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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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海南省人大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海南省人大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县政治、经济和
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海南省乐东黎族实行区域自治地方
。自治县内居住着黎族、汉族、苗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
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其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抱由镇。
第四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
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批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
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
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环
境优美、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
、民主法制、民族政策和国防知识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保障各民族
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教育他们履行公民的义务。
第八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
关系,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制造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其代表充分协商,妥善解
决。
第九条 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自治县
各民族公民应相互尊重各自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 自治县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同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
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增进沟通了解,密切民族关系。
第十一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加重公
民负担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宗教团体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宗教活动,宗教事务不受外来势力的支配。
第十二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归
侨和侨眷在本区域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区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比例,依照法律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人中所占比例应逐步做到
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县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
出的与本条例相违背的决定、命令和规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和规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
所属部门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
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县长由黎族公民担任。
自治机关所属各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应
逐步做到黎族和其他民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采取措施从当地少数民
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并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
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
第十七条 自治县采取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自治
县的建设。
自治机关在财力许可时,对在自治县区域内偏远的少数民族山区工作的非本县籍贯
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生活补贴,具体和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确定;对在自治县内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或者在少数民族山区工作工作二十年以上非本县
籍贯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授予山区建设荣誉证书和奖章,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自治机关对因公死亡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外,自治县可根据财
力加发抚恤金。
第十八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补充自治县国家机关编制内
的自然减员缺额,按当年新增用人指标录用工作人员。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录用一定比例的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报考者适
当放宽录用条件。
第十九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倾
听人民呼声,接受人民监督。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镇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地方国家审判机关,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磁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黎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并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或副院长、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
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经济建设事
业。
自治县发挥本地旅游、海洋、矿产资源的优势,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重点发展热带高效农业、资源工业和生态旅游业,兼顾发展林、渔、牧、
贸业,并使之协调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实施科技兴农战略,重视发展农业,增加农业生产投入,改变
传统的生产模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
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建立产、供、销、信息一体化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办企业,发展农业
,建立农业产品生产基地。
自治机关采取措施,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管理,实行营林为主,护林为重,采
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开展群众义务植树活动,逐步提高森
林覆盖率。
自治县鼓励集体和个人植树造林,实行谁种植谁享有的原则。保护国家、集体和个
人林木的合法权益。
依法采伐,禁止非法毁林开垦、乱砍滥伐。
自治县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自然风景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旅游业。逐步开发旅游资源,加快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重点建设尖峰岭、毛公山、大广坝旅游区,使旅游成为自治县的重要产业。
自治机关对自治县旅游业的发展依法给予扶持。
自治县鼓励外商以各种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自治机
关在土地利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划,积极发展交
通运输业。加快公路干线和乡村道路建设,加强对现有公路的改造和护养。积极修建边
远山区、贫困地区和老区的公路,彻底改变自治落后的交通状况。
自治县重视发展邮电电通讯业,在上级邮电部门的支持一,积极采取措施,加速城
乡和边远地区的邮电通讯网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立足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积极发展电力、化工、采矿、机械
、橡胶、食品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地方资源工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支持省属企业参与自治县的投资开发建设。省属企业在自治县
投资开发建设时,应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
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自治内的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尊重自治县的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管理。
自治机关积极引导和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自治县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
第三十条 自治县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各民族人民的
生态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治污染和公害,把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
利用和生态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污染的,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畜牧业。加强草地牧收场的建设和管理,办好畜牧基
地,繁育良种,做好畜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鼓励集体、个人投资
发展畜牧业生产。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充分发挥本县海洋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渔业生产,积极发展深
深海捕捞业,因地制宜办好水产养殖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逐步改革和完善商业、供销系统的管理体制,以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需要。
自治县积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发展出口创商品,办好出口创汇生产基地。自治县
自产的符合出口的产品,享受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自治县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乱占、滥用土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自
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可优先开发利用。鼓励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
资经营等方式依法申请开发利用。
凡在自治县内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矿产资源税
和资源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坚持科技扶贫、教育扶贫、扶贫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方针,
定统一扶贫规划,加大扶贫工作力度,走开发性扶贫、市场经济扶贫的路子,加快扶贫
困地区的脱贫致富步。采取有效措施加速少数民族民房改造和群众饮水、照明工程建设
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特点编制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卫
生整洁的城镇和村庄。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主权。依法自主编制和调整自
治县的地方预算,自主安排和合理使用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上级财政的各种被助。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可报请
上级财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助。
国家、省下拨的各项专款及一次性补助款,实行专款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
、截留和挪用,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乡镇一级财政。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
。年度财政决算及年度财政预算需要高速的,应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执行国家税法。到自治县投资的各类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在
一定期限内,可以依法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第四十条 自治县各类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政策,结合自治
县实际情况,对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依法设立各类基金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自治县的经济、教
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本县的特点,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学
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文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职业
教育和成人教育,重视师资格培养,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机关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办好进修学校。有计划地办好中小
学民族寄宿班。在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采用本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教学,并积极
推广普通话。
自治县内的各类学校在招收学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应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
伍。办好教师进修学校,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素质,逐步建设一支
合格、稳定、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自治机关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倡导尊师重教,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断
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提高教师的生活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重视教育经费的投入,使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
的增长。同时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
自治县以国家办学为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办学
或捐资办学。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学校财产,加强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坚持科技强县战略,结合本县的特点自主制定本地区的科学技
术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人才,
建立健全各类科学技术机构,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产业
的技术升级。
自治机关依法设立科技进步基金,奖励发明创造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自主发展具有民
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加强文艺和文化设施的建设,
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娱乐活动,推动自治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
自治县注意挖掘、收集、整理、保护、研究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
物和名胜古迹,做好地方志的编纂和档案管理工作。
自治县鼓励社会团体、集体和人人依法兴办文化事业,繁荣文化市场。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依靠
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
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网络,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
设。不断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改进医疗作风,努力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医德水平。
自治县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工作。加强地
方病、常见病、流行病、职业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偏僻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疾病防治工
作。
自治县重视民间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整理和利用。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坚
决取缔假冒伪劣药品。
自治县鼓励集体办医和多渠道办医,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在农村逐步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在城镇逐步推行医疗保险制度,并向社会医
疗保险制度过渡。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积极推行计划
生育。开展人口理论基础知识教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控制人口增长,提
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严格执行国家婚姻法,禁止重婚和买卖婚姻。
自治县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提高各民族人民的身体素质。
第五十一条 每年的农历三月三日为黎族苗族传统节日。每年公历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实
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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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二、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三、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通知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总结并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1月14日

