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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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是对外贸易业务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工作,是为国家有计划地调拨使用外汇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对外贸易服务的。
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外汇实际收支情况;监督和检查外汇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工作和编制计划提供依据。
三、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和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以及各部委进出口公司的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工作。
(一)对外贸易出口的收汇统计,以谁经营承包谁填报和不重不漏为统计原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本地区所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公司和企业的出口收汇统计;
2、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和自营商品出口收汇统计;
3、各部委进出口公司负责本系统自营商品出口收汇统计。
(二)对外贸易进口支出统计,以谁经营谁填报和不重不漏为统计原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管理本地区各类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进口支出统计;
2、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本公司经营的进口支出统计;
3、各部委进出口公司负责本公司经营的进口支出统计。
四、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为结汇数,以银行水单作为外汇收支统计的原始凭证。外汇收支统计的指标有出口收汇(现汇和记帐)和进口支出(现汇和记帐)。
(一)出口收汇: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公司和企业,在当年实现的出口商品的外汇收入,包括上年出口商品在本年收取的外汇。包括范围:
1、国家计划内出口收汇和超计划出口收汇;
2、中央周转外汇进料加工商品出口收汇;(按全额统计)
3、以进养出周转外汇进料加工商品出口收汇;(按全额统计)
4、地方周转外汇进料加工商品出口收汇;(按全额统计)
5、外汇贷款出口商品收汇;(按全额统计)
6、代理地方、部门出口商品收汇,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委托由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代理出口商品收汇,由代理方按出口收汇全额统计。
7、“以出顶进”方式出口商品收汇。即经经贸部批准的以外汇计价结算的供应国内外贸企业及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广州贸易中心、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出口商品收汇;
8、展品、样品、寄售商品及小卖品出口收汇;
9、来料加工收汇,即来料加工的工缴费收入;
10、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出口收汇,即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工缴费和增值收入;
11、补偿贸易出口收汇;
12、其它出口收汇。
不包括:1、边境小额贸易;2、地方易货贸易;3、总公司高亏易货贸易;4、三资企业的出口商品外汇收入(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和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
(二)进口支出,指有进出口经营权各类进出口公司和企业,在当年经营的进口商品付汇的外汇支出。
1、“中央进口用汇”包括:
(1)国家计划安排项下进口支出;
(2)中央周转外汇进口支出;
(3)以进养出周转外汇进口支出;
(4)中央专项进口支出;
(5)出口基地专厂专车间进口支出;
(6)外贸包装物料进口支出;
(7)中央外汇进口项目考察、订货出国小组支出;
(8)中央外汇进口商品的运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支出;
(9)其它中央进口支出。
2、“地方、部门使用自有外汇进口用汇”包括:
(1)出口商品留成外汇进口支出;
(2)中央下拨的地方外汇进口支出;
(3)地方周转外汇进口支出;
(4)短期外汇贷款进口支出;
(5)地方黄金生产分成外汇进口支出;
(6)非贸易留成外汇进口支出;
(7)自有外汇进口商品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8)其它自有外汇进口支出;
(9)统借自还进口支出。
3、“国家统借统还外汇贷款进口支出”。
不包括:1、边境小额贸易;2、地方易货贸易;3、总公司高亏易货贸易;三资企业的进口商品外汇支出(包括企业自行进口和委托外贸代理进口支出)。
五、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和各类进出口公司,必须严格按本外汇收支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六、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各工贸公司要加强对贸易外汇收支统计的领导工作,根据统计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专职统计人员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兼职统计人员要定人,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做好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工作。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一: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统计月报表
表 号:外经贸计汇统01表
制表机关:经贸部
文号(90)外经贸计汇字12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统制字(1990)193号
填报单位: 199 年01月01日至 月 日累计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出 口 收 汇 | 上缴中央外汇
|--------------------------------------------|----------------------
项 目 | | 扣 除 项 | | | | | | |
|合计|------------------|净收汇|现汇|记帐|合计|现汇|记帐|
| |小计|其中:归还周| | | | | | |
| | | 转外汇| | | | |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总 计 | | | | | | | | | |
一、一般商品 | | | | | | | | | |
二、机电产品 | | | | | | | | | |
三、来料加工 | | | | | | | | | |
四、补偿贸易 | | | | | | | | | |
五、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为了及时反映每月各地区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完成情况。
二、填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经贸厅)。
三、报告时间和方法:
1、各地方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进出口公司于每月后十日内报当地经贸厅。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于每月后十二日内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
3、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于每月后十二日内汇总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同时抄报经贸厅。为避免重复,省经贸厅在上报经贸部时不要包括计划单列市的数字。
四、填表说明:
1、本表填列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至报告期止的累计数。
2、出口收汇项下的“扣除项小计”包括:归还周转外汇,归还外汇贷款,退还运保费、索赔款等。
3、出口收汇统计包括的范围,按《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
4、表内各栏数字平衡关系:1--2=4;5+6=4;8+9=7

