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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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1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号令发布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鞍山市酒类管理暂行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修订(见附件1);对《鞍山市建筑工程按质论价奖惩暂行条例》等130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见附件2);对《鞍山市〈矿山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等34件已经明令废止的市政府规章一并公布(见附件3)。

附件1、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

附件2、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30件)

附件3、鞍山市人民政府已明令废止的规章目录(34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

一、鞍山市酒类管理暂行办法

1、题目修改为《鞍山市酒类管理办法》。

2、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中“专卖事业管理办公室”修改为“管理办公室”。

3、删除第十二条中“或特种酒(进口酒)”、“报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及“或《特种酒经营许可证》”。

4、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其自产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

5、删除第十三条中第四项、第五项,即:(四)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6、第十四条中“专卖管理部门”修改为“管理部门”。

7、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为一条,即:酒类生产、批发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经销代理机构,必须持有市级技术监督、卫生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到市酒类管理办公室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经销证明》。

8、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第十八条”;将第五项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9、删除第二十八条,即: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和鞍山市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鞍山市自行车治安管理实施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骑自行车上道,必须按规定配挂号牌、携带车证。车证、号牌(含防盗牌)遗失的,应持办证手续,到原登记机关补办。

2、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未按规定配挂车牌的;

3、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按期办理自行车牌证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一条增加一项作第二项,即: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规定配挂号牌、携带车证,骑自行车上道的,处十元罚款;

5、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换领、安放自行车牌证和参加审验的,处十元罚款;

6、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旧自行车和旧自行车零部件交易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并没收其自行车”、第四项中“没收自行车”等文字。

8、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删除第二十六条,即: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安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鞍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2、增加一条作第九条,即:城建档案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删除第十三条,即:工程档案保证金的交纳与管理:(一)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管线工程,要向城市建设档案馆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其标准为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百分之一,最高限额为十五万元;(二)工程档案保证金由城建档案馆专户存储,不准挪作他用,其利息用于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基金;(三)工程档案保证金要于工程项目审批前交纳,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执照许可证;(四)工程档案按期报送并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报送经验收合格的没收保证金的20—50%,逾期报送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报送并没收保证金的50—80%,没收的款项用于工程竣工档案的补测,补绘。

4、增加三条作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即: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以作为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和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核验材料之一。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可取得《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辽宁省建设工程骏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并取得《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

第十六条 凡属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工程技术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项目发生机构并迁、业务转移和建筑物管理、使用权变更时,要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保管,由实施竣工图的单位负责,会同原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

5、增加一条作第十九条,即:依据各类城建档案的形成规律和利用需要,各种建筑工程和管线工程的档案要于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城市基础材料、规划、土地、房产、环保、城建、公用、人防、设计、科研等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二年后移交城建档案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方式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再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向城市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测漏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6、删除第二十六条,即: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工程竣工后,未如期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二)拒绝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的或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三)编制的竣工图与建筑工程不符的;(四)泄露城市建设档案机密的:(五)造成城市建设档案损坏、丢失的;(六)不交纳工程保证金的。

7、增加四条作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即: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签署《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而组织施工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而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交,视情节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删除第二十九条,即: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1、第十四条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2、删除第二十五条,即: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鞍山市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办法

1、第四条中“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2、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修改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

4、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删除第四十九条,即: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鞍山市劳动保护规定