             行政管理范围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资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5)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
  (6)其他(资源)
  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2)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3)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4)其他(城建)
  4.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1)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2)质量检验行政管理(质量检验)
  (3)检疫行政管理(检疫)
  (4)其他(质量监督)
  8.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9.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10.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1)渔业行政管理(渔业)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
  (3)其他(农业)
  11.物价行政管理(物价)
  1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1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1)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2)铁路行政管理(铁路)
  (3)航空行政管理(航空)
  (4)其他(交通)
  14.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
  15.邮政行政管理(邮政)
  16.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17.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新闻、出版)
  18.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19.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20.外汇行政管理(外汇)
  21.海关行政管理(海关)
  22.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2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4.审计行政管理(审计)
  25.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26.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27.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2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
  29.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30.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31.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32.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33.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广电)
  34.统计行政管理(统计)
  35.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3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
  37.外资行政管理(外资管理)
  38.盐业行政管理(盐业)
  39.体育行政管理(体育)
  40.行政监察(监察)
  41.乡政府
  42.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行为种类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裁决
  4.行政确认
  5.行政登记
  6.行政许可
  7.行政批准
  8.行政命令
  9.行政复议
  10.行政撤销
  11.行政检查
  12.行政合同
  13.行政奖励
  14.行政补偿
  15.行政执行
  16.行政受理
  17.行政给付
  18.行政征用
  19.行政征购
  20.行政征收
  21.行政划拔
  22.行政规划
  23.行政救助
  24.行政协助
  25.行政允诺
  26.行政监督
  27.其他行政行为


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生产活动的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环境事件现场处理、消除污染危害、做好善后工作为重点,形成和完善我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市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市、县(区)二级负责制。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三级预警、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将事件分为“三、二、一”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三、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核、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具体主要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
(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三)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相邻市的环境污染对我市造成环境危害的特大污染事故。
(六)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部分 指挥体系及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的职责

一、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见附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门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八个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
(一)现场监测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现场处置、调查处理、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医疗救治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物资的供应、运输、调运、储备,提供现场处置技术及事件处置时气象动态,安置受害群众,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社会治安组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和事件处理,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及市有关新闻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防治知识,发布新闻及通报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新闻单位提供有关工作信息。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监察组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监察各地贯彻执行环境事件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受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在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玩忽职守、违规违纪等行为。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负责起草有关汇报材料、领导讲话,草拟有关文件,编印工作简报,沟通各组工作情况和信息,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职责
(一)市发改委、市工业委、市商务局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二)市财政局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公安局、武警支队
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四)市卫生局
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的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
(五)市交通局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六)市民政局
做好社会捐助工作,专项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七)市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八)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九)市气象局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十)市科技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十一)市监察局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第三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事件,按照本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三级。
(一)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二)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级、三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三)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
(一)预警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三级突发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黄色预警;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橙色预警;一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等。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的意见,由市环保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预警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决定相应级别响应。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三级环境事件48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二级环境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一级环境事件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随时报告事件势态进展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第五部分 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
一、三级应急响应
(一)县、区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区环境保护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三)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市环境保护局及时会同当地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四)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市环境保护局的建议,决定启动三级预警。
二、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一)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市环境保护局迅速组织环境监察应急、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赶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市环境保护局的建议,决定启动二级预警。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四)县、区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县、区环境保护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即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一)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在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污染源调查、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根据授权发布本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及时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污染危害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受污染群众救治与转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县、区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服从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现场监测处置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实行市县(区)联动机制。
接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报后,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指令现场监测处置组负责人立即召集所有组成单位人员,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同时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三、如果现场监测处置组到达现场前,有关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现场监测处置组在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的同时,应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勘察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现场调查
现场监测处置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五、情况上报
现场监测处置组负责人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人,按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做到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同时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现场监测处置组的要求,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现场监测处置组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示,积极参考各方意见,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危害。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现场监测处置组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出是否发布警报决定。
同时,现场监测处置组要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分析,向事故、事件处理组通报情况,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由事故、事件处理组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八、污染跟踪
现场监测处置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故污染消失报警解除。
九、调查取证
现场监测处置组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十、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第七部分 组织、技术和后勤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一)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可参照环评专家库)
市级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二)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市、县(区)政府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人员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三)培训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三、后勤保障
(一)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二)装备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四)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附件: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 市长
第一替代人: 协助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第二替代人: 市环保局局长
副总指挥: 协助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工业委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武警支队
市监察局 市卫生局 市交通局
市民政局 市水利局 市农委
市林业局 市科技局 市气象局
市财政局 市广电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境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兼)。
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市长担任,替代人为协助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协助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替代人为市环保局局长。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