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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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共建体育学院: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在推动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科技、教育、反兴奋剂“十二五”规划》的工作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科技、教育、反兴奋剂“十二五”规划》的工作部署,着眼于今后十年的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在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体育科学与技术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和当前所面临的形势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十一五”期间,体育科技战线坚持“体育事业发展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必须发挥先导作用”的指导方针,紧密结合体育事业的发展实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充分发挥支撑、保障和先导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群众体育研究方面,国家体育总局重点组织和开展了“全民健身关键技术研究与信息系统开发”、“增强青少年体质关键技术与应用”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研究;加强了“中国国民体质监测系统的建立与实施”、“国民体质数据库研制”、“中国国民运动健身科学指导系统的研究与应用”等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科学地推动群众体育发展、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供了科技支撑。

在竞技体育研究方面,根据运动训练实践中具有共性的关键问题,重点组织开展了10项科技部“科技奥运专项”课题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我国竞技体育潜优势项目取得突破的关键技术研究”、“我国冬奥会项目取得突破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研究”工作;针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备战北京奥运会中亟待解决的训练监控、心理训练、机能恢复、伤病防治、营养补充与调控、专项训练规律、科学选材、信息技术处理与应用、反兴奋剂、专项战略决策、情报信息研究、专项训练和比赛器械等问题,组织实施了650余项专项课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在重大国际比赛和北京奥运会上取得辉煌成绩,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总的看来,“十一五”期间,体育科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抓住2008年北京奥运会重大历史机遇,坚持面向体育工作主战场,以运动实践需求为着力点,积极主动服务于运动实践一线;坚持以生产力的标准检验科技工作,不断推动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以解决运动训练的关键问题为工作的着力点,不断提升体育科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整合资源,不断发展和壮大体育科技队伍。体育科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加速了体育事业的发展,使体育科技在我国科技发展中占有了一席之地。

未来十年是我国建设体育强国,推进体育事业实现新发展和新跨越的关键阶段;是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充分展现体育的综合功能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时期。面对新的形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世界上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体育科技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体育科学研究领域及学科发展不平衡,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研究成果较少,科研攻关和创新能力有待增强,体育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有待提高,以及科技服务和保障工作水平不能完全满足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等等。

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体育科技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体育总局的中心工作,以解决体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战略问题、困扰我国体育发展的难点问题和运动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为着力点,加强具有主动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决策研究,提升破解难题、攻克难关的能力,为体育强国建设提供理论和科技支撑;要着力开展全民健身的攻关研究和科学普及,为群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和服务,要着力加大竞技体育的科研攻关与服务保障力度,有效解决体育运动的技术难题,提升竞技体育水平,着力推动体育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持,进一步发挥体育的综合效应和社会价值。

二、未来十年体育科学与技术的发展目标、重点研究领域和优先主题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国体育科技研究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自主创新能力和解决体育实践关键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取得一批解决体育实践重大问题、并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性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卓有成效地应用于体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中,在改善国民体质状况和科学健身的理论指导、提高优秀运动员竞技水平、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涌现出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优秀科学家和研究团队。

(二)重点研究领域

重点研究领域是指,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亟待科技提供支撑和保障的3个重点研究领域,即增强国民体质研究领域、提高竞技水平研究领域、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研究领域。

(三)优先主题

优先主题是指,在重点研究领域中急需研究、任务明确、技术基础较好、近期能够取得突破、能够有效解决体育实践问题的科技攻关项目。

确定优先主题的原则:第一,有利于突破瓶颈制约和提高我国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二,有利于掌握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有效解决体育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我国体育事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第三,有利于解决重大公益性体育科技问题,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增强国民体质研究领域中的优先主题

1. 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机制

研究重点: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理论依据和实验依据;体育运动有利于慢性疾病治疗的机制;体育运动与人体的生物节律;体育运动对人体结构与功能的影响;体育运动对人的心理健康的影响;体育运动中的营养与伤病防治。