附件二: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统计月报表
表 号:外经贸计汇统02表
制表机关:经贸部
文号(90)外经贸计汇字12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统制字(1990)193号
填报单位: 199 年01月01日至 月 日累计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出 口 收 汇 | 上缴中央外汇
|--------------------------------------------|----------------------
项 目 | | 扣 除 项 | | | | | | |
|合计|------------------|净收汇|现汇|记帐|合计|现汇|记帐|
| |小计|其中:归还周| | | | | | |
| | | 转外汇| | | | |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总 计 | | | | | | | | | |
一、统一经营商品 | | | | | | | | | |
二、自营出口 | | | | | | | | | |
1、一般商品 | | | | | | | | | |
2、机电产品 | | | | | | | | | |
3、军 品 | | | | | | | | | |
4、来料加工 | | | | | | | | | |
5、补偿贸易 | | | | | | | | | |
6、其 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为了及时反映每月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各部委进出口公司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完成情况。
二、填报单位: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各部委进出口公司。
三、报告时间和方法: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各部委进出口公司于每月后十二日上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
四、填表说明:
1、本表填列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至报告期止的累计数。
2、“统一经营商品”,指填报由国家指定的外贸(工贸)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
3、出口收汇项下的“扣除项小计”包括:归还周转外汇,归还外汇贷款,退还运保费、索赔款等。
4、出口收汇统计包括的范围,按《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
5、表内各栏数字平衡关系:1--2=4;5+6=4;8+9=7

附件三:对外贸易进口支出统计月报表
表 号:外经贸计汇统03表
制表机关:经贸部
文号(90)外经贸计汇字12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统制字(1990)193号
填报单位: 199 年01月01日至 月 日累计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 现 汇 进 口 支 出 |
| |--------------------------------------------|记帐进口
项 目 |合计|小 计|中央外汇进口|地方部门自|统借统还外|支 出
| | | |有外汇进口|汇贷款进口|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总 计 | | | | | |
--------------|----|------|------------|----------|----------|------------
其 中 | | | | | |
--------------|----|------|------------|----------|----------|------------
1、钢材 | | | | | |
--------------|----|------|------------|----------|----------|------------
2、铜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为了及时反映进口支出情况。
二、填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经贸厅);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各部委进出口公司。
三、报告时间和方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各部委进出口公司于每月后十二日内上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
2、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于每月后十二日内上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同时抄报经贸厅。为避免重复,省经贸厅在上报经贸部时不包括计划单列市的数字。
四、填报说明:
1、本表填列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至报告期止的累计数。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只填报本地区各类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进口支出数。
3、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只填报本公司进口支出数;各部进出口公司只填报本公司系统的进口支出数。
4、“项目”栏填报以下主要进口商品:钢材、铜、铝、铅、锌、铁砂、生铁、原油、天然胶、合成胶、化肥、化工原料、农药、西药、医疗器械、纸浆、纸张、家用电器、棉花、羊毛、合成纤维、粮食、动植物油、籽(折油)、糖、原木、胶合板;
5、“记帐进口支出”栏,填报政府协定贸易部分和协议外补充贸易部分,按谁执行协议谁负责的原则上报。
6、表内各栏数平衡关系:3+4+5=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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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首长、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队列纪律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第十八条跨立

第十九条稍息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行进

第二十二条立定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宣誓

第二十八条整理着装

第二十九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

步枪手、95式自动步

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

手的操枪

第三十一条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五章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摩托化步兵班的置

(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

置(架)枪、取枪

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

操枪(炮)

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二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

动作

第六章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

和飞机

第四十三条乘坐汽车

第四十四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乘坐火车

第四十六条乘坐舰(船)艇

第四十七条乘坐飞机

第七章敬礼

第四十八条敬礼的种类

第四十九条敬礼、礼毕

第五十条单个军人敬礼

第五十一条分队、部队敬礼

第八章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

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二条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三条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四条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五条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六条迎军旗

