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07:08   浏览:8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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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城镇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购房者向拥有产权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 商品房交易价格应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 属政府定价的商品房交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属经营者定价的,由经营者根据座落位置、楼层、方向、环境状况,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制定具体交易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未经物价部门批准,销售商品房不得冠以成本房、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
2.规划勘测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
4.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
5.投资利息;
6.不可预见费;
7.销售管理费;
8.经省以上的政府或物价部门批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税金。
(三)利润。
第九条 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以下内容:
(一)每个具体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房屋形状、面积(含各厅、室面积以及应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
(二)房价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含分摊性的和选择性的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房价构成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
第十二条 购房者认为代收代付与分摊的费用显失公平时,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售房契约(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售房契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或庭园土地使用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记载面积的误差值为±1%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为±1%以上(含本数)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
,交易双方按售房契约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或按照契约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售房契约,经营者应在30天内退回购房者已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的时间为期,参照退款之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
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契约(合同),并应在售房契约(合同)中明确标示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标准。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低于契约确定
的标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交易的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坚持对等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收费),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
(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三)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
(五)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的;
(六)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单位)变相强行要求购买或要求购房者接受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服务;
(七)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欺骗手段降低商品房建造(装修)质量,变相提高房价的;
对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和服从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的价格(收费)资料。
第十九条 各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199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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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非法同居还是无效婚姻?
案情
庄某,男,1977年5月11日生。匡某,女,1977年10月12日生。庄某与匡某于1998年6月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宴,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后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3月3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匡某在婚后患“精神分裂症”,并于2003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匡某离婚,所生小孩由其独自抚养成人。
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庄某与匡某之间属于无效婚姻,应依法确认其婚姻无效。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因庄某在同居时还不到22周岁,所以庄某与匡某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无效婚姻,应依法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庄某与匡某之间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理由是庄某与匡某于1998年6月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本案应依法作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判决,并不得适用调解。对其要求独自抚养同居期间所生小孩的诉讼请求予以受理,可以进行调解或依法作出判决。
评析
在我国婚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现实生活中又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形,如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早婚、无效的婚姻等等,因此法律又针对不同的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本案是非法同居还是无效婚姻?我们先来比较两者的区别,非法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上是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当两性关系;狭义是指未婚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同居一般是指狭义上的定义(本文也是指狭义的非法同居)。无效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为:1.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2.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3.共同生活一般为群众所知道。在认定非法同居关系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也就是指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不管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因其违背婚姻的登记生效要件,而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关键是确定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果符合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就是无效的婚姻。两者的相同点是当事人都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区别是看当事人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本案虽然庄某在同居时还不到22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匡某与庄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其同居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此应以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熊勇 刘四根
邮政编码331600
电话 0796——3561025

关于划分特定产品招标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关于划分特定产品招标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各地区、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
按《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4号)要求,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确定了1994年特定产品目录中的招标产品,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994年招标和审批的特定产品清单
一、招标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 电动潜油泵及潜水电泵 84136000
2 真空泵 84141000
3 离心通风机 84145990
4 二氧化碳压缩机 84148090
5 压滤机及真空过滤机 84212900
6 电子轨道衡 84238900
7 船用液压锚机、液压绞车及液压舵机 84253900
8 装卸船机 84261100
9 铝电解多功能联合机组 84261200
10 塔式起重机 84262000
11 多用途门机 84263000
12 船用液压起货机 84269900
13 集装箱叉车及普通内燃叉车 84272000
14 货梯及载客电梯 84281010
84281090
15 截煤机、凿岩机、隧道掘进机及矿用牙轮钻机 84303100
84303900
16 陆用石油钻机 84304111
84304119
17 低比压履带式海滩石油作业车 84304119
18 履带式行走钻机 84304129

19 联合收割机 84335100
20 瓦楞纸板(箱)生产设备 84413000
21 纸浆模塑生产设备 84414000
22 纸塑铝复合罐及软包装生产设备 84418000
23 激光照排系统 84421000
24 涤纶长丝纺丝机 84440000
25 涤纶弹力丝机 84440000
26 多区段拉断制条机 84440000
27 电脑绣花机 84479020
28 长环蒸化机 84514000
29 高温、高压溢流染色机及常温常压染色机 84514000
30 不带电脑的工业平缝机及三线包缝机 84522900
31 连续铸钢机 84543000
32 热连板轧机 84552100
33 车床 84589900
34 轧辊磨床 84609090
35 单、双点闭式、开式压力机及单、双点拉伸式压 84629100
力机
36 大理石、花岗石开采及加工设备 84649000
37 单板、成材干燥机 84659900
38 水力旋流器 84741000
39 侧鼓式跳汰机 84741000
40 注塑机 84771010
41 塑料、橡胶挤出机 84772000
42 双复合胎面挤出机 84772000
43 塑料薄膜吹塑机及塑料中空容器挤吹式成型机 84773000
44 炼胶机和辅机 84778000
45 塑料造粒机 84778000