2. 科学健身方法

研究重点:常见群众体育健身方法的理论依据、实证研究、科学实验基础数据,如常见群众体育活动的能量代谢特征、能量消耗的科学测量值等;适应于不同地域环境的健身方法;新的健身方法创编和功效研究;民族传统健身方法的发掘和推广;不同工作场所的适宜健身方法;慢性疾病的运动干预新方法与新技术;具有中国特色的运动健身指南。

3. 运动健身指导平台

研究重点:运动健身信息的采集和反馈系统;科学健身指导站;青少年训练营地;运动健身科普宣传方法和工具;运动能力评估的方法、关键技术和标准;共性运动处方与个性运动处方的建立、选择和应用;群众健身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群众健身运动营养指导服务。

4. 国民参加体育锻炼的行为与效果评价

研究重点:国民体质测量与评价的方法、关键技术和标准;影响国民体质的社会学问题;国民参加体育锻炼的行为和参与度;中国人体质变化规律及成因;不同人群体育锻炼标准的建立与推广。

5.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研究重点:群众健身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等的现状和需求;群众健身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等的建设功能和建设技术;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构建与运行。

6. 青少年健身活动的改善

研究重点:青少年健身活动的基本特征、基本内容、基本条件等;青少年健身活动开展情况的评价体系;青少年健身活动的营养方案与指导;改善青少年健身活动的基本途径;改善青少年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条件。

7. 增强国民体质的基础性研究

研究重点:与提高国民体质和科学健身密切联系的、能够在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的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基础研究。

提高竞技水平研究领域中的优先主题

8. 优秀运动员准备重大国际比赛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在准备重大国际比赛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优秀运动员在准备重大国际比赛过程中所需的多学科、高层次的科技服务;优秀运动员在准备重大国际比赛过程中科技保障系统的完善;优秀运动员训练监控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9. 运动训练理论与方法创新

研究重点:国内外成功训练经验的提炼、训练规律探索、先进的训练理论与方法等;不同运动项目专项训练方法与手段的创新实践与理论基础,如专项高原训练、专项体能训练、专项技能训练、专项赛前训练、运动员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等;不同专项运动员的高级选材与专项能力培养;高水平教练员能力研究。

10. 优秀运动员竞技状态的科学诊断与调控

研究重点:个体竞技状态形成与保持的特征与规律;个体竞技状态的科学诊断方法、评价指标等关键技术;个体竞技状态的调控和最佳发挥;不同训练阶段和不同参赛目标的个体设计与优化技术。

11. 优秀运动员心理训练与调控方法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的专项心理特征与专项心理训练;优秀运动员准备重大比赛的有效心理调控新方法与新技术;优秀运动员大赛前心理状态测评的新方法与新技术;优秀运动员心理支持系统与心理建设;优秀运动员比赛中激发最大潜能的有效心理干预手段与新技术;消除心理疲劳的有效方法与新技术。

12. 优秀运动员膳食营养与食品安全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营养评估新方法、指标、标准等关键技术;优秀运动员餐厅建设与管理;优秀运动员膳食营养与营养补充方案;优秀运动员食品安全;运动营养品功效评价方法、标准及高效运动营养品的筛选;运动营养师队伍建设。

13. 优秀运动员的运动伤病防治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医疗保障系统的完善,如伤病远程诊断系统、运动性创伤的微创治疗新技术、运动性伤病康复系统等;各运动项目多发性创伤的早期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慢性运动损伤的防治;慢性运动损伤条件下的运动训练与比赛的规律;优秀运动员健康管理及疾病防治。

14. 康复性体能训练

研究重点:康复性体能训练的基本原理、方法体系及理论依据;康复性体能训练的具体方法与手段;不同专项的康复性体能训练的研究与应用。

15. 消除运动性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运动性疲劳与恢复的综合性科学诊断与调控;不同训练条件下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比赛间歇中迅速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中医中药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16. 信息的综合管理与应用

研究重点:国家队科学训练信息化平台的完善与应用;运动专项视频资料库的集成与开发;竞技体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与扩展;各运动项目中外优秀运动员实力信息及训练动向;世界竞技体育发展趋势的预测与对策。