第五十七条送军旗

第五十八条其他部队和院校迎送

军旗

第九章阅兵

第五十九条阅兵权限

第六十条阅兵形式

第六十一条阅兵程序

第六十二条师以上部队阅兵

第六十三条其他部队和院校阅兵

第六十四条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

第六十五条空中阅兵

第十章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

仪式

第六十六条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第六十七条授枪仪式

第六十八条纪念仪式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武警部队适用

第七十条队列动作调整授权

第七十一条生效时间

附 录

附录一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

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附录二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附录三标兵旗的规格

附录四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本条令没有规定的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总部、军兵种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第四条本条令由各级首长和司令机关组织贯彻执行。首长和机关应当起表率作用,并对部属执行本条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队列纪律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列、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当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左侧前或者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右侧)或者左(右)侧后(见附录二)。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队列指挥通常用口令。行进间,动令除向左转走和齐步、正步互换时落在左脚,其他均落在右脚。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以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一)指挥位置正确;

(二)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三)口令准确、清楚、洪亮;

(四)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认真验枪;

(五)严格要求,维护队列纪律。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队列的基本队形为横队、纵队、并列纵队。需要时,可以调整为其他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通常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需要时,可以调整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和距离。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班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需要时,可以成二列横队或者二路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班的队形

摩托化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或者狙击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二)装甲步兵班的队形

装甲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驾驶员、副驾驶员或者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排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排的队形、装甲步兵排的队形

排横队,由各班的班横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排纵队,由各班的班纵队依次向右并列组成。

(二)排长的列队位置

横队时,在第一列基准兵右侧;纵队时,在队列中央前。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连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装甲)步兵连的队形

连横队,由各排的排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连并列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部和炊事班等,以二列(路)或者三列(路)组成相应的队形,位于本连队尾。

(二)连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右侧,前列为连长、副连长,后列为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前,前列为连长、政治指导员,后列为副连长、副政治指导员(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后列中央为副连长)。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营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营的队形、装甲步兵营的队形

营横队,由各连的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部将所属单位人员,编为三列(路)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营属炮兵连或者机枪连,参照摩托化步兵连的基本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二)营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营部右侧,前列为营长、副营长,后列为政治教导员(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为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教导员);纵队时,位于营部前,前列为营长、政治教导员,后列中央为副营长(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后列为副营长、副政治教导员)。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团的基本队形,分为营横队的团横队、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和团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团的队形、机械化步兵团的队形

营横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团纵队,由各营的营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团机关按照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装备处的序列,根据团队形性质,司令部编为三列(路),政治处和后勤处各编为二列(路),装备处编为一列(路)队形列队。

团属炮兵(坦克)营、连和直属各连,应当采用同摩托化(装甲)步兵营、连相应的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团后勤分队和装备分队,以建制为基础,根据团队形性质,按照三列(路)队形进行编组,位于本团队尾。

(二)团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各种队形中,团指挥员成二路。横队时,位于团机关右侧,右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左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纵队时,位于团机关前,左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右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

(三)军旗位置

掌旗员和护旗兵成一列。横队时,在团指挥员右侧;纵队时,在团指挥员前。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立正是军人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军人在宣誓、接受命令、进见首长和向首长报告、回答首长问话、升降国旗、迎送军旗、奏唱国歌和军歌等严肃庄重的时机和场合,均应当立正。

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两腿挺直;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稍向后张;两臂下垂自然伸直,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

携枪(筒)的要领:

(一)肩冲锋枪、自动步枪、40火箭筒时,右手在右胸前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右大臂轻贴右胁,枪(筒)身垂直,枪口(筒尾)向下。

(二)持班用机枪、狙击步枪、81式自动步枪(打开枪托)时,右臂自然下垂,左手将背带挑起、拉直,由右手拇指在内压住,余指并拢在外将枪握住,同时左手放下,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全部(81式自动步枪托前踵)在右脚外侧着地,托后踵同脚尖平齐。

第十八条跨立(即跨步站立)

跨立主要用于军体操、执勤和舰艇上分区列队等场合。可以与立正互换。

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两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拇指根部与外腰带下沿(内腰带上沿)同高;右手手指并拢自然弯曲,手心向后。携枪时不背手。

第十九条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携枪(筒)时,携带的方法不变,其余动作同徒手。稍息过久,可以自行换脚。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一)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

半面向右(左)——转。

要领:以右(左)脚跟为轴,右(左)脚跟和左(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协调一致向右(左)转90度,体重落在右(左)脚,左(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左)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右(左)转,按照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二)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

要领:按照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

(三)持枪转动时,除按照徒手动作要领外,听到预令,将枪稍提起,拇指贴于右胯,使枪随身体平稳转向新方向,托前踵(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第二十一条行进