1、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劳动……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3、第十二条中“劳动安全资格证书”修改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4、删除第四十一条,即: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第四条中“鞍山市建筑工程局”修改为“鞍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五条中《建筑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删除第二十二条,即: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第五条中“鞍山市建筑工程局”修改为“鞍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站”修改为“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3、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即:“(三)议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第二款中“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4、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即: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5、第三十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删除第三十七条,即:本办法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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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资产的保全与处置--在联社集中学习例会上的讲稿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按照联社领导的安排,今天这次例会由我主讲。
说“讲课”是不妥当的,在信用社经营与管理的各个方面,领导和同志们不管是理论上,或是实践经验都很全面而且丰富,古人说:“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都有许多地方值得请教。兼任资产管理部主任后,由于工作的需要,通过向书本学习、向同志们请教,在信贷资产保全与处置方面有所收获。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的例会,就包含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向同志们汇报一下近一段的工作与学习,另一方面也是接受联社领导对我工作与学习效果的考试。不管“考试”成绩如何,都希望领导和同志们继续不吝赐教。
由于缺乏系统的知识,我今天主要结合工作实践,漫谈一下信贷资产的保全与处置。有些内容,xx同志可能已经讲过,我这里择其要者进行必要的重复。
资产的保全与处置,是个很大的命题,是个系统的工程,它涉及信贷管理知识、财会知识、法律知识等,特别是强调对法律法规的深刻领会与灵活运用。这里,我仅结合资产保全与处置的几个重要环节谈一些粗浅的体会:
一、信贷资产的保全
这里谈的信贷资产,主要是指大额不良贷款。大家知道,从2000年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改制”逐渐被一些政府和企业奉为企业脱困的“灵丹妙药”。常言说:“歪嘴和尚念歪经”。在巨大的债务压力下,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不是想方设法与银行联手寻找出路,而是死死地抓住“改制”这根救命稻草,挖空心思逃债躲债。特别是今年,我国正式加入WTO,更使企业改制步伐进一步加快。我们宝丰县确定的目标是,2002年底以前,乡镇及村办的一切企业都必须改制完毕,就是说,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各乡镇及村组织不得再有一家企业。为达到这个目标,一些领导同志在会议上明确指出:各乡镇都要研究“孙子兵法”,学会合法地、艺术地逃掉银行债务,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就是操作破产。合法、事实求是的破产无疑是解决企业困难和银行不良债权的最后办法,但就现实情况看,企业破产后偿债资产无一例外地为“零”,换句话说,你银行或信用社不可能在破产中得到一分钱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措施恐怕就只剩下一个,那就是赶在他破产立案之前取得它。
关于破产,可以说是对银行债权威胁最大的后果。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破产程序优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就是说,一旦企业在法院申请破产立案,其他一切尚未执行终结的法律程序一律中止。包括你所采取的扣留、冻结、查封或扣押等法律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认为,法院最后将企业资产依法裁定给予银行或信用社,抵偿贷款已经属于执行终结。其实不完全是这样。法律规定,法院将企业有效资产执行裁定给债权人,应进行合法过户登记。这方面,法律条文虽然不太具体,但经多方咨询律师和法官,大多认为,不过户登记视同于没有执行终结,执行程序是不能阻止企业破产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法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这一点很重要。在我们的具体实践中,成功的做法是,通知担保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后,在偿债率(主要是银行和其他债权,不包括应缴税款、破产费用等优先扣除部分)为零的情况下,立即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结果收回了全部本息。
我们保全信贷资产,可以依法,也可以协商解决。依法,就是认真把握每一个法律程序。企业贷款的诉讼,往往结合着对有效资产的查封。一般情况是诉讼后申请查封,查封后,我们可以从容应对诉讼。但有时为防止企业抽逃资金和有效资产,或者担心被其他债权人依法先行一步采取措施,也可以在提供诉讼担保的情况下,申请诉前查封。但一定要注意,诉讼查封后,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查封自动解除。同时应该注意的是,查封必须向有权管理部门下发协助通知书,比如土地、房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等,或者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否则查封的效力是不能得到实现的。这方面,过去我们是有教训,由于我们查封后,没有向土地部门下达协助通知,结果让另一个债权人占了先机,造成很大被动。查封还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尽可能地与主张债权的标的相近,明显超标的查封,也是无效的,如果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就会很麻烦。
