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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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1966年4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中央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的批示中指出:“公费医疗制度应做适当改革,劳保医疗制度的执行也应当适当整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看病要收挂号费”。根据中央上述批示精神,针对现行企业劳保医疗制度包得过多,医疗工作紧张和药品浪费等情况,本着逐步整顿的方针,现将有关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包括分设的和独立的门诊部,下同)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疗时,其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在本单位附设的医务室(所)、保健室(站)看病时,一般可以不收挂号费,医务人员巡回到车间巡回到职工宿舍看病时,不收挂号费。
企业附设的医院收取挂号费的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务室(所)、保健室(站)医疗时,所需的贵重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包括药用食品)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营养滋补药品的收费办法,均按当地公费医疗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医疗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三分之二。
四、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时,除了手术费和药费仍然执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五、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进行手术时,所需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取暖费),全部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住院膳费由本人负担。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实行计划生育进行手术时,免收上述各项医疗费用,具体由哪个部门(单位)负担,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以上各项规定自一九六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的改进,是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因此,务请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事先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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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旅游行业应当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
(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指导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旅游业,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旅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资源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价值,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兴办旅游企业,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情况制定具体的开发办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内采石、开矿、挖沙、建坟、采伐、烧荒、捕猎、倾倒废弃物和兴建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
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当充分论证,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涉外饭店项目,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同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对旅游度假区和旅游度假村实施宏观指导和检查。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旅游度假村,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环境卫生、治安和交通状况、游客满意程度和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条件,对旅游景区、景点进行旅游等级评定,并分别将其纳入国际、国内旅游线路,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景区、景点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配套建设旅游设施。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度假游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等。
第二十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出境、入境和在国内旅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信誉良好的当地旅行社承担接待工作。
第二十一条 饭店经营旅游涉外业务,为国外旅游团(组)提供综合性服务,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领取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办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度假游乐场所、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对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单位,实行信誉等级评定推荐制度。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组织办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为国外旅游团(组)安排车船、住宿、就餐、购物和游乐,应当在具有信誉等级的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单位中进行选择。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非法检查,有权拒绝非法收费、罚款和扣缴经营证照。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计价,按书面合同或约定的服务项目与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防范设施,提供符合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保障服务。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的旅游行程提供保障服务,对于非法阻挠旅游行程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旅游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旅游从业人员须经旅游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小费或其他财物。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的导游证书,佩戴胸卡。
导游人员执业,应当履行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书面合同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和旅游项目。
第三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收费,必须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县级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旅游、城建、林业、文物、宗教等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本景区、景点范围内的旅游经营活动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四章 旅游者
第三十四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条 旅游者有权了解旅游服务的项目、标准、费用等情况,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项目和选购旅游商品,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书面合同或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第三十六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书面合同或约定,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三十七条 旅游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一)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自身过错未达到书面合同或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单位,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
(二)导游人员不履行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书面合同或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和旅游项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饭店未领取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为国外旅游团(组)提供综合性服务的;
(二)非星级饭店使用星级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小费或其他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非公职人员,由其聘用单位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饭店,是指能够提供食宿、娱乐、商务等综合性服务的宾馆、酒店等。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0日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物党字〔2008〕5号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党支部:
  现将《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

2008年,国家文物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保证文化遗产事业健康发展。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精神
各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列入全年学习计划中,采取多种形式,继续组织党员干部深刻领会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
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督促检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服务工作由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
二、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紧密结合新形势下文物系统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要求全体党员牢记“两个务必”,遵守“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树立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弘扬新风正气。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尚,以优良的党风带动机关和各单位形成良好的风气。继续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加强指导和服务。
(二)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培训规划、公务员培训计划和新任领导干部上岗前的培训课程,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等结合起来。
由人事教育司牵头,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配合。
(三)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章和法纪的学习教育,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廉洁自律教育。广泛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予以指导。
(四)认真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重点治理好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变相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谋取私利,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由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落实,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查处。
(五)大力提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认真执行会议、公务接待、出访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国家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认真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负责,办公室(外事司)、机关服务中心按照业务分工各负其责。
(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检查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督促检查。
(七)继续加强党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按照上级部署就有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开展申报登记。
由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部署,各司室、直属单位负责落实。
三、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进一步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一)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继续抓好《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力度,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任期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防止考察干部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由人事教育司负责。其中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制度由人事教育司、办公室负责。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继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推进配套制度建设,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管理系统,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监控机制,建立完善审批责任追究制,防止审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由政策法规司牵头,有行政审批项目司室负责落实。
(三)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深化部门预算和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各项规定,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整顿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清理“小金库”、“账外账”,追究违反财经纪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严格公共奖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行公务卡制度。
由办公室牵头,有关司和各直属单位负责落实。
(四)加快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对文物局重点基建项目全过程和重要环节的监管。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严格执行“管采分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工作,要参照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防止发生商业贿赂行为。
由办公室负责,机关服务中心配合,项目单位负责落实;直属机关纪委监督检查。
(五)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结合社团年检、登记、换证和改选工作,适时开展对社团的整顿和规范,解决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等问题。按照《国家文物局社团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社团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六)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等行为。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七)继续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中以权谋私以及执行礼品登记制度的工作。
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直属机关纪委监督落实。
四、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关于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严格执行扩大党内民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
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督促检查。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逐步扩大党务公开范围。
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落实。
(三)切实推动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努力提高文物行政事务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加强对文物行政权力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由办公室、政法司负责,各司室和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协助配合。
五、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一)继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对现有反腐倡廉规章制度整理、修订和补充,编印《国家文物局党风廉政建设文件汇编》。各直属单位要对近年来制订的反腐倡廉有关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梳理,编印成册,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由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各直属单位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查处违反纪律和制度行为的力度,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表率意识。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负责落实,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督促检查。
六、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工作。
(一)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严厉查办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继续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
由局直属机关纪委以及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各负其责。
(二)加强对查办案件的管理;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加强纪检信访工作,做好对实名举报的查核与回复,强化信访督办、交办工作。
由局直属机关纪委以及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各负其责。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以上各项任务分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任务进一步细化,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各单位于2008年底前,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报局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