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58:16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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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任保兴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规范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经营行为,限制并逐步淘汰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运输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经营者)以及运输服务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对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运力实行宏观调控、限制并逐步淘汰的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办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现有的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经营者,一律不得新增三轮车运力。


  第五条 已经取得人力三轮车经营许可证并已领取人力三轮车营业标志牌、营运服务证,从事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办理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
  严禁涂改、伪造或转让、转租、转借经营许可证、营业标志牌、营运服务证。
  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达到报废年限的,由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销毁,并相应注销该车的经营资格。


  第六条 营业性人力三轮车应当采用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统一车型。
  严禁擅自拆装或改装统一定型的营业性人力三轮车。


  第七条 个体经营的人力三轮车,除经营者本人外不得另行配备运输服务人员;其他营业性人力三轮车每辆可配备两名运输服务人员。


  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性,身体健康,能适应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三)具有杭州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经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营业性人力三轮车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


  第九条 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营运时,运输服务人员必须佩带服务资格证,在车上位置安装营业标志牌,悬挂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价格标准标志,不得将经营工具转借或出租给他人经营。


  第十条 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坐在指定的座位上),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儿童一名。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营运时,应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主动为乘客提供方便。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客货、敲诈勒索、刁难乘客和货主。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保证乘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经营者必须执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价格,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经营业务的,予以取缔,处以2000元罚款;
  (二)转让、转租、转借经营许可证、营运服务证和营业标志牌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收缴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营运服务证和营业标志牌;
  (三)将营业性人力三轮车交给不具有该车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活动的,对运输服务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对该车所属的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并注销该车的经营资格,收回该车的营业标志牌、营运服务证等牌证,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非机动车行驶牌证;
  (四)运输服务人员营运时未佩带服务资格证或未在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明显位置安装营业标志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运输服务人员营运时不按规定载客的,处以500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定型车辆或擅自拆装、改装统一定型车辆、擅自更新车辆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七)在营运时欺行霸市、敲诈勒索、途中甩客或拒绝检查、漫骂、殴打乘客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服务资格证30天至60天,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服务资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经营单位在一年内违章经营受到处罚的人次超过单位运输服务人员总数5%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私自出售、转让人力三轮车运输发票的或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涂改、伪造、转让、转租、转借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擅自提高运输收费标准或营运时不按规定悬挂价格标准标志的,由价格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1992年6月6日发布的《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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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投入,加强基础建设,扩大国内需求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重点项目除了必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法规外,还制定本暂行办法,以具体加强对我市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政府基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资金、国内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农田水利和生态环境建设;

(二)、铁路、公路、通信和重点机场、航道建设;

(三)、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建设;

(五)、城乡电网改造和工程建设;

(六)、经济适用住宅建设;

(七)、高新技术项目和列入玉林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为加强对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工作,市成立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我市基础设施设施及重点项目的建设统一实施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做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凡列入本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每个项目都要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在市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建设实施领导、协调、督查,对项目的经费开支、主要设备的订购、工程质量等实行监督。在项目建成以后,在可以撤销指挥部的时候,用成立指挥部的同样办法予以撤销。

第五条 各个项目都必须实行企业化、公司化、建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在建设期间,在指挥部的领导下,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借贷、偿还,有关合同的签订,财务的管理等;项目建成以后,全权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承担项目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选择,原则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急需建设的,并且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中央和广西决策相吻合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

第七条 落实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从申请项目立项、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初步设计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编制。不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一律不予列入投资计划。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要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这些前期工作完成并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各种配套措施和建设条件不需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其它项目在3000万元以下的,属于基建项目报玉林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属于技改项目报玉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超过以上投资的项目报自治区或国家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银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地方配套资金来 源证明。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报建等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银行应在接到项目法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还款承诺报告后迅速完成审核和评估,作出是否转贷和贷款承诺或转报区财政厅和区有关分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项目工作的领导要具体抓,市和各县(市)区的经济技术开展规划室要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项目前期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和建立健全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与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供水、供电、通讯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

列入国家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非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须按《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比例落实项目资本金,并按时到位。

交通运输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邮电通信、化肥项目为25%及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它行业项目为20%及以上。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国债转贷资金的项目,各用款单位必须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并将落实建设项目业主及法人(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宜兼任业主及法人)、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报告、担保抵押对象及资产、还款承诺书(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分期分批归还转贷资金本息的具体计划时间)等有关详细资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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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北美尔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7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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