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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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0〕657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解决交强险个别车型投保难问题,我会于2009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2010年2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进一步重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交强险不得拒保的规定。近期,一些地区的个别保险机构依然以各种理由拒保交强险,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投保人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

  二、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交强险及时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保交强险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

  三、已经开展探索拖拉机、摩托车地区费率试点地区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试点方案做好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方便投保人。

  四、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的拖拉机、摩托车,投保人要求保险机构以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费率承保的,保险机构要耐心细致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不得以系统繁忙、无保单等理由简单粗暴答复投保人。

  近期,保监会已部署部分地区保监局开展交强险承保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重点是辖区内保险机构是否存在限制交强险承保业务的违规行为。对以任何理由限制交强险承保业务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依法在全国或一定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并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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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9〕39号


部属(管)各单位:

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单位的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已经成为各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复杂,具有工程造价高、建设周期长、专业技术性强、建设过程中调整变化多等特点,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各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开展全过程审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加强内部监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

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财务管理、后评价等各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

三、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控制、事后评价。

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要根据项目的审计任务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做好工作安排。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单位要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

五、各单位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建立单位领导组织协调、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内部管理机制,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完善制度和办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中发挥作用。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黄业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环卫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环卫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卫服务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市区城市道路日常清扫保洁费用由市和惠城区两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市区桥东办事处、桥西办事处、江南办事处、江北办事处、河南岸办事处、龙丰办事处、小金口办事处、惠环办事处(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环卫服务费。
未列入本办法范围的惠城区办事处或镇内单位和个人的环卫服务费收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卫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区环卫服务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惠城区八个办事处主干道、大街两旁的经营性门店的生活垃圾收集;
2.负责惠城区八个办事处的生活垃圾运输和焚烧处置。
已由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民住户生活垃圾收集工作原则上由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不愿负责垃圾收集工作的,由市环卫局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保洁公司负责收集。
(二)惠城区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内街小巷两旁的经营性门店、没有形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村)民住户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第六条 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由市环卫局负责,并做好以下协调管理工作:
(一)协助市自来水总公司核定、调整环卫服务费类别,做好环卫服务费的结算工作;
(二)监管各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或清洁公司的业务工作情况;
(三)负责环卫服务费的减免审批;
(四)处理其他有关环卫服务费事宜。
第七条 环卫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收费时应统一使用税务票据。
第八条 市区环卫服务费征收标准、方法:
(一)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惠城区八个办事处的单位和个人的环卫服务费征收标准按水消费量系数折算法计入水价征收(处理成本为163.44元/吨),由市环卫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收取。具体征收环卫服务费类别、折算系数、标准见下表:
类 别



系 数




(公斤/吨)



环卫服务费




(元/吨水)




居民生活用水



3.00



0.49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2.01



0.33




电子工业



1.80



0.29




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工业企业



0.36



0.06




普通工业



月用水量<1600吨



4.20



0.69




月用水量1600—5800吨



3.50



0.57




月用水量>5800吨



2.80



0.46




经营服务用水



4.11



0.67




农贸市场



8.66



1.42




星级酒店



2.07



0.34




特种用水



5.14



0.84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收费上限,具体计费办法待市区居民用水全面实行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抄表到户后制定。
(三)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门店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的,月用水量低于20吨的按20吨计收环卫服务费,月用水量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环卫服务费;未安装独立水表的,每月按15元的标准计收环卫服务费,由市环卫局上门征收。
第九条 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内采用自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需由市环卫局或惠城区政府处理的,由市环卫局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环卫服务费。
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外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委托市环卫局和惠城区政府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的,可由委托方与市环卫局或惠城区政府协商同意后,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各环节的处理,并由市环卫局收取相应的环卫服务费。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条 环卫服务费类别的认定原则。
(一)环卫服务费类别原则上以市自来水总公司划定的供水分类为基础认定。星级酒店的划定以市旅游部门核定的星级为准。
(二)工业企业的环卫服务费类别认定原则:
1.以《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
3.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三)部分以自来水为主原料或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环卫局申报审批后,按符合实际的用水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环卫服务费类别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或更改成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类、经营服务类、特种行业类、星级酒店类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市自来水总公司申报。
(二)工业类用户申报程序:
1.到市自来水总公司领取申请表格;
2.到市环卫局申请核定环卫服务费征收类别;
3.将经核准后的申请表格交回市自来水总公司。
第十二条 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城市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环卫服务费。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复员退伍军人医院、公办中小学等)减半征收环卫服务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住户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经市环卫局审核同意后到市自来水总公司办理减免环卫服务费手续。
第十三条 环卫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取和市环卫局直接收取的环卫服务费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市自来水总公司按代收取环卫服务费总额的1%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 环卫服务费分成及支出管理。
(一)根据环卫服务费成本构成比例以及市与惠城区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核定市直与惠城区环卫服务费使用比例为:扣除税收、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手续费后,按市81.04%、惠城区18.96%的比例分成。
(二)市直环卫服务经费年度收支计划(含各物业小区及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市环卫局编制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惠城区环卫服务经费年度收支计划,由惠城区爱卫办编制送惠城区财政局审核并报惠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物业管理企业或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清洁公司必须先将年度预算方案报市环卫局核定。市环卫局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集成本核实后列入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 环卫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市审计、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截留、挪用环卫服务费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抄表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与环卫服务有关的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