17. 兴奋剂检测新技术

研究重点:反兴奋剂预警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运动员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现有兴奋剂检测技术的改进、完善与扩展;新的兴奋剂检测原理与全新的兴奋剂检测技术,如基因兴奋剂检测原理与技术、遗传对代谢影响的检测原理与技术等。

18. 提高竞技水平的基础性研究

研究重点:与提高运动员竞技能力密切联系的、能够在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的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基础研究。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研究领域中的优先主题

19. 关键技术装备的进口替代研究

研究重点:关键技术装备进口的现状与技术特征;关键技术装备进口替代的可行性及技术基础;关键技术装备进口替代的产品研发。

20. 体育营销新技术的应用

研究重点:体育市场培育方法与新技术;体育品牌打造与培育。

21. 体育服务及安全标准的研制

研究重点:面向市场的各类经营性体育项目的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及服务标准。

22. 专项健身与训练器械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研究重点: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所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项健身与训练器械的研制和市场开发。

23. 专项测试与分析系统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研究重点: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所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项测试与分析系统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24. 体育装备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研究重点: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所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装备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三、主要措施

1.加强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发挥科技专家的重要作用

成立本纲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纲要实施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教司,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成立本纲要实施工作的科技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本纲要实施中的科学论证、科技指导、科技咨询、科技服务、项目评审、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重要作用。

2.加强科研攻关和科技创新,进一步提高科技工作的贡献率

通过政策引导、制度保障等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动员各方面科技资源投入到本纲要的实施工作中,形成广阔的科技合作平台,打造多学科多方优秀人才参与的体育科技攻坚队伍,围绕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研攻关,加强自主创新,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提高科技对体育事业发展的贡献率。

3.加强体育科技条件建设,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继续重视和加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实验室评估机制,实行分级、分类、分层次指导与支持,坚持“有进有出、动态平衡”的原则,促进实验室科学管理和高效运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健全重点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创新性应用基础研究,突出研究特色,提高研究水平。

4.加强体育科技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机制

加强对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根据重点研究领域的特点,建立课题分类管理模式;积极完善国家重大课题专家督导制度,逐步建立与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建立体育科技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5.加强体育科技成果转化,为体育产业的发展增添动力

依托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技示范园,开展体育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集行业监管、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育为一体的体育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综合服务平台,推进体育科技成果产业化。以科研项目为牵引,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培育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提高体育健身设施、健身器材、运动训练装备的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

6.加强体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水平科技专家

通过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学科人才梯队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发现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体育科技专家;引导和鼓励青年体育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科技项目、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

2011年至2015年重大研究项目指南



增强国民体质研究领域




项目名称
主要研究内容

1
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机制
1. 体育运动和身体健康的特征与分类

2. 体育运动与人体的生物节律

3. 体育运动对人体结构与功能的影响

4. 体育运动对人的心理健康的影响

5. 体育运动有利于慢性疾病治疗的理论依据和实验依据

6. 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理论依据和实验依据

7. 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机制

2
科学健身方法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1. 常见群众体育健身方法的特征与分类

2. 常见群众体育健身方法的理论依据、科学实验基础数据和评价体系

3. 适应于不同地域环境的健身方法与指导

4. 新的科学健身方法创编、功效研究与指导

5. 不同民族常用健身方法的发掘和推广

6. 不同工作场所的科学健身方法与指导

7. 慢性疾病的运动干预新方法与新技术

8. 运动健身的营养干预新方法与新技术

9. 中国运动健身指南

3
增强社区群众体质科学示范区的研究与应用
1. 社区群众体育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2. 社区群众体质的检测与监测体系

3. 社区群众运动健身信息的采集和反馈系统

4. 社区群众运动健身的共性运动处方与个性运动处方

5. 社区群众运动健身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6. 社区群众科学健身指导站的研究、建立与应用

