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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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将该计划要点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二○一○年五月四日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要点指南)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引导和带领一大批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

  2010—2012年,三年引领45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其中,2010年不少于10万人,2011年不少于15万人,2012年不少于20万人。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学生都得到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大学生都得到创业指导服务。市场导向的大学生创业机制初步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按规定认定创业培训(实训)机构,选评一批创业培训师和讲师。探索建立模拟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或演练。进行求职登记的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积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为在校大学生传授创业经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服务。

  (二)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注册资金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将大学生创业见习纳入就业见习总盘子实行统筹管理。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开办网店从事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创业辅导和便利条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多渠道拓展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

  (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引导活动;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将创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实训)紧密结合,指导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书,为大学生制定创业路线图。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专业人士成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专家志愿团等;建立创业大学生俱乐部、创业大学生联谊会等多种形式的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发挥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

  (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现有园区和孵化基地的优势,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指导相结合,细化、规范服务流程,建立不同阶段大学生创业的全方位、阶梯型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根据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等硬件建设,制定大学生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引领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正在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地区,本计划的组织实施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加强各部门行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细化分解并落实。开展工作进展调度通报,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绩效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就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工作调研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将本计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强化推动。建立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工作推进机制。要指导创业型城市创建城市以及其他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创业环境较好的地区,将本地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纳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创建工作重要内容,重点推进。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如信息技术、服装服饰、文化创意、物流、动漫、电子商务等),鼓励指导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根据本计划制订引领大学生在本行业(领域)创业的行动计划,报我部备案后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实施。

  (四)树立典型,宣传引导。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大学生、创业导师、支持创业金融机构、大学生创业基地典型。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宣传交流,引导社会舆论,增进全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环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将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三年总体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于5月31日之前上报我部。计划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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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9〕111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确保被保险人及时查询本人保单的承保理赔信息,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保监会决定在财产保险行业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实现公开透明,现制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的和宗旨

  在财产保险行业推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对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把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有利于督促公司加强理赔管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解决理赔难问题;有利于推动公司完善保险客户服务管理,提升以客户为中心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有利于有效遏制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及理赔中的“跑、冒、滴、漏”等现象,减少保险欺诈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首先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交强险、商业车险等险种试点实施,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险种,最终实现所有险种承保理赔信息均可自主查询。查询内容由初期的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等逐步扩展到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等。

  (二)系统联动,实时纠偏原则。各公司应确保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与查询系统数据高度一致,确保信息查询制度与公司客户服务体系、稽核审计机制良性互动。

  (三)监管推动,法人实施原则。保监会统一制定基本原则和监管要求,明确各公司的组织、管理、监督责任。各总公司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保监会和保监局负责督促推动。

  三、查询方式

  信息查询方式应由总公司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信息、通讯和电子等技术手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便捷、快速的信息查询服务。至少应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一是电话查询。客户通过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由公司客服人员通过登陆公司信息系统,提供查询服务。二是互联网查询。客户在公司提供的查询网页上通过输入保单号等相应信息进行自助查询。三是柜台查询。客户在公司柜台,通过工作人员进行当面查询。

  四、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

  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交强险、商业车险领域试点推进,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其他险种查询待交强险、商业车险信息查询运行平稳后,保监会另行下发方案实施。

  五、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步骤

  (一)公布方案(10月份)

  保监会下发《工作方案》,正式启动实施工作。

  (二)公司准备阶段(截至11月10日)

  各公司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实施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做好上线准备。各公司准备工作最迟完成时限为11月10日。各总公司及分公司应当在完成改造工作后,及时向保监会、当地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调研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

  保监会及保监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司改正。

  (四)试行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于2009年12月1日启动试运行,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试运行。对本方案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推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方案实施。

  (五)总结推广阶段(试运行后3个月)

  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试运行3个月后,各总公司及分公司应当于15日内将运行的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局,保监会及保监局将向社会公布各公司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情况、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实现查询的公司名单和不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实现查询的公司名单、各公司热线电话及互联网地址清单等信息。

  六、几点要求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参考《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附件2),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1、各公司应当加强领导,成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班子成员担任责任人。同时应当制定本公司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并于2009年10月31日之前将本公司责任人名单及实施细则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不经营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公司可暂不提交)。