对于胜诉的案件,如果不能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就一定要及时申请执行。《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过了这个期限,则属于自动放弃权利,不能再申请执行,以前的诉讼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这里,我说一个例子:近期,我们拟对一个“老牌”的不良贷款企业部分有效资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个措施,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施),当调取该企业在另外两家信用社的贷款时,我们遗憾地发现,一家信用社的该企业贷款因当年无希望收回,早在六七年前丧失诉讼时效,另一家信用社的该企业贷款诉讼判决后,因无望履行,根本没有申请执行,至今也已经六七年啦。怎么办?从法律角度说,没有丝毫办法,事实上,这两笔贷款已经注定要损失。你说是谁的责任?历史的责任,谁让我们当时法律知识那么浅,法律意识那么淡呢?谈到这里,就说明了,现在我们为什么那么强调确保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一笔贷款,现在可能明摆着收不回来,但谁敢说以后永远收不回来?假如在法律上丧失了追偿时效,以后就是遇到机会,也无能为力了。
协商解决主要针对那些企业还有相当可观的资产,法人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比较配合,且担保已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在这方面,我们有成功的案例。
二、资产的处置
资产的处置,主要发现在如何取得这项资产和怎样尽可能地全部或部分变现。
我们保全企业有效资产,主要目的是收回贷款资金,但现实情况是,企业往往难以偿还贷款。怎么办?为了防止企业逃债,就要合法地接收企业的有效资产,这就是我们这两年接收的抵贷资产。这里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接收抵贷资产,是我们不得已而为之,并不是我们乐以接收那些实物资产,包括计息和账务上不良贷款下降,都不是接收抵贷资产的目的。目的只有一条,就是尽可能地减少贷款损失。
抵贷资产的取得,一般有三个途径:法院的确权裁定、三方签定的抵贷协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这三项中,前两项我们使用比较多。后一项我们研究的少,操作起来也比较麻烦,用的比较少。这方面,年初我们听张智广老师的讲座,已经有所了解。道理很简单,但实际应用起来却并不是很容易的。在今年的抵贷资产检查中,我们有的社,去年就进了抵贷资产了,今年至今还没有合法的取得文书。说是凭法院裁定进的抵贷资产,结果一看,只是一个法院查封裁定,根本不是交付裁定。问题出现了,却很难处理。
取得抵贷资产,必须进行合法的价值认定。这个企业值多少钱?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不算,只有经过合法注册的具有资格的评估师的评估报告算数。这是唯一的依据。不经合法评估的取得,是不严肃的,也是违规的。进账抵贷资产,在评估变现底价以内,必须首先冲减取得前的各种必要费用支出,然后严格按法律文书和协议所确定的相应贷款在贷款科目冲减。过去,我们取得抵贷资产时的一部分利息直接进入了损益,今后,这一部分利息就只能进入表外科目。随意调整其他无关贷款进入抵贷资产和超过评估价值进账抵贷资产都是严重违规的。同时决不允许贷款进入抵贷资产后,单纯为账面的经营成果遗留费用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这些问题,我们都是存在的。
接收抵贷资产,还应该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一直是个敏感的问题。县营企业占地多属于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又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两者价格上的差别是很大的,这一点,要伟同志已经讲过。二是集体土地。乡镇企业占地多属于集体土地。企业当年取得的途径本身就很不规范。但只要不征为国有土地,都仍然属集体性质。在涉及集体土地问题上,必须十分慎重。因为集体土地直接涉及农民的利益,关系着农村的稳定,政策性很强,并且相关法律还很不明确。三是前面提到的过户问题。因为难点比较多,过后进一步讨论。
接收抵贷资产,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处置收回贷款。处置的办法无非三条:或转让,或租赁,或自用。抵贷资产自用,严格来说是不允许的,实际上只有两条。在租赁上,为了保证租金及时到位,我们要求必须做到先付租金后经营,确保我们的主导权。在转让上,由于我们接收的资产都比较大,一般的客户很难整体一次性买断。为解决这个问题,在联社领导的指导下,我们今年已经成功地偿试了资产分期转让模式。按资产价值,确定在几年内付清全部款项,然后,产权自动转让于客户。如果客户中途违约,则产权仍然属于信用社。
租赁收入按规定要进营业外收入,现在的问题是租赁费收入税率比较高,资产管理部目前正在与刘总找专家研究。转让抵贷资产的收入,首先必须冲减入账各种相关费用(涉及税金的,要优先支付税金),其次是冲减贷款本金,再其次是冲减利息。这方面,过去我们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一些社部分处置抵贷产后,收入全部直接做利息收入,致使问题很难处理。
三、贷款责任追究
根据联社安排,贷款责任追究和呆滞贷款管理这两项工作转移到资产管理部职能范围。这方面属于新课题,有待下一步认真研究。这里,我结合近期追究中出现的问题,谈几点体会:
一是认识有待深入。贷款的重要性现在已经是人人共知,责任追究也已经开成共识,谁都说该追究。可只要牵涉到自己,认识问题的出发点马上就变,心里马上就不舒服,就希望网开一面。这其实是心理这秤没有摆平。既然贷款管理如此重要,既然贷款责任不追不行,为何不从自身做起?
二是态度有待转变。责任追究,罚款不是目的,处分也不是目的,最终目的是完善手续,降低贷款法律的风险。如果造成几十万、上百万的贷款风险,即使开除、判刑也已经于事无补。近期责任追究中,一些催收协议签字的真实性很值得怀疑,但我们不是字迹鉴定专家,不能进行合法认定。但在工作中也已经明确告诫有关信贷人员,一旦在将来的诉讼中出现问题,责任自负。下一步对诉讼中败诉和脱保责任的追究,就是对这一责任的落实。
三是素质有待提高。贷款责任的形成,除了认识和态度上的不足外,法律及贷款管理知识的欠缺也是重要因素。下一步资产管理部巡回授课的任务仍然很大,要针对问题,解决问题。
四是力度有待加大。责任追究必须加强,力度必须加大,没有阵痛就没有新生。这项工作,资产管理部有决心做好。
以上是自己从事资产保全工作以来的一些粗浅认识,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 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当前,宏观调控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经济生活中一些不健康、不稳定因素还未完全消除。生产资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后对下游的传导开始显现,煤电油运供应紧张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物价上涨的压力仍然很大。对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实现年初确定的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价格形势,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把稳定价格总水平作为今年各项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政策、安排工作均要服从实现今年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本地年初确定的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