4
增强青少年体质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青少年的生理发育特点与现状

2. 青少年的运动能力和心理特征

3. 青少年的体质现状与监测体系

4. 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基本特征、基本内容和基本条件

5. 影响青少年体育运动的社会学因素

6. 提高青少年体质的体育运动方法与新技术

7. 提高青少年体质的运动营养新方法与新技术

8. 提高青少年体质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与体育运动指导

5
中国国民体质监测系统的升级和优化
1.国民体质监测指标体系的完善

2. 国民体质监测方法的完善

3. 国民体质评价方法与标准的完善

4.国民体质监测数据库的完善

5. 国民体质监测网络的升级和优化

提高竞技水平研究领域

6
中国优势运动项目科学训练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运动项目竞赛特征与规律

2. 运动项目制胜特征与规律

3. 运动项目选材特征与规律

4. 运动项目训练特征与规律

5. 运动项目管理特征与规律

6. 运动项目先进训练理论与方法

7. 运动员体能恢复特征与方法

8. 运动员伤病防治特征与方法

9. 运动员营养特征与方法

10. 运动员个体竞技状态的科学调控和发挥

11. 运动项目科技保障系统

7
中国足球、篮球和排球科学训练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运动项目竞赛特征与规律

2. 运动项目制胜特征与规律

3. 运动项目选材特征与规律

4. 运动项目训练特征与规律

5. 运动项目管理特征与规律

7. 运动员体能恢复特征与方法

8. 运动员伤病防治特征与方法

9. 运动员营养特征与方法

10. 运动项目先进训练理论与方法

11. 运动项目科技保障系统

12. 运动项目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案

8
中国田径、游泳、水上、自行车等运动项目科学训练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运动项目竞赛特征与规律

2. 运动项目制胜特征与规律

3. 运动项目选材特征与规律

4. 运动项目训练特征与规律

5. 运动项目管理特征与规律

7. 运动员体能恢复特征与方法

8. 运动员伤病防治特征与方法

9. 运动员营养特征与方法

10. 运动员个体竞技状态的科学调控和发挥

11. 运动项目先进训练理论与方法

12. 运动项目科技保障系统

13. 运动项目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案

9
体能训练和技能训练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科学定义、结构、特征与分类

2.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理论基础与实验基础

3.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方法体系

4.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基本手段与特殊手段

5.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7.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专项安排与个体优化

8.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科技保障系统

10
优秀运动员运动损伤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优秀运动员运动损伤的现状与问题

2. 优秀运动员运动损伤的发生原因与生物力学机制

3. 多发性运动损伤的早期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

4. 急性和慢性运动损伤的防治方法与新技术

5. 慢性运动损伤条件下的运动训练与比赛

6. 运动损伤的微创治疗新方法与新技术

7. 中医防治运动损伤的有效方法与有效技术

8. 优秀运动员运动损伤康复系统

11
优秀运动员健康与体能参数及评价体系的研究
1. 优秀运动员健康水平和相应参数的确定

2. 优秀运动员健康水平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应用

3. 优秀运动员专项体能参数的确定

4. 优秀运动员专项体能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应用

5. 优秀运动员健康与体能参数数据库

12
消除运动性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1. 运动性疲劳的机制

2. 运动性疲劳与消除的科学诊断与调控

3. 不同训练条件下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4. 比赛间歇中迅速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5. 中医中药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13
兴奋剂检测新方法与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兴奋剂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现状及问题

2. 现有兴奋剂检测技术的改进、完善与扩展

3. 新的兴奋剂检测原理与全新的兴奋剂检测技术

4. 反兴奋剂预警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5. 运动员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研究领域

14
体育营销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中外体育市场的比较学研究

2. 体育市场培育的方法与技术

3. 体育营销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4. 中国体育品牌的打造与培育

5. 中国体育品牌营销示范区

15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转化
1.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的现状与问题