  2、为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各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验证制度。可以对查询人进行必要的身份识别,信息查询者应当是获得相应身份识别后的对象。客户身份验证信息必须与保单信息一致。身份验证应操作方便,识别快捷。现阶段查询可选取以下三种验证方式中的任一种进行验证:一是输入保单号码+车架号(VIN码);二是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三是保单号码+手机号码。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使用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验证方式进行保单信息查询。

  3、各公司应当建立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对于客户查询结果与保单信息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异议信息,公司应当启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或稽核审计机制,对投诉问题及时核实回复,对公司内控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总公司应当对异议信息的收集、处理等全流程实行系统化管控,并负责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做好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各公司省级(单列市)分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将异议信息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保监局。

  (1)异议信息的收集。各公司应根据信息查询方式确定异议信息收集方法。针对互联网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在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网页设置留言箱,留言箱信息自动转发至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部门或法律合规等部门。针对电话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对承保理赔信息电话查询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并由接话员将异议信息实时录入电话记录系统。热线电话记录系统应自动将异议信息转发至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针对柜台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在各营业网点安排人员负责查询工作,应将客户提供的异议信息及时向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报告。

  (2)异议信息的处理。各公司应制定异议信息复核处理制度,明确由稽核部门或法律合规等部门负责定期查阅异议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由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有关异议信息的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必须立即受理,并应当于收到投诉后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客户反馈。

  4、各公司应保证查询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应保证客户至少能够查询附件1所列的所有相关信息内容。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扩大查询范围,提供更多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公司应提供实时的查询信息,暂时未能实现实时查询的公司,数据更新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确保实现T+1查询。

  各公司应在保单上明确提示保险消费者可通过互联网、电话和公司柜台等方式对承保理赔信息进行查询,并将热线电话号码、查询网址、营业地址等信息打印在保单上。同时在保单上提示客户有异议向公司投诉反映的渠道和方法。

  5、各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查询系统数据的真实有效,并保证相关系统的数据安全。一是查询系统必须与其他业务系统实现无缝链接,确保各系统之间数据共享,不同系统间的相同数据项只能在一个系统里采集录入。查询系统数据只能从其他业务系统提取,不能直接在查询系统里录入任何业务数据。二是要建立安全统一的数据抽取、同步平台,自动抽取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确保查询系统数据与业务、财务系统的数据变更保持一致。三是建立健全业务数据修改制度,严格数据修改审批程序,落实数据修改责任,做到数据修改有据可查。四是查询系统数据库应物理独立于公司业务、财务等核心系统数据库,总公司对查询系统数据后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护。五是要采取查询系统与公司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之间的有效网络隔离措施,制定安全策略,防止外界通过查询系统访问内部业务系统,数据只能从业务系统向查询系统单向传递,严禁查询系统向业务系统写入数据,确保各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积极督促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保监会将适时抽取部分公司进行调研,对未能按本通知要求实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公司,保监会将采取公开披露、通报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降低分类监管评分、实施重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和措施。

  2、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积极督促推动在辖区内建立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及时跟踪、评估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落实情况。要对辖区内公司查询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性进行抽查,在每年开展现场检查中要将此项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发现存在的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行为严厉处罚。要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客户投诉反映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各保监局应当关注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保监会。

  附件:

  1、客户自主查询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内容

  2、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



  附件1:



客户自主查询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内容

类型
查询信息起始时间
分项
可查询内容

承保信息
2009年1月1日
保单基本信息
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名称、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投保险种(包括各险种名称和相应保额)、保费金额(包括费率浮动系数及事由、总保费金额、分项保费金额)。

保单状态
指保单目前处在期内有效、期满、退保等状态。

标的信息
车牌号、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类型、车辆核定载重质量、核定载客数量等。

缴费信息
已缴保费金额、欠缴保费金额和缴费日期。

批改信息
应包括批改日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历次批改类型及内容、批改后保费金额、批改后保险金额、批改日期、批改生效日期、批改后保单状态、批增保费的缴费信息、批减保费的资金支付信息和批改申请人名称。其中批减保费的资金支付信息应包括支付日期、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

