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威胁问题的工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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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威胁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


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威胁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代表团谨提请将下列要点纳入第一主要委员会的报告和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

  一、奉行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努力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安全环境,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增加各国安全感,是核裁军取得进展的基础。

  二、充分尊重和照顾各国正当合理的安全关切,不把本国安全凌驾于别国安全之上,通过互利共赢实现普遍安全,是核裁军取得进展的前提。

  三、坚持多边主义,维护和增强相关多边机构和条约的权威性、普遍性和有效性,加强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法律体系,是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包括核裁军进程的正确途径。

  四、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核裁军、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之间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承,相互促进。

  五、所有核武器国家应致力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认真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并公开承诺不寻求永远拥有核武器。

  六、核裁军措施,包括各种中间措施及透明措施,均应以“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为指针,都应有助于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七、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和优先责任,应继续以可核查、不可逆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率先大幅度实质性削减其核武库,为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创造必要条件。

  八、《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核裁军进程的重要步骤,尚未签署或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应尽快签署或批准,以使该条约早日按规定生效。核武器国家应在条约生效前继续恪守暂停试承诺。

  九、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根据其工作计划,开始谈判“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条约”,也应就核裁军、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等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十、条件成熟时,其他核武器国家也应加入多边核裁军谈判进程。为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国际社会应适时制定一项切实可行的分阶段的长远规划,包括缔结《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

  十一、不发展、不部署破坏全球战略稳定的全球导弹防御系统,不开展相关国际合作,以免损害国际核裁军努力。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尽快谈判缔结有关国际法律文书,以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

  十二、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核裁军、减少核战争威胁和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

  (一)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

  (二)遵守不把自己的核武器瞄准任何国家的承诺,不把任何国家列入核打击对象名单;

  (三)承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缔结相关国际法律文书;

  (四)继续支持有关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

  (五)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将其核武器全部撤回本国;

  (六)废除核保护伞及核共享政策与做法;

  (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意外或未经授权的核武器发射。

  十三、实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并增强其权威性至关重要,敦促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尽快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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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3年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3年7月)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平措汪杰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顾问。
二、任命宋汝棼、林涧青、郭力文(女)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顾问。
三、任命邹瑜、李瑞山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顾问。
四、任命杨波、李朋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顾问。
五、任命胡克实、刘冰、李宣化、张彩珍(女)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顾问。
六、任命姚广、李钟英、时钟本、陈道生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顾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河北、河南、江苏、四川、陕西、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煤物财字〔1998〕1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单 位 名 称 上交金额 地 址
合 计 1,000
1 中国煤炭物资天津公司 50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
气象里37号
2 中国煤炭物资郑州公司 130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
柏北路
3 上海中煤物资公司 60 上海市北京东路240号
4 西安中煤物资公司 30 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
86号
5 西南煤炭物资总公司 30 四川省成都市长顺下街
128号
6 中国煤炭物资唐山公司 100 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
132号
7 煤炭部邯郸物资供应基地 200 河北省邯郸市新市场街
1号
8 中国煤炭物资徐州公司 4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二堡
9 中国煤炭物资大连公司 30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西安路4-8号
10 广州中煤物资公司 40 广东省广州市广园路景
泰直街13号
11 中国煤炭物资南京公司 20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
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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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街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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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北京中煤物资经营公司 20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
街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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