46 金属铸造用型箱 84801000
47 直流稳压电源 85044011
48 交流稳压电源 85044012
49 不间断电源 85044020
50 电压、电流互感器、电抗器 85045000
51 直缝、螺旋焊管机组 85152100
52 手弧焊机 85153100
53 电子束焊机 85158000
54 电话机(含磁卡电话机) 85171000
55 电传机 85172000
56 电子音频功率放大器 85184000
57 广播电视微波传送设备 85251010
58 广播电视发射及差转设备 85251010
59 单边带电台 85252099
60 黑白摄像机 85253090
61 电视共用天线及电缆电视分配系统 85299089
62 输变电保护装置 85353000
63 避雷器 85354000
64 非频率合成器型信号发生器 85432010
65 电缆 85445910
66 起拔道捣固车 86040090
67 拖拉机 87011000
68 牵引车(除汽车牵引车外) 87013000
87019000
69 高速摄影机 90071900
70 正射投影仪 90083000
71 彩色胶卷洗印、扩印、放大设备 90102099
72 测距仪 90151000

73 经纬仪 90152000
74 海洋重力仪 90158000
75 单导心电图机 90181100
76 牙科治疗设备 90184100
77 医用X线诊断机组 90221190
78 伽玛射线探伤仪 90222900
79 电子式弹簧拉压试验机 90241000
80 高频拉压疲劳试验机 90241000
81 布、洛、维式硬度计 90241000
82 电磁流量计 90261000
83 气体分析仪 90271000
84 色质谱联用仪 90272000
85 紫外分光光度计 90273000
86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90273000
87 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及其他 90275000
仪器及装置
88 数字万用表 90303190
89 汽车监理自动检测设备 90318000
90 单/多回路调节器 90328900
二、审批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 船用柴油机 84081000
2 功率37千瓦(50匹马力)及以下柴油机 84089092
3 制氧机 84196000
4 液体灌装设备及包装机 84223010
5 斗式提升机 84254990
6 轮胎式起重机和集装箱正面吊 84264100
7 履带式起重机 84264900
8 自动扶梯 84284000
9 推土机 84291110
84291190
10 沥青混凝土推铺机 84292010
11 震动式压路机 84294011
84294019
12 轮式装载机 84295100
13 挖掘机 84295200
84295900
14 矿用电铲 84305090
15 糕点生产线 84381000
16 造纸制浆设备 84391000
84392000
84393000
17 胶印机 84431100
84431900
18 平网印花机 84435000
19 清梳联合机 84451100
20 精梳机 84451200
21 自动络筒机 84454000
22 整经机 84459000
23 喷水织机及喷气织机 84463010
24 剑杆织机 84463020
25 片梭织机 84463090
26 非家用缝纫机 84522100
27 数控电加工机床 84563000
28 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84569000
29 加工中心 84571000

30 数控卧式车床 84581100
31 热模锻压力机 84621090
32 冷室压铸机 84629900
33 木材削片机 84659600
34 长材刨片机 84659600
35 集散型控制系统 84712031
36 水泥生产窑外分解成套设备
取料机、布料机 84741000
立式磨、辊压机 84742000
37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84743100
38 日用制瓶机 84752000
39 轮胎外胎成型机 84775100
40 硫化机 84778000
41 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84781000
84789000
42 模具(汽车、家用电器) 84804100
43 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84807100
44 大型减速机 84834000
45 水电成套设备 85023000
46 电力变压器 85042320
47 变频调速装置 85044090
48 电阻焊缝自动制罐设备 85152100
49 光纤通信系统 85174011
50 PCM复接设备 85174011
51 用户环路载波设备 85174090
52 图文传真机 85178211
85178212
53 数字微波通信信道设备 85251090

54 数字式卫星通讯地面站 85252019
55 无线移动通信系统 85252021
85252022
(含蜂窝、集群、无线寻呼、一点多址) 85252029
85279011
85279012
56 固定、移动、手持式无线电台 85252099
57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 85252099
85291020
85299091
58 消防灭火、报警装置 85311000
59 六氟化硫断路器(含组合电器) 85352900
60 用于电压在500千伏及以上线路的全封闭组 85372010
合式高压开关装置
61 其他用于电压超过1000伏线路的电力控制 85372090
或分配的盘、板、柜及其他基座
62 光缆 85447000
63 电动轮自卸车 87041010
64 压裂车、混砂车 87059090
65 油船 89012000
66 冷藏船 89013000
67 其他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89019010
68 机动捕鱼船、加工船及其他加工保藏鱼类产 89020010
品的船舶
69 拖轮及顶推船 89040000
70 挖泥船 89051000
71 医用超声显像诊断仪 90181920
72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ECT) 90189090
73 X射线探伤仪 90221900
74 直线加速器 90222100
75 付利叶红外分光光度计 90273000
76 核磁共振波谱仪 90278000
77 X射线衍射仪 90301000
78 数字频率计 90304010
79 光纤光缆测试仪(含光时域反射计,光纤熔接 90308990
机,光功率计,光源)
80 动平衡机 90311000
81 三座标测量机 90318000



199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