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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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 号)、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桂安委〔2011〕20 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8〕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配合上级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督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市级有关部门承办涉及职责范围内一般事故查处督办事项。
第四条 对下列情形实行挂牌督办:
(一)一般事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5日内未组成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的;
(二)事故调查组未按有关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
(四)有关部门未按人民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五)事故调查结论失实或者存在其他错误的;
(六)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事故。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二)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四)依法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五)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与市安委办的沟通,及时汇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市安委办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九条 一般事故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就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向市安委办作出书面报告,同时申请解除挂牌。
第十条 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报送的一般事故查处结果,市安委会认定达到要求的,下达《解除挂牌通知书》;不达到要求的,向其告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
第十一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查处督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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