2.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的改进与完善

3.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的培育

4.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营销示范区

16
体育健身器械和运动训练器械的研制与开发
1. 体育健身器械的现状、分类、需求和问题

2. 家用体育健身器械的研制与开发

3. 运动训练器械的现状、分类、需求和问题

4. 专项运动训练器械的研制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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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指标的通知》及外汇总帐纳入MIS1.1总帐传输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指标的通知》及外汇总帐纳入MIS1.1总帐传输的通知
建设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14号《关于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指标的通知》转发给你行,并就外汇总帐(各币种折美元)纳入MIS1.1总帐传输系统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按新指标体系向央行报送外汇统计数据
银发〔1997〕414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各家银行按新的统一外汇指标,向人民银行报送外汇统计数据。
1.报送频度。外汇新指标体系报送频度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月报:各级行信息统计部门,以月度外汇总帐(美元),通过转换程序生成人民银行月报格式,横向报送同级人民银行(不再报送上级行)。
季报和年报:季报和年报指标,由国际业务部门按业务实际发生采集数据输入FEBS系统后卸数报同级行信息统计部门。由信息统计部门进行平衡检查后报同级人行和上级行信息统计部门。
2.报送时间和方式。
(1)各级行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各频度报表时间、报送方式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执行。
(2)一级分行报送总行季报、年报时间,分别为季后17日前和年后3月17日前;报送方式以MIS1.1总帐传输系统传输总行。
3.报送时应注意事项。
(1)季报项目162320000单个最高贷款总额、162330000单个最高投资额、162340000单个最高融资租贷额、162350000个人最高贷款总额、162360000十家最高贷款总额、162370000股东贷款总额、162380000单个股东最高贷? 睢ⅲ保叮玻常梗埃埃埃肮啥荒晒山鹱芏畹龋赶钪副晔莞骷缎型饣慵颈ㄖ副瓴惶畋ā⒂晒室滴癫肯蛲缎畔⑼臣撇棵盘峁┦荩⑷氡拘型谌嗣癖壹颈ㄖ副瓯ㄋ汀? (2)填报季报项目指标时应注意检查与月报相关指标的对应和核对关系;注意指标的层次关系;汇总数据应等于各地区数据之和。
4.关于新、旧统计指标双轨运行。为保证新、旧外汇指标报送统计数据顺利过渡,银发〔1997〕414号文件规定1998年1至6月新、旧两套外汇统计指标双轨运行,1998年初结转数也同时报送新、旧统计指标数据。具体到我行做法是:由各级行信息统计部门负责报送
新外汇指标统计数据;由国际业务部负责按1997年统计制度报送统计数据。