  二、继续严格执行“两条控制线”措施。“两条控制线”措施对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已明确,这一措施今年继续执行。各地务必严格执行这一措施,不得有丝毫懈怠。凡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含达到)1%或者同比累计连续三个月超过(含达到)4%时。必须暂停出台省级管理和授权市、县管理的调价项目3个月。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管、层层落实,不折不扣地确保这一措施的贯彻执行。

  三、把握好出台调价措施时机和力度。各地准备出台的提价项目都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比较敏感。没有超过“两条控制线”的省份,在安排出台一调价措施时,要妥善把握好调价方案公布和出台的时机,努力避免出现集中提价和涨价幅度过大的情况。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因集中出台调价措施或者调价幅度过大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落实和完善政府调价的相关配套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订调价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调价前应当认真测算调价措施出台后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预先拟订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方案,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有关部积极落实补贴方案,以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物价工作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五、建立出台调价措施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强出台调价措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出台调价措施前,应将方案(含拟调价项目名称、拟出台时间、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总金额)以及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措施等内容按附表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我委(价格司)送达时间须在方案实施前 20天以上。为适当错开调价时间,避免集中出台调价措施,我委将针对各地实际情况予以个别指导适时通报各地拟出台的调价情况,以便于各地统筹安排出台时间。

  六、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针对影响当前市场价格变动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情况,各地要切实加强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粮食、化肥、石油、煤炭、钢材、房地产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以及生产资料涨价向下游产品价格传导的情况。要善于捕捉和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遇到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的情况,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为当地党委、政府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助手。要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机制,重点防范局部地区、个别品种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做到早发现、早上报,及时预警、应对得当。以上,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