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移步和礼步。

(一)齐步

齐步是军人行进的常用步法。

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按照先脚跟后脚掌的顺序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5厘米(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5厘米;着作训服时,与外腰带扣中央同高),离身体约30厘米;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

(二)正步

正步主要用于分列式和其他礼节性场合。

口令:正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约75厘米(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伸直贴于食指第二节;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15厘米处(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15厘米处;着作训服时,高于外腰带扣中央约10厘米处),离身体约10厘米;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16步。

(三)跑步

跑步主要用于快速行进。

口令:跑步——走。

要领: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于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垂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四)便步

便步用于行军、操练后恢复体力及其他场合。

口令:便步——走。

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动,上体保持良好姿态。

(五)踏步

踏步用于调整步伐和整齐。

停止间口令:踏步——走。

行进间口令:踏步。

要领:两脚在原地上下起落(抬起时,脚尖自然下垂,离地面约15厘米;落下时,前脚掌先着地),上体保持正直,两臂按照齐步或者跑步摆臂的要领摆动。

(六)移步(5步以内)

移步用于调整队列位置。

1.右(左)跨步

口令:右(左)跨×步——走。

要领:上体保持正直,每跨1步并脚一次,其步幅约与肩同宽,跨到指定步数停止。

2.向前或者后退

口令:向前×步——走。

后退×步——走。

要领:向前移步时,应当按照单数步要领进行(双数步变为单数步)。向前1步时,用正步,不摆臂;向前3步、5步时,按照齐步走的要领进行。向后退步时,从左脚开始,每退1步靠脚一次,不摆臂,退到指定步数停止。

(七)礼步

礼步用于纪念仪式中礼兵的行进。

口令:礼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缓慢抬起(腿要绷直,脚尖上翘,与腿约成90度,脚后跟离地面约30厘米),按照脚跟、脚掌顺序缓慢着地,步幅约55厘米,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两臂下垂自然伸直、轻贴身体(抬祭奠物除外);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行进速度每分钟24-30步。

(八)携枪行进

持枪时,听到行进口令的预令,将枪提起,使枪身略直,拇指贴于右胯,使枪身稳固,其余要领同徒手。

背枪、肩枪、挂枪、托枪、提枪时,听到行进口令,保持携枪姿势,其余要领同徒手。

(九)携便携式折叠写字椅行进

携折叠写字椅行进时,左手提握支脚上横杠,左臂下垂自然伸直,写字板面朝外。

第二十二条立定

口令:立——定。

要领:齐步、正步和礼步时,听到口令,左脚再向前大半步着地(脚尖向外约30度),两腿挺直,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跑步时,听到口令,再跑2步,然后左脚向前大半步(两拳收于腰际,停止摆动)着地,右脚取捷径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踏步时,听到口令,左脚踏1步,右脚靠拢左脚,原地成立正姿势(跑步的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踏2步,再按照上述要领进行)。

持枪立定时,在右脚靠拢左脚后,迅速将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其余要领同徒手。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齐步、正步互换,听到口令,右脚继续走1步,即换正步或者齐步行进。

齐步换跑步,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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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乡村兽医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可以把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意识强化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为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农业部出台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要求加强乡村兽医业务培训,严格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各地按照农业部要求,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但总体上进展仍很缓慢,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尚未全面推开,乡村兽医培训力度还不够,乡村兽医从业行为仍不规范。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仍很严峻,畜牧业生产发展任务繁重,各地务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抓住重点,全面推进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

(一)加强乡村兽医登记管理。乡村兽医登记是最基本的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各地要严格掌握乡村兽医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明确从业范围,及时审核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要加强乡村兽医登记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兽医管理档案,逐级汇总上报乡村兽医登记信息。要加快推进乡村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进程,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乡村兽医。乡村兽医登记发证工作务必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乡村兽医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兽医培训,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是当前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地要抓紧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兽医培训教材体系,加大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投入力度,保证乡村兽医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促进高水平的兽医人员向乡村流动、向规模养殖场集聚,逐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综合能力。

(三)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各地要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切实规范乡村兽医兽药使用行为,严格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要将乡村兽医管理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要优先确定登记备案的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三、加强领导,把乡村兽医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乡村兽医管理作为当前基层兽医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解决乡村兽医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社会保险机制,切实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和乡村兽医后顾之忧,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要认真总结交流乡村兽医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基层防疫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请各地将乡村兽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乡村兽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乡村兽医登记表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SYJ/201002/t20100225_28262.html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