二、关于外汇总帐纳入MIS1.1信息传输系统
根据建总发字〔1997〕第170号《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报和199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外汇总帐(以美元为单位)纳入MIS1.1总帐传输系统,并以总帐数据转换生成人民银行外汇指标体系报送同级人民银行。
1.外汇总帐的传输。各地市级行国际业务部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经核查、确认无误外汇会计总帐(各币种折美元)按FEBS系统提供的“卸数”程序自动卸数,传输或送盘同级信息统计部门,信息统计部门经审查逐级汇总上传至总行计算中心MIS1.1主机。
2.总帐传输频度和时间要求。外汇总帐每月传输一次,规定地市级行国际业务部于月后2日下午16∶00前报同级行信息统计部门;一级分行信息统计部门于月后4日中午12∶00前传输总行计算中心。
3.由各行信息统计部门完成的外汇总帐信息传输,并按设定计算机程序完成以下规定功能,供领导和业务部门应用。
(1)转换生成人民银行指标体系向央行报送统计数据。
(2)生成外汇(折美元合计)会计试算平衡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程序正在开发)
(3)生成人民币口径会计试算平衡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实现与本币会计报表并表。
4.1997年底数据报送和1998年初结转数传输。
(1)1997年底数据的报送。1997年底外汇会计试算平衡表(未结转全年损益、折人民币)于1998年元月7日中午12∶00以前传输总行。
(2)1998年初结转数报送。各级行国际业务部的会计机构将结转全年损益后(损益为“0”)1997年底外汇总帐报同级信息统计部门,由信息统计部门传送上级行,报至总行计算中心的时间为1998年元月20日前,本数据为外汇总帐第一次传输。
5.外汇总帐传输应注意事项。
(1)关于总帐传输美元汇率。外汇总帐传输美元折人民币汇率,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规定,统一按当月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汇率”折算。为实现本外币会计数据并表,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在月初报送外汇总帐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信息统计部门提供上月末最后一天美元对
人民币中间价“汇率”。
(2)为保证外汇总帐传输及时、准确、真实,总行要求:a.报告期总帐传输数据在卸数前,各级行国际业务部会计机构要审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卸数,由信息统计部再经检查后传输上级行;b.外汇总帐数据一经传输上级行一般不得改数,对确有漏传、错传数据,在规定传输
时间以内允许重传,否则会计和信息统计部门需及时报告上级行国际业务部会计机构和信息统计部门备案,在下一报告期传输时予以更正。
(3)外汇总帐传输适逢节假日的有关事宜,按建总发字〔1997〕170号文件要求执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外汇总帐纳入MIS1.1传输系统和执行统一外汇指标体系报送统计数据,是继1997年人民币金融指标体系报送统计数据后的又一项新的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能顺利实施,总行要求各一级分行要切实予以重视,信息统计、国际业务、财会、计算机
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好这项任务。
以上各条,请速布置所属,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指标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提高金融统计信息的质量,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加强金融监管提供全面详实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现将《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说明》
、《金融机构外汇统计指标体系》及《金融机构外汇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说明
一、外汇统计指标的依据和特点
本套指标体系是在目前金融机构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制定货币政策和分析的要求,结合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需要建立起来的。
本指标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以人民币“全科目”体系为模板,突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特点,明确区分出金融机构与境内外的金融交易,并以金融业务为主线,按流动性强弱排列,对外汇统计指标进行分类设置。指标总数为542项,其中,月报项目294项,季报项目235项,年
报13项。
二、实施对象
自1998年1月1日起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金融机构为:各有外汇经营权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负责辖内城市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仍负责总行直接监管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数据报送
(一)报送频度。外汇新指标报送的频度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二)报送方式。附件二列示了金融机构外汇统计指标及其编码,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附件二所列编码和统计指标,按地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行报送。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的统计数据,由各总行收集后按地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的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收集,经省级分行汇总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
(三)信息通讯。外汇统计数据与人民币统计数据的传输方式及文件格式相同。
(四)报送时间。月报的上报时间为月后10日内;季报的上报时间为季后20日内;年报为年后3月20日前上报。
各金融机构还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统计报表的要求。
四、工作安排
各金融机构在收到此文后,应尽快修改计算机软件并制定统计制度,为1998年正式实施外汇按新指标体系上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1997年10月底将举办外汇统计新指标体系培训班。
(二)1997年11月20日前,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将外汇新统计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
(三)自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外汇新指标体系。为便于核对按新指标体系上报的统计数据,防止新指标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总行决定于1998年1月至6月按新老两套外汇统计口径同时上报外汇统计数据,1997年结转数也应按新老口径同时上报。
五、组织协调
(一)部门协调。由于新的外汇统计指标体系变化较大,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各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应根据新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增设必要的会计科目、子目或调整帐户设置,积极与统计部门配合,保证统计指标数据填报的准确、详实。
(二)组织保证。为保证外汇新指标体系改革的顺利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改革领导小组继续行使职能,希望各金融机构“全科目”实施领导小组也要继续加强对实施外汇新指标体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
银行和各自的领导小组汇报,尽快解决,以保证外汇新指标体系推广运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7年12月6日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5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水路交通运输效益,维护水路交通投资者、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规划与建设、港口业务、运输与运输服务、交通安全、船舶修造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发展水路交通事业,应当充分利用和合理开发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
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水路交通事业。
投资兴办水路交通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水路交通具体管理工作,分别由港口、航道、航运、港航监督、船舶检验、规费征稽等水路交通管
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要,编制本地区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水路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行洪安全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河道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提出港口区域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港口区域包括水域和陆域。港口区域划定后,应当设立区域标志,不得擅自变更。
在港口区域内兴建与改造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以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报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采取贷款、引进外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水路交通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交通部门建设航运枢纽,在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不影响行洪的条件下,经批准可以建设电站工程,实行以电养航。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影响行洪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整改;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标准同时修建免费通行的过船设施;影响航行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标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其
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流上的过船设施需要检修且影响通航的,业主应当选择在枯水季节进行,在检修的三十日前报请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在通航河流上进行建设施工或者检修过航设施,中断通航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省有关规定对受影响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第十二条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设施;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设施的位置。过船设施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港口区域以外的码头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规定和行洪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乡、村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设置码头和渡口。
第十四条 航道、港口和水路交通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损毁,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改作他用。
禁止在航道和港口区域内设置碍航渔具和种植水生物、倾倒固体废弃物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挖砂取土、采金,应当依法经河道管理机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不得恶化通航条件,影响行洪、航行安全。
第十六条 进行航道、港口建设及养护,不得淤积河道,影响行洪。对正常的航道、港口建设及养护,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不得干涉、阻挠、设置障碍或者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水路交通建设用地,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设立水路收费、检查站(卡)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通航河流上非法设站(卡)、收费或者乱罚款。