理赔信息
自2009年1月1日之后出险的赔案
历史出险情况
所查询车辆所有出险信息,包括赔案号、对应保单号、出险日期、赔案状态。

出险经过情况
报案人与联系人姓名、报案时间、车牌号、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出险情况,驾驶员信息、报案号。

核定损失情况
若案件已核定损失,则应显示以下内容:①车辆损失,合计金额及各分项损失核定金额。②财产损失,合计金额及各分项损失核定金额。③人伤损失,合计金额及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

赔偿金额
①若该案已经核赔通过,应显示核赔金额。②若公司不予理赔,应显示拒赔原因。

赔款支付情况
①若赔款已经支付,应显示支付对象、支付日期、支付方式等。②若赔款未支付,应提示尽快与公司联系办理赔款领取手续。

赔案处理流程
显示整个理赔案件的处理流程,并显示目前各环节的完成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各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理赔处理流程确定具体环节,如报案、调度、立案、查勘、核损、单证(索赔材料)、核赔、支付等。

手续费及渠道信息
2011年以后逐步推进
手续费信息
业务来源方式、业务员名称、个人代理人名称或中介机构名称和手续费比例。




  附件2:

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第二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各总公司)应当按照方案要求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可参考本指南具体实施。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一节 建立承保理赔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总公司应建立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服务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统一、规范的查询服务。

  第四条 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服务管理制度应包括服务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考核监督等部分。

  第五条 服务职责部分明确说明服务管理部门及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服务内容部分明确说明电话、柜台、互联网等三种方式下的查询服务受理、异议信息受理等具体工作内容。

  第七条 服务流程部分明确定义电话查询服务受理及异议信息受理、柜台查询服务受理及异议信息受理、互联网查询服务受理及异议信息受理等流程。

  第八条 考核监督部分应当明确服务管理部门及相应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奖惩及监督等内容。

  第九条 互联网查询方式,各公司应通过技术手段对查询人的查询保留痕迹;电话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对保单信息电话查询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柜台查询方式,查询岗位工作人员应建立查询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查询人及查询结果。

  

第二节 建立异议信息复核管理制度

  第十条 查询结果与保单信息或与实际发生情况不一致的,视为异议信息。各总公司应建立查询异议信息复核管理制度,将异议信息复核处理纳入合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异议信息复核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异议信息收集职责、异议信息处理职责、异议信息处理流程等部分。

  第十二条 异议信息收集职责部分应明确负责异议信息受理和收集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统一集中的信息系统记录或收集客户通过电话、柜面、互联网等渠道反馈的保单查询异议信息,并确保收集的异议信息应自动转发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

  第十三条 异议信息处理职责部门应明确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定期查阅收集的异议信息,对一般性投诉问题转至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监管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部分应结合各总公司情况,明确异议信息受理、调查、违规事件认定、违规事件处理、整改等操作要求,确保在收到异议信息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客户反馈。

  

第三节 建立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证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身份验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业务系统应收集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各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细化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信息收集、修正制度,对收集的身份证件信息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信息收集制度应明确说明各业务流程环节中负责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信息收集的责任部门、收集方式、修正校正方式及岗位职责。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 各总公司应建立全司统一规范的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服务标准流程:

  (一)电话、柜台查询服务流程包括客户身份验证、查询内容告知、异议信息收集等作业细则; 

  (二)互联网查询服务流程应包括客户身份验证、异议信息反馈等系统操作细则。

  第十八条 各总公司应建立全司统一规范的异议信息管理流程,包括:

  (一)建立电话、柜台、互联网三种渠道的异议信息收集操作细则;

  (二)建立异议信息调查、违规事件认定、处理、整改等操作细则。

   

第四章 信息技术建设与管控

  第十九条 建立由总公司数据统一采集、维护和管理的集中式保单查询系统,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推进系统建设。

  第二十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数据库应独立于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应严格遵循方案提出的查询内容、查询险种范围、查询业务范围、数据更新时间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由总公司统一建设、运营与维护,并安排专岗运维,建立运维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故障,保障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三条 为建立实施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确保高效及时的向客户反馈处理情况,各总公司应整合现有电话、柜台、互联网等查询渠道的系统,改造、完善相应的系统功能,实现对异议信息的统一收集,及时向异议信息查处部门反馈,并实现系统对异议信息的收集、存档、流转、处理、反馈等各处理环节的完整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严格遵循保单查询客户身份验证机制,保障客户与公司利益。

