位设立,也可由几个单位合并设立,或按单位驻地划片设立。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消应经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建立机动车档案、驾驶员档案及交通事故档案和自行车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并接受管理。
第七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驾驶员安全活动制度;
(三)车辆定期检查制度;
(四)事故分析制度;
(五)安全奖惩制度。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中小学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每年4月1日至7日为全省交通安全宣传周。
第九条 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可依法开设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各地、市、县根据需要设立分校,对违章、肇事驾驶员进行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事故的,可采取停车学习、挂牌警告等措施;事故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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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农办办[2011]65号


自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十年来,各司局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权力监督制约,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近期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韩长赋部长作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典型发言。12月7日,第12次部常务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具体部署。根据部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我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决心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各司局和单位要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对现有的特别是长期未实施或设立后一直无人申报的行政审批项目逐一进行研究,严格审核论证,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不再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取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不再设定前置审批。要坚决消除审批是加强管理唯一手段的片面认识,切实把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坚决减下来,地方农业部门能够审批的主动放下去,努力做到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同时,要切实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强化对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二、大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今后凡是拟新设定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论证。凡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坚持“一个窗口对外”。抓紧修订与行政管理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项制定、修订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工作规范,不得随意增设审批内容和审批条件,明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内容、程序、时限和责任。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也要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和工作规范,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加快建设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

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开设农业部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与各审批环节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实体大厅互为依托、相互促进。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巩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网上审批成果,加快推进农药登记网上审批试点,抓紧启动实施种子、兽药、饲料、渔业网上审批。加快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实现与省级农业部门、相关司局、技术支撑(实验)单位的数据对接和业务协同。探索建立权威、统一、标准的行政审批信息查询系统,为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涉农企业生产经营、农民群众农业生产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四、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坚持把行政审批信息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决定,推动行政审批全过程动态公开。不仅公开行政审批结果,而且逐步将审批标准、审批进程等过程性非涉密信息予以公开。完善行政审批短信服务功能,及时将受理情况、审批结果反馈申请人。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的特点和各审批环节的职责,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做到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扎实推进部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面清理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绘制办事流程图,切实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和创新行政审批大厅管理

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巩固提升“青年文明号”创建成果,努力打造农业部“第一窗口”、“第一形象”。按照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标准,从承担行政审批工作的司局、单位选派青年公务员或正式职工到大厅工作。对大厅工作人员实行单独年度考核。各相关司局和单位要支持和鼓励优秀年轻干部到大厅工作。计划司、财务司、机关服务局等有关司局要对行政审批大厅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大厅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农村,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学习借鉴各地的做法经验,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强化行政审批监督考评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加强行政审批全过程监控,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把行政审批纳入相关司局和单位的绩效管理,设定常态指标,并结合改革进展确立年度动态指标,严格考核,确保责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对所有行政审批各环节实行风险预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扩大电子监察的广度和深度,强化网上投诉举报的外部监督作用,对不按法定程序审批、滥用审批权力、以权谋私、损害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落实问责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全局性、政策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各司局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层次和水平,努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及各方面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农业农村经济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

2010-08-27


文号:汇发[2010]43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外汇局总局重新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出口单位远期出口收汇备案”、“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金融机构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入市安排审批”等7项行政审批项目。
外汇局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等规定,为企业办理收汇分类核销、差额核销、核销备查、远期收汇备案、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等业务。
单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服务贸易项下垫付、分摊等费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等规定办理。
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规定,凭真实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金融机构资本金、利润及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进行币种转换的,按规定经批准后直接入市办理。
二、外汇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8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汇综发[2008]191号)等法律和外汇管理规定,切实依法行政,办理行政许可。
三、外汇局总局负责依法设定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外汇局分支局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或者通过细分等方式变相设立行政许可,不得自行创设行政许可标准或者其他实质性要求,不得超越职权办理行政许可。
四、外汇局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全部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前述内容增加、取消或者发生变更,应自内容增加、取消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公示内容并对外公布。未经公布,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办理依据。
五、外汇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许可申请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由第一次接待的业务部门受理后,转由同级外汇局综合部门或者请示上级外汇局指定办理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外汇局职责但外汇管理法规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及时研究意见向总局报告。其中对外汇局总局已有明确授权的,按程序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议等办理。
六、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出具书面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可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而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
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查处,行政许可时限中止,待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处理完毕后重新起算。
七、外汇局应当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八、外汇局总局综合司统一归口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项目设立、办理程序、材料要求、审核标准、业务部门分工等事项,解释、明确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上述有关法律问题,对外汇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
九、以前外汇管理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尽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外汇局总局以局发文形式发布的外汇管理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视为对本通知的修订,以后发文件为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发布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外汇局分支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发布施行并分别报外汇局总局综合司或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请立即转发辖内支局、银行和企业,加强对辖内支局的指导、监督,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