第三章 营业运输与运输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运力、运量及船舶结构的实际,引导发展优质、节能的船舶投入营运;对耗能高、速度慢、技术性能差的船舶应当逐步淘汰。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条件,分别取得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港口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审验的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得垄断客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超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三)按规定纳税并代收代缴由货主缴纳的有关港口费用;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运输票据;
(五)船舶排污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旅客运输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航线标志、票价表,并按照批准的航线、班次、始发时间、停靠点航行。确需取消或者变更批准的航线、班次、始发时间、停靠点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取消或者变更十五日前在有关站、点进行公告。因不可抗力需临时取消或者
变更的除外。
禁止非法转让航线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港口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和设施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文明、舒适的环境。禁止刁难、敲诈、欺骗旅客和货主。
第二十四条 因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或者港口业务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及时处理,设法将旅客送往目的地;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货物误发、丢失、损坏、灭失、运输延误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防汛、抢险、救灾、军事需要的物资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物资需要通过水路运输的,承运人和港口业务经营者必须完成所承担的运输任务。因承担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船舶买卖、租赁应当接受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有效证件的船舶,不得买卖、租赁。
第二十七条 船舶设计单位、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船舶设计或者修造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船舶设计、修造。
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航行或者使用。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维护水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
从事水路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路交通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或者合格证件的船员。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接受检查。
船舶、排筏、设施停泊或者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正常航行。禁止船舶超载运输、超航区航行和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客。
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和报废的船舶,不得航行、作业。
第三十条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应当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船舶、排筏从事游览、漂流、娱乐、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航行或者停泊,不得影响航行安全和污染水域环境。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所属乡镇船舶、乡镇船舶修造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乡镇船舶及渡口安全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对严重超载、无证驾驶、违法运输危险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船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中止其航行,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排筏、设施发生水路交通事故,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组织自救,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
水路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或者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全力救助遇险人员。事故当事人和肇事船舶应当配合、接受事故处理机构的调查处理,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三十五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排筏、设施,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沉没水面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未打捞、清除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因未按规定设置明
显标志以及在限期内未打捞、清除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沉船沉物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因特殊情况无法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前款规定不影响沉船沉物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在正常情况下,水电站的泄水应当保证航行流量。因抗旱或防洪等特殊原因需减少或者加大泄水流量,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路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通航河流上非法设站(卡)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对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收缴,并对有关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授权的外,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在通航河流挖砂取土、采金的,责令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港口业务经营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港口业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没收船舶。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扣留证件、罚款、暂扣或者没收船舶应当依法出具有效凭据。
第四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货物港务费等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依照《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港口业务,是指在港口区域内的货物装卸、搬运、运输、仓储、驳运和设施维修以及旅客服务等。
第四十四条 体育用船舶和渔业船舶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改变用途从事水路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