  

第五章 信息安全与数据真实性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总公司提供的柜台、电话、互联网等多渠道查询的信息来源应当一致,查询结果应当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总公司提供查询的系统数据应与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数据高度一致,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总公司对查询系统数据后台实行集中式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实现数据高效传输,做好备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建立安全统一的数据抽取、同步平台,自动抽取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确保查询系统数据与业务、财务系统的数据变更保持一致。查询系统数据只能从业务、财务系统提取,不能直接在查询系统里录入、修改任何数据。

  第二十八条 各总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查询系统与其他相关业务财务系统的安全链接,制定安全策略,防止外界通过查询系统访问内部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只能从业务、财务系统向查询系统单向传递,严禁查询系统向业务、财务系统写入数据。以防止各类数据被非法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

  第二十九条 各总公司应对数据源头加强管控,制定《业务、财务数据修改管理办法》和《业务、财务数据修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业务、财务数据修改制度,落实数据修改责任,严格数据修改审批程序,做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修改有据可查。

  第三十条 根据方案确定的查询内容及查询条件,各总公司应通过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全面采集方案要求的各项信息,保证查询系统数据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各总公司应当健全客户身份验证机制,确保通过身份验证的客户才能获取查询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总公司应当依靠完善的信息技术安全机制,在数据的传输过程中通过加密等技术保证数据发送到正确的客户终端,防止数据中途被窃取,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改变。

  第三十三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作为关键系统应用原则上部署在总公司数据中心机房,各总公司应采取相应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查询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资源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总公司应根据《方案》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责任人。设立工作执行小组,负责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制度建设、流程设计、系统开发建设、推广运维等具体事项,确保资源调配到位,责任明确到人。在组织体系上应确保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在全国顺利推进、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时充分考虑现阶段车险查询需求与长期全险种查询需求,软件与硬件设备应能满足中长期发展的需要,保证系统提供高效稳定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总公司应梳理现有业务流程,规范投保渠道、手续费等信息的录入和管理,逐步实现财产保险业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十七条 各总公司对外营业网点要落实专岗负责柜台查询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总公司应对电话服务人员、柜台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各总公司应注重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宣传工作,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通过不同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第四十条 各总公司应在保单中应明确提示“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客服电话、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联系方式或方法为……”

  第四十一条 总、分公司应当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定期对查询系统运行维护情况、柜台与电话中心服务水平、异议信息处理情况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总公司应当按照《方案》要求,参考本指南,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抚州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强农惠农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教育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水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扶贫办、商业行业管理办、农业开发办、农机局等部门以及涉及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金融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各乡(镇)政府、各县(区)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

  (四)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内容。

  (一)中央和省级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市、县(区)制定的关于“三农”问题的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监督方式。

  (一)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审计,每年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农惠农资金的拨付、筹资、使用和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发现严重违规使用资金问题,要将审计情况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

  (二)加强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强农惠农政策资金预算、核拨、发放等资金流程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拨付支出行为,对强农惠农项目和资金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加强执法监察。各级监察机关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对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的执法监察,强化对强农惠农资金拨付、使用、收支、补偿报销和受益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部门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入手,自上而下的加强监督检查,既要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强农惠农资金,又要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认真受理和查处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监督检查制度。

  (一)实行公示制度。各县(区)、乡(镇)和相关部门在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中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采取张榜公布、电视公布等形式,定期公布强农惠农资金落实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直接监督。

  (二)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进行集中检查,查纠问题,督促加强管理。

  (三)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情况,按照职责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机关。

  (四)实行跟踪监督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对数额较大或社会较关注的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单独或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某项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随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在审计、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县(区)和部门,除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底子不清,导致截留、滞留、转移、挪用、挤占、套骗、贪污、瞒报、冒领强农惠农资金等行为发生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各级监察机关对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纠正,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审计、财政和监察机关,对违反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的,要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